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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档案销毁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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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档案销毁申请单

年月日

制单:

档案销毁制度

档案销毁制度 一、认真执行档案销毁原则,坚持档案销毁标准,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的标准,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销毁。 二、档案销毁前,要经过档案销毁鉴定领导小组对其准备销毁的档案进行统一鉴定,并提出销毁意见。 三、凡是需销毁的档案,须编制销毁清单,同时要提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四、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准备销毁的档案,经办公室领导审查后,由主管行长批准方可销毁。 五、销毁档案时,要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或泄密。销毁会计档案,还要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对销毁的档案要在销毁清单上标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领导。 档案借阅复印制度 一、档案借阅 (一)、凡本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 (二)、利用者应在指定地点阅档,遵守档案保管和保密制度。 (三)、查阅永久保存的档案,均不得借出档案室,确因工作需要,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短期保存的档案,原则上也不得借出档案室,但因需要,要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凡借出的档案,要严格履行手续,永久、长期案卷要当日借、当日还,不过夜;短期案卷最迟不得超过三天。 (四)、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行务会议、行长办公室会议记录须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档案员按指定内容调出,查阅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案卷。 (五)、借阅档案,不准损坏、不得任意删改、涂写、拆卷。要保证案卷完整无损。如:发现涂改、拆页等或丢失、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按《中国光大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二、对外部查阅档案 (一)、凡外单位来本机关档案室查阅档案者,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并有正当理由方可查阅。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

档案销毁工作报告

档案销毁工作报告 --- W 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沈阳市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报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优化档案馆(室)藏档案的质量,提高档案库房、设施的有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档案鉴定销毁是指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保存价值进行审查,重新划定具有其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期限,对已失去保存价值档案的剔除销毁。 第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依据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直接审查档案的内容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档案管理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鉴定,应由馆内业务人员和档案形成单位代表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的鉴定,应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 企业档案的鉴定, 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鉴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具体审查档案内容,提出“存毁”意见;

(三)对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划定保管期限; (四)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 (五)编制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包括:鉴定工作目的和要求,鉴定档案的种类和项目、数量、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关情况,鉴定工作的过程及基本做法,鉴定中调整和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中取得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第六条档案鉴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销毁,经馆长审定后,报同级档案局批准。 第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的销毁,由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沈单位报市档案局备案; 县(市)、区属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档案局备案。 第九条凡档案“存毁”界限难以确认的,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沈单位报市档案局审批; 县(市)、区属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档案局审批。 第十条各单位向市、县(市)、区档案局备案或申请审批销毁档案的,应当提报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和档案销毁清册。 第十一条各级档案局应当建立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由档案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议申报单位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和销毁清册; (二)审查销毁档案的内容; (三)向档案局提报审查意见。

档案销毁程序1

机关档案室销毁档案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程序? 2010-08-10 11:40:46 来源:府谷档案信息网浏览:1117次 答:机关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档案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销毁档案的程序是: 1、编制销毁清册。鉴定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经过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2、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 3、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4、销毁。领导批准后,一般由二人将需要销毁的档案送往指定的造纸厂做原料,数量较少的亦可自行焚毁,不须当作其他用途,更不许出卖。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确已销毁后,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销毁日期和签字,以示负责。 5、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 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就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移交清册会计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 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 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 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 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1

档案销毁清册会计 1、单位负责人意见: 2、监销人:(1)档案机构: (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 (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2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档案销毁的程序

我国对档案管理的重视性尤为看重,档案销毁也要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批之后才能执行的。通常档案在入库上架之前,要按照保管期限表将其保管期限进行划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当然不同类型的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定会有调整,例如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就有5年,10年,15年等。只有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才有可能予以销毁。在经过划分保管期限这道手续之后,库房内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会有所区分,过保管期限的档案,会在有经验的档案人员经过二次甚至三次确认之后,集中统一销毁。即将销毁的档案需要登记上册,这个册子一般叫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档案,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监销,监销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档案的销毁程序。 档案的销毁程序基本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步骤:

1、编制销毁清册。鉴定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经过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2、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

3、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4、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关系到个人信息,公司的资料战略,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导致信息的泄露都有可能给个人与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流程操作,需要设置必备的监管员,确保全部流程的透明化;确保全部流程的安全性。同时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的信息销毁公司进行合作,保证信息安全无泄漏。 环保365产品销毁中心隶属三六五(上海)废弃物处理服务中心,专业提供咨询处理各类产品报废销毁处理方案,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环保相关部和工业、安全生产、海关、工业信息化、质量管理、安检、工商等部门针对缺陷产品及不合格、过期、假冒伪劣、质量问题、变质等产品的销毁处理能得到规范、安全、环保的处置,可以提供产品收集、分类、运输、销毁处置一站式服务。不仅可以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的,还可以促进“节能减排、绿色生产”,形成循环经济模式。

档案文件管理销毁制度

档案文件管理、销毁制度 一、总则 公司的各项档案资料是公司行政办公和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1、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备份,从而保证公司行政部作为公司档案管理对口部门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延续性、真实性。 2、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档案管理、文书立卷的工作,并对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部门负责人应重视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归档范围 1、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图表、电子版资料、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等)均属归档范围; 2、公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4、资金借贷、业务往来方面的文件材料(含合同、重要报表、银企联系函件等); 5、政府、项目批文、合同;

6、公司制度体系、会议纪要、内部发文(包含总经理批示后的各项工作流程、公司决定等); 7、工程进度计划控制文件(含各业务单位往来函件等)、工程初设、修改、竣工图纸; 8、公司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计划; 9、公司签定的各类合同; 10、公司有效证照、证件、印章; 11、具有法律效力及保存价值的文件; 12、公司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13、员工电脑中与公司有关的电子版资料、文件等; 14、公司获得的社会荣誉资料; 15、其他有必要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作用的各种资料,上级领导、名人、友人、协作单位提供和赠送的题词、书画、文献资料、有纪念意义的各种工艺制品等。 三、立卷归档要求 1、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即时做好档案归档分类保管;各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天以前将上季度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备份。 2、公司部门应及时向行政人事部移交发生的档案材料,如有些材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立卷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归档制度,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备份文件材料。

档案销毁工作报告

档案销毁工作报告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沈阳市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报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优化档案馆(室)藏档案的质量,提高档案库房、设施的有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档案鉴定销毁是指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保存价值进行审查,重新划定具有其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期限,对已失去保存价值档案的剔除销毁。 第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依据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直接审查档案的内容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档案管理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鉴定,应由馆内业务人员和档案形成单位代表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的鉴定,应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企业档案的鉴定,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鉴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具体审查档案内容,提出“存毁”意见; (三)对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划定保管期限; (四)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 (五)编制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包括:鉴定工作目的和要求,鉴定档案的种类和项目、数量、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关情况,鉴定工作的过程及基本做法,鉴定中调整和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中取得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第六条档案鉴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销毁,经馆长审定后,报同级档案局批准。 第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的销毁,由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沈单位报市档案局备案;县(市)、区属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档案局备案。 第九条凡档案“存毁”界限难以确认的,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沈单位报市档案局审批;县(市)、区属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档案局审批。 第十条各单位向市、县(市)、区档案局备案或申请审批销毁档案的,应当提报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和档案销毁清册。 第十一条各级档案局应当建立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由档案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议申报单位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和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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