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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没户口本应该怎么办理离婚

军人没户口本应该怎么办理离婚
军人没户口本应该怎么办理离婚

军人没户口本应该怎么办理离婚

在现实事务中,军人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涉及到国家的军事机密。所以在结婚和离婚方面都会有特殊的安排。如果军人要离婚,而且没有户口本,应该怎么离婚呢?律伴网为大家就这样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军人没户口本应该怎么办理离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文职人员和士兵。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以及部队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干部均不属于现役军人。

军人婚姻是公民婚姻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国家在军人婚姻方面给予了军人特别的保护,使其能安心服役。与现役军人离婚,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则按照《婚姻法》第28条之规定,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判决离婚。在程序方面,申请离婚者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婚姻关系当事人(即对方)可凭此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则适用《婚姻法》第26条之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

①非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到非现役军人一方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②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军人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的配偶进行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③在离婚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又要根据具体情况注意维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定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才可以判决离婚。

二、军人离婚的程序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首先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

军人离婚的程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所不同:

(1)首先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三、军人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只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是被告所在团级以上的单位驻地进行诉讼即可。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军人,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应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而被告住所地如果与经常居住地无法保持一致,应该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上述就是由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有关于“军人没户口本应该怎么办理离婚”这个问题的解答,没有户口本的,如果双方确实是感情破裂也可以离婚。如果读者想咨询法律问题,欢迎来律伴网。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af16743526.html,/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

最新原创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导读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概念解读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费用进行分割。 计算公式: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费用÷费用所发年限)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案例简介 小a在20岁的时候入伍参军,退伍的时候发了50万元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一年后,小a和小b结婚,8年后两人经常吵架,最后两人都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还有争议。小b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小a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50万元。小a却辩称50万元是自己在结婚前取得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小a的预期寿命按照70岁来计算,50万元平均到从他入伍到预期寿命70岁中每一年,每一年有50÷(70-20)=1万,小a和小b结婚8年,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有8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这8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平均分配,小b能分得4万元。

军人离婚协议书要点及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军人离婚协议书要点及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男方: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白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 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凄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凄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xxx 女方:xxx

年月曰 年月曰 一、军人离婚协议书要点 军人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 、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 、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 、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 、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二、军人离婚协议书知识 军人离婚协议书与普通的离婚协议书基本一样的,双方对离婚的事实表示同意即可离 婚。军婚有个特殊性,如果军人没有错误而对方执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同意的,只有在军人出现重大过失导致感情破裂的婚姻,才准予离婚,如果和军人离婚必须要注意这一点,军人不同意或无过错是不准许离婚的。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后,有孩子抚养义务的双方,要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作出约定, 原则是让孩子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得到最好的生活、教育、医疗,法院也会根据对方进行考 虑判决的。 如果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建议理性分割,不要隐瞒房产等财产,也不能有转移财产的嫌 疑,如果有此嫌疑,可能会在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一定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因婚姻法对军婚有特殊保护规定,与军人离婚还需有个部队审批手续,只要审批下来, 就可以离婚了,至于对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特别要求。 只要说明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债务等问题,双方签字即可。

