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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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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什么是法学?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学的认识

1、刑名

(1)“刑”的本义。《说文解字》:“刑,从刀,从开,用刀砍开。”

《国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钺;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2)“法”的本义。(27页)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3)“律”的本义。

法:a 强制力、暴力、约束、压制;

b 公平、正义;

2、刑名法术之学

《史记》:“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

韩非:法家有三个研究主题:法、术、势。

3、律学。

魏晋南北朝时对法学的称谓。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二)西方文化中关于法学的认识

1、语源上看:

拉丁语:jurisprudentia

Jus: (1)法;(2)权利;(3)正义、公平。

Prudentia:(1)预见;(2)知识。

由此,关于法律的、关于权利的、关于公平、正义的知识就是法学。

2、经典文献上:

乌尔比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三)比较东西方传统文化对法学理解的差别

东方:西方:

(四)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

1、血缘宗法制度在东西方的不同命运。

2、原始民主制度在东西方的不同命运。

3、法律产生的最初过程不同。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学说

自然法学

分析实证法学

社会实证法学

(二)法律现象说

1、观点: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1)法律现象包括:

历时性的:法的产生、发展及规律

共时性的:不同制度的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

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

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作用。

(2)法学,动态上讲,是一种学术研究活动

(3)法学,静态上讲,是法学研究的成果的汇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时期

法学的启蒙期。诞生了西方最早的法哲学或法学思想,却没有出现成熟的法学。

(二)古罗马时期

法学的诞生和成熟期。

(三)中世纪时期

(四)文艺复兴时期

(五)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六)18-19世纪时期

(七)20世纪之后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建国前,中国法学的历史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

1、夏、商、西周时期:

2、春秋战国时期:

3、西汉至清代中期:

4、清末至民国: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法学的体系和分科

一法学体系的含义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注意区分法学体系、法律体系、课程体系

二法学学科的划分

(一)国外法学界的划分

1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的划分

2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的划分

3 前苏联法学家的划分

(二) 中国法学界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1 从法律部分划分的角度: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军事法学,诉讼法学。

各学科研究时又会涉及相应的法制史学和比较法学,都分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所有部门法的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又构成独立的法史学和比较法学.属于法学理论的研究范畴。

2 根据主权范围划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

3 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

理论法学:研究概念、原理、规律。

应用法学:研究法的结构、内容及解释、适用。

注:以上划分只是多种划分方式中的几种,此外还有很多不同的划分,(比如教材上)。各种划分之间会有不同程度的交叉,因而划分不是绝对的,只是出于研究、表达的方便。但一般说来,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应以法学体系的分科作为基础。

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地位

一般说来,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以“一般法”为研究对象。“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

(1)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

(2)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所处理的是法律思想,而非具体知识。研究的是法是什么,法的作用、价值是什么等问题。通过研究、概括出法学的基本范畴,适用于部门法学的研究,对部门法提供理论的指导。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理论的创新更多源于方法论的创新。新的方法论更多来于哲学领域。新的哲学理论影响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

法学也有它的方法论,法理学就提供这种方法论。

二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而非只是获取专业知识。如果只记住条文,而不知如何去适用,不能对条文加以评价、分析,那么在条文冲突、缺漏或模糊的场合,便可能会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条文处理、解决问题。并且,静态的文本中的法处于不断的变动中,如果缺乏法律思维方式上的训练,那么,就不能使所知适应社会变化。

第五节法学的研究方法(略)

一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包含两层意思

(1)研究法学所运用的方式、方法和手段

(2)对方法本身的研究

二法学研究总的方法论

————唯物辩证法

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律现象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 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马克思之前的方法论:

(1)从法本身着手。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入手。

(3)从物质生活条件入手

3 坚持联系的观点

4 坚持发展的观点

三、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论(具体方法论)

(一)价值分析方法

1 什么是价值分析

价值就是在实践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或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的一致。

从价值分析的角度看,任何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因为,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可以做和必须做的行为是正当的,有价值的;禁止做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无价值的。法律就是要明确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所以法律的运行环节就是一种价值选择的活动。

2 为什么法学研究需要价值分析的方法

反对意见:实证主义者主张价值祛除

我们的意见及理由:

(1)法学的使命

1)人类把握世界的方式有:

A从世界是什么的角度把握世界——解决事实问题

B从世界应当是什么的角度把握世界——解决价值问题

2)法学研究主要不是描述世界,而是规范世界,规定世界应当是什么样。所以,不可能回避价值判断。

3)价值祛除(中立)在法学研究中不仅是不应当的,而且是不可能的。

(2)法律与价值的联系

1)法律本身就是价值分配的一个权威性规则。

2)法律制度中本身包含着一套系统的价值标准

综上,法学研究中不可能价值祛除。

可取的态度:价值相对主义

(二)实证分析方法

1 什么是实证分析方法

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2 实证分析方法的具体形态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的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定义

一法、法律的词义

(一)法与法律

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法律: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二)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单指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

二、关于法定义的各种观点

(一)本体论角度的定义(说明法是什么)

1、规则说。法即规则

管仲:“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沈家本:“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

阿奎那:“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行为准则或尺度。”

2、命令说。法即命令。

霍布斯: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

边沁:法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

奥斯丁: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3、判决说。法即判决

格雷: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

弗兰克:就任何具体情况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

4、行为说:法即行为

布莱克: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二)起源论角度的定义

---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出

1、神意说:法即神意

2、理性说:

