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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gma详细解释(1)

#pragma详细解释(1)
#pragma详细解释(1)

#Pragma是预处理指令,它的作用是设定编译器的状态或者是指示编译器完成一些特定的动作。#pragma指令对每个编译器给出了一个方法,在保持与C和C ++语言完全兼容的情况下,给出主机或操作系统专有的特征。依据定义,编译指示是机器或操作系统专有的,且对于每个编译器都是不同的。

其格式一般为: #Pragma Para

其中Para 为参数,下面来看一些常用的参数。

(1)message 参数。Message 参数是我最喜欢的一个参数,它能够在编译信息输出窗口中输出相应的信息,这对于源代码信息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其使用方法为:

#Pragma message(“消息文本”)

当编译器遇到这条指令时就在编译输出窗口中将消息文本打印出来。

当我们在程序中定义了许多宏来控制源代码版本的时候,我们自己有可能都会忘记有没有正确的设置这些宏,此时我们可以用这条指令在编译的时候就进行检查。假设我们希望判断自己有没有在源代码的什么地方定义了_X86这个宏可以用下面的方法

#ifdef _X86

#Pragma message(“_X86 macro activated!”)

#endif

当我们定义了_X86这个宏以后,应用程序在编译时就会在编译输出窗口里显示“_X86 macro activated!”。我们就不会因为不记得自己定义的一些特定的宏而抓耳挠腮了。

(2)另一个使用得比较多的pragma参数是code_seg。格式如:

#pragma code_seg( [\section-name\[,\section-class\] ] )

它能够设置程序中函数代码存放的代码段,使用没有section-name字符串的#pragmacode_seg可在编译开始时将其复位,当我们开发驱动程序的时候就会使用到它。

(3)#pragma once (比较常用)

只要在头文件的最开始加入这条指令就能够保证头文件被编译一次,这条指令实际上在VC6中就已经有了,但是考虑到兼容性并没有太多的使用它。

(4)#pragma hdrstop表示预编译头文件到此为止,后面的头文件不进行预编译。BCB可以预编译头文件以加快链接的速度,但如果所有头文件都进行预编译又可能占太多磁盘空间,所以使用这个选项排除一些头文件。

有时单元之间有依赖关系,比如单元A依赖单元B,所以单元B要先于单元A编译。你可以用#pragma startup指定编译优先级,如果使用了#pragma package(smart_init) ,BCB 就会根据优先级的大小先后编译。

(5)#pragma resource \*.dfm\表示把*.dfm文件中的资源加入工程。*.dfm中包括窗体

外观的定义。

(6)#pragma warning( disable : 4507 34; once : 4385; error : 164 )

等价于:

#pragma warning(disable:4507 34) // 不显示4507和34号警告信息

#pragma warning(once:4385) // 4385号警告信息仅报告一次

#pragma warning(error:164) // 把164号警告信息作为一个错误。

同时这个pragma warning 也支持如下格式:

#pragma warning( push [ ,n ] )

#pragma warning( pop )

这里n代表一个警告等级(1---4)。

#pragma warning( push )保存所有警告信息的现有的警告状态。

#pragma warning( push, n)保存所有警告信息的现有的警告状态,并且把全局警告

等级设定为n。

#pragma warning( pop )向栈中弹出最后一个警告信息,在入栈和出栈之间所作的

一切改动取消。例如:

#pragma warning( push )

#pragma warning( disable : 4705 )

#pragma warning( disable : 4706 )

#pragma warning( disable : 4707 )

//.......

#pragma warning( pop )

在这段代码的最后,重新保存所有的警告信息(包括4705,4706和4707)。

(7)pragma comment(...)

该指令将一个注释记录放入一个对象文件或可执行文件中。

常用的lib关键字,可以帮我们连入一个库文件。

(8)·通过#pragma pack(n)改变C编译器的字节对齐方式

在C语言中,结构是一种复合数据类型,其构成元素既可以是基本数据类型(如int、long、float等)的变量,也可以是一些复合数据类型(如数组、结构、联合等)的数据单元。在结构中,编译器为结构的每个成员按其自然对界(alignment)条件分配空间。各个成员按照它们被声明的顺序在内存中顺序存储,第一个成员的地址和整个结构的地址相同。

例如,下面的结构各成员空间分配情况:

struct test

{

char x1;

short x2;

float x3;

char x4;

};

结构的第一个成员x1,其偏移地址为0,占据了第1个字节。第二个成员x2为short 类型,其起始地址必须2字节对界,因此,编译器在x2和x1之间填充了一个空字节。结构的第三个成员x3和第四个成员x4恰好落在其自然对界地址上,在它们前面不需要额外的填充字节。在test结构中,成员x3要求4字节对界,是该结构所有成员中要求的最大对界单元,因而test结构的自然对界条件为4字节,编译器在成员x4后面填充了3个空字节。整个结构所占据空间为12字节。更改C编译器的缺省字节对齐方式

在缺省情况下,C编译器为每一个变量或是数据单元按其自然对界条件分配空间。一般地,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来改变缺省的对界条件:

·使用伪指令#pragma pack (n),C编译器将按照n个字节对齐。

·使用伪指令#pragma pack (),取消自定义字节对齐方式。

另外,还有如下的一种方式:

· __attribute((aligned (n))),让所作用的结构成员对齐在n字节自然边界上。如果结构中有成员的长度大于n,则按照最大成员的长度来对齐。

·__attribute__ ((packed)),取消结构在编译过程中的优化对齐,按照实际占用字节数进行对齐。以上的n = 1, 2, 4, 8, 16... 第一种方式较为常见。

应用实例

在网络协议编程中,经常会处理不同协议的数据报文。一种方法是通过指针偏移的方法来得到各种信息,但这样做不仅编程复杂,而且一旦协议有变化,程序修改起来也比较麻烦。在了解了编译器对结构空间的分配原则之后,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特性定义自己的协议结构,通过访问结构的成员来获取各种信息。这样做不仅简化了编程,而且即使协议发生变化,我们也只需修改协议结构的定义即可,其它程序无需修改,省时省力。下面以TCP协议首部为例,说明如何定义协议结构。

其协议结构定义如下:

#pragma pack(1) // 按照1字节方式进行对齐

struct TCPHEADER

{

short SrcPort; // 16位源端口号

short DstPort; // 16位目的端口号

int SerialNo; // 32位序列号

int AckNo; // 32位确认号

unsigned char HaderLen : 4; // 4位首部长度

unsigned char Reserved1 : 4; // 保留6位中的4位

unsigned char Reserved2 : 2; // 保留6位中的2位

unsigned char URG : 1;

unsigned char ACK : 1;

unsigned char PSH : 1;

unsigned char RST : 1;

unsigned char SYN : 1;

unsigned char FIN : 1;

short WindowSize; // 16位窗口大小

short T cpChkSum; // 16位TCP检验和

short UrgentPointer; // 16位紧急指针

};

#pragma pack() // 取消1字节对齐方式

指定连接要使用的库

比如我们连接的时候用到了WSock32.lib,你当然可以不辞辛苦地把它加入到你的工程中。但是我觉得更方便的方法是使用#pragma 指示符,指定要连接的库:

#pragma comment(lib, "WSock32.lib")

附加:

每种C和C++的实现支持对其宿主机或操作系统唯一的功能。例如,一些程序需要精确控制超出数据所在的储存空间,或着控制特定函数接受参数的方式。#pragma指示使每个编译程序在保留C和C++语言的整体兼容性时提供不同机器和操作系统特定的功能。编译指示被定义为机器或操作系统特定的,并且通常每种编译程序是不同的。

语法:

#pragma token_string

“token_string”是一系列字符用来给出所需的特定编译程序指令和参数。数字符号“#”必须是包含编译指令的行中第一个非空白字符;而空白字符可以隔开数字符号“#”和关键字“pragma”。在#pragma后面,写任何翻译程序能够作为预处理符号分析的文本。#pragma 的参数类似于宏扩展。

如果编译程序发现它不认得一个编译指示,它将给出一个警告,可是编译会继续下去。

为了提供新的预处理功能,或者为编译程序提供由实现定义的信息,编译指示可以用在一个条件语句内。C和C++编译程序可以识别下列编译程序指令。

alloc_text comment init_seg* optimize

auto_inline component inline_depth pack

bss_seg data_seg inline_recursion pointers_to_members*

check_stack function intrinsic setlocale

code_seg hdrstop message vtordisp*

const_seg include_alias once warning

*仅用于C++编译程序。

Windows在一个Win32程序的地址空间周围筑了一道墙。通常,一个程序的地址空间中的数据是私有的,对别的程序而言是不可见的。但是执行STRPROG的多个执行实体表示了STRLIB在程序的所有执行实体之间共享数据是毫无问题的。当您在一个STRPROG窗口中增加或者删除一个字符串时,这种改变将立即反映在其它的窗口中。

在全部例程之间,STRLIB共享两个变量:一个字符数组和一个整数(记录已储存的有效字符串的个数)。STRLIB将这两个变量储存在共享的一个特殊内存区段中:

#pragma data_seg ("shared")

int iTotal = 0 ;

WCHAR szStrings [MAX_STRINGS][MAX_LENGTH + 1] = { '\0' } ;

#pragma data_seg ()

第一个#pragma叙述建立数据段,这里命名为shared。您可以将这段命名为任何一个您喜欢的名字。在这里的#pragma叙述之后的所有初始化了的变量都放在shared数据段中。第二个#pragma叙述标示段的结束。

对变量进行专门的初始化是很重要的,否则编译器将把它们放在普通的未初始化数据段中而不是放在shared中。

连结器必须知道有一个「shared」共享数据段。在「Project Settings」对话框选择「Link」页面卷标。选中「STRLIB」时在「Project Options」字段(在Release和Debug设定中均可),包含下面的连结叙述:

/SECTION:shared,RWS

字母RWS表示段具有读、写和共享属性。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用DLL 原始码指定连结选项,就像我们在STRLIB.C那样:

#pragma comment(linker,"/SECTION:shared,RWS")

