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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二讲 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二讲  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二讲  民事权利能力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的含义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能充当民事权利主体,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具有权利能力,他就既可以享有民事去啊你,也可以承担民事义务。所以权利能力一词包括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能力,不过通常简称为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里只规定公民有权利能力,而没有对公民加以任何限制,可见在我国,一切公民(自然人)都具有权利能力。

一切公民都有权利能力,就是说,今天不仅没有像古代奴隶那样完全没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也没有像农奴那样权利能力受到限制的自然人。每个公民都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而且每个公民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对此,《民法通则》第10条有明文规定。就是说,全体公民,不问性别、年龄、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社会地位等,都具有同等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不仅与他的年龄无关,也与他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聪明才智无关,所以婴儿、精神病人也具有与成年人、健康人同等的权利能力。没有任何人可以特殊。这一点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民法上的具体化。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以应该把权利能力和具体的各种权利,例如物权、债权等区别开来。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这些权利的基础,公民要享有这些权利必须先具有权利能力。但是具有权利能力不一定也就有了这些权利,公民要享有各种具体的权利,除了必须有权利能力外,还需要有其他的条件,二者不能缺一个。不过在二者中,权利能力是基础。例如,公民有了权利能力,就可以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公民要实际上享有某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还要通过其他必要的事实或行为,例如继承或购进某种个人财产。公民如果没有权利能力就根本不能继承或购买财产,这就是古代奴隶的情况。

权利能力为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提供可能,至于如何取得这些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也需要其他的条件。例如婴儿和精神病人都有权利能力,但他们要取得具体的权利,要行使这些权利,又要依照民法的规定通过一些必要的方式,

这些是属于行为能力的问题,不属于权利能力问题。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自然人不能购买小轿车,即意味着当时的法律未赋予自然人购买和拥有小轿车的资格。买东西要凭票。换句话说,法律没有赋予自然人购买和拥有轿车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今,私人购车不仅可能,而且已成时尚,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已赋予自然人购买和拥有轿车的资格,即自然人取得了法律赋予其购买轿车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具备此种资格和拥有此项权利是两回事。自然人虽获得此种民事权利能力,但如果没有通过买卖行为购得轿车,则无法实际享有对轿车的民事权利。因此,民事权利能力转换为实际的民事权利,还须具备其他条件,即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来实现。

二、权利权利的开始

依照《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出生就是权利能力的开始。确实权利能力的开始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

出生,在法律上有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胎儿自母体全部产出,即分娩完成。这里所谓完成,不必问脐带已断与否,也不问自然出生还是工人生产(如剖腹产)。第二,婴儿须非死产,即婴儿有生命。这里所谓有生命又不限于已哭出生,只要在医学上不是死产就可以。至于婴儿在出生后继续生活多久,又可不论。即使只生活了很短时间又死了,只要在生下时是活的,就算出生。

这两点,特别是第二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权利能力的开始。如果一个胎儿生下来就是死的(死产),它就根本没有取得权利能力。如果一个胎儿生下时是活的(活产),只活了很多时间就又死了,他就是在取得了权利能力后再死亡,也就是权利能力发生了,但以后又消失了。在他取得了权利能力的期间就可以享有某种权利。这两种情形可以发生很不相同的法律后果。以继承为例。如果一个男人死亡时,留下一个怀孕的妻子和一个父亲,以后胎儿在生产时就是死体,那么这个男人的继承人就只有他的妻子和他的父亲。依照《继承法》第10条,这两个继承人都属第一顺位,应各分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这个胎儿生下来是活的,是个男孩,死者就有了三个继承人(妻子、父亲和儿子)。这三个继承人都属第一顺位,应各取得遗产的三分之一。如果胎儿生下来是活的,活了很短时间又死了,那么,那个男人还是有三个继承人(妻子、夫妻和儿子),这三

个继承人各得遗产的三分之一。但是那个刚生下来的孩子随后又死了,这个孩子应得的三分之一就应归他的母亲继承。结果,那个男人的父亲得到遗产的三分之一,他的妻子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三种情况各不相同,说明确定一个人的出生,即确定他的权利能力是否已经发生,是极为重要的。