西塞罗: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

朱熹:法者,天下之理也。

3、意志论:法即意志或意志的反映。

卢梭: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公意的宣告。

康德:法是能使每个人的意志依据自由的普遍法则和他人的意志相协调的条件之总和。

黑格尔: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4、权力论:法即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

(三)工具论角度的定义

1、正义工具论:法是正义的工具。

塞尔苏斯:法是善良公正之术

梁启超: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2、社会控制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庞德: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

3、事业论:

富勒:法律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一)马、恩经典论述

《德意志意识形态》:

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与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

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共产党宣言》:

资产阶级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上述论述的基本精神被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作为法定义的核心要素或法定义的基础。

(二)国内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该定义的特点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法不仅是意志的体现,而且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法不仅是以利益为基础,而且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但是根据统治阶级的要求来确立和调整社会关系的。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关系

说明法是一种国家意志,国家是统治阶级意志转化为法过程的中介。国家的介入,使法具有特殊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性的约束力。统治阶级意志也得以更好地被维持和实现

3、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

指明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深入到法的背后找法的本源、揭示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即,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的创制,因此有一定的目的性。

统治阶级创制法律时,它的根本标准是自己的价值观,所以有价值取向性。而法的目的、价值是通过法的作用体现出来的。法的作用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5、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主体内容: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法定权利和义务。

调整机制: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和导向功能。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本质的含义(略)

1、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构成某一事物的各必要素的内在联系。

2、本质的特征

(1)本质是现象中一般的东西

(2)本质是事物中比较稳定的东西

(3)本质深藏在事物的内部,靠抽象思维来把握

(4)本质是多层次的、多等级的

(5)本质可以是多元的。

二、马克思主义在探索法本质过程中发现的基本事实:(略)

1、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

2、法律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上产生的。

3、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所建立的社会秩序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被统治阶级消极地接受下来的。

4、在这种秩序中,利益是不平等分配的。

5、统治阶级意志的基本内容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

三法律的本质

从以下四个角度看法律的本质

1、从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区别角度,法有国家意志性

1)法是意志的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3)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2、从阶级斗争、阶级关系的角度,法有阶级性

法反映的只能是统治阶级而非其他人的意志,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非统治阶级单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或个别成员的任性

3、从社会生存与发展的一般条件角度看,法有社会性

(1)法律也有体现全社会共同利益的属性。法某些方面具有超阶级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不是全面对立的状态。

(2)在规则、原则层面上,法律并不充满了阶级性。存在中性规则,体现全社会的共同意志。

(3)法律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中,而非体现在规则、原则中。

举例来说:法律制度——建筑物;阶级性——建筑风格;规则、原则———建筑材料

4、从法与经济因素的关系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

即,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1)生产方式对法的决定作用。体现在:

①从法的起源上看,法的产生是生产方式发展的产物。

②从法的内容上看,不同时代法律的权利、义务结构不同,源于社会生产方式在变。

③从法的实效上看,法若要真正起作用,就要求法应是强有力的。而只有体现生产方式发展趋势的法才能强有力。所以,必须使法同现存的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

④从法的演变上看,法律的重要变化大多都是与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

2)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对法的影响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法。它们对法的影响是非基本的,并且与生产方式的发达程度成反比。

第三节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节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规范:是要求人们遵守的规则。

行为规范技术规范社会规范

2、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告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3、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具有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规则为主;法律有固有的逻辑结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1、规范化的国家意志才是法律

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

2、使国家意志成为法律的方式:制定和认可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认可:是赋予社会上原有规范以法律效力的国家行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1、权利、义务的利导性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

权利是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权利可以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有利于社会的后果。如王海打假

义务也有利导性,因为许多义务意味着利益负担以及责任后果,所以它能促使人们不做法律禁止并且最终也不利于自己的事。义务是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使人们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行为。

众多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的利导性是最明显、有效的

2、法律规范的规范方式为:

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四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第四节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释义

(一)法的要素的概念

1、定义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的要素是与法的系统相对而言。在系统论中,系统是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构成的整体,要素则是组成一个整体而相互作用的部分。法的要素就是构成法的系统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部分。

2、特征

(1)个别性、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要素的分类

西方法学史上

1 分析法学派,把法律要素归结为“命令”或“规则”

2 社会法学派,把法律要素归结为: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3、自然法学派,把法律要素归结为:

“规则-原则-政策”模式

4、我国学界,把法的要素归结为:

规则-原则-概念

二、我国法的要素的划分

(一)规则

1. 什么是法律规则?

(1)定义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特点

a 微观的指导性。规则可以指引人们行为的方向和方式。

b 明确性。法律规则只有是明确的,才能指引人们的行为。但是法律规则又不可避免模糊性。因而,要求的是相对的确定性。

c可操作性。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3、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可以行为肯定性后果

应该行为否定性后果

不得行为

4、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从内容上,分为:

A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式规则

特点:强制性

B 授权性规则特点:任意性

C 权、义复合规则: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

(2)从形式特征上分:

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具体、明确、肯定,且可直接适用,而不需要加以解释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指规则的有关构成部分不很明确具体,往往需要经解释才能适用的规则。

(3)从功能上分(P36)

调整性规则:其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是指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调整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这些规则之外。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有赖于这些规则。即,没有这种规则,

便不可能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

(4)从强制性程度上分:(略)

强行性规则: 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行为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制定的行为行事

(二)原则

1、什么是原则?

