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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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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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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2

欧盟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简称,是部分西欧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一定程度上的政治一体化,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到目前为止,欧盟成员国总数已经达到15个国家。欧盟的主要机构有5个,即:欧盟议会、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两级法院对于欧盟各种政策、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内容

1.欧盟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概要

欧盟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57年《罗马条约》签署时消费

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1993年对《罗马条约》修改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1997年再次修订《罗马条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欧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主要体现在欧盟条约和指令中。

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又称《罗马条约》)正式签署,在其所建立的欧洲经

济共同体框架内,消费者政策没有成为欧共体的普遍政策,条约中没有提到消费者,欧共体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中根本没有消费者利益的代表。欧盟没有确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行动计划的

法律基础,因为它所通过的行动计划仍然仅仅是政策上的宣言,而不是带有强制力的欧盟法律。也很难要求成员国作出一致的决定,因为要么有的成员国拒绝支持直接提高消费者利益的措施,要么就是成员国不打算把相关权利转交给欧盟。可以说,在九十年代之前,人们很难谈论真正意义上的欧盟“消费者政策”。尽管当时没有承认要保护消费者,然而,欧共体通过的一些指令,尤其是那些关于食品、动物健康和饲养、药品、纺织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和机动车方面的指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是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1993年,欧盟在马斯特里赫特对《罗马条约》进行了修改,因此欧盟条约又称《马约》。条约新增加了一条有关消费者政策的条款。条约第3条“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指出要制定欧盟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以达到所确定的目标。条约第129A条提出,欧盟将通过以下措施来努力实现对消费者“高层次”的保护:a)根据第100A条款,为欧盟内部市场而采取措施;b)采取具体行动支持和补充成员国所采取的政策,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尽管这在积极的全面的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的进程中只是迈出了一小步,但意义重大,修改后的条约为欧盟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1997年6月,欧盟条约在阿姆斯特丹再次进行了修改,条约的第129A条款出现了两个显著的进步:a)在欧盟所列的消费者政策目标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教育权和代表权(消费者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权利),明确和确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b)为了确保消费者政策与欧盟的其他政策和举措结合起来,第129A条款新增加了一段:“在制定和实施欧盟其他政策和行动时应考虑保护消费者的要求”。

欧盟在与消费者保护有关问题上还通过新指令采取协调行动:

(1)《关于旅游》(1990年6月13日)。这个指令强化了旅行者的知情权。它还对旅行社、旅行代理人和顾客之间签署的合同条款的某些内容作了规定,特别包括了提供专业服务方未全部履行或不良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所负责任的严格规定。在提供服务方破产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2)《普遍产品安全》(1992年6月29日)。这项指令寻求建立一种强制体系,当市场上流通的危险产品造成严重的和直接的危害时,成员国之间可以迅速交换信息。成员国为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可在其领土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阻止、限制或规定某一产品的销售或使用。为了通知成员国采取紧急措施,欧盟建立了警报系统,包括紧急通报欧委会,再由欧委会将信息转达给其他成员国。

(3)《关于消费者协议中的不公正协议条款》(1993年4月5日)。规定在消费者协议中所写的条款必须用明白易懂的语言书写。如果双方达成的合同的一般条款难以阅读或无法理解,则合同无效。在不遵守这个要求或对条款的含义有疑问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意思解释。

(4)《比较性广告》(1997年10月6日)。这项指令为了引入比较性广告的条款,对1984年关于误导性广告的指令进行了修改。在这个指令中,比较性广告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守严格的要求,尤其是要保证所比较的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有用性和诚实性。

(5)《禁止行动》(1998年5月19日)。许多成员国已经规定某些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机构或组织有权在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止违反消费者保护准则的行为。这项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把成员国的这些规定集中起来。同时,通过共同承认提起诉讼权,简化消费者保护法律领域某些跨国争端的解决方式。

(6)《烟草广告》(1998年7月6日)。这项指令规定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产品广告,2006年生效。

(7)《消费品的销售和保障》(1999年7月24日)。1993年欧委会在对成员国生效的各种规定列出一份清单之后,公布了一份关于商品保障和售后服务的绿皮书。它从质量的角度,补充了所采取的措施,防止出现危险的或不符合消费者合法安全期望的产品。

2.消费者政策与欧共体竞争政策、环保政策等的关系

消费者政策往往又与其他产业政策紧密相关,在产业政策中体现出来。那么,欧盟的消费者政策与竞争政策、环保政策等有什么关系呢?

