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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优待抚恤条例》问答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问答

作者:甘肃民政信息网 原出处:甘肃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日期: 2005-12-23
文章页数:[1]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怎样修订的?
《条例》修订工作由民政部牵头,于1996年11月开始,历时八年,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反复修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先后22易其稿,在2002年4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上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送审稿)之后,民政部和总政治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组成军地联合调研组,赴部分省市战区征求意见,就官兵和优抚对象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听取了军地两方面的建议。此外,多次与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13个部委协商,召开专题座谈会,对重大问题逐项进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了条例的修订草案。2004年8月1日,经温家宝总理和中央军委江泽民主席签署正式公布,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2、为什么要修订《军入抚恤优待条例》?
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国务院于1988年7月18日公布的,198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16年来,这部法规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部队凝聚力,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不能涵盖和解决优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广大官兵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批复和国务院法制部门的意见,民政部会同总政治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在那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新《条例》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一是提高了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二是确定了军人伤亡各项定期抚恤标准的参照依据;三是调整了批准烈士的条件;四是增加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级别的规定;五是调整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设置;六是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标准;七是明确了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八是拓展了优抚对象社会优待的范围和内容;九是强化了优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4、优抚对象指的是哪些群体?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我国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5、新《条例》对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有什么突破?
原《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有的落实非常困难,有的已名存实亡。新《条例》修订时对此进行了重点研究,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采取分类施保的办法:即重残军人整体保障,轻残军人重点补助,优抚对象普遍优惠,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具体的说,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6、新《条例》拓展了哪些社会优待的范围和内容?
新《条例》在住房、交通、教育、参观游览等方面对残疾军人优抚对象提供了很多社会优待:在住房方面,紧密结合目前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规定对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对居住农村、住房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在交通方面,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优先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乘坐市内主要交通工具也将享受一定的优待。在教育方面,配合新《条例》,出台了专门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在参观游览方面,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

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7、军人被批准烈士的条件有何变化?
新修订《条例》将执行战备训练任务中牺牲军人的批烈范围从飞行人员扩大到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军人。主要原因是,随着立体化、高科技化、多兵种协同作战的现代战争战略思想的发展,根据我军装备的发展和执行任务情况的变化,扩大了评定烈士的范围,并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评定烈士的条件。这对于激励广大官兵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军队战斗力建设,推进军事斗争准备,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8、新《条例》如何规定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条例》规定的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不仅低于军人伤亡保险的标准,甚至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死亡标准,在社会和军人中引起较大反响。新《条例》对原标准进行了大幅度提高,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因公牺牲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20个月工资提高到40个月,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10个月工资提高到20个月,均翻了一番。
9、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如何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10、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弟妹。
11、新《条例》的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新《条例》参照我国企业工伤人员伤残的等级划分和其他部门对伤残的鉴定级别,同时借鉴国外对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划分,把原《条例》确定的“四等六级”,根据残情及因此造成的劳动功能障碍和影响生活的程度,修订为“一至十级”。这一规定将有效解决近年来出现的因军地伤残等级不统一,造成在企业工作的残疾军人有关待遇难以落实的问题,为广大残疾军人带来诸多方便。
12、残疾军人“抚恤金”和“保健金”的区别是否取消?
已取消,这是新《条例》的一个重大变化。原《条例》

规定,残疾军人凡参加工作的领取伤残保健金,凡没有工作的领取伤残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和残疾保健金的标准差距很大。新《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取消了原来的“抚恤金”和“保健金”的区别。
13、异地入伍义务兵的家属是否享受优待?
对异地入伍义务兵的家属不予优待但仍可享受现役军人家属的政治待遇。
14、新《条例》对哪些优抚对象名称作了变更?
对部分优抚对象名称的改变,是新《条例》的又一变化。将原来的“伤残军人”改称为“残疾军人”。目前,对伤残军人的称谓有三种:“残废军人”、“残疾军人”、“伤残军人”。“残废军人”称谓是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事实上广大残疾军人是“残”而不“废”。改用“伤残”虽然前进了一步,但涵义不全,不能包括因病致残的军人。将原来的“复员退伍军人”分开表述,即“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新《条例》为这两类对象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分开表述后既明确又便于把握。将原来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家属”改为遗属。“家属”一词含义不够准确,用“遗属”替代“家属”更符合法律用语规范。
15、为什么新《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
为确保国家各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出法规的严肃性,新《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优抚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为保障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6、新《条例》对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有何处罚规定?
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优抚对象如何履行遵守优抚法规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优抚对象在享有国家赋予的抚恤优待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遵守优抚法规的义务。新《条例》规定,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