(1)定义: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原则的特点:

①较宽的覆盖面。

②宏观上的指导性

③可以作为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的审判依据

④稳定性强

⑤较为模糊

2、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法律规则具体明确,法律原则笼统、模糊。

(2)适用上,法律规则只能适用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通用。

(3)规则在适用时,是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者是被遵守,或者是被违反。原则在适用时,较为灵活。

(4)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而原则交错的时候,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中的相对份量来解决。

3、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

政策性原则:使国家关于必须达到的的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方略。如:计划生育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

如:罪刑法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

基本法律原则: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具体法律领域的法律原则。

前者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后者如等价有偿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法律概念

1、什么是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即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等)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概念的功能有:

(1)表达功能

(2)认识功能

(3)提高法律科学化的功能

3、法律概念的分类

(1)涉人概念

(2)涉事概念

(3)涉物概念

4、关于概念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三、法的三要素的关系

1、法应当以规则为主体

2、在法律体系中,原则至关重要

3、概念要精确、规范和统一

第三章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

一价值的含义

(一) 价值的定义

价值就是在主、客体关系中显现出来的,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或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的一致。

1、价值是表征关系的范畴。

它反映的是人与外界物的关系。人和物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2、价值是表征意义的范畴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

(二)价值的概念分析

1、价值的主体是人。(不是物)

2、价值的客体主要是物。

3、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

4、价值的内容为“物对于人的意义”。

包括:(1)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2)人在处理客体与人的关系时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

二、法的价值的定义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一)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

1、法的价值主体是人。

2、法的价值客体是法。

3、法的价值基础包括:法的属性、人的属性、法与人之间的联系等。

(1)法的价值是以法的属性为基础的。

法的价值是法的属性的表现。法具有可以实现秩序、自由、利益、正义等价值的属

性,这种属性表现出来,就是法的价值。

(2)法的价值是以人的属性为基础的。

从人的理性和非理性这一属性来例证:

人拥有理性,能够自主地创设或运用法来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制止恶性。法是理性的产物。但人也有非理性的方面。带来社会矛盾和社会压力。人的非理性为法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人的理性为法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理性与非理性并存,构成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的重要方面。

(3)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客观基础的。

法的价值是人的属性与法的属性的契合,这一契合体现在人与法的关系中。

注意:法的价值不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客体与主体之间关系的产物。

(二)法的价值是法对于人的意义

1、法的价值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或法的价值的最基本内容,就是满足人的需要。

2、法的价值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包含着人类在法上的要求与愿望,它也属于人的理想的范畴,是人的相关思

想与行为的目标,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的法,评价着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

第二节法与利益

一利益的概念

(一)介绍庞德的利益理论

庞德根据耶林的学说,把利益的目的分为适应社会、公共和个人:

1、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2、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愿望和要求。

3、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出发,以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愿望、要求。

庞德认为,法的社会控制职能是通过“调节各种利益”,“解决不同的利害冲突”来维持社会秩序,进而保证社会利益得以实现。

庞德认为,法律的任务或作用,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

各种利益的排序方法:

经验的方法

理性的方法

诉诸于权威性观念

(二)利益的概念、特点

1、概念:

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2、特点:

(1)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

分工——需要——社会关系——利益关系

(2)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

主体对需要物的态度,在目的支配下,是主动的

(3)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人的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推动人们活动的直接动力是需要和利益。经济学家从利益的角度把人类行为理解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4)利益具有客观性

利益是需要的反映,靠客观条件辅助实现,在客观物上体现出来,所以,利益具有客观性。

二、利益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

(一)法律的产生是利益分化所致

(二)法律的内容是由利益决定的

1、在阶级社会,法律的根本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决定的;法律的具体内容是由社会共同利益决定的。

2、在非阶级社会,法律的内容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协商、调配的结果所决定。

(三)法律的发展受利益发展的影响

法律为了顺应一定形势、时代需要做出某些调整、变革。从实质上讲,这种调整和变革是立法者所代表的人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三、法对利益的作用

(一)法律调整利益的方式、方法

1、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

确认利益名目、界定利益范围、分配利益数量和质量

2、协调利益关系。

当社会利益主体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自觉、自行予以调节,或者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争端,从而使利益得到协调。

3、保障、促进利益的实现

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法律来恢复、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利益关系,弥补利益主体受到的损失,从而实现利益。

4、促进某种新生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律不能身不能创造利益,但是一定条件下,优良的法律可以促使人们自觉追求的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可以为新的社会利益关系的产生提供或创造条件。

(二)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原则

1、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

个体利益的实现应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原则。

如:《宪法》51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利益兼顾原则

处理好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利益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等。片面强调其中的某一方面都是不妥的。

3、缩小利益差异原则

法律应当在承认一定的利益差异的同时,采取适当的调节措施进行利益平衡。(贫富分化问题,弱势群体保护问题)

4、少数利益受保护原则

在过多考虑对多数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不应忽略,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应加以保护,而不可牺牲的。

(5)利益限制的衡量原则

即在因公益需要而限制公民权利时,比较因限制权利而得到的利益和失去的利益,当判断得到的利益大于失去的利益时方可进行限制。也就是说,这种限制应当是“最小范围内”的,采取最小代价的限制形式。(如,地方保护主义)

(6)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原则

在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次序安排时,依靠一定的价值判断作出。

第三节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

“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

[普洛透斯是个狡猾的海神,要想抓住他是非常困难的。他会变成各种形状:雄狮、龙、豹、大野猪、流水、枝桠繁茂的树。普洛透斯不容易被抓住,而且总在改变立场。普洛透斯是不会错的:他知道诸神的一切秘密。]

