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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归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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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知识梳理:

1、刑法概念、特点

2、刑法渊源

3、刑法分类(2010简答: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区别)

4、刑法根据

5、刑法任务

6、刑法功能(2009简答:刑法的功能)

7、刑法规范、刑法条文

8、刑法体系

9、刑法解释

法条记忆: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1、刑法概念、特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它由犯罪、刑罚这两个核心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罪刑关系所构成。犯罪与刑罚是刑法中最重要的一对范畴。在刑法中,不论是刑法典还是单行刑事法规都是以这两个基本概念和罪刑关系为中心展开的。

(link to 3、刑法的分类)?

1、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即刑法典。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国际刑法在内的所有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根据适用范围大小,刑法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规范的总称。刑法典属于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域或者特定事项的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属于特别刑法。

(link to 09简答: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区别。(回答再加上上段的定义)

(1)、表现形式不同。刑法典属于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属于特别刑法。国际刑法视其内容而定,或者属于普通刑法,或者属于特别刑法。

(2)、属性不同。普通刑法的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是国家刑法的基本构成部分,特别刑法是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规范。

(3)、效力范围不同。普通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一国领域内的任何地区和个人,通常不局限于某一类主体,也没有特殊时间、地点的限制。特别刑法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点时间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例如战时特别刑法、特别地区的戒严法、军事刑法、禁毒法令。

3、形式刑法和实质刑法。形式刑法是指从名称上就可以知道属于刑法范围的法律,如刑法典、单行刑法。实质刑法是指从名称上看不出是刑法但其内容规定有犯罪、刑罚内容的法律,如附属刑法。

刑法的法律特点(非本质特点):

1、独立性。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表现在:(1)、刑法不能背离宪法,违反宪法的刑法规范是无效的。(2)、实现刑法任务的方法具有独特性,刑法的意义在于保护而不在于调整社会关系。一般来说,刑法总是站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背后,作为整个法律规则体系的最后保障而存在,只有当其他部分法调整失败时刑法才出台、出场。

2、严厉性。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制裁体系中,刑罚制裁体系是最严厉、最具痛苦性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特定财产、权利,而且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这一点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3、广泛性。其他部门法一般只是调整或者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罚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刑罚保护的对象范围似乎涵括所有部门法的调整对象。

4、最后性。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但针对不具有公共性和重要性的利益,刑法不予保护,因此刑法的法律适用具有最后性。主要表现在:(1)、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终依靠刑法维持其规范效力,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法、保障法。(2)、只有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保护某种社会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司法者才考虑适用刑法,所以,相对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相对具有保守性、谦抑性。

2、刑法渊源?

刑法渊源即刑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刑法规范只能来源于严格意义上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并以“法”的名称或形式表现出来。我国刑法的渊源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国际刑法。

A、刑法典。刑法典是指立法机关以刑法典的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以及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规则以及各种具体犯罪与刑法的法律。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自然发展,其对于刑法典具体条文的修改内容自然而然地融入整个刑法典之中。我国目前适用的是1997年颁布实行的刑法迄今已有八个修正案。

B、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立法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或者某一种犯罪及其刑罚或者刑法特殊事项的法律。我国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有两部:a、9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b、99年颁布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c、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变通或补充的规定,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实施,并在特定区域-----民族自治地方适用,一般归入单行刑法的范围。

C、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是指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这类刑法规范附属于非刑事法律,故称之为附属刑法。因为刑法具有最后性,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并非都是犯罪行为,刑法上的正当事由可能是其他法律上的违法行为。刑法具有独立性,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并不需要其他法律在文字上明示其为违法行为。

D、国际刑法。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可以成为国内刑法的直接或者间接渊源。

a、规定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国际刑法规范属于我国刑法的直接渊源。

b、规定国际犯罪从而具有刑事责任意义的国际条约,由于并不直接包含刑罚制裁的规定,因而不能成为一国国内刑法规范,需要通过刑事立法转化为国内刑法,才能成为一国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

4、刑法根据

D1条: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1):法律依据----宪法。不仅要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补充必需符合宪法,而且自然而然地要求刑法的解释和适用也必须符合宪法。

(2):实践依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3):政策依据----刑事政策。79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其精神实质概括起来包括: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分化瓦解、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多数。

5、刑法任务

D2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

即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6、刑法的功能(10年简答)尚待补充?