我国现在新生儿出生,都应该报户口。不过报出生并不是民法上人的出生的必要条件。未报户口,并不影响出生这个事实,从而也不影响这个人的权利能力的开始。

出生是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所以对于一个人的出生的确切时间如果有疑问,应该用各种方法加以证明。出生证或户口本是重要的证据,不过出生证或户口本如有错误,也可以用其他方法证明。

五、胎儿利益的保护

公民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胎儿(尚未出生)就没有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具有“将来的利益”,也就是胎儿一出生即可取得权利能力而享有民事权利。

对于胎儿的这种利益完全不加保护,会发生不合理不公平的后果,也不合乎人情,例如一个胎儿在父亲死后一天出生。在父亲死时,胎儿尚未出生,因为就不能继承遗产,抚养费无从获得,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民法通则》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种规定就是保护了胎儿的利益,也就承认了胎儿在继承遗产一点与有权利能力的人相同。关于胎儿受遗赠也应该同样对待。不过不是说胎儿就有权利能力,第一,这种情形只限于继承和遗赠;第二,如果说胎儿有权利能力,胎儿不仅应该享有权利,还应该承担义务。我们只能说,我国法律在个别具体问题上保护胎儿的利益,还不能说胎儿就有权利能力。

七、权利能力的终止

公民的权利能力在死亡时终止(消灭),死亡是公民权利能力的终止。

死亡在法律上指人的生命的终结。只要是生命终结,不问什么原因(自然死亡、自杀或被杀等人为死亡),在法律上都是一样。不过在认定死亡事实的发生

和死亡的时刻上,应按照现代医学来决定。

有时,法律在一定情况下,特别规定对死者的某种利益加以保护,准许死者的继承人或其他亲属以某种方式维护死者的利益,这并不是承认死者本人仍然享有某种权利,而是赋予死者的继承人或其他亲属以某种权利。例如死者的名誉受到毁损时准许死者的子女请求民法上的保护措施,这只是赋予子女以保护其死亡父母的名誉的权利,而不是承认死者本人有什么权利。如果死者本人还有名誉权,那就应该承认死者可以自己做原告,以死者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这当然是荒谬的。

死亡的法律意义:继承关系发生,婚姻关系消灭,人格权权利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消灭,由继承人继承。所以,死亡的时刻极为重要,所以在一定情况下,法律对于如何确定死亡时刻,有规定的必要。死亡的判断标准:(通说按照心脏停止跳动)新说:以自然人其心脏有病,就成功进行了心脏移植手术,原来的债权人向他讨债的时候,他拒绝清偿——脑死亡。但心脏死亡还居于统治地位因为成本低易于判断——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科技的发展而进步,理论的目标不是限制现实而是解释现实。

如果多个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的人在一次事件中同时死亡话如何继承?例如数人(例如一父一子)在同一事故(例如火灾或地震)中死亡而无法确定个人死亡的先后时,——必须通过时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的三准则: 1、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亡。3、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例如:甲,甲妻子,甲孩子,甲父亲,甲母亲,甲兄弟乙。甲和甲父亲在一次乘飞机游玩时飞机失事两人死亡,经查证甲父亲和母亲有夫妻共有财产60万,甲和甲妻子有夫妻共有财产20万。第一个用不着因为都有继承人,根据第二条甲父亲先死亡,则首先甲母亲分割财产一半。20万自己的个人财产,根据第一继承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只要他们存在就要平均分割财产,则有配偶有乙有甲(推定甲后死亡)——甲10万乙10万甲母亲10万;至于甲继承的这10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非个人财产。这样的话甲妻子先分一半作为个人财产15万,甲剩下15万,其继承人有甲母亲甲儿子和甲妻子,所以没人各分5万;如果这里条件发生改动如果是甲、甲父、甲妻子三个人一同死亡的话,这样的话,甲的15万给甲母亲和甲儿子继承,甲妻子的15万都由甲儿子继承。假如甲和甲妻子还没