(1)欧盟的竞争政策对消费者的作用

当前欧盟竞争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第一,对限制协议和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这是反托拉斯的核心。对限制协议和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性规定,体现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第85条和第86条。《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5条对企业间协调一致的行为作了规定。禁止一切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并以妨碍、限制或违反共同市场竞争规则为目的或造成此类效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会的决定和协作惯例。但是,如果这些协议、决定或惯例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和发售,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或经济发

展,并同时让消费者从中得到一部分合理的利益,那么就可能不会予以限制。《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6条规定:一个或几个企业滥用其在共同市场的优势地位或在相当一部分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从而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应被当作与共同市场的目标相抵触的行为而予以禁止。滥用优势的行为主要表现之一是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从而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第二,控制企业合并。这是1990年9月1日生效的4064/89号法规所赋予欧委会的一项新的责任。欧委会应当对一项合并是否会因为妨碍在共同市场上的有效竞争而形成或加强优势地位进行核查。在进行核查过程中,如果认为合并会给消费者带来实惠,欧委会就应当允许这种合并存在。

第三,对于国家垄断的制约。连续多年来公共垄断已经给成员国国内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了资源的不利影响,它抑制了竞争,限制了创新,导致在许多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不对基本商品和服务增加支出。所以,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6条(原90条)就公用企业对成员国提出了不能制定也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对抗条约的第12条(原6条)和第81条(原85条)至第89条(原94条)的规定。一些竞争政策已经成为推动欧盟经济自由化时间表的法律文件。

第四,在世贸组织或双边协议的框架下,许多新的竞争措施出台了,欧盟的竞争政策也正朝着与其相一致的方向前进。

竞争政策所起的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如此,竞争政策是欧盟条约达到目标的政策之一。对于公民即消费者来说,这些目标包括了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3.环境法与消费者法:从可持续发展到可持续消费

(1)立法保护环境与保护消费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属于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所造成的环境危机,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普遍现象。环境危机又在更大范围内引起了不可持续消费。这种现象,追根求源正是消费者自己造成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各种环境问题也是个消费问题,许多消费问题也就等于环境问题,这两个法律议题有一个重合点。可持续消费有益于消费者对美好自然环境的渴求,也会使他们认识到洁净、健康的环境是消费者权益中最重要的部分。这两种法律原则的新发现,改变了过去将环境的自然主义与消费者保护的经济主义割裂开来的认识。

(2)消费者法和环境法的共同特征

消费者法和环境法的共同特征是:a)现代性。二者都是出现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法律规范。b)合乎宪法的价值。越来越多的现代宪法明确地认可清洁和环境安全的权利。c)易于普及的特性。都有很强的公共成分。d)功能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力求达到某种目的。e)重视预防,并且最近强调警戒。f)政府干预。政府的干预是很重要的。g)依赖于科学发展。消费者法与环境法与科学技术有着密切的联系。h)规范的复杂性。消费者法与环境法一向被看作是较为复杂的法律规范,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第一,具有多学科并存的特点。第二,依靠科学技术知识进步。第三,经常使用一些不太确定的概念,如“不公正”、“良好的信誉”、“健康环境”等。

1)对经济分析的敏感性。这两种法律的规则都要求应用成本一利润分析方法。

(3)消费者法和环境法的共同目标

除了共同的特征之外,消费者法和环境法都有达到一定的共同目标的要求。诸如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市场信息的公开和自由传播;在做出影响消费和环境的有关决定时有公众参与;预防、矫正和制止对消费者及环境的危害;简便地进入司法领域。