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起的作用或发生作用的能力。刑法的功能是多重、多种的,而不是单一的。一般说来,刑法具有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

(1)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刑法通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通过司法活动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

(2)人权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限度内的惩罚。刑罚权像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否则就会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动用刑法惩罚犯罪,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超越法律规定,滥用刑罚权,侵害无辜的人或者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4.20

19:00---21:00

7、刑法规范、刑法条文

法或者法律: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刑法规范是规定处罚犯罪行为从而指示人们行动的法律规范。

刑法条文主要是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中又以禁止性规范为主,命令性规范为辅,并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刑罚作为威慑手段。禁止性规范以消极义务为内容,即禁止人们为一定行为,人们只要消极地不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即可。它一般由刑法直接加以规定,而不需要其它法律再加以特别规定。命令性规范以积极义务为内容,即命令人们为一定行为,它是禁止性规范的必要补充,它由刑法规定,但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往往更为详细地规定如何具体履行这一义务。

刑法规范还有授权性规范,即授予公民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它以义务性规范为前提,是义务性规范的必要补充。

刑法规范的意义:

1、它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规范,具有一般性,它禁止或者命令公民实施特定的行为。

2、它是针对司法官员的裁判规范,指示司法官员如何认定、判断公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vs 刑法规范

总体联系:刑法规范通过刑法条文表达,并存在于刑法体系之中。刑法条文是一种直观的文字存在,刑法规范则是法律文字背后的潜在。刑法条文不直接规定刑法规范的具体内容,而是通过刑法条文的文字规定抽象地表达刑法规范。

具体来说,刑法条文的总则一般来说是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不直接规定刑法规范的具体内容,而在刑法体系中间接影响刑法规范的内容。刑法规范主要是通过分则中的罪刑式法条表达。一个分则条文可以表达若干个刑法规范,若干个刑法规范则可能表达同一个刑法规范。

8、刑法体系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狭义的刑法体系即指刑法典体系。《刑法典》由两编和附则组成,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最后为附则。编下有章、节、条、款、项等层次。第一编总则一共5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附则由刑法的最后一个条文和两个附件组成,与总则,分则并列,但不另立一编。刑法典总则和分则是一般与特殊、具体与抽象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以及国际刑法所组成的刑法条文规范。

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以及国际刑法中有关刑法的适用以及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性规定,属于对刑法总则的补充、修改,成为总则的组成部分。多数情况下,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内容属于对刑法典分则的补充、修改,属于分则的范围。

刑法典总则的规定既适用于刑法典分则,也适用于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定。(D10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典分则的罪刑式法条与特别刑法的罪刑式法条时,应当按照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适用特别刑法。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特别刑法的两个罪刑式法条时,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

9、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一、按解释的效力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分三种情况:

A、刑法或者相关法律中的解释性规定。如《刑法》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B、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如1997年3月6日王汉斌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C、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的专门解释。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两高)对具体应用刑法所作的解释。最高法就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作出解释。最高检就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作出解释。如二者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学理解释。是指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从理论上或者学术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会影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按解释的方法,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所用文字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的方式使其含义明确的解释方法。它是刑法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就可以使刑法规定清晰,就没有必要再进行

论理解释。如D96、 D99。

(2)、论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立法精神,根据法理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的而结果可能是扩张解释(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即扩大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也可能是限制解释(如为境外刺探情报罪)即缩小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无论是对刑法规范进行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均需要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知识梳理:

1、论罪刑法定原则

2、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论罪刑相当原则

法条记忆: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

适应。

1、论罪刑法定原则

【从概念、具体内容(基本含义&派生原则)、理论基础和功能、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四大方面】

一、概念:罪刑法定原则,即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具体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两个方面,即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积极的罪刑法定从扩张刑罚权的方面要求积极地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具体来说,对于一切犯罪,都应当运用刑罚加以惩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放纵犯罪,让法制得到维护。罪刑法定的积极方面是我国刑法的重要特点。消极的罪刑法定与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的规定基本相同。其基本精神和主要意义是,从消极方面限制刑罚权的适用,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侵犯人权,从而确保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是对立统一的,具体表现为,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社会,与约束国家刑罚权以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它与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密切相关。在特殊情况下,当这两个方面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消极方面优先考虑。

罪刑法定的消极方面包括以下主要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适用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规定。类推是指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规定的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1997年《刑法》取消了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适用,但是允许类推适用有利于被

告人的刑法规定。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在有罪的情况下具体如何处罚只能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而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进行评价,这就是禁止事后法的原则。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重法不得有溯及力。

3、禁止习惯法。刑法应当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和判例不得成为刑法的渊源。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罪刑法定要求严格依照法律定罪处罚,立法者不能规定,司法者不能适用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只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而不规定具体如何处罚,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罚犯罪人完全有司法机关自由决定。绝对不定期刑主义是指立法者在刑法中不规定法官司法时宣告自由刑的期限,在此情况下,剥夺犯罪人多长时间的人身自由完全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我国刑法对于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5、明确性原则。刑法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确。而不能模糊不清。因为只有明确的刑法才能为一般人和司法人员所理解和遵守。否则一般人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个人自由便无从谈起。司法官员也将无从理解甚至于歪曲刑法,恣意擅段难以避免,法治原则荡然无存。

