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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A类)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A类)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A类)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A类)

APPLICATION FORM

FOR SHANGHAI GOVERNMENT SCHOLARSHIP (SGS)

Class A

申请就读学校

Institution to Apply for

申请人姓名

Name of Applicant

填表日期Date

年月日

Year Month Date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编制

Design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申请编号

No. of Application

目录

一、本申请表填写说明 (3)

Guidelines for Filling in This Application Form

二、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5)

Application Form

三、申请人保证书 (8)

Letter of Guarantee

四、所附材料情况 (9)

Materials Attached

申请表填写说明书

(序号与申请表中每一项序号相对应)

GUIDELINES FOR FILLING IN THE APPLICATION FORM (THE ORDINAL NUMBERS CORRESPOND TO THE ORDINAL NUMBERS

IN THE FORM)

本表为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A类),在填写本申请表之前请详细阅读《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A类)申请细则》,了解申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A 类)的资格条件及有关规定。

This is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Shanghai Government Scholarship (SG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Class A). Before you fill in this form, please read carefully The Administration Methods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Shanghai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nd The Details for Application for Shanghai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so as to learn about the qualifications and related regulations of applying for Shanghai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Class A)

请申请人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请用中文或英文填写此表格。请用电脑打印或用蓝色或黑色钢笔认真书写表格内容。请在所选项的框内划‘X’。不按规

定填写的申请表将视作无效。

Please read carefully the important notes below before filling in the form and complete the form either in Chinese or English. If the form is not filled in on PC, please write legibly in black or blue ink. Please indicate with‘X’in the blank chosen. Any application form that does not follow the notes will be regarded as invalid.

1、申请人所有的个人信息必须如实填写。

All personal information about the applicant must be filled in truly and correctly.

2、请列出你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的各级教育,包括中学、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各项。请随材料附上经公证的你的最高学历证明、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和学习成绩单的原件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

Please provid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all secondary, vocational, technical, undergraduate or post graduate training and qualifications you have completed or will complete. Notarized copies and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your highest education certificate, graduation and degree certificates and official transcripts of study records must be submitted together with the application form.

3、请列出你曾经从事和现在从事的工作及现任职务。

Please clarify your work experiences and your present post.

4、本项说明你的语言水平情况,尤其是汉语和英语水平。这对你来华后的课程安排及授课语言非常重要。如果你已通过语言测试,请附上成绩单复印件。请随申请表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Please state your proficiency levels of languages, especially Chinese and English, as this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arrangement of the courses and the language used for teaching after you arrive in China. If you have passed a language test, please include a copy of the results in your application materials. Please attach related proof materials.

5、请按本项提示选择与填写来华后的学习计划。

Please choose or fill in your study plan in China according to the clues given in this item.

6、请说明你从事研究的题目或基本内容,亦可以列出你希望在华学习的一些课程。这对于学校确定你的学习专业及授课教师非常重要。

Please illustrate the subject of your research or the main content of your study, you may also list some courses you want to attend in China. This is crucial for the

university to decide your major and arrange the the course tutors for you.

7、请列出你曾经发表的论文、著作、作品。

Please list your academic papers, works and artworks published, if any.

8、如果你有在华联系人,请提供,以便我们在必要时就你的申请与其联系。

Please provide the person in China in charge of your application affairs if you have so that we will contact him/her for your application affairs when necessary. 9、如果你曾在中国学习或工作过,请告知你在华的学习院校或工作单位。

If you have ever studied or worked in China, please specify your institution oremployer and time in China。

10、请填写你的亲属的基本情况。

Please fill in the general information about your family members.

11、申请人对调整奖学金申请标的的意愿。

Please state whether you consider applying for scholarship B as your another choice if you fail to get Scholarship A.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A类)

APPLICATION FORM

FOR SHANGHAI GOVERNMENT SCHOLARSHIP (SGS) CLASS A

1、申请人情况/Personal Information

护照用名/ Name as in Passport:

姓/Family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Given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Nationality: ___________ 护照号码/Passport No.: 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年/Year_______月/Month_______日/Day_______

出生地点/Place of Birth: 国家/Country:_____________ 城市/City:_____________

性别/Sex:男/Male □女/Female □

婚姻状况/Marital Status: 已婚/Married □未婚/Single □丧偶/Widowed □离异/Divorced□

母语/Native Language:_ 宗教/Religion: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当前联系地址/Present 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 ____ 传真/Fax: 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 永久通信地址/Permanent 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2、受教育情况/Education Background

