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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摘录)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摘录)

绍学院发〔2017〕89号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以及经省市教育考试机构批准由学校承办的教育考试中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考试工作人员指出仍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3.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

4.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

5.未经许可互借文具或互问时间;

6.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8.在考场内外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9.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偷看、接受他人试题答案,或为他人偷看试卷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4.他人强拿自己试卷、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且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5.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6.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使用通讯、电子等设备作弊;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3.相互传递、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4.参与有组织作弊;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或获得课程考试成绩;

6.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抢夺、窃取、强拿试卷、答案、草稿纸;

4.使用通讯、电子等设备作弊,情节严重;

5.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6.其他应给于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

(六)累计两次考试违纪,其第二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累计三次考试违纪,其第三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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