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WTO争端解决流程

WTO争端解决流程

WTO争端解决流程

WTO争端解决流程

磋商(必经程序,60天)

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

争端解决机构一票赞成

通过(反向协商一致)DSB通过报告

报告的执行和监督

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授权平行报复或交叉报复(跨部门或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 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 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 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 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 (三)、仲裁程序 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这一规定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不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供当事方选择,解决特定事项的辅助方法。该条还规定,除谅解书中另有规定外,诉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分析

摘要 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 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但是,依照DSU的有关规定,对于大部分争端的解决,从协商到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到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到获得补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大约需要2-3年的时间,这还不包括国内受损害部门或产业游说本国政府将争议诉诸WTO解决所花费的时日。如此漫长的争端解决期限将为有关交易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完善

Abstract Although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restrict the time of all aspects, it greatly shortened the time compared the period of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However, according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DSU, the majority of disputes resolved requires about 2 -3 years, from negotiation request, setting up an expert group, to the adoption of the Appellate Body report, or to get compensation suspend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 This does not include the time of the domestic sector and industry which was damaged lobbying their governments to resort to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uch a long period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transactions will bring the irreparable loss. Opportunities are often fleeting, after such a long time, even if the final ruling is justice and has been carried out. For a country, an industry, especially those dependent on external economies strongly, impact is already enormous and difficult to bridge. 【Key Words】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efects Improvement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各成员同意如下: 第一条范围和实施 1.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应适用按照本谅解附件1所列的各协议(以下简称为“有关协议”)中的磋商与争端解决规定而提出的争端。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也应适用于各成员之间,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在本谅解中称为“建立WTO的协议”)以及本谅解单独的或与其他任何有关协议相联系的,涉及其权利与义务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事项。 2.本谅解各项规则和程序的实施,应受制于本谅解附件2中所列的有关协议中规定的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如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与附件2中列出的特别的另外的统则和程序之间遇有抵触,则附件2中的特别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等具有优先效力。在争端中涉及一个以上有关协议的规则和程序等,如果在审议有关协议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之间出现抵触,而争议各方不能在专家组成立的20天内就规则和程序达一致,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本谅解中称为“DSB”)的主席经与争端有关各方磋商后,在任何一成员提出请求后的10天之内,决定应遵循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主席的指导原则应是尽可能使用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本谅解所提出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以避免冲突。 第二条管理 1.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负责执行规则和程序以及有关协议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但有关协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因此,DSB应有权成立专家组,通过专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遇有诸边贸易协议项下的争端时,所用的“成员”一词应仅指那些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在DSB执行诸边贸易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定时,只有该协议成员才可参与DSB对于该争端来取的决定或行动。 2.DSB应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各个有关协议之条款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 3.DSB可视需要召开会议,以期在本谅解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其任务。 4.在DSB按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的规定作出决定时,它应按协商二致的方式进行。第三条总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黄东黎 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也不例外。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主要集中在《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谅解书)。 谅解书共27条,4个附件,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磋商程序;专家组及争端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 第一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 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有两种解决途径: - 势力导向型: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 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GATT机制。 势力强大的国家明显占优势。这些国家往往将经济强势通过外交手 段,如威胁终止经济援助、限制对方重要进口产品等,转换成胁迫对 手就范的力量。 机制缺乏法定约束力,仅在于鼓励争端各方诚意协商,以谋求双方都 能接受的解决途径 - 规则导向型”: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为依据,由独立第三方裁定争端。WTO机制。 更能保障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政治、经济势力所起的作用小得多,更可能带来公正的结果,倍受小 国,尤其是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拥护。 反对观点:可能造成争端裁定结果不一致,动摇各成员对协定的信任。 具有强迫性质的司法裁定给国际贸易带来一种不温和的气氛,反而增 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另外,裁定败诉方可能因国际司法体系的强制力不足而拒不遵守裁定, 造成对体制权威性、威严性的破坏,甚至动摇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 信心。 此外,如果裁定发生错误,则将从根本上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按照错误的结果执行,则可能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第二节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它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自中国加入wto 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现已开始显现,各行各业都在积极的制定有关的应对措施,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如何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贸易;经济一体化;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672-0407.2012.07.004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7-016-05 收稿日期:2012-05-20 历史与现实告诉人们,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制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表明,这是迄今各国在最大限度范围进行国际合作的组织机构,即愿意接受该组织在调