孩子那,三人一起死亡的话,此时甲妻子没有继承人,那么甲妻子先死亡,那么甲妻子的10万先由甲继承,然后甲父死亡然后甲死亡——只有这种推定方法最公平。

学习宣传《民法典》情况总结

学习宣传《民法典》情况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为认真贯彻落实了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__市高位推动,各部门协调联动,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全领域、多举措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大力营造民法典宣传浓厚氛围。 一、责任单位协同发力,领导干部率先学法。为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__市各级党委(党组)把民法典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内容,把民法典学习教育列为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必修课,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准确把握和理解民法典。__市司法局为全市领导干部及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等部门赠送了民法典学习读本。市人民法院举办民法典专题培训,市应急局组织单位全体人员观看《民法典》讲解视频,__街道办事处开展“《民法典》主题宣讲进机关”活动,好生街道办事处召开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典专题会,等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助推领导干部、重点部门和单位率先学习民法典。 二、宣传形式新颖别致,线上线下齐动员。在全市范围内印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通知》,召开__市民法典宣传月动员大会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明确学习宣传民法典的意义、内容和重点对象。为了切实增强民法典宣传活动实效,我市充分运用融媒体中心《法在身边》电视普法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牌、LED显示

屏、报纸等传统媒体,“__司法”、“平安__”、“__市人民法院”、“__市人民检察院”等微信公众号,社区、村居微信群,抖音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民法典》,以图文、案例、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呈现民法典知识,让“高大上”的法条融入到生活细节中去。7月份共播放18期《法在身边》普法专题节目,发送普法手机短信5000余人次。__市司法局组织法律顾问进村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向群众宣传民法典。多种宣传方式构建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宣传格局,努力让每一个人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切实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 三、开展多项宣传活动,城乡基层全面覆盖。在7月份民法典宣传月,__市掀起民法典知识宣传活动热潮。一是进社区、进乡村。全体村法律顾问进村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结合村民实际,采取以案释法、法治讲座、法律问答等方式对民法典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活动共计800余场次。司法局印制2万多份民法典读本、宣传页等,由各司法所分发到村居供村民学习使用。工作人员利用乡村法治文化广场、宣传栏、宣传长廊等阵地,张贴宣传海报,让民法典抬头看得见,低头找得到,方便群众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二是民法典进学校。在全市教育系统组织开展民法典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文体教育局通过人民网以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举办“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

2017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三单元定分止争依法有据3.1民法保障民事权利第2框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习题含解析粤

《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习题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最低是_____周岁。() A.14B.16C.18D.20 2、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自愿B.公平、诚信C.团结、友善D.公序良俗 3、小军今年12岁,在春节时,迷恋上了网络直播,瞒着父母把自己的压岁钱2000元打赏给了一个网络主播。对小军的这一民事行为,你认同的观点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行为无效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行为无效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行为有效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行为有效 4、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平等原则②公平原则③自愿原则④诚信原则 ⑤公序良俗原则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⑤C.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 5、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D.民事活动的结果平等 6、下列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的是() ①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②家庭暴力行为 ③在公共场所发放产品宣传单④串通投标的行为 A.①② B.①③ C.①④ D.③④ 7、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②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 ③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④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义务 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④ D.③④ 8、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______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

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A. 自愿原则 B. 平等原则 C. 公开原则 D. 合理性原则 9、在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兼有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双重特性的是_____原则。( ) A.自愿 B.公平C.等价有偿 D.诚实信用 10、王某经常在公寓住宅中和朋友聚会至深夜,大声喧哗、播放音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自愿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11、刘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了一件衣服价格之后,摊主强迫其购买;李某知道他手中一幅名画不值钱,但是当做真迹卖给王某。刘某和李某的行为分别违背() A.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C.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D.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2、下边漫画中所反映的现象() ①违背了公平的原则②使其他人失去了公平发展的机会 ③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④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坦然接受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13、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 A.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C.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D.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017广东广州中考)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法治中国立下新标杆,开启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民法典时代。回答14﹣16题。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

