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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申请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提出辞职申请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提出辞职申请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提出辞职申请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孙先生问,他于1996年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长年加班,十年来基本上每周都加一天班,每个月还要值两次班,可公司从未发放过加班工资。今年10月份,以公司未发放加班工资为由申请辞职,请问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按规定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到百分之三百不等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的是六十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没有拒付或劳动者没有实际追偿的情形下一般是保护一年的加班工资,你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十年的加班工资是很难得到支持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辞职的,除非是被迫辞职的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否则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被迫辞职包括: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中关于赔偿金、补偿金的规定

有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指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值。” 3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4 《违反和接触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汇总7篇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汇总7篇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汇总7篇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1 申请人:住所地:法宝代表人: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1)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2)该份证据为“20xx 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吴丁亚律师提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

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

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怎样 的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个别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等同于规模裁减人员为: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二、企业该如何合法裁员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企业裁员法定条件 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

浅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浅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以某公司诉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 【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限制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应当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帮助的义务化或法定化,其具有帮助性、义务性、基准性三大特征,该理论对于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劳动条件 【keywords】Labor Contracts Law ; Economy compensates gold ; Working conditions 一、问题提出与思路设定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发展,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多发,其中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成为关注焦点。《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更加详尽。经济补偿金作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更好的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然而,理论上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仍存在争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在实务运用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需要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和界定,陈某某合同纠纷案①的特殊就在于,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根据对经济补偿金性质的界定来分析劳动者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本文即要通过陈某某合同纠纷案,分析、界定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二、案情及诉讼过程 某公司诉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5746号 ①陈某某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5746号

仲裁申请书模板合集九篇

仲裁申请书模板合集九篇 仲裁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x 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万元,工程设计合同仲裁申请书范本。 2、裁决被申请人按每日发生的违约金为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为元,违约金总额从逾期付款之日计至实际付款日。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下称“原合同”,见证据2),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安置用房项目的工程设计。原合同对设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合同第8。7

款还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原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设计义务并将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交付予被申请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经相关主管部门及审查所审查合格,合同范本《工程设计合同仲裁申请书范本》。(见证据3)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工程设计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见证据7)。补充协议表明:由于规划调整,主管机关将项目地块东面的用地划拨给被申请人,根据主管机关有关文件的要求及被申请人的意见,对新增用地设计的同时,需对原项目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协议规定: 1、设计取费:新增用地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费标准,需增补设计费万元;本次设计需对原一期设计作重大调整,调整的工作量占原设计工作量的 %,需增补设计费万元;补充协议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总设计费合计万元;原合同仍按原约定履行。(见补充协议第一条) 2、付款进度:补充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该协议总设计费的10%即万元作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复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图提交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65%即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万元。(见补充协议第三条) 3、补充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参照设计合

最新关于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新关于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选择离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因为其它劳动者自身原因离职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十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典型的做法比如给员工放假、待岗,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上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或者打12333咨询。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漏缴社保项目的,均为未依

法缴纳。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假等等。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其中,1-8种情形劳动者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第9-10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劳动者解除劳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与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网友回答 2014-11-17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可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3、合同“年终十三薪”是否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有条件的计算在内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4、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详细)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の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の,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の,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の,经济补偿金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前后の分段计算,以及新旧法律の封顶限制问题,使得经济补偿金の计算问题远比想象の那么简单。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の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の分段计算精神进行了细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计算の问题。在当前经济补偿金计算混乱の情况下,本文认为上海の规定对全国具有很好の参考价值。 (1)《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の相关法律法规の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の情况,且劳动者の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の,经济补偿金の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の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の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の工资收入”情形の,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の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の工资收入”情形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の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の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の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の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の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以上提到の“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の平均工资,“工资”是劳动者の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の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の,按照实际工作の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跨越2008.1.1 の分段计算及封顶限制の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a、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且都未遇到年限封顶の情况下,经济补偿金の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本人平均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年限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の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超过了上年度当地颁布の平均工资の三倍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の工作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③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案例: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部需搬迁到外省市,B作为生产部の一员,不愿意去外省市工作,又不愿意变换工作,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该公司于2009年3月解除与Bの劳动关系,B于1990年进入公司,月工资4000元。 案例中该服装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与B解除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の情形,B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の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不受“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の工资收入”の限制,按实际工龄计算。B于1990年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按18个月计算。Bの月工资为4000元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の三倍,所以B经济补偿金の计算基数为4000元。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Bの经济补偿金为:4000×19.5=78000元。

双倍工资仲裁申请书范本

双倍工资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支付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 年_____ 月____ 日期间加 班费 ___ 元及加班费 %的经济补偿金_______ 元; 2、支付____ 年__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_______ 元;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__ 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受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工资为每月元;工作时间为每日的至 ______ ,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被申请人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______ 年月_____ 日至 __ 年_________ 月_____ 日双方签订 了书面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起被申请人再未与申请人签书面劳动合同,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 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

