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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核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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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核定方案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2) 第三章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3) 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7) 第五章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9) 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11) 第七章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14) 第八章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18) 第九章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28) 第十章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29) 第十一章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32) 第十二章附则 (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 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附件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 万t/a……);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 (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 (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

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 (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说明

浅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改部分 1.增加的内容 一是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冲击地压矿井安全保障修正系数Kc按照冲击强度、频次和产量取0.70-0.95。 二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增加了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章节(第九章)。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另 三是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并组织实施。 2.调整的内容: 一是修改完善了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第八章),使其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规定一致。 如:增加了扣除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的几种情形。 (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区域的采掘面应扣除产

量; (2)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超限区域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3)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4)矿井供风量不足时,应减少采煤或掘进工作面个数,计算矿井通风能力时,扣除该采掘工作面的产量。 二是拉大了划分档次(第五条)。提出两种档次划分方案。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3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5万t为档次;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10万t为档次;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为一档次;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为一档次;露天煤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 三是除对“三个煤量”提出要求外,对抽采达标煤量也提出要求。按规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必须达标并实现抽、掘、采平衡。 四是对采掘机电运输等系统部分做了适当修改完善。井下运输间隔时间增大了一倍。 五是排水能力核定中,年度吨煤涌水量取值,由“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改为“近五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以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3.删除的内容:

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总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总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3) 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3) 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4) 第二章煤矿基本概况 (4) 第一节自然属性 (4) 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31) 第三节煤矿生产现状 (33) 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 (36) 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 (36) 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1) 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4) 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47) 第五节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51) 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54) 第七节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 (57) 第八节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64) 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 (97) 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排、通讯等系统核查情况 (101) 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况 (103) 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5) 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105) 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105) 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6) 第五章问题及建议 (106) 第一节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06) 第二节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 (106)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证 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 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 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

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 (二)30 万t/a 至90 万t/a 煤矿以 3 万t 为档次(即33、36 万t/a .. );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 t/a .. )。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 风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 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

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 (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生产能力计算标准

企业查定能力的核定,应该从基层开始。一般说来,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各个生产车间内部生产能力的核算根据因素,计算一组同类设备组的生产能力,其一般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生产能力=设备数量(台)*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小时)*单位时间产量定额(实物量/台时) 或设备生产能力=设备数量(台)*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小时)/单位产品台时定额(台时+单位产品)式中: 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全年制度工作日数*每日工作小时数*(1--设备修理必要停工率) 在生产能力主要决定于生产面积的条件下,生产能力计算公式为: 生产面积生产能力=生产面积数量(平方米)*生产面积利用的延续时间(小时)*单位时间单位面积的生产定额(实物量/平方米/小时) 二、企业生产能力的确定 1、各个生产环节的生产能力核定,还要进一步加以综合平衡,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也称综合生产能力。综合平衡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基本生产车间之间的能力综合;二是查明辅助生产部门的生产能力对基本生产部门的配合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当各个基本生产车间(或生产环节)之间的能力不一致时,整个基本生产部门的生产能力,通常按主导的生产环节来核定。 主导环节一般是指产品生产的主要工艺加工环节,当企业的主导生产环节同时有几个时,如果它们之间的能力不一致,它们之间综合生产能力的核定,则应当同上级主管部门结合起来研究,主要根据今后的市场需求量来确定。如果该产品需要量大,则可以按较高能力的主导生产环节来定,其他能力不足的环节,可以组织外部生产协作或进行技术改造来解决。否则,可以按薄弱环节的能力来核定。对于能力富裕的环节,可以将多余的设备调出,或者可以较长期接受外协订货。 3、当基本生产部门的能力与辅助生产部门的能力不一致时,一般 地说,企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应当按基本生产部门的能力来定。 ⑴、查定、验算辅助、附属部门的生产能力还是必要的。如果辅助生产部门能力低于基本生产部门能力,要采取措施,提高其供应和服务能力,以保证基本生产部门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⑵、要采取相应措施,使富裕的辅助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教学教材