处各成员之间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争端方面,拥有类似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等一系列权力。这种国际合作反映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经济往来极为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之大,必须采用类似wto 争端解决机制那样的方式,和平解决国际经济和贸易争端。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生命力所在。 诚然,必须看到,wto及其多边贸易体系是一个渐进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各项协定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将会不断得到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我们期望wto在全球化的进程成为法治、良治的全球治理样板,而不要退化为弱肉强食的工具。 对wto每一个成员来说,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保护自己,也不排除成为被告和败诉的可能。它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是一种保护其权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wto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国际法院,它的仲裁机构只是各成员授权它进行独立的判断,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各wto成员遵守规则、履行承诺。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一机制才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整套贸易规则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一套能够发挥实际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因适用wto协定而产生的各种争端的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作业 (2010 -2011 学年第1学期)作业成绩:作业题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所在院系:法学院 所在班级:09级法学二班 学生学号:00931038 学生姓名:褚红娜 完成日期:2010 年12 月28日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一:何谓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1995年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础上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新的国际经济执法机构迅速崛起。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在执法手段上有新的突破,首次建立了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改变了国际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软执法的局面。这种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所及已超出其本身作为一种纯粹的争端机制的意义,而使世界贸易组织发展成为同时具有程序及实体意义的新型多边贸易法律体制。 “最具个性化的贡献”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立法依据是所谓《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录》。该谅解录是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始立法的组成部分。 根据该谅解录,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发生贸易纠纷时,均可提交世界贸易组织裁决。负责解决纠纷的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特别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该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化身(并下设一个由七人组成的常设性上诉机构),全权负责组成专家组审理案件以及审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作出的裁决。 根据该谅解录,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专家组裁决-上诉-表决通过等环节。 谅解录规定,争端当事国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之前应在60天内先行彼此协商,以谋求纠纷的友好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当事国也可以请求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进行斡旋调解。协商和调解均未成功的,申诉方即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争端裁决程序。 专家组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的法定期限为6个月。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大致是,先由争端各方提交书面意见,专家组收到书面意见后召集争端当事国出席听证会,听取各方陈述和口头辩论。经过有关程序后,专家组向争端双方提交最终报告,在最终报告中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判并提出有关制裁或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具体建议。最终报告经过三周即发给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除非此后60天内成员国一致表决反对,该最终报告即自动成为DSB的裁决或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全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 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条2 款中得到了体现。DSU第3.2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 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 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 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

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DSU中规定了争端解决体系的程序和规则,缔约各方都有遵守WTO协定的义务。1995年WTO协定生效后,由于成员国不断求助于争端解决机制而使这个机制的作用日益重要。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目的及主要特点 2.1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本身具有可靠性、稳定性和可预知性的特点。WTO协定也具有法的属性,它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参与者提供可贸易行为要长期遵守的规则,人们依照贸易规则活动,就能取得可预知的结果;另一方面,违反国际贸易规则,也会有相应的可预知的制裁。依照WTO协定的规定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也自然带有可靠性和可预测性。WTO协定

中国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怎么做

中国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怎么做 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对策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尽快增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二是积极、灵活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三是努力谋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⑴增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 第一.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①加强对WTO有关规则,尤其是争端解决规则的研究和宣传 ②加强对WTO争端解决运行实践的研究和总结 ③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政策和法律机制的协调。 ④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 第二、完善国内立法 WTO成员在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证明,完善的国内政策和法律体系有利于减少贸易纠纷的发生和贸易争端的解决。而我国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与WTO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完善国内立法是当务之急。除了对现有的政策和法律进行清理和修改之外,还应当根据参与国际经贸竞争的实际需要适时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第三、建立专门的机构应对争端 我国应成立反应灵敏又具有充分协调力的专门机构以应对争端解决。该机构可以参照美国301委员会模式组成为一个跨部门的机构,且至少包括投诉、应诉、信息中心、研究调查、新闻、规划与协调附属机关。 第三、建立专门的机构应对争端 我国应成立反应灵敏又具有充分协调力的专门机构以应对争端解决。该机构可以参照美国301委员会模式组成为一个跨部门的机构,且至少包括投诉、应诉、信息中心、研究调查、新闻、规划与协调附属机关。 ⑵积极、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起诉,二是应诉,三是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无论是涉及哪一方面的争端解决活动,都关系到本国的经济和贸易利益,都应积极应对。 第二、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对策应该是在运用具体程序方面,应以磋商为上,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次之:在争端解决结果方面,应以实现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为主,要求授权报复次之;在整个争端解决过程中,应严肃认真地准备,妥善充分地参与谨慎节制地援用报复,力争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 ⑶、参与和推动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并不是个一成不变的体系,其适用范围将随着WTO协议的发展而扩大,其规则和程序也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也可能会形成一些习惯做法,以补充现有规则和程序的不足。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和贸易大国,理应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善做出贡献,并努力争取其向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积极参加有关谈判 WTO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已经开始,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审议也在进行之中,中国作为WTO成员应积极参加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切谈判,力争其向有利于实现和保障本

