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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鲁地税局便民办税春风暖透小微企业

平鲁地税局便民办税春风暖透小微企业

近日,在如火如荼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国家税务总局又出便民新政,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一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再扩围。该政策规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规定一是将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范围,由查账征收企业扩大到包括核定征收在内的其他企业,扩大了享受面;二是将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幅度;三是改变了以往需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季度和年度申报时直接享受优惠政策,无需事前备案,只要在年末汇算清缴时提供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即可。

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局利用广播、电视、QQ群、办税大厅公告等平台多渠道为纳税人宣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新政。据统计,我区将有50余户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获益,预计减免税额20余万元。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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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减免,开山填海,废弃土地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发﹝2014﹞27号 【发文日期】2014-03-03 【实施时间】201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征免税的认定问题 单位和个人利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不适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用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门用于生产本单位(厂)所需原材料的,比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办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改造废弃土地免税备案时纳税人应当报送的资料问题 纳税人办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县级以上(含)国土部门有关开山填海整治土地、改造废弃土地的批准性文件资料。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海域使用权证。 (三)工程施工图纸和改造前的地形地貌资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及时取得并认真核实上述备案资料,记录好开山填海和改造废弃土地的时间、进度和实际开山、填海、改造废弃土地的面积,准确确定减免期限。 三、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的执行效力问题 各市、县、区税务局在办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减免税事项时,减免税的依据以总局相关规定文件为准,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的范围。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股权后土地房产名称变更登记涉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股权后土地房产名称变更登记涉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0】414号昌江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股权后土地房产名称变更登记涉税问题的请示》(昌地税发[2010]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随之更名为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相关土地及房产名称变更登记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权发生变化而更名,其土地及房产名称随之变更的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二条“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第一条“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的规定,深圳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承受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其名下的土地及房产名称随之变更,只是产权变更登记,未发生产权转移登记,也不征契税。 四、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其名下的土地及房产名称随之变更,不属于财产转让行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 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 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 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 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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