××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 2006年1月1日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 一、矿井基本概况:××区××煤矿原为张范镇镇属集体企业,于2003年停产整顿改造以来,一直处于停产整改阶段。根据×煤字〈2005〉24号文件、×区煤炭工业局煤字〈2005〉11号文件精神,×区将××煤矿与相邻的关闭矿井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升格为区属煤矿。根据这一决定,××煤矿于2005年5月12日起组织人员对矿井上、下进行整改。目前矿井己通过验收,恢复生产。并颁发了各类合法证件: 采矿许可证:证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煤矿于1982年建井,1986年2月投产,年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批准开采6、9层煤,2005年底申请扩层、扩界13、16、17、18层煤。目前矿井保有储量万吨,可采储量万吨。矿井经技术改造,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年,矿井剩余服务年限为年。 1、位置、交通 矿井坐落在××村北,东距××15km,西距××20km。位于××煤矿井田东南部。矿井北部1km是××公路、铁路,南部2km

是××光明公路,东部500m是连接两条公路的××公路,交通十分便利(附图)。 2、地形、地貌、气候、地震 该矿属于××煤田的××井田,属于丘陵地貌,矿区地形呈南高北低之势,海拔标高在+64—+58m。地面防洪沟在矿区开采范围内的下部,河流方向与煤的走向一致,属季节性河流。河床底标高+59米左右,历年最高洪水位为+60.5米。矿区范围内的排洪沟,汛期将田间积水导入蟠龙河。洼地局部积水无法流出,渗入井下采空区。其它均为平坦开阔的农田。 该矿区属北温带大陆季风区气候,一年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冬季寒冷少雪。年平均气温13.5℃,7—8月份为高温季节,平均气温27.87℃,最高气温41℃;冰冻期为12月份至次年2月份,平均气温-2.78℃,最低气温-17℃。地面冻结一般不超过300mm.年平均降雨量600—700mm,多集中在7—9月份。冬季风向多为东北、西北,平均风速3.17m/s,夏季多东南、东北风,平均风速2.71m/s。 本地区地震烈度为7度。 3、井田的地质特征 (1)地质构造 本井田为单斜构造,地层走向为东西,倾角较小,平均倾角为12度,根据现有资料和中部采区的所见,区内除北部边界F15断层为一区域构造外,,九层煤未发现有大于2米的断层。 构造类型主要发育有奥陶系、石炭系、二迭系及第四系。 奥陶系:(O)仅见马家沟中段岩石,厚约800米,煤系基盘。

生产能力计算标准

生产能力计算标准 企业查定能力的核定,应该从基层开始。一般说来,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各个生产车间内部生产能力的核算根据因素,计算一组同类设备组的生产能力,其一般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生产能力=设备数量(台)*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小时)*单位时间产量定额(实物量/台时) 或设备生产能力=设备数量(台)*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小时)/单位产品台时定额(台时+单位产品)式中: 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全年制度工作日数*每日工作小时数*(1--设备修理必要停工率) 在生产能力主要决定于生产面积的条件下,生产能力计算公式为: 生产面积生产能力=生产面积数量(平方米)*生产面积利用的延续时间(小时)*单位时间单位面积的生产定额(实物量/平方米/小时) 二、企业生产能力的确定 1、各个生产环节的生产能力核定,还要进一步加以综合平衡,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也称综合生产能力。综合平衡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基本生产车间之间的能力综合;二是查明辅助生产部门的生产能力对基本生产部门的配合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当各个基本生产车间(或生产环节)之间的能力不一致时,整个基本生产部门的生产能力,通常按主导的生产环节来核定。 主导环节一般是指产品生产的主要工艺加工环节,当企业的主导生产环节同时有几个时,如果它们之间的能力不一致,它们之间综合生产能力的核定,则应当同上级主管部门结合起来研究,主要根据今后的市场需求量来确定。如果该产品需要量大,则可以按较高能力的主导生产环节来定,其他能力不足的环节,可以组织外部生产协作或进行技术改造来解决。否则,可以按薄弱环节的能力来核定。对于能力富裕的环节,可以将多余的设备调出,或者可以较长期接受外协订货。 3、当基本生产部门的能力与辅助生产部门的能力不一致时,一般 地说,企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应当按基本生产部门的能力来定。 ⑴、查定、验算辅助、附属部门的生产能力还是必要的。如果辅助生产部门能力低于基本生产部门能力,要采取措施,提高其供应和服务能力,以保证基本生产部门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⑵、要采取相应措施,使富裕的辅助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 计算辅助生产环节能力的方法原理同基本生产环节的能力计算一样。企业中有时常用概略验算的方法来检查它们对基本生产部门的保证程度。 生产计划内容标准 一、编制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车间内部的生产作业计划。这就是把企业的生产计划(一般是年度分季)具体分解(一般是按月编制),并进一步规定车间、工段、班组在短时期内(月、旬、周等)的 具体生产任务。 二、编制生产准备计划。根据生产作业计划任务,规定原材料和外协件的供应、设备维修和工具准备、技术文件的准备、劳动力的调配等生产准备工作要求,以保障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 三、进行设备和生产面积的负荷核算和平衡。这就是要使生产任务在生产能力方面得到落实,并使生产能力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日常生产派工。这就是依据工段和班组的作业计划任务,在更短的时间内具体安排每个工作