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5期(总第109期)WTO 法专栏 论W 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张乃根X 内容提要: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探讨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本文认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准司法解决争端的性质,与其规则导向,密不可分,形成了全新的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独特机制。该机制采取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对保障WTO 法的约束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而是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各国各地区寻求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之产物。 主题词:WTO 争端解决机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主权理论 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 最独特的贡献”。①WTO 成立 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 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 就会失去存在意义。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 A TT )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G A TT/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② 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8月20日 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24日1995年1月1日至 2001年2月21日受理争端约400③101 182228采纳报告101625 47授权中止减让1 25X ①②③G A TT 作为准国际组织的存续期间(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究竟受理了多少争端案件,无确切统计。根据杰克逊估价,总数超过400起。See John H.Jackson William J.Davey and Alan O Sykes ,Legal Problem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53rd ),West Publishing Co.P.339.根据WTO 主页提供的G A TT/WTO 争端解决统计所编制,分别下载自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af6813454.html,/wto/ dispute/bulletin.htm (16/9/97);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af6813454.html,/dispute (19October 1999)、 (23March 2001).这是WTO 首任总干事鲁杰罗(Renato Ruggiero )的评价。引自Statement of Director -G eneral Rug 2giero (17April 1997),下载自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af6813454.html,/wto/about/dis pute1.htm (07/20/97).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其适用范围是该谅解第1条的规定。[1] 一、本谅解的适用范围 本谅解适用于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按照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2]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而提起的争端。每个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适用于有关本协定项下权利义务的争端。例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7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就可要求进行磋商。第7条和第30条还对双方的争端解决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此,根据这些规定提起的争端,应当适用本谅解。 [3] 第二种情况是成员之间就《WTO协定》和本谅解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争端而进行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包括了《WTO 协定》和本谅解本身,但《WTO协定》中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本谅解也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对这些权利和义务规定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因此,关于这两个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也适用本谅解规定。 与其它具体协定相比,《WTO协定》和本谅解属于成员总的权利和义务,常常体现在其它具体协定中,因此这种磋商和争端解决可以单独进行,但也可以与其它适用协定结合进行。[4]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包括了《WTO协定》

及其附件、部长宣言和决定,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对于《WTO协定》及其附件,本谅解附录1没有提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这应当理解为本谅解不适用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或者说不能根据这一协定提起争端解决。本谅解也没有提及众多部长宣言和决定中,而这些宣言和决定显然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规定。合理的理解是,由于这些宣言和决定大多与单个适用协定有关,当就这些适用协定援用本谅解时,也就捎带上了宣言和决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由于已经被有关成员列入其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自然应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二、抵触 1、适用协定与本谅解抵触[5] 如上所述,各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有些协定只是简单地援引本谅解。例如,《原产地规则协定》第7、8条规定,有关原产地问题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但有些协定不仅援引了本谅解,而且作出了自己的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6]例如,《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第17条第4-7款就对争端提交DSB,专家组的职责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是结合具体协议特点作出的特殊规定。在本谅解与这些特殊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特殊规定优先。 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本谅解规则和程序与适用协定的特殊或附加规定应同时适用。只有在两者不兼容,即遵守一个规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GATT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效力。有鉴于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大大完善了原有制度。 (一)建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原GATT中没有形成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而负责解决贸易争端的职责由GATT缔约方理事会承担。WTO成立了专门负责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虽然该机构与WTO总理事会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但却有自己的议事规则与程序。 (二)加强了争端机制内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尽管现行的机制仍然存在着适用一般领域的“一般性制度”和一些单项协议中规定适用自身范围的“特殊性制度”,但WTO争端解决机制明确了这两类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对当某些争端同时涉及两个领域时如何处理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彻底解决GATT时代严重存在的“巴尔干化”(balkganization)或“碎片化”(fragmentation)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产生了内部机制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三)扩大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可管辖范围 WTO争端解决机制除了保持原GATT机制关于多边贸易体制中传统货物贸易领域的管辖范围外,还将争端的管辖范围扩大到货物贸易的农产品和服装贸易等极具敏感性的领域,以及从前从未涉及到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的争端。 (四)提高了程序性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WTO与GATT相比,是个完整的国际经济组织,从而为提高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性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创造了条件。例如,设置了强有力的DSB,取代了原来临时性的“缔约国全体”,专司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争端解决,使其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处理纷繁复杂的贸易纠纷;较为科学地规定了争端解决各阶段的时限,明显提高了争端解决的工作效率,避免了案件的久拖未决;创造性地增加了“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 consensus)或“否定式共识”的表决规