(4)消费者法与环境法的共同措施

消费者法和环境法运用共同的措施来达到它们的目标,诸如掌握和控制标准,信息的传播,公众参与,严格的责任,惩罚性赔偿,集体进入司法领域,行政管理和惩罚犯罪并举,市场措施。

从以上叙述不难看出,消费者法和环境法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的关系,有着许多共同的特征、目标和措施,所以,在人们的生活相对富裕的情况下,环境问题对消费者来说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二、消费者保护机构

1.欧洲消费者法律研究中心

欧洲消费者法律研究中心在布尔高尼教授领导下创立于1978年,设在比利时鲁文大学法学院,其宗旨是研究探索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所有课题,并就这些课题进行世界范围的培训。它的研究方法是将消费问题置于社会各学科之间通盘考虑,即不仅从法律方面,而且要从经济和社会学方面来研究,这个中心希望通过宣传、介绍消费者法律来促进这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2.国际消费者法律协会

国际消费者法律协会旨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联系网络,以促进消费事业的共同探讨和发展。会员可以是政府机构、大学、消费者组织和专家个人等。合作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交流讲课人员、研究人员和学生。

(2)交流教学资料和出版物。

(3)为交流人员提供进一步培训的机会。

(4)举办一些研讨会、交流会。

(5)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设立大学之间的研究组织。

国际消费者法律协会每年出版两期简讯,以使协会成员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地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重要的事件。

3.欧盟24局

欧洲委员会下设30个司、局。这些司、局负责不同的事项,其中24局专门负责消费者政策与消费者健康保护。欧盟24局共有341人,下设5个部门,即健康风险评估部、消费者政策部、科学健康咨询部、国际关系部、食品和兽医办公室。其中健康风险评估部由24局局长直接负责,主要进行风险分析、食品安全指标的制定等。消费者政策部在农副产品与健康、金融服务与欧元、电子商务、消费者安全与环境等方面制定消费者保护政策。食品和兽医办公室的主要责任是监督和控制成员国及第三国执行欧盟在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等方面的指令。

欧盟24局的主要职能是:起草消费者保护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各成员国是否贯彻执行并让消费者免费了解了欧盟政策法规;对未执行消费者法,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欧盟成员国在欧洲法院进行起诉,要求赔偿对消费者的侵害,并禁止该成员国的违禁产品出口;帮助各成员国完善其消费者法律,并将该项法律融入各国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考虑。

欧盟已经与许多国家就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合作,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非洲国家、独联体国家等,并与一些国家开展对话。欧盟24局对澳大利亚及非洲国家资助的合作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定、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立快速报警系统,建立产品质量标准,培训或互派政府官员等。我们可以根据国情选择以上项目,也可以选择其他项目,与欧盟进行合作。

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08:44:04

3.20.202008:4408:44:0420.3.208时44分8时44分4秒Mar. 20, 2020 March 20208:44:04 AM08:44:04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状况 自1993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其中可以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踪影和雏形。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受欧美国家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理念被进一步引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机构比以往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若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管政策与办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法规体系、金融环境不够完善。目前尚无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无法兼顾银行消费的特殊性,故很多规范都难以适用,针对性不强; 银监会系统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 新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指引》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明确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 新引进的金融消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尚未真正发挥效能权益保护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欠缺。 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尚未成熟。为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等五大方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但上述考核评价办法中制订的金融服务行业评判标准制度、事后评估及纠正机制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各项监管检查仍以传统现场、非现场的听取报告、举行会谈等“运动战”方式进行。上述方式费时、费力,且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的效率及客观性。 缺乏解决消费者投诉、纠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目前消费者纠纷解决主要途径是向银行投诉以及诉讼。而银行在处理投诉时,其“运动员”及“裁判员”双重身份难以确保纠纷处理客观公正。司法救济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我国在银行投诉与诉讼之间尚缺乏第三方调解解决机制。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确立了投诉受理机制,但其处理方式仍是转办、督导和发挥监管职能,不直接做出定性和裁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精排版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2018.5.25