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两个之间的关系 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时间短了没问题,时间长了怎么办?有些一年两年,甚至五年十年,他的财产怎么办?他的家庭怎么办?发生一系列问题。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 宣告公民失踪就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失踪,使他人管理其财产的一种制度。宣告失踪有什么好处呢?一般下落不明四年才宣告死亡,那么不到四年有些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他的财产谁管理?他的债务谁来清 偿?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或者近亲属不管又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比较好。如果近亲属不管的是偶,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人管,来清偿债务。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跟自然死亡是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了,他的财产称为遗产了,由继承人继承,配偶可以另行结婚。宣告失踪没有这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变,只是有人代管他的财产,用他的财产来还债务。所以,我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都需要。 宣告公民死亡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死亡,以结束其原来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所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对于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他失踪之后,即使满了四年期间,也不一定需要宣告他死亡。 对于一个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他死亡,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二、宣告失踪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是说对于他原来居住的地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家庭,他的住所不明。两年的期间应该从上述的人们最后知道失踪人的音信时

民法总则选择题与答案

民法选择题 1. (单选题)小和小黄是好朋友因小事闹翻了,小在其照片上随意涂画,并弄成搞笑形象印刷出售营利,侵犯了()。 A. 权 B. 名誉权 C. 肖像权 D. 名称权 ↓ 参考答案: C 【解析】A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题干没有体现小使用小黄的。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题干没有体现小黄的名誉受损。C 项正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小没有经过小黄允许,将小黄照片出售营利,侵犯了小黄的肖像权。D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题干未涉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不涉及名称权。故正确答案为C。 2. (单选题)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民法总则》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进行了重大修改,下列民事权利不受《民法通则》保护的是() A. 个人信息隐私权 B. 知识产权 C. 财产继承权 D. 婚姻自主权

↓ 参考答案: A 【解析】A选项说确,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之前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B选项说法错误,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民法通则》第94-97条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C选项说法错误,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民法通则》的第76、149条对财产继承权都有相关的规定。D选项说法错误,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的结婚或者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故本题目选择 A 。 3. (单选题)《民法总则》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进行了法律保护,这里的人身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权。以下不属于身份权的是() A. 亲权 B. 子女权 C. 配偶权 D. 亲属权 ↓ 参考答案: B 【解析】《民法总则》第112条指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而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主要是身份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A选项说确,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它属于身份权之一。B选项说法错误,我国法律之中没有专门的子女权,家长对子女拥有抚养权、监护权等等权利,子女也享有继承权等权利,但身份权中没有单独的子女权。C选项说确,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它也属于身份权之一。D选项说确,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它也属于身份权的一种。故本题答案选B。

1、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肩并肩共同面对法律,对立面是特权)、自愿(面对面,针对意思表示,承担后果)、公平(二次调整,是针对交易结果的配置来讲的,它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二次干预,不是等价有偿)、诚实信用(遵约守信、与人为善)、公序良俗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民法调整平等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合。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4、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来源具有二元性,法定和约定。 5、民事权利:人格侵权包括生命侵权、健康侵权、身体侵权、人身自由侵权、肖像侵权(肖像再现,能锁定人,擅自加营利)、著作权、照片所有权,隐私侵权、名誉侵权、姓名侵权、个人信息保护。没有个人信息权这个概念。 谁创作,谁版权;谁盈利谁侵权;拍摄谁,谁肖像;交付谁,谁物权。 我无权处分给你,讨论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我有权处分,讨论继受取得,不问善意恶意,有偿无偿,等价不等价。 原则上所有权转移,上面附着的著作权不转移,两个例外,约定例外,法定例外(展览权)。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一是行为要件,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背公序良俗二是后果要件,导致了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隐私侵权要件是窥探或擅自公开。姓名侵权三要件,干涉假冒盗用,擅自加营利。商事人格权理论被用在姓名侵权上被得到了认可。 个人信息侵权有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非法交易公开。 以作用为区分对象的权利: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人支配于物,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像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支配权的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人承担不侵害他的绝对权的义务,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具有排他性。支配权又叫对世权和绝对权。 请求权是一个对他人发号施令的权力。义务人是特定的,又叫相对权或者对人权,请求权的实现必须以义务人的履行行为为条件。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分三类: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要人家东西的权利,既包括人家的财产,也包括别人的劳务。物权请求权是要的自己的东西。包括三个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钞票是最一般的种类物,最一般的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占有保护请求权要自己占有的东西。也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抵押权和地役权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返还原物向谁要,在谁手里问谁要,即无权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向谁主张,向行为妨害人(租客)和状态妨害人(业主)主张。有返还原物的效益物权仅限于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权占有标的物)。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 抗辩权是拒绝请求权的权利,是一个消极的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里有一个同时履行抗辩权,两个人有一个双务合同,比如买卖,约定你交钱的同时我交货,抗辩权是说不给。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拿出请求权依据以外的其他的理由来拒绝这个请求权。否认是不承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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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 教案 红柳沟镇学区 赵炳会