生产能力核定

生产能力核定方案 一、目的 ① 准确衡量工厂的生产能力。 ② 为生产计划制订的准确性与可实现性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工厂生产能力核定 生产能力核定是指对企业、车间、班组或设备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能力进行计算和确定,又称生产能力查定。具体来说,生产能力核定就是通过对人员数量、技术水平、固定资产三大因素的调查,在查清现状的基础上将这些因素加以确定,从而计算出企业的生产能力。 1.生产单一品种时生产能力的核定。 (1)实验量法。 当只生产一种产品时,计算生产能力时使用该种产品的实物量即可,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组生产能力=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设备数量×单位设备产量定额 =单位产品台时定额 设备数量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 (2)生产面积法。 当产品生产的生产能力取决于生产面积时,用于计算生产能力的公式如下: 生产面积的生产能力=单位产品占用时间单位产品占用生产面积 生产面积数量间生产面积的有效利用时?? (3)联动机单位时间法 ① 所生产的产品使用连续开动的联动生产时,生产能力一般采用下列的公式进行计算: 联动机单位时间生产能力=间 原料加工周期的延续时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能力时间内联动机单位原料产量系数原料重量?? 联动机生产能力=联动机单位时间生产能力×生产时间 说明:单位原料的产量系数是指使用一单位的原料可生产出的产品的数量。 ② 在核定流水线的生产能力时,按流水线的有效工作时间和规定的节拍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流水线生产能力=节拍 流水线有限工作时间 说明:节拍是指流水线上两件相同制成品生产的时间间隔。 2.生产多品种时生产能力的核定。 (1)标准产品法。