第一章一般条款 (5) 第1条主要事项与目标 (5) 第2条适用范围 (5) 第3条地域范围 (5) 第4条定义 (6) 第二章原则 (8) 第5条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8) 第6条处理的合法性 (9) 第7条同意的条件 (10) 第8条信息社会服务中适用儿童同意的条件 (11) 第9条对特殊类型个人数据的处理 (11) 第10条处理涉及犯罪定罪与违法的个人数据 (12) 第11条不需要识别的处理 (12) 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 (13) 第一部分透明性与模式 (13) 第12条信息、交流与模式的透明性——保证数据主体权利的行使 (13) 第二部分信息与对个人数据的访问 (14) 第13条收集数据主体个人数据时应当提供的信息 (14) 第14条未获得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情形下,应当提供的信息 (15) 第15条数据主体的访问权 (16) 第三部分更正与擦除 (17) 第16条更正权 (17) 第17条擦除权(“被遗忘权”) (17) 第18条限制处理权 (18) 第19条关于更正或擦除或限制处理中的通知责任 (18) 第20条数据携带权 (18) 第四部分反对的权利和自动化的个人决策 (19) 第21条反对权 (19) 第22条自动化的个人决策,包括用户画像 (19) 第五部分限制 (20) 第23条限制 (20) 第四章控制者和处理者 (21) 第一部分一般性责任 (21) 第24条控制者的责任 (21) 第25条通过设计的数据保护和默认的数据保护 (21) 第26条共同控制者 (21) 第27条不在欧盟所设立的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代表 (22) 第28条处理者 (22) 第29条代表控制者或处理者进行的处理 (24) 第30条处理活动的记录 (24) 第31条和监管机构的合作 (25) 第二部分个人数据的安全 (2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述题共11页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保护 工作中应履行哪些职能?同时也受到哪些限制? 答: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限制:消费者协会除了像一般社会组织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外,还应遵守以下两点限制性规定:一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是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2.试述产品责任成立的条件. 答:(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具备缺陷主要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有损害事实发生.所谓损害是指因为产品缺陷而使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近因关系. 3.试述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答: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亦 即立法者通过这种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消费者保护 法作为一种类型的法律亦在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公平和消费者福利.①安全价值:安全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 值追求,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消费者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 的利益形态,亦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保护对象.②交易公平价值:交易 公平,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 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由于市场的垄断,信息的不 适当分布,现代消费交易形式的变化,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往往得不到公 平的对待,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消费者交易关系进行适度矫正.正视消费 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现实差异,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而实现交易公平,正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合规指南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合规指南 E安全 E安全5月29日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列》(简称GDPR)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英国一份政府调研显示,只有38%的英国公司在GDPR 生效前100天才开始关注该条例,许多美国公司也一样。 按照GDPR 的规定,企业违规可能会面临高达20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28亿元)或企业全球年收入的4%的罚款(取两者中最高的)。除了高额罚款,欧盟数据保护机构(DPA)可在必要时采取纠正处罚,例如禁止处理数据,并对常见的数据处理活动实施临时/确定性限制。因此,想要在欧洲市场立足的企业除了努力满足合规外别无他法。 满足GDPR 的要求,企业到底需要重点了解哪些信息? 不少组织发现保障合规性远比预期的要复杂。市场调查公司Propeller Insights 的一项调查显示,52%的受访企业认为将面临违规罚款。不过,只要小型企业在实施GDPR 最佳实践方面做出显而易见实际努力,监管机构就可能会"宽大处理"。不过,尽管如此,仍免不了高额罚款。因此,满足GDPR 的合规性可谓任重道远。 一、数据控制者&数字处理者 按照GDPR 第4条的第(7)点和第(8)点,数据控制者是能单独或联合决定个人数据的处理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负责决定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不过具体标准应以欧盟或其成员国的法律予以规定;数字处理者指为数据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是,有时难以确定某个实体到底属于数据控制者还是处理者。 谷歌的复杂身份特例: 当涉及包括AdMob、AdSense、AdWords、AdX 和DFP 在内的热门广告产品时,谷歌就是一个数据控制者;当涉及使用Goog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消费维权亮出尚方宝剑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解读 ■张雪源陶家平 权威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充分关注新《消法》的修改热点,消费的过程中如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热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提醒】同时须注意两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