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将促使优抚对象自觉遵守国家优抚政策法规,确保了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
18、围绕贯彻新《条例》,优抚工作今后有何新举措?
以学习贯彻新《条例》为契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这个主题,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抚恤优待制度。今后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建立一个机制,完善两个网络,规范三个标准,确立四个支点。一个机制是建立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两个网络一是医疗保障网络,二是社会优待网络;三个标准一是国家抚恤补助标准,二是残疾等级鉴定国家标准,三是事业单位管理标准;四个支点一是国家抚恤保障,二是医疗康复和供养保障,三是拥军优属活动,四是烈士褒扬及其宣传教育功能的发挥。
19、甘肃省优抚工作现况如何?
甘肃省现有优抚对象68万人。其中重点优抚对象人:残疾军人10343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4431人,“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红军失散人员)792人,在乡老复员军人33279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920人。近年来,春节、“八一”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针对优抚对象弱势群体和军队工作的热点问题,形势不断创新,内容丰富多彩,活动突出主题,深受优抚对象和驻军好评。经过多方努力,四年多来四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财政预算支付的优抚保障资金从2001年的2670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14177万元以上,增加5.3倍,评残、评烈工作有序进行,农村义务兵优待、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面实现100%,有效改善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20、甘肃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甘肃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补助标准见下表:
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览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烈士遗属 居住地 标 准
一级 因战 11200 城镇 4200
因公 10800 农村 2640
因病 10440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居住地 标 准
二级 因战 10080 城镇 3900
因公 9600 农村 2520
因病 9200 病故军人遗属 居住地 标 准
三级 因战 8960 城镇 3600
因公 8400 农村 2340
因病 78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9600
四级 因战 7280
因公 6600 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 8640
因病 6000
五级 因战 5600 失散红军 2880
因公 5040
因病 4560 在乡老复员军人(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现

标准) 1740
六级 因战 4480
因公 4200
因病 3600
七级 因战 3360
因公 3000
八级 因战 2240
因公 1920
九级 因战 1680
因公 1440
十级 因战 1120
因公 960


21、国家对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方面有哪些优待政策?
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十分关怀,制定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对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教育享受的优待政策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扶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二、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四、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五、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凡是国家实施“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
八、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九、各地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优待办法。
十、本办法由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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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政策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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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 加入时间:2009-10-20 16:39:07 点击:509
1抚恤优待对象包括哪些人?
2、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有哪些?
3、何谓"抚恤"、"优待"?
4、民政部门主管的残疾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5、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6、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死亡抚恤性质分哪几类
7、革命残疾人员可享受哪些抚恤和优待?

1.抚恤优待对象包括哪些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同时,根据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

2.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由民政部或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批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人民群众等现役军人以外的其他对象,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条件仍然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3、 何谓"抚恤"、"优待"?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
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

包括:残疾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不同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待遇,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在乡的享受相应的护理费。
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死亡抚恤包括一次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抚恤金待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优抚对象良好的待遇。优抚工作中的待遇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的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对抚恤优待对象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

4、 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5、 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我国的抚恤工作现在实行的是由不同部门分类管理体制。以下几种人员死亡之后对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即:(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职工);(三)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

6、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死亡抚恤性质分哪几类?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以前,一般是按牺牲和病故二类划分,这种区分适合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的情况。为严肃烈士称号,使死亡抚恤性质区分更为规范、合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已将死亡抚恤性质明确分为三类,即: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病故抚恤。通常一提到牺牲人们便认为应称革命烈士,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事实上,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必须是因战或因公牺牲者,但不是所有因公牺牲者都能称烈士,其中只有那些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经过法定机关批准才能成为革命烈士,并按烈士的抚恤标准予以抚恤。

7、革命伤残人员可享受哪些抚恤和优待?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退出现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享受以下抚恤优待:
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一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定期抚恤金外,还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因战致残革命伤残人员,医疗终结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可享受定期抚恤金并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

期抚恤金的证件。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同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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