论如何处论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的应用

论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主要是体现在财产的种类和共同债务的承担上。人们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新。财产形式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有形与无形的财产。人们在争着对于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而绞尽脑汁的同时,也同样对应承担的债务加以重视。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化解个人债务,也是变相的多占财产的方式。审判实践中,面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债务问题,如何认定、如何处理,是办案法官面临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浅显经验,探讨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一、离婚债务情况及处理上面临的问题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济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造成的复杂心理,以及种种各异的离婚原因,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主X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理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担,法官就会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通常情况下,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除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同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理。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只要双方都否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X债务。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X便会遇到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离婚时主X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 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改变,对婚姻的看法和态度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从一而终到现在的能过就就过,不能过就散,中国式婚姻正经历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尤其是工作忙、应酬多、压力大、外界诱惑多的80、90后两代人,对婚姻的态度不再保守,这也是中国离婚率持续走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2018新的《婚姻法》的出台,对离婚的限制条件明显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大离婚难度,会让人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反思这段婚姻是否可以继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一些面临破碎的家庭。那么具体来说新的《婚姻法》中,哪几类情况是不能随便就结束婚姻关系的呢? 1、女性怀孕期间 处于对女性身心的保护,新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女性怀孕期间,男性是不能提出离婚要求的。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女性的身心都比较脆弱,为了孕妈和宝宝的身心健康,男方无权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要求,即便提出,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相关机构确认男方提出的请求有必要受理时,不在这个限制范围内。而如果女性在此期间坚决要求结束婚姻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2、女性分娩后一年 女性生完宝宝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能向相关部门递交离婚诉求的。这个阶段由于孩子还小,宝妈一般处于停职在家状态,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无法承担离婚带来的后果,所以新法规充分考虑女性的权益,规定这个阶段女性在婚姻中是受到保护的。当然如果女性想要离婚的则可另当别论,离婚诉讼机构会根据需求进行受理。另外,若在婚姻中过错方是女性,或者男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申请的,法院一般会受理。 3、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无论是主动终止妊娠或者意外终止,在半年内,男方也不能向法院递交离婚诉求。即便这个阶段男女双方确认关系破裂,只要女方坚持不离婚,男方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当然若相关机构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案件,不在这个范畴。

浅谈《婚姻法》中关于军人配偶离婚的规定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af16743526.html, 浅谈《婚姻法》中关于军人配偶离婚的规定作者:田冬霞 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18期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背景的转换,军人作为公民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 体,其婚姻状况和财产权益的保障应如何进行理解,军人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处于怎样的一种地位,如何保障军人配偶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体现两者之间的对等关系,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现役军人;军婚;保障机制 一、关于“现役军人”的界定 在我国,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由现役士兵(现役义务兵和现役士官)和现役军官组成。军事院校(不是所有的军校)的在校学员也带有军籍,也是现役军人(按义务兵待遇),在校读书的时间算入军龄。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和工作性质的限制,为了稳定军心,保障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婚姻法》对其婚姻状况进行了特定立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军婚的立法,特别是在离婚这一领域的规定显示出了一定的不合时代性,对军人家属而言,具有一定的不公正性。 二、《婚姻法》中,有关军人离婚规定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条规定,与1980年《婚姻法》中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相比,无疑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实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这里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依法履行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的人。在现役军人的配偶中,绝大多数是现役军人的妻子,只有小部分是现役军人的丈夫。 其次,有两种情况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条款:一是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二是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的离婚案件。 再次,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

军人离婚申请书格式

军人离婚申请书格式 离婚申请书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籍贯 现在地址 工作单位 文化程度

职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号 结婚证字号、日期字第号年月日 离婚原因女子安排财产处理其他协议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背面: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 审查处理结果年月日 登记日期年月日 结婚证字号字第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年月日 说明:$page$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员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各栏由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户籍证明。 (五)“登记日期”应与颁发的《离婚证》日期一致。 军人离婚申请书范文 回复时间:12-18 16:18 军人离婚申请书范文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籍贯 现在地址 工作单位 文化程度 职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号 结婚证字号、日期字第号年月日 离婚原因女子安排财产处理其他协议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背面: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 审查处理结果年月日 登记日期年月日 结婚证字号字第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年月日说明: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处理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处理 离婚的财产债务分割很麻烦,为大家整理了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欢迎阅读。更多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尽在出国留学网合同范本栏目!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 夫妻婚期关系期间对外借取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应当共同偿还。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协商确定对外的债务由一方来偿还,这个约定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有一定的限制,因为是由双方的其中一方还债,这种偿还主体的确定,只有在“对内” 时——即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对外”——即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所以,双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由一方偿还,来对抗债权人对另一方主张的还款要求。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债务转嫁给一方,此协议对债权人的债务保护是非常不利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据此可知,虽然离婚时双方约定了共同债务由一人偿还,但另一方仍然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的法定义务。但是,当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不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偿还此款后,可以离婚协议为据再向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有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一 男方:**** ,男,** 族,年** 月** 日生,住xx ,