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二是除了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三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热点二: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新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新法还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通过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增强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有助于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 【提醒】虽然新《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热点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的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的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 热点四: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

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选择哪些途径

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选择哪些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二、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2〕1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银行业提高服务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

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_高质量译文(全)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二章原则 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 第四章控制者和处理者 第五章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第六章独立监管机构 第七章合作与一致性 第八章救济、责任与惩罚 第九章和特定处理情形相关的条款 第十章授权法案与实施性法案 第十一章最后条款

经过欧盟议会长达四年的讨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终于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 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1条主要事项与目标 1.本条例制定关于处理个人数据中对自然人进行保护的规则,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 2.本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特别是自然人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 3.不能以保护处理个人数据中的相关自然人为由,对欧盟内部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全自动个人数据处理、半自动个人数据处理,以及形成或旨在形成用户画像的非自动个人数据处理。 2.本条例不适用以下情形: (a)欧盟法管辖之外的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b)欧盟成员国为履行《欧盟基本条约》(TEU)第2章第5款所规定的活动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c)自然人在纯粹个人或家庭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d) )有关主管部门为预防、调查、侦查、起诉刑事犯罪、执行刑事处罚、防范及预防公共安全威胁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3.欧盟机构、实体、办事处和规制机构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适用(EC)第45/2001条例。根据本条例第98条,(EC)第45/2001条例和其他适用于此类个人数据处理的欧盟法案应当进行调整,以符合本条例的原则和规则。 4.本条例不影响2000/31/EC指令的适用,特别是2000/31/EC指令第12至15条所规定的中间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的适用。 第3条地域范围 1.本例适用于在欧盟内部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论其实际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在欧盟内进行。 2.本条例适用于如下相关活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即使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不在欧盟设立: (a)为欧盟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论此项商品或服务是否要求数据主体支付对价;或 (b)对发生在欧洲范围内的数据主体的活动进行监控。 3.本条例适用于在欧盟之外设立,但基于国际公法成员国的法律对其有管辖权的数据控制者的个人数据处理。 第4条定义 就本条例而言: (1)“个人数据”指的是任何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信息;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是一个能够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个体,特别是通过诸如姓名、身份编号、地址数据、网上标识或者自然人所特有的一项或多项的身体性、生理性、遗传性、精神性、经济性、文化性或社会性身份而识别个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普遍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虽然从上世纪初一些国家就开始制定相关的单行立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只是在上世纪后半叶才形成的。传统对消费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与民法虽有联系,但也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消费者的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不完全一致的,它已经超出了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力的范畴。其次,有一些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不都是民事责任能包括的。比较典型的,像许多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确认的召回制度,它不是民事责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或者在有关产品责任领域里所采用的措施,它跟民事责任有很多区别,民事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纠纷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请求,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预,不履行召回义务,政府应当主动干预。这和民法的民事责任不一样。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民法里分立出来的一部,我们在法律上把它称为“特别法”。从性质上来说,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规范,同时也包括行政法规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作为消费者,首先对消费有一个意识:消费价值观,每个人都想用最合理的价格购得自己的满足,所以提高消费意识是必须的,这就需要有一个平台,让消费者能从中找到自己的所需,以及消费时要注意的问题,现在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从网上搜索,简单方便快捷,参考权威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ad7200536.html,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

2019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报告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 报告 XX银行 XX稽核审计中心 2016年XX月XX日