比较有影响的正义的定义式阐述有:

1、正义指一种德行

2、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

3、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

4、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5、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

6、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

7、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

(1)正义是有阶级性的

(2)正义是具体的

(3)正义是历史的产物

关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教材53页)

二、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1、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在不同的制度文化环境里,这种评价的力度是不同的。

2、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地推动作用

(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2)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4)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三、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

五种被视为“公正的”分配原则

1、无差别分配

2、按照优点分配

3、按照劳动分配

4、按照需要分配

5、按照身份分配

我国实行的是混和分配制度。

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公正性的分配。

(二)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

现代社会,法律提供的公正解决冲突和纠纷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

1、司法独立

2、回避制度

3、审判公开

4、当事人权利平等

5、审判的内容应当有法的根据和事实的根据

6、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迟误

7、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

8、律师权利

第四节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含义

不同的人们对秩序的理解和追求是不同的,以历史阶段为线索,可归纳出以下四种秩序观:

(一)等级结构秩序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中国古代.

核心都是要维护一种等级结构、特权地位,控制社会在等级差别的前提下达到秩序状态。

(二)自由、平等的秩序观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主导的是倡导一种内含着自由、平等、人道主义的秩序。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三)“社会本位”秩序观

狄冀的社会连带理论

(四)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模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在阶级社会里,秩序总是首先起着维护阶级利益的作用。

从最抽象的意义上讲,

秩序总是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秩序与无序相对。当无序状态出现时,关系的稳定性消失了、结构的有序性混淆不清了、行为的规则性和进程的连续性被打断了,偶然的和不可预测的因素不断地干扰人们的社会生活,从而使人们之间信任减少、不安全感增加。

秩序的核心是安全。法律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

二、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首先要追求的就是秩序,追求秩序是法律的基础性价值。

秩序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法律是人们对抗无序,反对专制,反对极权最重要的基础和方式。

三、法对秩序的作用

(一)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规则体系建立秩序,它把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控制合法化、制度化、具体化。

法律建立秩序的优越性在::

(1)一致性;(2)客观性

(二)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1、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性

2、法律对此的重要意义

3、建立权力运行秩序首先是建立国家权力的运行秩序

4、建立权力运行秩序必须消除专制主义、限制自由裁量权

(三)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

恩格斯:“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法对经济秩序的的确立,主要体现为:

1、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

2、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

3、调控经济活动

4、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为此,法的任务主要有:

1、确立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

2、以文明手段解决纠纷

3、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第五节法与自由

一、自由的概念

1、词源

Freedom:意为过一种无所拘束的自然生活。

Liberty : 意为从束缚中解放出来。

2、定义:

自由意为一种自主、自立、无所拘束、无所强制的状态。

由此,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

(1)自由是相对于限制和束缚而言的。自由的对立面是不自由,不自由是由于受到了束缚和限制。

(2)从人的自由是对外在束缚与限制的打破的意义上看,人的自由又蕴含着一种解脱、解放之意。

自由意味着从限制和束缚中解放出来。

3、伯林的自由观

英国思想家柏林把自由分为两个方面:

(1)积极自由:就是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自我实现。

即所谓从事……的自由,(be free to do)

(2)消极自由:就是不受他人、外在的压制、干预和束缚的状态。

即所谓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

4、马克思的自由观

(1)自由是人类的本性之一

(2)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3)实践是人类自由的基础

(4)自由是社会的,个人自由应以社会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5)自由是历史的、具体的,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阶级性

二、法律自由

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法律自由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法律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是通过法律界定、确定的自由。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第二,法律自由是法律基础上的自由,是受法律保障、维护的自由,人所享有的自由没有法律保护是无法真正实现的。

第三,法律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利往往相同,相通用。

第四,法律自由是相对的,可变的,发展的,而不是绝对的,不变的,固定的。

三、法律与自由

1.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的性、终极性)

(1)哪里没有自由,那里就没有法律。

(2)自由是法律的灵魂、精神。

(3)自由是确认法律资格,评价法律的基本尺度。

2.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1)法律必须以自由为出发点和目的,确认、维护、保障自由是法律的本性,法律不是压制、干预自由的手段,而是为了保护、扩大、实现自由。

(2)自由须有规则。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3)保障自由是所有法律的重要使命。

(4)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方式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

3.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的根据,主要有四个理论、学说:

(1)伤害原则(密尔原则):

(2)父爱主义原则(亲缘主义原则):

(3)立法伦理主义原则(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4)冒犯原则:

法律对自由的合理限制,是奠定在一定的原则基础上。一般认为,法律对自由的合理限制原则主要有:

(1)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

(2)法律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

(3)法律为了行为人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

(4)法律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

总之,法律限制自由不是任意的随便的,而是有其自身的界限和原则。否则,就是不合理的限制,就是对自由的干涉。

第六节法的价值冲突

不同法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自内部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就是法的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一)法的价值准则的冲突

1、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是维护言论自由,允许一切人对政府的重大决策更多表达自己意见,还是维护国家秩序?