国际经济法学(12.2.2)--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照( )的意见作出裁决。 A.仲裁委员会主任 B.首席仲裁员 C.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 D.被申请人制定的仲裁员 答案:B 2.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A.双边磋商 B.成立专家组 C.上诉机构的审查 D.上诉机构的调解 答案:D 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式中,必须进行的是( )。 A.磋商程序 B.斡旋程序 C.仲裁程序 D.专家组程序 答案:A 4.国际上,下列哪一项已经见诸实施的多边投资公约?( ) A.汉城公约 B.华沙公约

C.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D.联合国宪章 答案:A 5、1965年缔结的《解决国家与他国民间投资者争端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这个公约是在下列哪个机构的主持下制定的? ( )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C.世界银行 D.国际清算银行 答案:C 6.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民间投资者争端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 ( ) A.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B.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 C.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D.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答案:C 7.根据联合国的有关法律文件,东道国对投资于本国的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为下列哪项? ( ) A.适当合理的补偿 B.充分的补偿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专家Bacchus先生访问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并受聘“荣誉 教授” 来源:作者:时间:2010-09-13 点击:375 2010年9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创始人之一、美国WTO 专家James Bacchus先生借出席“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之际到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并接受外经贸大学授予的“荣誉教授”称号。法学院为此举办了题为“WTO与中国”的小型学术研讨会,与Bacchus先生探讨当今热点问题。

Bacchus先生自WTO成立始连续两届担任争端解决上诉机构主席,是上诉机构成员中唯一参与审理了WTO最初八年的全部六十起争端解决上诉案件的一位,也是其在任期间北美地区的唯一代表。除在WTO的任职外,Bacchus先生还曾担任美国国会议员,并任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所属美国贸易代表的特别助理。目前,Bacchus先生是美国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Greenburg Traurig, LLP的“全球事务部”总裁,亦为全美最杰出的国际贸易律师之一。 9月10日晚7点,授予James Bacchus先生“荣誉教授”仪式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盛建明教授主持了仪式,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致欢迎辞,并向James Bacchus先生颁发了证书。

在随后的小型学术研讨会上,Bacchus先生首先发表主旨演讲。他的演讲诙谐幽默,语言生动,博得了在场观众的阵阵掌声。他指出,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WTO制度中获得了益处也日益显著。接着,他强调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和巨大成就,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在争端解决中的积极作为。随后,Bacchus先生将重点转向了当今涉华经贸纷争的焦点,如人民币汇率问题、对华贸易救济的双重计算问题、我国自然资源出口限制问题等,并就上述问题发表了深刻独到的见解。演讲中,Bacchus 先生反复强调合作、对话和相互理解在中国及其贸易伙伴之间的重要性。他的精彩论述赢得了在场师生们的热烈回应。

WTO争端解决机制 习题

第三章WTO争端解决机制习题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7题,共11分) 4、对于审理某一具体上诉案的成员的选择,应考虑【】、【】以及【】原则。 4、随意选择不可预见机会均等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题,共20分)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成员由争端解决机构任命,任期【】年,可连任一 次。 A 3 B 4 C 5 D 6 4 B 2、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磋商一般要求在接到请求后30天内进行,如遇包括易腐食品在内的紧急情况,磋商应在()内进行。 A10天B15天 C20天D14天 2A 3、WTO争端解决的上诉机构由()组成。 A3人B5人 C7人D9人 3C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2题,共24分) 1、【】等方式是除了基本程序以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采用来解决争端的。