学校Institutions

在校时间

Years Attended

(from/to)

主修专业

Fields of Study

毕业证书及学位证

Certificates Obtained

照片

Photo

3、工作经历/Employment Record

工作单位Employer 起止时间

Time

(from/to)

从事工作

Work Engaged

职务及职称

Posts/Academic

Status

4、语言水平/Language Proficiency

a)汉语/Chinese:

很好/Excellent □好/Good □一般/Fair □差/Poor □不会/Don’t know □

HSK 考试等级或其他汉语水平证书/ Level of HSK test or other certificates which can show your Chinese level:__ ___________________

b)英语/English:

很好/Excellent □好/Good □一般/Fair □差/Poor □不会/Don’t know □

我的英语水平可以用英语学习/I can be taught in English: 是/Yes □否/No □

c)其他语言/Other Languages:_________________水平/Proficiency:______

5、来华学习计划/Plan for Study in China

a) 本科(学士)/Undergraduate(Bachelor’s Degree) Program □

硕士学位/Master’s Degree Program □

博士学位/Doctor’s Degree Program □

b) 学习专业/Major of Study

c) 学习时间/ Duration of the Study

自/From:______年/Year______月/Month 至/To:______年/Year_____月/Month

6、拟在华学习或研究的详细内容(可另附纸)

Please Describe the Details of your Study or Research Plan in China (an extra paper can be attached if this space is not enoug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曾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著作及作品

Academic Papers, Works & Artworks Publish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在华负责你申请事务的联系人/The Person in China in Charge of Your

Application Affairs:

姓名/Name:___ ______电话/Tel:___ _____ 传真/Fax: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_

9、申请人是否曾在华学习或任职/Have you ever studied or worked in China?

是/Yes: □学习或任职单位/Institution or Employer: 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在华时间/Time in China: 自/From:_____年/Year__月/Month 至/To:____年__月/Month 否/No: □

10、申请人亲属情况/Family Members of the Applicants:

姓名/Name 年龄/Age 职业/ Occupation

配偶/Spouse ______________

父亲/Father ______________

母亲/Mother ______________

11、在本奖学金申请未获通过的情况下,你是否同意申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

府奖学金(B类)?

In case you fail to get this Scholarship A, would you agree or disagree to continue to apply for Scholarship B?

同意/ Agree □不同意/Disagree □

申请人保证书

Letter of Guarantee

1、我保证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所有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误;

I hereby affirm that all the information and materials given in this form are

true and correct.

2、我保证除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外未申请同一时间的其他中国政府

奖学金;

I ensure that besides the SGS, I have not applied for any other Chinese

government scholarships within the period I study in Shanghai.

Shanghai

3、在华期间,我将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危害中国社会秩序的、

与本人来华学习身份不符合的活动;

During my stay in China, I shall abide by the laws and decree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will not participate in any activities which are deemed to be adverse to the social order of China and are inappropriate to my capacity as a student.

4、我在享受奖学金期间不无故要求变更学校和所学专业;

During the period of my getting SGS, I shall not apply for any changes of institution and specialty of study without valid reasons.

5、在学期间,我将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全力投入学习和研究工作。尊重

学校的教学安排;

During my study in China, I shall abide by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host university, concentrate on my studies and researches, and follow the teaching programs arranged by the university.

6、我将按照规定参加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

I shall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 of the annual assessment of SGS status as

required.

7、我将按规定期限修完学业,按期回国,不无故在华滞留;

I shall return to my home country as soon as I complete my scheduled

study program in China, and will not extend my stay in China without valid reasons.

8、如违反上述保证而受到中国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惩处,我愿意接受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中止或取消奖学金及其它相应的处罚。

If I am judged by the Chinese laws and decrees and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university as having violated any of the above, I will not lodge any appeal against the decision of SGS administration on suspending, or withdrawing my scholarship, or other corresponding penalties.

申请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Applicant:

日期/Date: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此签名,申请无效/The application is invalid without the applicant’s signature)

所附材料情况

(请在所附附件前划‘X’标明)

Materials Attached (Please Indicate with ‘X’in the Bracket.)

□本人护照复印件/A Copy of the Passport.

□两封推荐信/Two 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

□本人最后学历成绩单复印件(须公证)/Transcript of Study Records of the Most Advanced Studies (Notarized Photocopy).