6、禁止滥用刑罚,对不应当处罚的行为不能以犯罪处罚。

三、理论基础和功能

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发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自然法的思想以及心理强制学说成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以自由、民主、秩序等基本法律价值为其基础。

刑法具有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两个方面基本功能,罪刑法定原则是确保刑法实现这两种功能的基石。它同样具有这两种功能,既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功能主要通过消极的罪刑法定实现,社会保护功能主要通过积极的罪刑法定实现。

四、立法体现司法要求。

97年的刑法和79年的刑法相比较,1、新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如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罚的种类,量刑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2、取消了类推制度。3、重申了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4、分则罪名更加详备。5、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

罪刑法定的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从司法实践来看,需要注意: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量刑合理。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

------4.21 17:40---20:10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以下从基本含义(法律规定和具体内容)、适用范围、适用表现方面论述)

一、基本含义。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了刑法的平等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既是一项刑法基本原则,又是宪法中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李)note1:平等原则意味着既反对歧视,又反对特权。依据这一原则,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任何人都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者其他见解,国籍、或者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者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受到歧视。在刑法领域,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任何人都不被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李)note 2:平等原则必须体现在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定罪、量刑、行刑平等。

(李)note 3:该原则并不意味着必要差别的不存在,问题是导致差别的原因是否存在。如犯罪动机不同作为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二、范围。

平等原则是指司法适用平等而非立法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一项司法原则。适用刑法即反对特权,又反对歧视,对任何人都要平等的出罪和入罪,在定罪、量刑、行刑三个基本环节上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并非刑事立法的原则。(尚待补充)

三、具体体现。

1、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2、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的,应当做到同罪同罚。

3、行刑上一律平等。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是符合行刑平等实质的。

三、论罪刑相当原则。

(以下从基本含义、立法、司法体现二方面论述)

一、基本含义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想适应。根据这一规定,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分子所受的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任何人来说。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原则集中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正义性。

(红皮书):从当今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罪刑相适应的内容已得到修正:既注重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注重刑罚与个人情况即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曲):《刑法》第5条不仅直接规定了罪刑相当原则,还间接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刑相当原则的关系。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与适用应当与犯罪者的个人情况相适应。它与罪刑相当原则即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的基本关系是:罪刑相当原则是调整犯罪与刑罚即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运用划定范围和疆界;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和适用,从而构成对罪刑相当原则的制约和校正。

二、立法体现:(红皮书)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罚体系由不同刑罚方法构成,从性质上,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从程度上,有重刑也有轻刑;从种类上,有主刑也有附加刑。能够根据犯罪的各自情况灵活运用,为刑事司法实现罪刑法定奠定基础。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中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司法适用中注意的问题: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至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4.22 16:10----17:10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知识梳理: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重点)

1、概念、立法例

2、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3、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4、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

2、刑法的失效

3、刑法溯及力(重点)

法条记忆: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

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

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

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一、刑法空间效力

1、概念、立法例。

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各国行使刑事管辖权,只可以适用本国的刑法、不适用外国的刑法。国际法中已形成了以下几个原则:

(1)、属地原则:也称领土原则。即凡是发生在国家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这个国家的法律的管辖。它是刑事管辖权最古老的国际法原则,也是最基本的原则。

(2)、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认为本国公民有遵守本国法律的义务,本国刑法也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主张外国人在外国犯有危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罪行,当该外国人进入本国境内时,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4)、普遍管辖原则:主张外国人在外国犯有损害外国国家或外国人的罪行,在一定条件下,主要是进入或者曾经进入本国司法管辖区域是,根据本国的刑法行使刑事管辖权。这个原则的论据是犯罪世界性说。

(5)、永久居所或者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如果犯罪人或受害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留权,那么该缔约国对同类犯罪案件也有刑事管辖权。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立法上以属地原则为主,有限制性地兼采其他原则。

2、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即属地原则的适用)

(1)、我国对于属地原则的规定。《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在对这一款条文的理解中,领域即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陆指陆地领土,包括岛屿。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但不包括外层空间。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以下的底土。

(2)、有关船舶和航空器的特殊法律地位。《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国际惯例,领土还包括船舶和航空器即所谓的“拟制领土”。在对这一款的理解中:(1)、凡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不论其状态和是否在我国境内。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2)、国际列车不具有此特殊地位,需按两国司法协定确定管辖权。(3)、在外国驻华大使馆内犯罪的,应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3)、有关犯罪地的确定。《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在对这一条的理解中,(1)、对犯罪行为的理解。犯罪行为既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作为以应作为地为犯罪地;既可以是预备行为,也可以是实行行为;既可以是实行行为,也可以是教唆、帮助行为。共同犯罪中,其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发生在中国,认为