①将不同品种或规格的同类产品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折算成标准产品。 ②按单一品种的生产能力核算方法来确定设备组或生产现场的生产能力。 (2)代表产品法 代表产品是指反映工厂专业方向并且产量大、劳动量大的产品,或者产量大、在结构上与工艺上有代表性的产品。代表产品法生产能力核定的操作步骤如下所示。 ① 按照产品反映工厂专业方向、产量和耗费劳动量较大、工艺过程具有代表性的原则选择一款产品。 ② 将选出的产品按照单一品种生产能力的核算办法计算出该种产品的生产能力。 ③ 分别计算其余产品与选出产品的换算系数。 换算系数=代表产表产品的台时 其余产余产品的台时定额 ④ 计算其余产品的计划数量换算为代表产品时的数量,并计算出产品的总数量。 其余产品换算后的产量=其余产品的计划产量×换算系数 产品的总数量是不同品种的产品的生产数量之和。 ⑤ 计算各种产品的生产数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比重=总产量 各产品的生产数量 ⑥ 计算出各种产品的生产能力,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产品生产能力=换算系数 比重代表产品的生产能力? 其中:代表产品的换算系数为1。 (3)假定产品法 使用条件为:当工厂生产的产品品种复杂且各种产品的结果、工艺和加工劳动量相差巨大,难以确定工厂的代表产品时,采用假定产品法核定工厂的生产能力,操作步骤如下。 ① 计算假定产品的台时定额,具体公式如下: 假定产品的台时定额=总产品计划产量 具体产品计划产量具体产品台时定额∑? ② 计算假定产品的生产能力,具体为使用单一品种生产能力的核算方法计算出假定产品的生产能力。 ③ 计算各具体产品的生产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各具体产品的生产能力=总产品计划产量 具体产品计划产量假定产品的生产能力? 3.综合核定工厂的生产能力。 (1)综合平衡生产环节。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所需材料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提取资料单 委托方(盖章): 承担方(盖章):阳泉市煤炭设计室 一、证件类 1.采矿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工商营业执照 5.矿长资格证 二、上级批准文件 1.年度安全评价结论意见 2.瓦斯鉴定等级批复文件 3.水患矿井认定文件 4.双回供电系统竣工报告 5.反风演习报告 6.依法认定的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7.储量核实评审意见书(注明可采储量) 8.矿井安全评价报告 9.省煤炭工业局对矿井生产能力认定文件 10.采煤方法改革设计批准文件 11.采煤方法改革设计安全专篇批准文件 三、图纸类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包括后3年的采场接续安排,分颜色在图标明) 3.矿井通风系统图 4.矿井运输系统图

5.矿井排水系统图 6.地面供电系统图 7.井下供电系统图 8.地面生产系统图 9.选煤厂选煤流程图(无选煤厂的矿井可不提供) 四、其它材料 1.前三年度实际产量(分年度具体填写) 2.通风报表 3.瓦斯报表 4.上一年度矿井资源/储量报表(注明可采储量) 5.提供资料承诺书 五、主要生产系统技术装备 (一)井筒特征 注:①井筒数目多于表中设置数量时,可另附页; ②井筒装备填写轨道或罐道规格。 (二)井上、下车场、煤仓 1.井口车场,甩车场□平车场□,长度 m

2.井底车场,甩车场□平车场□,长度 m 3.煤仓,装煤方式,手动□,手动□。容量 m3 (三)提升系统 1.主井提升方式 ①绞车□ 主提升设备,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 电机型号,功率 kW,生产厂家,出厂日期 提升钢丝绳,型号,直径 mm,单位长度重量 kg/m 减速比: 提升容器,矿车□,型号,自重 kg,载重 kg,一次提升数 箕斗□,型号,自重 kg,载重 kg,一次提升数 罐笼□,型号,自重 kg,载重 kg,一次提升数 实际一次提升时间, 秒 ②胶带机 设备型号 SP2002-65 ,配套电机型号 YPTG355M3-4A ,功率 3×250 KW,带速 3.15 m/s 实际提升量, 400 吨/小时 2.副井提升方式 主提升设备,型号 2JK-2/30 生产厂家洛阳矿山机械厂,出厂日期 1981年 1月。 电机型号 JR2355M3-6 ,功率 160 kW,生产厂家江西电机厂,出厂日期 1981 年1月。 提升钢丝绳,型号 6×7+FC右同向,直径φ28 mm,单位长度重量 2.75 kg/m 减速比: 30 提升容器,矿车□,型号 1TU型,自重 750 kg,载重1000 kg,一次提升数 3车。

(生产管理)2020年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总(年)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3) 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3) 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4) 第二章煤矿基本概况 (4) 第一节自然属性 (4) 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31) 第三节煤矿生产现状 (33) 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 (37) 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 (37) 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1) 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4) 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47) 第五节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51) 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54) 第七节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 (58) 第八节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65) 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 (98) 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排、通讯等系统核查情况 (102) 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况 (104) 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6) 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106) 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106) 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7) 第五章问题及建议 (107) 第一节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07) 第二节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 (107)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平煤集团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下设的10个专业组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对十矿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主要过程如下: 一、首先由平煤集团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传达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河南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实施方案》(豫煤行〔2006〕576号)及平煤集团《关于开展2008年部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时对本次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二、由平煤集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十矿签订了生产能力核定合同书。 三、由十矿技术负责人详细汇报十矿关于矿井建设、生产环节、主要生产设备等情况。 四、现场收集资料 (一)收集了十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收集了十矿经依法认定的勘探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检测)评审意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4年6月30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 (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 (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吴桂桥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七月