□本人最后学历证书复印件(须公证)/Certificate of the Most Advanced Studies (Notarized Photocopy).

本科/Bachelor’s Degree □硕士/Master’s Degree □博士/Doctor’s Degree □

其它/Others □

□来华学习计划/ Study Plan in China.

□所发表的文章等/ Articles or Papers Published.

□美术作品(本人作品彩照六张)、音乐作品(本人音乐作品盒式录音带一盘)(只限申请美术和音乐专业的申请人)/Examples of Artworks (6 color pictures) or Music Work (1 audio tape) (Only for the applicants applying for Fine Arts and Music).

□其它附件(请列出)/Other Attachments (A List Is Need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 每份申请材料最多不超过20页,请全部使用A4纸。

Each set of the complete materials should not exceed 20 pages. Please use A4 size paper.

(2) 无论本奖学金申请是否被批准,所有申请材料恕不退还。

Whether the application for SGS is approved or not, all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will not be returned.

材料粘贴处/Attach your Materials Here: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9 【实施时间】2010-08-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2009)70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

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其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通知) 浦高府〔2007〕30号 关于印发《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工作意见》、《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将《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工作意见》、《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村建房工作意见通知 高桥镇政府办公室2007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40份)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 工作意见 一、高桥镇政府城镇建设管理科(以下简称城建科)在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的建房受理与初审。 二、我镇农村个人建房原则上不再下达使用耕地计划指标,农村个人建房应在核定宅基地范围内建造。 三、因国家建设、集镇规划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自然村改造和中心村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的,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四、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户向常住户口或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成员、原有全部房屋、拆除、保留、申请建房的间数、层数、面积,详细标出建房的图样尺寸、外包占地面积,并标出宅基地四周的尺寸和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与邻居合用的通道、场地,以及四邻签署的同意意见。 2、申请人姓名以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为准,户口分户的以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为主。 3、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申请后,应实地调查,认真审核,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城建科审核批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

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

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二)市政府督查室 (三)建议提案处 (四)综合处 (五)区政处 (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 (七)应急管理协调处 (八)政府信息公开处 (九)电子政务办公室 (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 (十一)后勤管理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负责船舶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加 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9.05.23 【实施日期】2009.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 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落实。各单位6月底以前要就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下半年区府办将会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抽查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有关单位,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一、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规定的工作任务按责任单位分为两类:一类责任单位是市级机关,新区相对应的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市级机关沟通,按照市级机关的统一部署认真执行;另一类责任单位是区县政府,根据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任务分工表(附后),各有关单位要抓紧研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采取措施,把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本单位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将2009年5月1日以后产生的公文类信息向浦东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目录备案。按照《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文类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目录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向市主管机关备案。 三、网上办理依申请公开案件 各单位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办理所有依申请公开的案件(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现场、来信、传真等各种形式申请的案件),实行网上办理、网上监管。 四、及时、规范地在网上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单位要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网上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规范的栏目进行分类。 五、按时、准确填报月度统计报表。 各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在系统中填报月度统计报表,由新区信息委汇总数据,向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本市居民供水水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截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自来水市南、市北公司和浦东威立雅公司服务范围内(涉及9个中心城区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的部分地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为2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0.6亿平方米,非商品房1.4亿平方米。这些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筑材质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易造成对自来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加上部分区域供水体制分割,导致管理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 自2007年起,本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近6000万平方米,取得较好实效。当前,继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呼声强烈,此项工作也被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重点工作。 继续推进全市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理顺管理体制,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上述区域内剩余1.4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其中,杨

政府工作报告2015-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02月02日08:08 来源:解放日报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上海市市长杨雄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4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全力以赴深化改革开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全面开展。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新一轮31项对外开放措施,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一批监管新措施,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运行。推出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等金融创新举措,设立一批面向国际的要素市场,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改革有序推进。建立六项基础性制度,加强开放环境下的专业监管,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实施自贸试验区条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为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了新途径、积累了新经验。 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率先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再制造产业发展等创新试点。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把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制定实施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配套政策,建成国资流动平台,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出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建成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9.05.29 【实施日期】2009.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的通 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已经同意浦东新区审计局制订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01年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稽查,是指由新区审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审计方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过程以及主要环节的检查活动,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监督,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必要的制约机制。 第三条列入新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全额或部分使用新区政府预算内财力、预算外财力、政府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稽查。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新区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稽查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稽查对象。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动拆迁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稽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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