是在中国犯罪。(2)、对犯罪结果的理解。犯罪结果即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即可以是有形结果,也可以是无形结果;既包括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犯罪分子预期发生的结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希望或放任的结果在中国,即使该结果事实上未发生,也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

属地原则的例外有三种情况:

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范围有:(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2)、使馆长和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陆海空武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3)、临时来华的外交官,来华与会代表,外国高级官员。(4)、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人员。对于他们我国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可采用的外交途径有:要求派遣国召回,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原则,并不排斥其防卫挑拨的行为引起他人的正当防卫,不保证在例外情况下采取防止其进行犯罪的措施。

2、港澳台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由当地司法机关管辖。对于跨境犯罪,如果犯罪地在内地则适用内地刑法。

3、在刑法典规定外,有特别规定或民族自治地区规定的,不适用中国刑法。

3、我国刑法的对人效力(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1、我国刑法对于我国公民的效力。(国人域外犯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况:罪轻)

我国公民有遵守我国法律的义务,即使在国外,也受中国刑法的约束。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在对这一款的理解中,A、普通公民域外犯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罪刑较轻,即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款中于罪行轻重相适应的某一档的法定最高刑。B、“可以”不追究不是绝对的不追究,也可以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刑法》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

2、我国刑法对于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包括均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1)、针对外国人在外国针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适用这一保护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限制条件有:

a、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了中国刑法规定之罪,侵犯国家和我国公民利益。

b、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

c、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d、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而非绝对适用。

(2)、外国人在领域外实施的国际犯罪。《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限制条件有:

a、原则适用的犯罪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毒品犯罪。

b、管辖国应当是条约缔约国或参加国。

c、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d、罪犯在管辖国领域内出现。

对于这一原则的处理方法是或起诉或引渡,该原则是对其他原则有一定补充作用,根据该规则确定刑事管辖权后,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刑法,而非国际刑法。

4、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刑法》第10条规定: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反正我国领域外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到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生效失效略。

3、刑法的溯及力(游戏规则:未决案)

1、概念。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制度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如果新制定的刑事法律不能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那么该刑事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2、立法例:四种

A、从旧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对过去的行为一概适用行为当时的旧法。

B、从新原则:新法具有溯及力,即新法对于过去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而不再适用旧法。

C、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应按照旧法处理。

D、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新法。

3、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我国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的要求。刑事立法和司法必须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对于这一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1)、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非罪-----罪,旧法)

(2)、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适用刑法,即刑法有溯及力。(罪-----非罪。新法)

(3)、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

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无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处罚较轻,适用刑法,刑法就有溯及力。(罪----罪,原则上适用旧法,重罪----轻罪,适用新法)

《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处罚较轻:一般是比较主刑最高刑的高低,最高刑相同时比较最低刑,最低刑相同时比较附加刑,完全相同,适用旧法。

4、立法、司法解释的问题。

司法解释:

A、司法解释的效力与刑法典同步。

B、行为时发生于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C、对于同一案件,如果有两个司法解释,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的解释,但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解释。

D、对于已决案不适用行为后才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与刑法典同步,与司法解释均对其所解释的刑法规范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生的未决刑事案件都应当适用,但统一规范存在新旧不同的解释时,适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

我也认为,不能依据刑法有关溯及力的规定,推论出从旧兼从轻原则也适用于立法司法解释

1、刑法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

2、它们不能创制规范,而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解释刑法规范的应有之义。与刑法具有同步效力,对其颁布实施之前的时间内的未决案也应当适用。

5、连续犯、继续犯的问题。(待进一步探讨)

连续犯,用新法。犯罪行为从新刑法生效前发生,并连续(行为间断)到新刑法生效以后的,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

继续犯,用旧法。犯罪行为从新刑法生效前发生,并持续(行为不间断)到新刑法生效以后的,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

6、中间时的法律效力

即行为时和裁判时之间的法律,是否该适用对行为人最有利的法律等,我国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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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章犯罪概述、犯罪构成

知识梳理:1、犯罪的概念、特征

2、各种分类之一:犯罪的分类

3、罪名的概念;各种分类之二:罪名的分类

4、罪状的概念;各种分类之三:罪状的分类

5、犯罪构成理论概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

6、我国的犯罪构成学说:犯罪构成的概念、适用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7、各种分类之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7、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各种分类之五: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理论性强。只有一条记忆的法条。

1、犯罪的概念、特征

犯罪的概念,有的从形式上定义,突出其法律特征,将犯罪定义为法律规定用刑罚威胁的行为。有的从实质上,突出犯罪的实质特征,将犯罪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采取将犯罪的实质和形式内容结合的立法例:《刑法》第13条。

概括地讲,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它是对各种具体犯罪的高度抽象,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抽象标准。