第一课做守法的小公民 教学目的: 使学生懂得:法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面全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人人要遵守法律,无论谁违法都要依法追究责任,生活处处离不开法律。 教学重难点: 重点:提高学生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使学生明白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 难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教学过程: (一)、法是人们的行为准则 1、法的含义 2、法的种类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是谁违反了法律都要依法追究 (三)生活离不开法律 1、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2、公民违反了法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人人都要守法 实施依法治国的方针,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教学反思: 第2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了解宪法 教学目的:使学生懂得: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准则。 教学重难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学生接触宪法知识不多,且有些概念不理解。 教学过程: 一、引言: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最根本的问题。 3、宪法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宪法 5、确认我国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1、宪法规定国家的性质(国体)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协商制度。(政体) 三、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法总则选择题及答案

民法选择题 1. (单选题)小张和小黄是好朋友因小事闹翻了,小张在其照片上随意涂画,并弄成搞笑形象印刷出售营利,侵犯了()。 A. 姓名权 B. 名誉权 C. 肖像权 D. 名称权 ↓ 参考答案: C 【解析】A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题干没有体现小张使用小黄的姓名。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题干没有体现小黄的名誉受损。C项正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小张没有经过小黄允许,将小黄照片出售营利,侵犯了小黄的肖像权。D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题干未涉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不涉及名称权。故正确答案为C。 2. (单选题)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民法总则》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进行了重大修改,下列民事权利不受《民法通则》保护的是() A. 个人信息隐私权 B. 知识产权 C. 财产继承权 D. 婚姻自主权

↓ 参考答案: A 【解析】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之前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B选项说法错误,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民法通则》第94-97条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C选项说法错误,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民法通则》的第76、149条对财产继承权都有相关的规定。D选项说法错误,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的结婚或者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故本题目选择 A 。 3. (单选题)《民法总则》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进行了法律保护,这里的人身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权。以下不属于身份权的是() A. 亲权 B. 子女权 C. 配偶权 D. 亲属权 ↓ 参考答案: B 【解析】《民法总则》第112条指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而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主要是身份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A选项说法正确,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它属于身份权之一。B选项说法错误,我国法律之中没有专门的子女权,家长对子女拥有抚养权、监护权等等权利,子女也享有继承权等权利,但身份权中没有单独的子女权。C选项说法正确,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它也属于身份权之一。D选项说法正确,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它也属于身份权的一种。故本题答案选B。

民法结构图--思维导图

知识结构示意图 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导论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民法的调整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有意 合法行为 行为事实行为——无意表意行为 不合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设立的原则 法人的设立成立的条件法人制度人格的变更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变更组织形态的变更 宗旨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型联营 联营合同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时间性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明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默示形式 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意思决定不自由:欺诈、胁迫第三人影响,可撤消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意思的不一致单方 不一致双方:通谋 无意识:误解 错误 知识结构示意图: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和种类委托代理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代理权及其行使代理权的行使 转委托 隐名代理 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 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学习宣传民法典总结汇报