女方:**** ,女,**族,** 年** 月** 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x 年x 月认识,于x 年x 月x 日在登 记结婚,婚后于x 年x 月x 日生育一儿子/ 女儿。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af16743526.html, 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军人的婚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破坏我国军人的婚姻,而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军人配偶想离婚的,需要经军人的同意,那么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确定管辖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以下简称《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目前此类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

况: 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依据是《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由军事法院管辖。依据是《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是由地方法院管辖。依据是《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过,依据《军事法院管辖规定》,这种情况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3、特殊情况下管辖权的变通。 依据《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

部队(军人)离婚手续

部队(军人)离婚手续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专题将为你讲述部队离婚手续方面的知识。 部队离婚手续办理程序 部队人员办理离婚手续比普通的公民办理离婚手续有不一样的要求。总政治部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审”,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部队离婚审批手续 关于部队军人离婚是否需要经过部队的审批的问题做出以下解答: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案例分析谈离婚共同债权债务

【广东法迈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提供】 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案件介绍: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接到一纸诉状。原来,乙先生的朋友丙某因乙先生借款10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 丙某称,2004年4月,乙先生向自己借款1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万元。直至去年9月,乙某才向丙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丙某说,借款发生于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乙先生及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偿还15万元。 乙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甲女士大呼冤枉。她说:乙先生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这15万元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乙先生、甲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乙先生一人的签名,乙先生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法院判决这15万元的借款由乙先生个人偿还。 法律知识链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法律规定

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法律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军人离婚协议书范本

军人离婚协议书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

如何应对离婚案件中伪造债务证据的现象

如何应对离婚案件中伪造债务证据的现象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通过伪造欠条、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大有上升之势,甚至存在大量与证人串通做伪证的情况,虽然法律有明文禁止,但伪造债务的现象是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离婚当事人伪造债务凭证为了谋求不当利益。一方为多分财产或分割时不吃亏或对另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有疑问或企图抵消对方的债务分担请求而制造虚假债务,或为了以有巨大债务迫使另一方撤诉,或者在调解离婚中获得更多谈判的筹码。 2、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一般都以调解结案,只要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一般均不会对当事人伪造债务凭证予以处罚。 3、目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一般系亲属朋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碍于情面一般不留下书面凭证。伪造虚假债务凭证方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伪造虚假债务以谋求不当目的。 深圳马成律师团胡珺律师建议 1、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不但要求其写保证书,还应向证人详细释明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要求证人当庭大声宣读保证书。 2、法官应对当事人提供债务凭证做详细询问,特别是针对无因之债的债务凭据,应做全面的分析。如对借条,应让债务人说明借钱的用途,是否有当事人在场,有必要时让债务凭据提供者与证人对质。 3、加大对当事人提供虚假债务凭证的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可知,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唆使当事人提供虚假债务证据的律师应通过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并追究律师的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离婚申请书范本

军人离婚申请书范本 男方:XX,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XX. 结婚证号XX.身份证号XX. 女方:XX,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XX. 结婚证号XX.身份证号XX.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年____月认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XX 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子(女),名XX.因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导致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XX元给女方,作为儿子XX的抚养费(或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男方应于每月的5号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汇入指定的银行帐号,银行帐号:XX)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由女方抚养的儿子XX.(或男方每星期周六可探望儿子XX一次,并可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 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

军人离婚协议书

军人离婚协议书范文 男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制度说明 之所以可执行为保障的制制度是以是以有效的执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 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 对人们的行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只有通过执行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

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 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 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 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 成为了制度。