特征:三特征说: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两特征说: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or 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or 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惩罚性。

中政版从《刑》13条出发,采取两特征说:

之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什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危险的属性。

(社会危害性如何判断?)中政版:三个统一

1、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质是指行为危害或者直接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对此,《刑》13条和具体犯罪的罪刑式法条作了具体规定。量是指社会危害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对此,《刑》13条有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罪刑式法条中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也体现了这一点。

2、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犯罪是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客观上危害社会行为而无罪过,或者只有犯意而无危害社会行为,均不是犯罪。即反对客观归罪,也犯罪主观归罪。

3、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同一样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保持稳定而具有稳定性,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总会发生变化而具有变动性。

红皮书: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判断:“三个决定于”

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怎么样的社会关系。

2、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之二:犯罪是依法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具有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必须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这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中的体现。行为具有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一特征表明行为违反了刑事禁令。

但依法应受刑罚惩罚不等于需要予以刑罚惩罚,《刑》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有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情节的,可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两特征紧密联系,缺一不可。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应受惩罚性的基础。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适宜动用刑罚加以惩罚时,立法者不宜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没有触犯刑罚而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时,无论其社会危害性多大,司法机关也不能将其当做犯罪处理。

2、各种分类之一: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

1、以法定刑轻重为标准,分为重罪与轻罪。一般认为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为重罪,其他为轻罪。

2、以是否直接侵害伦理道德为标准,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是指明显违背人伦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法定犯是基于公共管理的目的,为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而规定的犯罪,尤其是没有直接侵害传统伦理道德,原来不认为是犯罪,后刑法规定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变动性较强。

法定分类:

1、以是否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或者加重、减轻刑罚处罚的是由,分为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即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徇私枉法罪。不真正身份犯即是以特殊身份作为加重或减轻刑罚处罚是由的犯罪,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身份犯是指犯罪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身份也不影响刑罚处罚的轻重,刑法中大多数犯罪是非身份犯。

2、以是否为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分为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有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五种犯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规定为亲告罪之外的犯罪均为非亲告罪,只能有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除刑诉法特别规定外,被害人本人不能自行提起刑事诉讼。【注:2011年复试名解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3、罪名的概念;各种分类之二:罪名的分类

罪名: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分类:1、根据法律约束力的大小,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立法罪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司法实践中不能使用与立法罪名不同的罪名。

司法罪名,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也称审判罪名。司法罪名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法律文书中应当适用司法罪名。

学理罪名,刑法理论根据刑法典分则的有关规定对具体犯罪所概括的罪名。在没有立法罪名和司法罪名的情况下,学理罪名才能被直接适用。如: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学理:非法所得罪。

2、根据罪名反映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还是多种,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抢劫罪。

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特点在于:1、罪名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2、虽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但不并罚,仍为一罪。如《刑》1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4、罪状的概念;各种分类之三:罪状的分类

罪状:刑法典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概念与构成要件特征的描述,是正确定罪的法律依据。

分类:

罪状可分为两大类:

A、基本罪状:对具体犯罪基本特征的描述。

B、加重罪状或者减轻罪状:对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

对于基本罪状,根据刑法典分则对于具体犯罪描述的方式和繁简程度,又进一步可区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A1: 叙明罪状:对于具体犯罪的特殊构成特征作了具体、详细描述的罪状。刑法典分则大多条文采用这一罪状形式描述具体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及其特征。如《刑》94:伪证罪。

A2:简单罪状:仅仅对犯罪构成特征加以概括描述而未作具体说明的罪状。如:故意杀人罪。不适当地采用简单罪状,特别是对于法定犯过多采用简单罪状,同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明确性原则相冲突,不利于依法定罪量刑。

A3: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分则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如《刑》124: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4:空白罪状:也称参见罪状。是指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来确定的罪状。如《刑》332: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A5:混合罪状:主要表现为同一罪状中既有空白罪状,又有叙明罪状。如《刑》340: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

5、犯罪构成理论概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

欧陆前苏联

三层次说or 构成要件说四要件说 or 犯罪构成说

操作:三层次说:1、该当性: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的特殊构成要件是第一层判断,主客观的表象判断。2、违法性、有责性:把主客观的实质评价从犯罪构成评价范围中拿出来,单独作为评价步骤。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有害、确实该受到谴责是第二层判断,主客观内在本质的价值判断。

四要件说:违法性、有责性的空洞性而在体系中消失,按主客观模式分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进行平面评价。

三层次说的优点:

1、重视犯罪的实质评价。犯罪的根本点在于违法和有责,是犯罪的本质要素,它们与”该当性“要素显然性质不同,将其抽出来重叠考虑,更加合理、公平。

2、刑法有关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抽象性。一般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是违法、有责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三层次说体现了结合个案的具体、深入思考,褪去了定罪量刑的模型化、一般化、表象化。