A仲裁B斡旋 C 磋商D调停 E 调解 4 ABDE 4、WTO是在GATT的基础上建立的,它与GATT相比较,主要具有哪些特点【】。 A 组织机构的正式性 B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法律权威性 C 管辖内容的广泛性 D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E 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 4 ABCDE 6、WTO的“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方式可以运用于以下哪些事项【】? A 专家组的成立 B 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C 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 D 授权报复 6 ABCD 7、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由于采用了“反向协商一致”的表决方式,专家组报告基本 上是自动通过,为了避免专家组在审理案件中可能发生的错误,DSU通过设置【】程序来对专家组报告进行监督。 A 中期评审程序 B 仲裁程序 C 上诉审程序 D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7 AC 2.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基本程序包括() A斡旋、调解和调停B仲裁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作为WTO协议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及其附件。此外,《关于实施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决定》、《关于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及配套或附属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文件,共有27条和4个附件,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各有关协议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WTO争端解决包括下列基本阶段: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及其监督实施、制裁等阶段,还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等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有些阶段基本上是GATT1947争端解决相应程序的重述,有些则是WTO的创新。 一、磋商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规定,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措施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协议的实施,并损害了该成员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请求,另一成员方应对此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员方在被提起磋商请求时,有提供磋商机会的义务。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还规定了磋商的具体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具体时限: 1、某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接到请求的成员方应白收到请求的10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 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 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 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 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 (三)、仲裁程序 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

WTO争端解决机制文献综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贸易法中一项重要而又充满争议的特色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国内外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其中又以对WTO专家组程序及上诉机构上诉审查程序的研究著述为多。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1.Giorgio Sacerdoti, The nature of WTO arbitration on retaliation, in Chad P.Bown, Joost Pauwelyn (eds.), The Law, Economics and Politics of Retaliation in WTODispute Settlement, 该文分析了国际仲裁的特征及优势,并指出了WTO仲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新颖性,特别是DSB建议和裁决执行阶段中的确定“合理期限”仲裁和“报复”仲裁。认为这两类WTO仲裁实践的不断增多肯定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及成功。 2. David William Jacyk, Arbitration in WTO Disputes: the ForgottenAlternative, th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2007. 该论文指出,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并没有有效地发挥对专家组(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的替代作用,现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探讨中也鲜有对WTO中仲裁的关注。作者通过对WTO体系及WTO仲裁的分析,认为应对现有的WTO仲裁制度进行改革,从而使它能作为替代性WTO争端解决法律手段解决一些WTO疑难争端,特别是这可能对WTO规则和DSB裁决的有效执行具有特殊意义。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1.陈辉萍教授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制度述评》(2009)一文中,曾将WTO仲裁划分为四种类型,将DSU第25条规定之仲裁称为“自愿仲裁”并重点对其进行了介评。另外,较之其他关于WT?仲裁制度的国内研究论文,作者还特别提及并评介了“DSU体制外仲裁”及新一轮谈判中关于WTO仲裁制度的修改建议。 2.赵维田等著《WTO的司法机制》(2004) [8]中,第十三章"仲裁”、第十四章“监督执行”(缪剑文撰写)介绍和分析了WTO仲裁制度的立法过程,并将WTO仲裁划分为自愿仲裁、辅助性仲裁及特别仲裁三种模式加以评析,同时还对“`美国-版权法第110 (5)节案'之仲裁案(美国、欧共体共同援引DSU第25条)”的仲裁裁决进行了简略译评。另外,在付星国所著《WTO 争端裁决的执行机制》(2011) [9]及胡建国所著《WTO争端解决裁决执行机制研究》(2011)中,均有关于对WTO争端裁决执行中确定“合理期限”仲裁和“报复”仲裁的专门分析和论述。 3.张乃根教授在《论WTO争端解决的合理执行期仲裁——兼论中美知识产权案的执行对策》(2009) [15]—文中概述了WTO仲裁程序,并重点对确定合理期限的WTO仲裁实践进行了详实考察与分析,也就中国应对此类仲裁提出了若干建议。 4.陈剑:《WTO仲裁制度研究——以解决WTO合法性危机为视角从探讨WTO合法性危机的角度展开对WTO仲裁制度的考察和分析,提出改革和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及WTO仲裁制度以解决WTO合法性危机的设想。《WTO争端解决中仲裁制度研究》[19]将WTO仲裁分为DSU第25条项下的普通仲裁,第21.3条、第22.6条项下的特殊仲裁及WTO其他协定中的仲裁,但重点仅对普通仲裁进行了初步研究。 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学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制度的研究已有初步成果,但其中多侧重于对某项或几项WTO仲裁的研究,缺乏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制度的全面系统分析,也未能对目前已形成的数十件WTO仲裁案例进行系统梳理和更新;另一方面,部分学者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已提出了一些颇具研究价值的问题,例如WTO中的仲裁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问题等,但多未能做出有力有据的回答。因此,目前关于WTO仲裁制度的研究,尚待进一步探讨。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