离婚协议书债务问题doc

离婚协议书债务问题 篇一:假借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规制初稿假借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规制内容摘要:离婚是为了解脱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精神上的痛苦。法律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公民在思想意识上的变化,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一些夫妻假借离婚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其承担的义务,即夫妻双方或一方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里所指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和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对于这类新情况,因为缺乏可操作的统一标准,不同地区的法院和法官持有不同认识,最终导致裁判结果不一。至于如何规制假借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实践中做法各异。探寻规制假借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有效方法,需横跨合同法、婚姻法等多个部门法,厘清婚姻登记机关、法院的职权范围,纵览民事两审终审、再审、执行等程序。本文就假借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规制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对内效力、对外效力 一、对“假离婚真逃债”行为的规制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因经营行为而负债的大有人在,有些负债就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修订后的《婚姻

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一般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有些债务人由此想出金蝉脱壳之计:为规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假借离婚之名, 将全部或大部分夫妻财产协议归另一方所有;而由一方负担全部债务。这样当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时,会发现负债方已身无分文,无力清偿。事实上,所谓的离婚只是障眼法,甩掉债务包袱才是其真正用意。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看似债权人被赋予了一把尚方宝剑,无须再惧怕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殊不知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远非如此高枕无忧。实践中债权人遇到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四种,在处理方式上或存争议:(一)债务人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债权人已起诉债

军人离婚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编号:FB-HT-05021 军人离婚协议书(标准版) Military divorce agreemen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x原创设计

军人离婚协议书(标准版) 男方: 民族: 籍贯: 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女方: 民族: 籍贯: 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 儿子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儿子______的抚养费(或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___号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汇入指定的银行帐号,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 男方每星期周六可探望儿子______一次,并可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夫妻共有的房产(具体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归女方所有,在签订本协议7日内,男方需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男方支付。男

方在未找到合适住处之前,可暂时居住此处,但居住期仅限于三个月以内。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见以下条款。 2、车牌号为_______的______车归男方所有。 3、男女双方截止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人所有。 4、除男方的随身物品外,洗衣机、电视等生活电器用品等财产归女方属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男方(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女方(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军人离婚协议书知识:军人离婚协议书与普通的离婚协议书基本一样的,双方对离婚的事实表示同意

2018年起诉离婚所需证据清单实用版

2019年起诉离婚所需证据清单实用版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就要通过诉讼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说白了就是陈述事实和证据给法官,法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决定。所以证据对于诉讼离婚来说,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本文就诉讼离婚中,不同的诉讼请求,罗列了常用的证据清单。 一、证明原被告符合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各项相关证据。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登报资料等证据。

4、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等相关证据。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三、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存折等;证明有股票,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资金对帐单等;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四、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有关居住情况等证据。 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

【案例】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以实现完全的客观公正。有的案件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仍难平息。因此,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值得探究。有一案例: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于1995年初确定恋爱关系,次年年底登记结婚,并生一女孩。婚后第四年,夫妻俩先后下岗,不久开店经营饮食娱乐城。期间,钱某的表弟李军向赵某借款4000元,赵某的同学吴望向赵某夫妻借款50000元。饮食娱乐城开业不到一年,因经营不善而转让给他人,夫妻感情也因开店锁事发生磨擦并产生较大矛盾,经亲朋好友调解无效,赵某遂于2002年初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于半年后再次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小孩抚养亦一并下判。在分割财产时,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对李军的4000元债权,对吴望的50000元债权判归钱某所有,由钱某向李军、吴望主张债权,钱某以债权无法实现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后钱某仍不服现已进入再审程序中。本案中,法院首先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量化,然后,按照“均等分割,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划分,且将债权判归女方,计入其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从形式上看,这确实体现了照顾女方的原则,无可厚非。然而这里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离婚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女方是否能真正获得两项债权?是否真正的维护了女方的权益、第三人权利的如何保护?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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