学习宣传民法典总结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X市高位推动,各部门协调联动,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全领域、多举措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大力营造民法典宣传浓厚氛围。 一、责任单位协同发力,领导干部率先学法。为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X市各级党委(党组)把民法典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内容,把民法典学习教育列为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必修课,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准确把握和理解民法典。 X市司法局为全市领导干部及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等部门赠送了民法典学习读本。市人民法院举办民法典专题培训,市应急局组织单位全体人员观看《民法典》讲解视频,黛溪街道办事处开展“《民法典》主题宣讲进机关”活动,好生街道办事处召开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典专题会,等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助推领导干部、重点部门和单位率先学习民法典。 二、开展多项宣传活动,城乡基层全面覆盖。在X月份民法典宣传月,X市掀起民法典知识宣传活动热潮。 一是进社区、进乡村。全体村法律顾问进村开展“送法进乡村”

活动,结合村民实际,采取以案释法、法治讲座、法律问答等方式对民法典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活动共计X余场次。司法局印制X万多份民法典读本、宣传页等,由各司法所分发到村居供村民学习使用。工作人员利用乡村法治文化广场、宣传栏、宣传长廊等阵地,张贴宣传海报,让民法典抬头看得见,低头找得到,方便群众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 二是民法典进军营、进企业。恰逢“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到驻邹X部队,开展了一场以“送民法典进军营”为主题的法治大讲堂活动。律师向广大官兵阐述了《民法典》出台的相关背景、法律地位以及实施的重大意义,并结合现实案例,对民法典的热点、重点法条及有关变化作了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解读。工作人员向士兵发放了水杯、民法典单页、法律援助服务手册等宣传材料,增进了军民鱼水之情。黛溪司法所开展《民法典》进企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律顾问为企业职工讲解关系切身利益的民法典知识,加深了各企业对民法典的认识,对于企业在今后工作中依法生产经营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三是民法典进学校。在全市教育系统组织开展民法典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文

民法总则基本知识逻辑图解

民法总则基本知识逻辑图解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归属、流转)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的特点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强调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之间的区别(与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商法) 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 民法的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财产继承制度 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 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公平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 系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 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 利益、权利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表示行为:民事行为、准 民事行为 行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 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 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 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 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 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1.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 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峰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刘峰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

论民法解释之依据与解释方法之运用(一)

论民法解释之依据与解释方法之运用(一) 论文关键词:民法法律解释解释方法法律漏洞 论文摘要:法律解释不仅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含义不明确、不清楚时的解释,还包括对法律规范的有无进行的判断、在没有法律规定时进行的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依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民法的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而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体系、目的、历史、比较等方法。法律漏洞的补充与法律条文的解释有时并不能截然区分而有所交叉,因此有必要加以分析。 一、法律解释的涵义与价值 (一)法律解释的涵义 法律的解释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法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包括法律规范使用的概念、术语、适用对象等所作的阐释与说明,特别是在法律规范的含义不明确、不清楚时为法律的司法适用而进行的解释。法律解释“乃是一种媒介行为,籍此,解释者将他认为有疑义文字的意义,变得可以理解。”广义的法律解释不仅包括对法律规范内容含义不明确、不清楚时的解释,还包括对法律规范的有无进行的判断、在没有法律规定时进行的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某种意义上而言,司法过程主要地就是一个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律解释的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法律需要解释。立法的目的在于法律的适用,而法律的适用不可能是纯客观的活动,更不可能是机械化的简单操作,法律规范的含义要得到准确的体会,立法宗旨要得到切实的贯彻,不经过司法者的主观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极而言之,“法律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下文将具体分析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意义。 2.有效的法律解释仅指司法者即法官和仲裁员在适用法律时作出的解释。尽管任何主体都可以从各自的角度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但能够对案件裁判产生效力的解释只能是司法者的解释。 3.法律解释是一项综合性地阐释法律原理、剖析法律概念、探寻立法宗旨的过程,对司法者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法学思维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非经专门的法学教育与培训是难以胜任的。 4.法律解释既包括对法律规范中的概念、术语、逻辑、规范性质、规范结构等进行的技术层面的解释,也包括隐藏于法律规范中的法律价值、立法宗旨等内涵层面的解释,还包括对出现法律漏洞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的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价值 法律之所以需要进行解释,乃基于以下理由: 1.文字表达的多义性与不确定性 制定法以文字为法律规范的载体,而文字往往具有多义性与不确定性的特点,立法者在采用文字表达法律规范内容的同时也在进行文字负载的信息的传递,在这一传递过程中由于文字本身的多义性与不确定性便难免使立法者最初的意旨发生误读,此时必须由司法者对法律规范的文字内涵进行妥贴的阐释与推敲,方能确切地理解规范内容,领悟立法意旨。事实上,文字的多义性与不确定性是任何民族的文字都具有的特征,就语言文字本身而言多义性正是其生命力的体现,但在法律规范中它却由岐义带来了争议,而这种争议非同小可,它影响甚或决定着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至责任,权利中包括了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中包括了生命权!极而言之,法律的解释在某些情形下维系着民事主体的生杀予夺。所以,制定法必须依赖文字,而文字固有的多义性与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律规范不经解释便无法适用,故而法律的解释成为必然。“法律经常利用的日常语言与数理逻辑即科学性语言不同,它并不是外延明确性的概念,相反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形式,其可能意义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例如,《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