3、三层次说更有体系性。递进判断不仅有判断的顺序,而且有判断逐渐深入的意味。,在该当性的基础上,叠加一层违法、有责的“具体、实质”判断。

两种理论体系的差异:

1、一般要件数量不同。

2、理论体系安排不同。三层次说在犯罪概念之下直接展开犯罪的三要件,四要件说的犯罪理论中包括了犯罪概念、特征论、犯罪构成论。

3、“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含义不同。三层次中。“构成要件”一词是狭义的,仅指具体犯罪特殊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四要件说中,犯罪构成一词是广义的,包含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

借鉴:在运用四要件说解释、适用犯罪构成时处理具体案件时,进行实质审查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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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的犯罪构成学说:犯罪构成的概念、适用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具体包括刑法典分则以罪状形式规定的“犯罪要件”;总则规定的“犯罪要件”;其它刑法如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

2、犯罪构成是确认某种行为成立犯罪全体要件的总和。

3、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当然包含社会危害性和应受谴责性的犯罪客观和主观内容。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通常明示出犯罪危害性和罪过程度的要件,如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也有不明确标示犯罪危害性和罪过程度的情况,必须根据国家的刑事政策、刑法原则、法理适用法律、认定犯罪。

犯罪构成的意义:

1、成立犯罪的标准

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3、区别此罪还是彼罪的标准

4、通过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

1、包含的内容是同一的。

2、把握犯罪内容的角度不同。犯罪概念揭示什么是犯罪,揭示出犯罪的根本属性或突出特征。犯罪构成说明犯罪的尺度和标准。

通说:二者关系是: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一般犯罪概念包含的危害性和罪过性内容,是各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并体现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中。

7、各种分类之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关于某种犯罪完成形态规定的构成。它由分则罪刑式法条所构成,具备该犯罪构成意味着某人的行为符合该条之犯罪构成,即可认定该人该行为触犯刑法,直接使用其后的法定刑处罚,无需借助其他法律依据补充或修正。基本构成通常是单独犯、既遂犯。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即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和共同犯罪人的构成。我国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共同犯罪,包括帮助、教唆行为;还规定了未完成罪,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这是对“刑法分则各条”进一步的划分)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刑法通常以此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可以理解为处罚的基准态。

派生的犯罪构成也称加减的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处罚的基准态来说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即称为“加减的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和择一的犯罪构成(2010简答: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原题答案:

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根据构成中行为要素的情况作出的分类。

简单的犯罪构成(或称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行为要素单一的犯罪构成。例如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只包含盗窃行为。犯罪构成是“行为类型”,一个犯罪构成通常只包含一种行为,所以大多数犯罪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或称择一的犯罪构成),指包含多种选择性行为、对象要素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种行为,这四种行为都是独立的犯罪行为要素,都可以单独成立犯罪,罪名根据实际实施的行为情况确定,毒品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这种情形,理论上称为选择性罪名。

(link to :相关联的罪名的分类)

根据罪名反映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还是多种,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抢劫罪。

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特点在于:1、罪名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2、虽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但不并罚,仍为一罪。如《刑》1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各种分类之五: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我国通说在第一层次上将犯罪构成划分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称其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第二层次上,进一步将犯罪客观方面划分出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要素;将犯罪主观方面划分出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要素,成为犯罪的构成要素。犯罪构成要件和要素是犯罪构成不同层次的组成单元。

A、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特殊要件和一般要件。

特殊要件,通常指称某种犯罪独有的犯罪构成内容。刑法中规定了数百种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与此相对应,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内容。如抢劫罪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抢劫公共财物”,盗窃罪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一般要件,即犯罪四要件。是学说根据刑法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共通性条件概括、抽象出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共性内容。

一般要件的分类:

1、犯罪客体要件: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具有侵害性。没有侵害性的行为不是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要件: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并造成危害结果,没有行为便没有犯罪。

3、犯罪主体要件:行为人达到了法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即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或没有自由就没有刑事责任。

四要件划分的模式是我国学说上阐述犯罪共同内容和犯罪具体内容的理论体系。犯罪论分为犯罪总论和犯罪分论。

B、犯罪构成要素

犯罪构成要素是分则各本条对各罪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特殊要件,相比于犯罪一般要件,它属于第二层次划分的单元。

1、根据要素的性质,可将某一条文的构成要素分为客观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

客观性要素包括: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的对象、结果(数额、数量)、行为的情况。

主观性要素包括:故意、过失及特定的目的、动机等。注意:“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属

于综合性要素。

两点说明:1、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故意或过失是对该条之罪犯罪客观性要素的故意或过失。如盗窃枪支罪是对“窃取枪支”这一客观要素的认知。2、行为主体是指主体的客观情况,如自然人、单位、身份、年龄、生理状态。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故意、过失地实施犯罪行为,应予责难属于犯罪一般要件罪过责任原则的内容。(有点不明白?)

