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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精)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女职工与企业行政依法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降低其工资,不得无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第九条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

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一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减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前检查按正常出勤对待。对有定额的女职工,扣减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人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五条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十六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所需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所规定的费用支付。

第十七条企业建立每一(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治疗制度,对从事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为实施对企业女职工的有效维护,企业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条为确保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厂务公开信息栏上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明确事项,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上报上级劳动、工会备案后作为集体合同副本,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县(市)区总工会一份,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最新版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女职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公司在内部公开招聘、劳动组织调整或企业改制时,坚持平等原则,防止性别歧视或单独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公司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

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中,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公司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高空、室外流动性作业,公司应予以适当照顾。 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应发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或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承担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怀孕时,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

女职工权益保保护法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护专项合同

劳动保护专项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切实履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群众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经集体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劳动安全与卫生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有关法规和条例。 2、甲方须及时发放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按规定足额提取劳动保护专项经费,不断改善劳动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甲方要对职工进行“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活动。 5、甲方要重视安全生产,争做“四无”(无重伤、无死亡、无职业中毒、无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企业。乙方积极参与甲方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6、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7、甲方执行十二小时工作制,由于生产经营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与乙方协商一致。 8、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定期对女职工、特殊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体检。 9、甲方应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应当告知职工岗位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甲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乙方组织职工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活动。 二、协议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从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协议期满即行终止,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签订新协议。 2、协议未予以明文规定的事项,甲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整版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 同(官方)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双方促进单位发展,提高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XX 公司 2018 年4 月

XX 公司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本合同由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 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更好地维护、保障、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构建和谐XX 、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 第五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

行。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 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同工同酬。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 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会目标。 第八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职 工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九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依法 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条公司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 工的录用标准。公司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合法的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公司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不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女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培训,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新)

(单位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程度和能力;扩大女工参与、依法维护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 第十三条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七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于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动保护专项协议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须遵守本协议: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企业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

5、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9、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且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八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精)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和履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书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书 甲方:XX公司 乙方:XX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条: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甲乙双方实际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代表(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甲方代表(企业法人)与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此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甲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保证给乙方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甲方实际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须由工会代表职工监督甲方整改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甲方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七条:甲方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 高温和严寒天气时要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

20191229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 案)

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草案) (年月日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X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企业女职委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全总50道)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5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答案:A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答案:A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答案:C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答案:B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答案:A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答案:C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答案:D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2021年关于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word版

关于劳动保护专项的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本单位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由企业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与以公司工会为代表的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企业的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企业支持工会贯彻执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设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二条本单位参加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的“安康杯”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企业的主要议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 第四条企业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五条企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七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对新工人和调岗工人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第八条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九条本单位成立由行政、工会代表组成的集体合同条款检查小组,定期检查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十条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年。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各一份备案。 甲方××××公司乙方××××工会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

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女职工权益特殊保护

保健措施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女职工在人以上地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地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人以下地单位,应设置简易地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地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地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地作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地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至天地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地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地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地作业. .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地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地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地作业岗位. 第十条孕期保健 .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地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地测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地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女职工较多地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个月以上(含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地规定》第六条所规定地作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从事立位作业地女职工,妊娠满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地假期及待遇按年国务院颁发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和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地通知》(劳险字<>号)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一条产后保健 .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产后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至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二条哺乳期保健 .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对有未满周岁婴儿地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方: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甲方)职工方: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工会(简称乙方)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甲、乙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本《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从2011 年3 月2 日至2014 年3 月1 日,期限届满前,甲、乙方在本《专项集体合同》基础上协商一致可续签新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本《专项集体合同》所称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是指本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向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安全防护设施及培训教育等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本《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及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各项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每年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及劳动技能培训经费,确保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2、公司在新、改、扩项目时,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即三同时),并经公司工会派员参加,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四新”应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措施。 3、公司应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及自动化控制,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条件,公司对查

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作业超标点及时整改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及时制定治理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限期治理。 4 、公司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职工享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权力。公司应经常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培训教育,对新入厂职工要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即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从事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培训,经考核持“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按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不适宜人员,要及时给予调换工种。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做好防暑降温等工作,对劳动防护用品要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6、公司若发生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公司要按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公司《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县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和县总工会报告,并在医疗终结后30 日内为该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事故,并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分析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没有工会的签字,事故不得结案。 7、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8 、公司在制定、修定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制度时,应有工会组织派员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讨论表决通过,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完整版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 同(参考)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方)企业名称(章)乙方(职工方)工会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 协商首席代表职务协商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首席代表(签字)协商首席代表(签字)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 合同期限年月曰一年月曰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宝应县工总会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职工方名称)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条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 在同级工会领导下,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条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会参与其危险源辩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策划,工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纳入体系文件。 第四条企业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会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五条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目标计划,并接受职代会(职

工大会)审议,企业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工会和从业人员的民主监督。第六条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保证安全卫生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和使用O企业如实告知职工所在的生产2 现场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对重大危险源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 第七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企业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到对新聘人员经过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均不得少于4学时。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职工岗位技能和法律意识,使其具备处理突发事件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九条企业安排生产劳动时,职工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应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长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辽宁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女职工与公司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公司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对女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加强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提高女职工身心健康水平,调动和发挥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水平,为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建功立业。 第四条广大女职工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努力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精业敬业,尽心尽责,积极进取,争当“四有”职工。

第五条本合同对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与公司法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女职工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六条公司在公开招聘人员时,除不合适女职工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公司与女职工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 第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有毒有害等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第十一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在上下午工间各休息半小时,并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有条件的可暂做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二条按照《沈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企业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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