学者意见:

第一种:在法上强调自由高于秩序

第二种:在法上强调秩序高于自由

2、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一致处:正义有利于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平衡,有利于创设和维护良好的秩序。

不一致:为正义而牺牲秩序,或为秩序而牺牲正义。

如:民事时效制度

(二)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1、主体自身的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例子: 东汉时,一女子赵娥杀死杀父仇人,法官在自己的价值观念上认为赵娥是正义的,但是又明知法律是要制裁的。如果放跑赵娥,实现了自己认定的正义,而又违背了作为法官必须坚持的法制。

2、主体相互的法的价值观念冲突

存在于个体与个体间、个体与群体间、群体与群体间

一问卷调查题目:

你是某大公司某事业部门主管,有一位部属最近常常迟到,而你知道他的家庭出了点问题。你认为这位部属有权要求你特别关照他吗?

A绝对有权利;B 可能有权利;C 毫无权利;

回答C的比例分别是:美国95%,德国94%,瑞典91%,英国84%,荷兰82%,奥地利82%,加拿大81%,新加坡61%,日本56%。

体现了法律与道德观念在不同国家的分布状况。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利害原则

“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2、价值等级体系原则

建立固定的、高度量化、精确化的价值等级体系。在法的价值冲突发生时,可以依据法的价值等级体系的价值等级决定价值选择,从而解决法的价值冲突。

3、价值中心原则

确立一个价值为中心价值

4、法定价值优先原则

在自身的价值认识与法定价值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依照法定价值准则。

5、适当成本原则

价值冲突时,对各种解决方案进行成本测算,实现最佳的价值取舍或最有效益的价值位列组合。

6、补偿有余原则

争取价值取舍时,得大于失。

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

第一节权力和义务释义

导语:

1、定义之难:

2、法学的斯芬克斯之谜:

3、困难的根源:

一、权利、义务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一)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概念

1、古代文献中的“权利”、“义务”

荀子: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

商殃:穷则生智而权利。

---权利意为“权势、权威”

作为词语,“义务”最早出现于汉代,但与现代的“义务”含义不同。自春秋战国以来,一直用“义”表达现代“义务”概念的含义。到清末,才有了“义务”这一明确的概念。

总而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没有积极保护正当权利、利益的观念。

2、原因:

(1)儒家传统观念的影响

(2)自然经济的影响

(3)宗法制度的影响

(4)专制制度的影响

3.西方社会为什么有“权利”观念?

西方社会则不同,商品经济产生、发展较早,法律源于契约,利于权利观念形成。西方的权利观念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但法与权利两词合一,没有形成系统理论。17世纪形成权利的理论,最早源起于古典自然法学派。

3、法律权利、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

19世纪

建国后

文革后

(二)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概念

1、古希腊--开始对正当行为、正当标准的探讨

2、古罗马--以法律来支持凡是正当的事情

3、中世纪--把“正当要求”称作“jus”

4、17、18世纪之后

--提出“自然权利”的概念

--把权利界定为“自由”或“免受干扰的条件,对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做区分

现代的权利概念越来越包含人类对自由的永恒追求,对生存的根本关怀,对人的意志和理解力的有限指导。权力和义务研究也越来月朝向人性化、理性化、科学化。

***关于义务概念

西方学者对法律义务的分析相对匮乏。对法律义务概念进行系统分析始于近代。霍布斯是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的法律约束的第一人。

二、几种重要的权利学说

(一)资格说

格老秀斯:权利是作为理性动物的人固有的道德品质,由于它,一个人有资格正当地占有某东西或正当地作出某种事情。

(二)主张说

把权利界定为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

(三)自由说

权利是自由的表达,义务则是为尊重他人的自由而产生的一种行为的必要性或自我强制性和自我约束性。

斯宾诺莎,霍布斯,康德,黑格尔

(四)利益说

权利乃是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义务则是不利、负担或实现权利主体之利益的工具。

(五)法力说

权利是法律和国家权力所保障的、人们为某种利益而从事活动或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或权力。

(六)可能性说

权利就是行为的一种可能性

(七)规范说

权利是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人的需求而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

(八)选择说

权利是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三、我们的定义

(一)定义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手段。

义务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手段

(二)对定义的理解

1、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权利、义务,或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可以从法律原则、精神中推定出来的;由此,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实在”的。

2、权利、义务的内容根据现实的社会物质、意识水平而定,具有时代色彩。

3、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是手段,不是目的。

4、权利和义务相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义务则是受动的,无可选择的。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分类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分:

(一)应有权利和义务

1、应有权利的含义

是权利的初始形态,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广义:应有权利包括一切正当的权利,即法律范围内外所有的正当权利。