报告正文 为反映XX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揭示相 关缺陷和风险隐患,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根 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XX稽 核审计中心组织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专项审计。 第一部分审计实施情况 一、审计对象 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XX部,XX中心,XX营业部,XX支行。 二、审计事项 1、高管层是否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 2、高管层是否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并确保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以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3、是否设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个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4、是否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该部门是否有专人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否享有向高管层直接报告的途径; 4、是否根据总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了本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5、是否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了本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 6、是否根据总行相关制度细化了本行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 7、是否根据总行相关制度细化了本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 8、是否根据总行相关制度细化了本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 9、是否根据总行相关制度细化了本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来源:我爱法律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 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1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在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团体代表和消费者团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另外法国、西班牙、

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 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 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消费者保护法 ()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单项选择题的答案为所有选项中最符合题意的选项,选对得分,选错不得分。 题目1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为了使面粉增白,某工厂在面粉中掺入有毒化工原料,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a. 公平交易权 b. 安全权 c. 受尊重权 d. 求偿权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安全权 题目2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首次提出消费者权利概念的是美国前总统是 a. 杰弗逊 b. 华盛顿 c. 约翰肯尼迪 d. 尼克松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约翰肯尼迪 题目3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的时间是 a. 1986年 b. 1987年 c. 1988年 d. 1990年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1987年 题目4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 a. 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b. 裁定不予受理 c.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起诉 d. 移送仲裁机关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题目5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经营者和消费者无约定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 a. 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承担 b.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 c. 经营者承担 d. 消费者承担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消费者承担 题目6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小李在网上淘了一件100元的某品牌衣服,后来被证实是假货,于是向经营者索赔。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小李可要求支付的退货费和赔偿金共为()元 a. 600 b. 300 c. 200 d. 500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600 题目7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商场柜台张贴“无心购买,免开尊口”的告示,该告示侵犯了消费者的 a. 受尊重权 b. 选择权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摘要: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目前,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消费者权力意识,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及相关问题做一下分析: Abstract: Consumers, almost everyone plays roles in the society every day. Along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topic. At pres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market economy,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enhancing consumer power consciousnes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This paper tries to do some analysis to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other related questions in China: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Key words: consumers ;consumers' rights;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一、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们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们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以经营或者销售为目的,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还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经济意义上的所说的消费者,也是本文从法律意义上所讲的消费者,只有弄清了什么是消费者,才能更好的阐述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

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方案 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吉银监办发 [xx]137号“吉林银监局办公室 __xx年吉林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 __”要求,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对金融消费者维权建议或投诉进行合理、快速解决,保证各项经营活动有序进行,伊通联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 为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伊通联社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维权建议或客户投诉的接待、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室对建议或投诉问题的解决及建议或投诉结果的反馈。 二、工作职责 为维护金融消费的公平和公正,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预防为先,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重点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享受金融服务权等权利的保护工作。 县联社理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终责任,经营班子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直接责任,党群工作部负责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工作的接待、协调解决、结果反馈及考评,总部前台部室经理及基层信用社主任是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营业网点(营业厅)负责人是客户建议及投诉的管理人员,网点大堂经理为指定的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建议及投诉接待、处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__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 __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 __证券法》、《中华人民 __保险法》、《中华人民 _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 (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 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 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详细的说明;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 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欧盟金融业数据保护法律

Financial Privacy and Data Protection in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 Prof. Dr. Alfred Büllesbach, Chief Corporate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Prof. Dr. Alfred Büllesbach customer data PIN TAN credit line account balance debit balance name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account number spreading of risks Income financial obligations Places of whereabout s

Risks and Dangers ?Creation of User profiles ?Manipulation of transferred or stored data ?Unauthorised knowledge of data ?Misuse of data for purposes they were not collected for ?Unauthorised use of data ?Deletion of data by unauthorised persons Objective of Data Protection: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rights of those whose data is being processed Prof. Dr. Alfred Büllesb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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