2、根据其意义是否需作价值判断,分为记叙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记叙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对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做的事实性描述。如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财物”。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素。如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淫秽”,放火罪的“公共安全”。渎职罪中的“徇私枉法”。它们之间的区分,在判断作为故意内容的认识程度方面,具有实际意义。

3、以刑法条文中是否明文规定,分为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和不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

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如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是指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表述出来但是应当认为是犯罪构成要素的要素。如理论和实务中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贪污罪的构成要素。不成文要素的发现、确认,往往是犯罪构成解释论的重要课题,在阐释不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时需注意,不能根据“犯罪现象”去推断不成文的构成要素。如现实生活中,虽然发现人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活动通常是为了营利,但不能据此推断法律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该罪的不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

4、必要要件·要素与选择要件·要素

在犯罪构成一般要件的层次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有罪过地实施危害行为是成立任何犯罪不可或缺的条件。在这个层次上,行为主体、客体、危害行为、故意或过失是必要要件、要素。与此对应,时间地点、目的、动机等因为不是一切犯罪不可或缺的条件,所以被称为选择要件、要素。

在犯罪构成要素层次上,必要要素和选择要素有不同的意义。必要要素是构成该罪必须具备的要素。选择要素指具体犯罪构成中列出的数个条件只要求具备其一就可以成立犯罪的要素。如《刑》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规定了三种情况。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说)【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罪数形态概述 1.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 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罪数概述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实质的一罪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一罪的种类 惯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数罪的概念 数罪的种类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数罪的类型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罪数形态

(1)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的观点主要有: ①“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②“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③“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 (3)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对罪数的区分和处理上应特别注意掌握“禁止重复评价”即“一行为不二罚”的具体执法原则。 二、一罪的种类 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 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 1.实质的一罪 这类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在自然形态上难以分离开来作数个犯罪行为看待,故法律只能顺其“自然”规定为一罪,并在处理时相应地只能定一罪。 (1)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 继续犯有两个特点: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 第1——2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 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 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第4章刑法效力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法与刑法规范 1.刑法的概念 (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 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刑法的概念 刑法与刑法规范 刑法的政治属性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价值根据 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渊源的类型 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解释的含义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解释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规范概述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 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2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2

课程 刑法总论 专业 年级 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分考 试方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 )。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2.以下是所有犯罪均需要的构成要件(D ) A 故意 B 犯罪目的 C 精神智力完全正常 D 主观具有罪过

3.在下列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中,属于所有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是( A ) 。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D.危害行为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4.甲在15周岁时盗窃他人2万元人民币,但在其17周岁时案件被侦破,对甲应( D )。 A按盗窃罪从轻处罚B按盗窃罪减轻处罚 C构成盗窃罪但免除处罚D不负刑事责任 5、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 A )。 A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B以单罚制为主,双罚制为辅 C一律实行双罚制D一律实行单罚制 6、.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故意杀人的,( D )。 A构成故意犯罪但应当从轻处罚B构成过失犯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样处罚7.甲带邻居家5岁的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小孩遇到危险,甲(会游泳)怕连累自己未救,致使乙在河里溺水死亡。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甲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来源是( D )。 A.法律的直接规定 B.职业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8、.按《刑法》规定,以下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D )。 A.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 B.犯罪的预备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C.犯罪实行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 D.行驶在外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9.以下判断正确的是(c ) A《刑法》第14、15条规定的结果是物质实害结果 B故意犯罪均要有结果才是既遂 C司法实践需认定危害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指物质性结果 D过失犯罪的结果均是物质实害结果 10、周某14岁生日那天,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庆贺生日。饭后约晚上10点回家途中,周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装有数千元钱的包抢走。周某( c )。 A.构成抢劫罪B.如被害人重伤则构成犯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犯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来不及停车的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 1、干涉性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 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 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 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3、泷川幸辰: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 概言之,前期旧派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期旧派:是在前期旧派反驳新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二)新派 新派产生的原因: 1、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反映在犯罪领域,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 常习犯、少年犯急剧增加,德国的当时的刑法对此现象未作考虑,从而在新的犯罪现