狭义:应有权利指当有、而且能够有,但还没有法律化的权利。

2、“应有权利”的存在意义

(1)否定了公民只能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的观念。

(2)可以为改进权利立法提供不可缺少的评价标准和完善发展的参照。

(二)习惯权利和义务

1、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整理

一、法理学的产生条件: (一)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产生;(二)法学学科的分工;(三)法理学研究群体的出现 二、中国法理学的学术进展 1、法的本质理论 2、法治理论 3、人权理论 4、权利本位理论 5、法制现代化理论 6、法律移植论 7、本土资源论 8、法律多元论 9、法律职业理论10、法律方法论11、法律程序理论12、法律全球化理论 近几年理论热点:司法改革地方立法法治指数法律方法 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1、理论与现实脱节 2、对世界法理学的贡献小(西方法理学“殖民化”) 3、对人类知识总量的贡献小(其他学科“殖民化”) 三、法的特征 一、规范性(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二)法调整关系行为(交互行为) 第一,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第二,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第三,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二、国家意志性 (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普遍性 (一)对象的不特定性 (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三)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法具有普遍性,在本质上也是其公正性的反映。 (四)法的普遍性=法的绝对性、无限性(错) 四、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一)设定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法特有的方式 (二)权利义务的利益导向性 五、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 如何实现对权力的限制:天、神权、权力、权利、社会舆论、程序 六、可诉性 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七、权威性 四、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一)指引作用 1、侧重对本人行为 2、确定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义务——权利) (二)评价作用:侧重对他人行为评价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理学概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 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 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学与政治学的区别,一些高校也开始恢复设立法律系,开始法学研究和教育,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也就逐步发展起来了,起初是使用“法律基础理论”,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才恢复使用“法理学”这一概念。 那么,到底什么法理学呢? 国外法理学家的定义有:法理学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最理论化的学说。它是对法进行一般性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基本理论,探索法的最普遍的问题。 国内法理学家的定义也比较多,目前比较通用的观点是: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的学说。从研究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法的历史发展、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等。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午 别 - 贵州大学法学院 法本于德,行以宏道

2013级法律硕士(全日制非法学班)2014---2015第一学期课程表第17、18周为考试周全日制法硕从9月9日开始上课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寒假 1 2 9月10月11月12月1月3月一1⑧15 22 29 6 13 20 27 3 10 17 24 1 8 15 22 29 5 2 9 二 2 9 16 23 30 7 14 21 28 4 11 18 25 2 9 16 23 30 6 3 10 三 3 10 17 24 ① 8 15 22 29 5 12 19 26 3 10 17 24 31 7 4 11 四 4 11 18 25 ② 9 16 23 30 6 13 20 27 4 11 18 25 ① 8 5 12 五 5 12 19 26 ③10 17 24 31 7 14 21 28 5 12 19 26 2 9 6 13 六 6 13 20 27 4 11 18 25 1 8 15 22 29 6 13 20 27 3 10 7 14 日7 14 21 28 5 12 19 26 2 9 16 23 30 7 14 21 28 4 11 8 15 午别 任课节 教师教室次 学时 星期 上午下午晚上1―23―45-6 7-89-10 一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16周)36课 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16周)36 课时 二 国际经济法 孙志煜 逸夫楼301(3节)(5-10周) 36课时 三 学位论文写作与专题讲座 宁立标 逸夫楼301 (1-9周)18课时 法律文书写作 李卫国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国际经济法 孙志煜 逸夫楼301(3节) (5-10周)36课时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李一 丁 逸夫楼301 (10-18周)54课时 四 侵权责任法 申开琼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 李一丁 逸夫楼301 (1-18周)54课时 检查与审判实务 张建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五 律师公证实务 曾伟雄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证据法学 张玉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36课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36课时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 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 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 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

法理学(整理)

在一个民主国家,宪法是法律最重要的渊源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在民事审判中,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1)调整对象:普通法的调整对象是全方位,而衡平法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衡平法的程序简单 4)救济方法,普通法的救济只有损害赔偿,而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多样 法的一般分类: 1)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国内法和国际法 2)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以法的适用范围:实体法和程序法 经济特区的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可以单列为法的渊源 法规规制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在适用个案时,法律规制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授权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非规范性法律条文中,法律规制的三个部分可以省略,但规范性法律条文,假定部分和法律后果可以省略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国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制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部门法是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是部门法的基本构成单位。 立法体系不仅包括现行法,也包括已经废止或自行失效的 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中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法理学知识点教学文稿

法理学知识点1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 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 1参见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版。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 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13.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14.法律的正式渊源 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体现于国的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15.习惯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6.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创制的成文法。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法理学》是很多大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很多学生都感觉难学、难懂。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的认识,然后再采取适当的方法: 第一,理论大多来自人们的实践所得。由于学生大多没有实践经历或没有从法律角度观察现实的习惯,所以,对法的理论理解有难度属于在所难免!但是,为了学习具体法律必须首先解决对法的认识论问题。而法理学恰恰是能够提供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不开该课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缺失。因此,在对学习该课的期望值上,就不能定位过高。我们老师一般开玩笑说,大一学法理就是灌灌耳音。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基本的理论要点就可以了。其它的时间就是在课堂听听老师介绍各家的学说、课下看看经典的法学著作、翻翻法律类杂志。比如我在大一的时候,就看完了毛选、马恩选、《法的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罗素尼采等西方学者的代表作。 第二,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初学法理的人,总想弄明白每句话的内涵,总想对法律有个总体的认识。其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个愿望不大可能在大学第一学期实现的。任何学科的知识体系是由很多内容甚至领域构成的,法理学也是如此。大学第一学期所讲授到的内容只是法理学的一部分,特别是很多时候,也是极个别学者的一部分思想。能把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知识点搞明白就是不小的收获,对法理的理解还要靠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来体会加深。很多学生毕业实习回来,要求学校再开专题讲座,讲授法理。就是因为他们在实践中

发现了一些问题,不是法律条文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解释。为此,有的大学在最后一学期课堂教学中,再开有关法理的课,如《法学进阶》。就是一个知识理论再回炉的过程,是一个加深认识的过程。 第三,勤于思考、善于应用是学习的动力。法理学的知识是理 论性很强的体系,对理论最好的学习,就是不断将所学到的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去验证,得到验证的快乐就是学习的快乐。比如在看电影《秋菊打官司》后,想到国家制定的法和老百姓心目中的法之间的差别;看十七大报告,看到法治思想在其中的体现;等等。老师们在课堂讲授相关理论时,一般都会举实例说明。而学生,也可以将现实中的法律现象与理论相联系去思考。知识只有在应用中,才会发挥其价值。价值的体现,才会促使学生去主动学习、探索。 周末的阳光下,尤其是深秋的暖阳,忽然就催发了以上的文字。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 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 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因此法律成了我们社会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终将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这之中给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同样限制个人的行动以维护整个国家的稳定。