贵委,请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_ _ 月____ 日 风险提示: 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合理与不合理讲解知识分享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合理与不合理讲解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合理与不合理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一般来讲,经济补偿金是在不可归责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尤其是经济性裁员时,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XX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确立了我国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与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在两个方面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一是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主要表现在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仍要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对于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有了强制的“封顶”规定。通过这学期对劳动法的学习,我发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这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得到很大的保障,使劳动者可以得到相应的失业救济或缓冲资金,但是经济补偿金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进一步

完善,经济补偿金与其它规定的衔接还存在一些弊端,在计算上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 首先,“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于劳动者都相对有不公平的地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其权益都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应得到更多的保护,但是却不能违背公平原则。《劳动合同法》确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制度,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对于劳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用人单位在无任何过失或者过错的情况下还要给付补偿金等于对于用人单位的惩罚,无疑使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劳动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对于单位的所做的贡献的一定形式的补偿,但作为用人单位辞退一些不能胜任所在岗位职务的人员,完全符合公平原则,,甚至对于一些不能给公司带来效益的员工,单位基于效益的原理也只能对其进行辞退。 这种情况法规概括的用“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致使双方的用工关系受到很大限制,用工单位必须基于总体利益来衡量员工的辞退,这样无疑使一部分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2018最新双倍工资仲裁申请书范本

2018最新双倍工资仲裁申请书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申请事项: 1、支付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加班费_____元及加班费____%的经济补偿金_____元; 2、支付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______元;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受聘到被申请人处________工作,工资为每月______元;工作时间为每日的_______至_______,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被申请人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被申请人再未与申请人签书面劳动合同,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委,请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2020年辞职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详细讲解)

2020 年辞职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详细讲解)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问题,很多人对此感到困惑,不知如何下手。下面我就这个问题做个实务分析,希望大家能看得明白:) 一、为何要分段计算?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计算规则有所不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当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 年1 月1 日前后,在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时,会出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算法需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为便于理解,以下分析以新法和旧法来区分2008 年1 月1 日前后。 关于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对此进行了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分段计算的法律依据了。 既然要分段计算,那就必须了解新旧法的计算规则有何不同。我们都知道,决定经济补偿金数额取决于两个指标,一个是工资基数,一个是工作年限。简单来说,经济补偿金数额=工资基数x 工作年 限。 二、新法下的计算规则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主要是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上述条文规定,可归纳为两种算法,一种普通算法,一种特别算法。 (一)普通算法: 1、工资基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 2、计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特别算法: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执行特殊算法,即:工资基数为社平工资3 倍,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 年,实行双限。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全)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基数:劳动者的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并设定了劳动者月工资的下限,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根据基数实行封顶 《劳动合同法》对月工资较高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作出一定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 2.《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年限: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上海地方规定,不满6

个月的,不计算经济补偿金)。 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按法定情形实行年限封顶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两种情形下(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3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从上可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上区别很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根据法定情形实行十二年封顶,施行后根据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实行经济补偿金年限和基数双封顶制度。然而现实中,大量存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却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9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实行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计发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仲裁申请书8则_范文完整版

《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一): 申请人:市钢窗厂。住所地: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厂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元。 二、赔偿损失费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13月2日,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贴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省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状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市钢窗厂 20年11月18日 附:1、本仲裁申请书副本1份 2、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 仲裁申请书(二):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 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 *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 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07年12月28日, 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 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 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带给我的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 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 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 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 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 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能够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 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08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 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 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 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 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 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 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名) 年月日 仲裁申请书(三): 申诉人:x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详细计算过程】(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725-23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详细计算过程】(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详细计 算过程】(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0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

经济补偿金仲裁申请书

经济补偿金仲裁申请书 经济仲裁申请书是经济纠纷当事人的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请求仲裁与他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的申请文书。下面是整理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经济补偿金)一 申诉人:马勤玉,男,汉族,39岁,系常熟市XX公司职工,住沙家浜镇老街68号。 电话: 被诉人:常熟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AAAA ,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沙家浜镇。 仲裁请求: 一、由被诉人承担经济补偿金7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3年到茂盛工具厂上班,从事专业的拉丝工作,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约定每月保底工资是1000元,到了2009年6月30日,被诉人关闭了拉丝车间,要求申诉人到另一个车间参加劳动,可是申诉人根本不会操作,无法适应新的工种。 因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发生了的变更,改变了原有工种,造成了劳动合同中止。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补偿标准为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现在申诉人在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应得到7个月的平均工资。 即7*1000元=7000元的补偿金。 在签定劳动合同后,被诉方一直没有给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建立用工关系,必须要签定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 至此,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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