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 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民法结构图--思维导图.

知识结构示意图民法的起源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的民事立法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导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民法的调整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行为事实行为一一无意 不合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设立的原则 法人的设立成立的条件法人制度 人格的变更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变更组织形态的变更宗旨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型联营 联营合同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时间性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明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默示形式 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意思决定不自由:欺诈、胁迫第三人影响,可撤消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意思的不一致单方 错误 知识结构示意图: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和种类委托代理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代理权及其行使代理权的行使 转委托 隐名代理 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 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时效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0.1《民法: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教案

鲁人版九年级道德与法治10.1《民法: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教案课型:新授设计者:日期:授课人: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教研组: 教学目标: 1、知道民法的含义及涉及范围。 2、懂得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享有的各种权利:;遵守民事法律话动的基本原则, 3、增强民法意识,尊重民法,自觉遵守民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培养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意识。 教学重点: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我国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 导学过程: 一、复习提问,巩固就知:(每组轮流回答一个问题) 1.国家司法机关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有哪些? 2.司法机关怎样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司法公正? 3.我们应该怎样理性维权? 二、导入新课: 仔细阅读漫画,思考问题: 上面两幅漫画告诉了我们什么? 三、幻灯片出示教学目标,学生读出。 四、幻灯片出示自学导航,学生自学,教师巡视指导: 自学指导:要求同学们认真阅读课本110-114内容,结合导学案思考下列问题,并在课本上做标记,时间5分钟。教师巡视,随时回答学生的问题。 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 2、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3、我国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4、进行民事法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5、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五、师生合作探究: 1、仔细探讨下列生活中的相互关系:租赁关系、买卖关系、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关系、合同关系、婚姻关系, 思考探究:处理好这些关系,涉及哪些法律? 2、民法典的编撰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引发坊间与学界的广泛关注。2018年4 月28日,梁慧星与王泽鉴两位法学泰斗相约鹏城,作客“歌乐山大讲堂”,纵谈民法典编撰的一些核心问题。这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部翔实的民事权利指南,更以其蕴含的自愿、公平、公正的法则,促进人们之间正常有序交往,指引每个人更好地安身立命。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相关知识,思考问题: (1)什么是民法? (2)我国民法赋子自然人哪些民事权利? 3、《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制定了普遍适用于民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原则、最通用的部分,《民法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裁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民法通则》相较,有所创新和完善。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身患重病的杨某在购买终身保险时,隐瞒自己的病情,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杨某因重病死亡,保险公司与杨某的儿子因保险赔偿问题发生齐争执,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他的儿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你认为法院是否会支持杨某儿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六、课堂小结: 学生说出自己学会了什么?教师归纳总结本节内容。 七、课堂达标: (一)轻松选择,我能行 1、衣食住行、工作娱乐、婚姻家庭等一切日常活动,都离不开民法,一个企业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也都离不开民法。这表明( ) A.民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B.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C.民法是民事主体权利的宣言书 D.民法赋予民事主体所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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