《宪法》学习教案

学习《宪法》教案 三年级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2、教学与方法:使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内容。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做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教学重难点 重点:让学生更了解法律,并知道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学生了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有哪些,并进行预防。 难点: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教学过程 一、引言:同学们都有八九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增无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一代寄予了无限的希望,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国家出台诸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是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通过的,1999年

1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1、法治含义我来学 自学课本第14——15页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什么基本方略? (2)什么是依法治国? (3)《宪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4)查一查,2010年度的十大法治人物都有谁?并了解他的事迹?(5)什么是法治? 2、法律为我来护航 自学课本第16——17页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分析两个事例,说明法律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2)什么是法律? (3)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怎么办? (4)《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5)作为中学生,你怎样做到遵纪守法? 3.合格公民我来做 自学课本第16——17页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与我们中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同等学力法理学

第一编 法理学 一、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1、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 是法的具体、 实 用的知识, 而是法的抽象的、 基础的理论, 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 理念的表达。 2、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首先,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法理学 所提供的科学理 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与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其 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 研究内容。 研究方法正确与否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 3、 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首先,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其次,法理学 是法学的意识形 态。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的本质性理解 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 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主的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 的根基和灵魂。 二、 简述资产阶级法理学的特征。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 平等、 人权和法治, 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 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以及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 主义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 自然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成为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 流学派。 三、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对法理学的作用不是 在个别问题和具体的细枝末节上, 于 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全局性、 他学 派的根本特征。 意义: 而是表现在如何认识法律现象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涉及关 整体性、 根本性的问题, 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不同于其 1、 马克思主义关于思维和存在, 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的理论对于认识法律现象的性 质具有认识论的 根本意义。 2、 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为理解法律现象的历史 发展,剖析法律 现象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奠定了理论框架。 3、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发 展规律提供了基本 线索。 4、 马克思主义关于普遍联系的辩证法为认识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关系, 以及认识法律现 象之间的关系给 出了整体思路。 具体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06,不定, 8 ):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第二章法的要素 08,不定, 10)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认知功能;二,构成功能。 法律概念的种类 ( 07,简答, 1):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 概括的概念。 法律概念, 其本身不是法律 规则或法律原则, 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 从这个意义上说, 法律概念不是完全 独立的法的要素,它总是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 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法律概念, 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 可以分 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 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等。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 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 05,不定, 18)。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 08,判断, 1):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条文只是法 律规则的表述形式, 二者不是一对一的关系。 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 加以表述的, 有时, 法律规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学派( 法律概念的功能

法理学专题3——运行论

法理学专题讲座三:法的运行 ●讲授内容 第一章法律职业 第二章法律程序 第三章法律方法 第四章法的运行过程 第五章法治与依法治国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 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马克思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 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 第一章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释义 ?(一)法律职业概念 ◆1、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拥有法律专业知识体系、具 备娴熟的法律技能,遵循共同职业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行业性群体。 ◆2、西方法律职业概述 ?普通法系,lawyer狭义指律师;广义指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attorney)、法官 (judge)、检察官(prosecutor)、法学教授(1aw professor),核心是律师。 ?大陆法系,法律家(jurist),取得大学法律学位,有某种荣誉地位的人。 magistracy,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 ?(二)法律职业的特征 ◆专业性: ?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知识体系 ?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基本技能 ◆自治性: ?以专业知识,依据职业伦理,自主、自律地决定自己的活动,不受外界的干涉 ?“身份的独立性”、“判断的自主性”和“行业的自律性” ◆公共性: ?事业共同体——社会性 ?伦理共同体——社会责任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 ◆1、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以法律为业的人,因为职业的接近和目标(社会正义)的一致而自然地或者通过一定制度的力量形成的职业群体。

特征: ?职业共同体——以法律为业 ?利益共同体——谋生手段 ?伦理共同体——职业伦理 ?知识共同体——法言法语 ?自治共同体——准入制度 二、法律职业的技能与伦理 ?(一)法律职业的技能 ◆1、法律思维 ?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 ?理由优于结论 ◆2、法律技术 ◆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 法律文书制作技术 ◆参考书: ?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张文显:《司法改革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陈长文:《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思考题: ?法律思维的规则。 ?法律职业化的意义。 第二章法律程序 一、法律程序释义 ◆1、概念:人们遵循的法定的时序和时限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西周的“五听”制度 ◆2、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 ?时间:时序时限空间:空间关系行为方式

法律程序(法理学)

