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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模式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租赁模式,欢迎各位朋友阅读!

一、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的相遇

合同能源管理(国内目前多称为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专项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费用的节能服务机制。

一方面契合了我国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大前提,受到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

另一方面用能单位在能源费用实际减少的同时亦无需付出任何成本,所以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在近期发展迅猛。

但是现实情况是,虽然有政府奖励补贴及税收优惠的助力,节能服务公司成本回收的周期依然很长,其资金压力日益凸显。

在此时,需要低成本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与寻求优良租金项目的融资租赁公司相遇,二者一拍即合。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类型目前有节能效益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等,笔者即以目前最广泛使用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例,浅析该种项目的融资租赁模式。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一般融资租赁项目不同的是,租赁物也即节能设备是安装在用能单位处,由用能单位实际使用的,且当节能分享期结束后租赁物所有权是归属用能单位所有的。

所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进行融资租赁时,除出租人(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节能服务公司)外,往往还需第三方即用能单位参与其中。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尚未启动时,选择“直租”模式对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三者来说是最为稳妥也最为方便的方式。

租赁公司可以确定资金确实是用于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无需承担资金压力,用能单位了解且能确认该种融资模式,便于出租人约定需要用能单位配合且利于自己回收租金、确认租赁物所有权的条款。

但在此时,只能选择“委托租赁”的方式,以满足节能服务公司需要以自己名义开具租赁设备的发票以获取政府奖励补贴的需求。

如果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已经启动后,再行引入融资租赁公司,则只能选择“售后回租”的模式。

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是

(1)租赁公司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租赁公司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

(2)租赁公司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设备款,同时确定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并告知用能单位;

(3)租赁公司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用能单位确认认可特别条款;

(4)节能服务公司向租赁公司从节能收益中支付租金;

(5)租赁期满各方无违约的,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留购款,节能设备所有权转移给节能服务公司。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融资租赁中的增信手段选择及风险把控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来说,可以获得的增信手段除了常规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担保外,还可以采取与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共管账户以其从用能单位处收取的未来收益及政府补贴作为租金的担保的方式。

当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在具体操作时远比上文所述的内容更加复杂,本文仅是简单的介绍了最广泛使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通用融资租赁模式。

更多的风险点及模式有待于根据具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模式进行防范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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