刑法总论试题2

刑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每小题1分,共20分) 1.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D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某种犯罪,犯罪分子却自认为能够完成而自动停止犯罪的,(D A.应认为是犯罪未遂 B.也应以犯罪未遂论 C.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D.应认为是犯罪中止 3. 犯罪分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重大立功的是( B ) A. 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B. 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C.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 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 4.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C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5. 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 D )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6. 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C ) A.时效继续 B.时效中止C.时效中断 D.时效延长 7. 行为人在实施背叛国家罪的过程中,其行为方法或行为结果又触犯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其犯罪形态属于( C ) A. 想象竞合犯 B. 结合犯 C. 牵连犯 D. 吸收犯 8.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C ) A.只能附加适用 B.只能独立适用C.可以独立适用 D.不能独立适用 9. 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相区别的关键是( D ) A.犯罪的主体不同 B.侵犯的客体不同C.行为的方式不同D.对他人死亡的结果能否预见不同 10.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规定的是(D) A. 所有不作为均是过失犯罪 B. 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C. 对单位犯罪一律采用双罚制处罚 D. 对想像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罚 11. 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A ) A.有影响 B.没有影响C.有的有影响有的无影响 D.一般的影响是从宽处理 12. 我国刑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采取和数罪并罚原则是( A ) A.吸收原则 B.并科原则C.估堆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 1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C ) A.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B.犯罪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D.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之间的联系 14. 下列行为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C ) A. 甲乙互不相识,共同在一仓库内行窃 B. 甲在境外购毒品,乙在境外购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共雇一走私船回国,后被查获。 C. 甲乙共谋共同杀丙,但最终乙因病未去犯罪地,甲一人杀死丙。 D. 甲乙同时基于过失构成犯罪 15.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是( C )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 2.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刑法典 (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 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 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 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 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 严厉性更强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 一.创制 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 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 二.全面发展1997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 刑法典第一条 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 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 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 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 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 刑法典第二条 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 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 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 第五节刑法体系 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 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 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 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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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 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 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 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 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 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刑法导论 2008 年08 月21 日10:46 I ?关于刑法的体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B.刑法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C.狭义刑法体系仅指“刑法典”的体系 D.广 义刑法体系包括①“刑法典”;②单行特别刑法;③附属刑法 2?关于刑法典正确说法是:() A ?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B.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章 C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只颁行过一个单行刑事法,此后对刑法修订全部采取“修正案”形式D.目前已有6个修正案(截止于2007年12月底) 3?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含义是:() A ?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成文法,排斥习惯法B.刑法不得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 C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 D ?刑法不得规定过分的、残酷的、不确定的刑罚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正确说法是:() A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的原则不是立法原则 B.犯 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排除犯罪性事由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C.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理念是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D ?不违反行政法、民商法的行为当然也不违反刑法 5?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刑罚的轻重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B ?罪行指客观行为及其侵害性C.刑事责任指行为人主观意 识的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 D ?罪刑相适应仅仅是指刑罚的轻重与罪行轻重相适应 6?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 A .对累犯从重处罚 B .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 .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对不满 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 .行为地在我国,结果地不在我国 B .行为地不在我国,结果地在我国 C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我国 D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不在我国 & (犯罪地确认、属地原则适用)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 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 ?对乙莱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管辖权 9.(普遍管辖原则)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 经查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 ) A ?对张某实行逮捕 B ?立即驱逐岀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 ?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10?甲某身绑炸药混上我国某民航班机。在飞机起飞后,甲某露出身上的炸药,手持火柴,胁迫机组人员 将飞机开往韩国。机组人员与甲某周旋,称需要加油,在国内某机场紧急迫降后将甲某制服。甲某的行为: ()A ?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既遂)B.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未遂)C ?构成爆炸罪(既遂)D.属于国际 犯罪 II ?下列哪种情形可适用属地原则确立我国刑法对案件的效力?() A ?甲某劫持一架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我国南京市机场迫降 B.甲为杀害乙,从日本邮寄投放了毒药的糕点给住在南京市的乙,乙收到后发现糕点霉变未吃。 C?属于俄罗斯的一列国际列车行驶在我国领域内时,外国人甲盗窃外国人乙的数额较大财物。 D?甲潜入泰国驻华使馆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12?中国公民甲在日本盗窃了美国公民乙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此案的甲:()A?日本国可以属地原则为依据适用日本刑法审判B?中国可以属人原则为依据适用中国刑法审判 c ?依据中国刑法必须追究乙的刑事责任D?依据中国刑法不应当适用中国刑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13?我国船舶“长城”号停靠在巴西港口时,中国籍船员甲乙二人打架斗殴,甲致乙死亡。 巴西法院判处甲某故意伤害罪,处4年有期徒刑。甲某假释回国后:() A ?我国法院依法有权对:甲某该项罪行再次审判 B ?我国法院对甲某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c ?我国法院不能对甲莱该项罪行再次审判,因为这违反“一事不两罚”的原则 D。我国法院对甲某再次审判时,不需考虑甲某在外国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 14.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 ?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城内犯罪或国内犯)应适用属地原则(即根据犯罪发生在中国)确立中国刑法对该罪行的效力,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B.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地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地原则 C.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人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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