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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判例编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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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判例编撰制度-

德国法院主要分为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只处理民事与刑事案件)、联邦行政法院、联邦劳动法院,州高等法院、州行政法院等。在德国法上,严格意义上的判例,是法院对特定法律领域或者特定法律问题的裁判。

在判例中重要的分类有持续性判例以及确定性判例,前者是指一个法律问题为不同的法院、长期以相同的方式所裁决。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有不同的观点,可以在附议中附加意见,可以为以后律师就类似案件提起诉讼提供希望;后者是指某类主管法院(比如行政法院)法官的确定不变的观点,但尚未上升为持续性判例。这些判例中的观点一般是最终审级法官的观点,但也有可能是下级法院法官的观点,比如在由于费用承担而上诉的情况下。

虽然德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如果律师的观点不以持续性或确定性判例为根据,而是建立在不同观点之上,当事人的主张肯定不会得到支持。基于律师责任法的原因,律师是不会提出这样的诉讼的。否则,律师将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及其编撰体系

法院的判例一般按照法院类型(德国有所谓的通常性法院、行政法院、财税法院等)、法院类型、文件号、时间以及法律领域分类来排列。一般由哪类法院的第几审判庭审判的,也要标注出来。在联邦高等法院内部除了一般的审判庭以外,还有大审判庭,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判庭对同一案件有争议,则由大审判庭决定,所以如果裁判由大审判庭作出的,则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但并不一定就是持续性判例或者确定性判例。

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一些它认为特别重要的民事裁判编辑成册,其中并不都是持续性判例或者确定性判例,但有可能逐渐成为持续性判例以及确定性判例。该民事裁判集(AmtlicheSammlungdesBundesgerichtshofinZivilsachen)被简称为BGHZ.在法学文献中引用,直接写上简称、卷数、页码即可,这使得法学研究中的引注变得较为简练。在联邦德国建立以前,帝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是很有意义的,专门有帝国法院民事裁判集(AmtlicheSammlungdesReichsgerichtsinZivilsachen),简称RGZ.除此之外,官方编撰的还有,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集、联邦劳动法院裁判集、联邦行政法院裁判集等等。

除了官方的裁判编撰集,还有非官方的裁判载录,比如新法学周刊(NJW)中,就有很多裁判及其评注。如果仅仅是判例,就标注法院名称,然后是刊物名称,然后是年份、页码。另外,比较有名的裁判编撰的杂志还有:《法学者报》、《德国法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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