法律程序 释义 法律程序时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普遍形态是: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要点: 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由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主体作出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与实体性法律规定一样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确定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不得违反的属性,特别是在公权力行为的领域; 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而这一决定本身经由何种过程和方式被作出。 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是针对复数的主体为做出相互关涉或共同性法律决定而设置的交涉性制度; 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前者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后者是法律行为所占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要素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前者是主体及其相互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后者是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程序本身是形式,是伴随时间而经过的活动过程和活动方式,一般体现为非人格化的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程序的形式性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时空特点、言行特点、仪式特点和器物特点方面;程序的形式性对于人们建立关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理性预期是有益的,即使在实体法不正义的情况下。其相对独立性的意义,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由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程序还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 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分配; 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 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商展开。一方面,程序为人们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统一标准模式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 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程序的分化 政党程序通过决定权的分散来限制恣意的,而决定权的分散是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体系实现的。程序的阶段性划分是一种时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程序的结构性安排是一种空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程序中的决定着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来完成决定。在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后,每一程序环节,每一角色都是以符号的形式存在,有意识地阻隔了对结果、对法律外目标的过早考虑和把握,恣意的余地被大大压缩,角色分化的结果是他们的高度职业化和专业化。 对立面的设置 程序开始于利益和意见的冲突和竞争,为了在冲突和竞争中形成法律上的决定,就必须提供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的发展方向不仅会影响整个国家法治的发展前途,而且会使受法律约束的公民对法律产生不同的认识。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吧!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篇【1】 1. 重在理解。法理学的学习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 高人指点。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对于法学专业人士常常也会感觉拿捏不准,更别说那些初来乍到的非法本零基础司考考生了。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忌讳应该是闭门造车了。想必任很多朋友捧着本法理学教材,看上几天几夜,也不见得能参透其中的要领。此时名师的指点,高人的点拨是相当有必要的。我当时就报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VIP保过班,不仅法理学老师讲得精彩,其他学科名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

底,精到的分析,都让我受益匪浅!记得扣扣是800086007,大家一定要听听看哟! 3. 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是、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4. 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法言法语,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大家不妨听一下独角兽司考网校VIP保过班的课件,几位老师对于论述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有详细的分析和讲解,很实用滴! 在掌握了好的复习方法的基础上,再针对法理学的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避免。这

普法知识培训

普法知识培训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世人皆知道这个道理,但是何谓有理,何谓无理,怎么进行区分呢?有人会说很简单啊,说得有道理的就是有理,说得没有道理就是无理。我认为不然,在现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只有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才是真正有理的;但是你违反了这个社会的法律、法规,就算你说得再怎么符合常理,你也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增强管理人员工作中的法制观念、普及与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一些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的应用于实际的工作,本节课咱们就来学习一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和大家一起进行普法教育。 一、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4、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如:物权法)、行政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一般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如: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5、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①、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DAY1 ①法学是围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②强调: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力和义务的界限,并努力使这种界限确定得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交织在一起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1、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3、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去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4、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④法学和历史学的关系:1、法律是凝结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2、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东西。3、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4、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

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⑤博登海默《法理学》、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格老秀斯《战争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论公民》、洛克《政府论》《人类理解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波斯人倍扎》、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边沁《政府片论》《刑罚与补偿理论》、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讲义》、萨维尼《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梅因《古代法》《古代法和习惯》、哈特《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富勒《法律在探讨自己》《法律的道德性》、庞德《通过法律的社控制》《法律的任务》 ⑥法理学在中国的历史走向(一)从统一发展走向多远发展与综合统一的彼此互动。(二)从既有理论走向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的相互结合。(三)从历史积淀的现实走向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的对立统一。(四)从法理学独立发展走向概括部门法学与指导部门法学并重。(五)从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向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作先锋的时代交替。 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 ⑧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大学法理学经典教案

按:这是本人从网上收集到的中南民族大学的法理学教案,具体编定者不明。因为不论从资料的详实上,还是问题的讨论深度上,这个教案都吸收了各教科书的成果,可以说很有特色,故推荐于此。当然,有些观点尚需进一步讨论! 第一章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词源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 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注正义等价值问题。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学。宋代以后,律学成为通词。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学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I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 (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当时罗马的五dafa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后来,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有人,如德国学者莱布尼茨说:法学者,权利之科学也。有的说:法学是自由的科学。有的说,法学是正义之学。) 二、法学的性质和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学问博大精深,知识体系复杂。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如神学和科学。 关于科学,也有多种分法。传统的划分方法是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即研究自然现象的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社会科学即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哲学、心理学等等。现在有一种划分方法,把科学分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综合科学、人文(精神)科学、边缘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凡是与人类社会生活有关,与人类社会关系有关,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有关的现象,都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员。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特性的社会科学,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以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试图把握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性,藉以明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文明现象的独特性,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和独特性。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学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一样具有普遍性,主要研究法及法律现象(包括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现象)。 第三,法学探索所有法律现象、整个法律现象,在类别上包含各个部门法,在运作上涉及各

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1>大家好!首先,自我介绍(我是乌鲁木齐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该所的合伙人之一··)。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能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我感到很荣幸,希望大家能与我一同轻松愉快地度过接下来的两个多小时。 <2>咱们言归正传,先来看一些今天讲座会涉及到那些方面的法律知识。今天,咱们要讨论九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法学理论,其次是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还有劳动合同法,大家看我的这个表格,在民法下面,还有几个分支,当然民法并不是仅仅包括这几个方面,我只是选取了其中一些我认为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来和大家一起学习。可能会有人有疑问,在我的表格里,合同法是属于民法的,那劳动合同法不也是讲合同吗?为什么就不属于民法呢?对于这个问题,在接下来的法学理论中就能找到答案。那么下面咱们就第法学理论的学习吧。 <3>在法学理论这一节中,咱们会见到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系,中国现代法制化进程这样几个词语。我给大家一一介绍。

<4>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首先,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其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因为它们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一定的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刑法调整国家社会的统治秩序和社会规范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下商主体和商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等等;第三,法律部门是基本确定的,又是不断变化的,在一法律部门确定后,会持续保持相对一段时间,同时随着社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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