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工程代号:H D2009 核定资质单位负责人: 核定资质单位项目负责人: 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七月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及报告编制人员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1)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1)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33) 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55) 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55) 第二章煤矿基本情况 (66) 第一节自然属性 (66) 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2626) 第三节矿井投产后主要生产环节及系统变更情况 (2727) 第四节煤矿生产现状 (2929) 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 (3434) 第一节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3434) 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3737) 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3939) 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040) 第五节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343) 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848) 第七节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5252) 第八节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6262) 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7575) 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放、通讯、防治水等系统核查情况7878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况 (8282) 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8383) 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8383) 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8484)

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编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1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要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3) 第三节核定要紧系统环节及结果 (3) 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4) 第二章煤矿差不多概况 (4) 第一节自然属性 (4) 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31) 第三节煤矿生产现状 (33) 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 (36) 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 (36) 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1) 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4) 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47) 第五节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51) 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54) 第七节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 (57) 第八节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64) 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 (97) 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排、通讯等系统核查情况 (101) 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况 (103) 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5) 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105)

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105) 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6) 第五章问题及建议 (106) 第一节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要紧问题 (106) 第二节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 (106)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按照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治理方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平煤集团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下设的10个专业组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对十矿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要紧过程如下: 一、首先由平煤集团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传达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河南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实施方案》(豫煤行〔2006〕576号)及平煤集团《关于开展2008年部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时对本次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二、由平煤集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十矿签订了生产能力核定合同书。 三、由十矿技术负责人详细汇报十矿关于矿井建设、生产环节、要紧生产设备等情况。 四、现场收集资料 (一)收集了十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发改运行[2006]8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

(16)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 2、生产矿井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5、各生产系统及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运转正常; 6、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8、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 1、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3、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4、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受理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省煤炭工业厅政务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办理。 2、审查行业管理处接收申请文件和资料后于当日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将审查意见书报行业管理处,符合核定条件的,起草文件上报处领导;不符合核定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政务大厅并书面说明理由。

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大河边煤矿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

一、矿井概况 大河边煤矿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境内,地理位置为东 经104 ° 5「?104 ° 52 ',北纬26 ° 37’ ?26 ° 45 '之间,大河边煤矿是水城矿业(集团)公司的一个中型矿井,井田位于大河边耳状向斜西翼南端。水大铁路、水毕公路从矿区附近经过。 该矿于1966 年开工建设,设计生产能力60 万吨/年,设计服务年限为100 年。1970 年底简易投产,1979 年达到设计能力,矿井通过1994 年至1997 年改扩建设,矿井为四采区生产,水平为+1100m ,设计能力为120 万吨/年,由于改扩建中,各系统未按设计进行完善,故矿井生产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大河边煤矿为斜井开拓,每个区段所有煤层布置一条机轨合一巷道,中煤组布置集中瓦斯抽放巷道。井筒及主要开拓巷道布置在玄武岩层内,井筒采取逐区段往下延深。主斜井采用箕斗提升方式运输,副斜 井采用矿车串车提升方式。采用分区抽出式通风。+1317m 标高的水经 +1317m 水仓排至+1500m 水仓,然后由+1500m 水仓排至地面。第一水平+1500m 水平的一、二、三采区已于1997 年回采完毕,靠北部的两个采区由于受乡镇煤矿开采影响,煤层破坏严重,省煤炭工业局已下文划归钟山区开采;第二水平+1200m 水平为现生产水平。全矿现有一个生产采区即四采区,根据生产的需要现由南京设计院规划设计为为两个采区。即:南翼采区、北翼采区(正在设计报批中)。 全矿现有两个采煤工区,三个掘进工区,一个巷修工区。全矿 二OO三年末在册职工总数2251人,其中原煤生产人数1773人。 矿井东南+1500m 标高以上以F2-1 断层与红旗矿毗邻,+1500 m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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