共享的内存段允许iTotal变量和szStrings字符串数组在STRLIB的所有例程之间共享。因为MAX_STRINGS等于256,而MAX_LENGTH等于63,所以,共享内存段的长度为32,772字节-iTotal变量需要4字节,256个指针中的每一个都需要128字节。

在Win16环境中,DLL的全局数据对每个载入它的进程来说都是相同的;而在Win32环境中,情况却发生了变化,DLL函数中的代码所创建的任何对象(包括变量)都归调用它的线程或进程所有。当进程在载入DLL时操作系统自动把DLL地址映射到该进程的私有空间,也就是进程的虚拟地址空间,而且也复制该DLL的全局数据的一份拷贝到该进程空间。也就是说每个进程所拥有的相同的DLL的全局数据,它们的名称相同,但其值却并不一定是相同的,而且是互不干涉的。因此,在Win32环境下要想在多个进程中共享数据,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设置。在访问同一个Dll的各进程之间共

享存储器是通过存储器映射文件技术实现的。也可以把这些需要共享的数据分离出来,放置在一个独立的数据段里,并把该段的属性设置为共享。必须给这些变量赋初值,否则编译器会把没有赋初始值的变量放在一个叫未被初始化的数据段中。

#pragma data_seg预处理指令用于设置共享数据段。例如:

#pragma data_seg("SharedDataName")

HHOOK hHook=NULL;

#pragma data_seg()

在#pragma data_seg("SharedDataName")和#pragma data_seg()之间的所有变量将被访问该Dll的所有进程看到和共享。再加上一条指令

#pragma comment(linker,"/section:.SharedDataName,rws"),

那么这个数据节中的数据可以在所有DLL的实例之间共享。所有对这些数据的操作都针对同一个实例的,而不是在每个进程的地址空间中都有一份。

1.#pragma data_seg()一般用于DLL中。也就是说,在DLL中定义一个共享的,有名字的数据段。最关键的是:这个数据段中的全局变量可以被多个进程共享。否则多个进程之间无法共享DLL中的全局变量。

2.共享数据必须初始化,否则微软编译器会把没有初始化的数据放到.BSS段中(未初始化全局变量和静态变量区域),从而导致多个进程之间的共享行为失败。

3.你所谓的结果正确是一种错觉。如果你在一个DLL中这么写:

#pragma data_seg("MyData")

int g_Value; // Note that the global is not initialized.

#pragma data_seg()

DLL提供两个接口函数:

int GetValue()

{

return g_Value;

}

void SetValue(int n)

{

g_Value = n;

}

然后启动两个进程A和B,A和B都调用了这个DLL,假如A调用了SetValue(5); B接着调用int m = GetValue(); 那么m的值不一定是5,而是一个未定义的值。因为DLL中的全局数据对于每一个调用它的进程而言,是私有的,不能共享的。假如你对g_Value进行了初始化,那么g_Value就一定会被放进MyData段中。换句话说,如果A调用了SetValue(5); B接着调用int m = GetValue(); 那么m的值就一定是5!这就实现了跨进程之间的数据通信!

下面看一个实际应用,用共享数据来统计应用程序启动的次数,并作相应的处理。

在应用程序的入口处:

//控制应用程序只能启动一次

#pragma data_seg("flag_data")

int count=0;

#pragma data_seg()

#pragma comment(linker,"/SECTION:flag_data,RWS")

程序中:

if(count>1)

{

MessageBox("已经启动了一个应用程序","Warning",MB_OK); return FLASE;

}

count++;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民法学1试卷号2097)

法学专业民法学(1)模拟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按份共有 2.房屋典权 3.民事法律事实 4.监护 5.法定代理 6.法人 二.填空(每空1分,共23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和。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停止的活动。 7.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委托代理和三类。8.《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或起计算。 9.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和。 10.以占有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将不法占有分为和。11.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和两种。 12.《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内容 5.公民死亡即丧失法律上的人格,随之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 A.遗嘱发生效力 B.财产开始继承 C.债权债务消灭 D.婚姻关系消灭 6.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违约或侵权 D.依法宣告破产 7.自阿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行为的附属要件,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 C.条件是法定而非当事人议定的 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8.《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9.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 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 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

汉语言文字学基础2名词解释和简答题部分

汉语言文字学基础2 名词解释和简答题部分 省形:指汉字形声字的形符在形体结构上笔画有所省略。如乔字“从夭从高省”。 省声:指汉字形声字的声符为某字的省略如:炊,从火,吹省声。 异文:凡同一书的不同版本,或不同的书记载同一事物而字句互异,包括通假字和异体字,都称异文。 《说文解字》 简称《说文》,是我国第一部分析字形、说解本义、辨识音读的字典,也是我国古代最重要的文字训诂著作之一。作者东汉许慎。作者总结了汉字构造的“六书”理论。该书首创部首法排检法,所收9353个汉字(另有重文1163)依据540个部首分部排列;通过分析字形探求字的本义。 说文四大家 段玉裁金坛人《说文解字注》 朱俊声吴县人《说文通训定声》 桂馥曲埠人《说文解字义证》 王筠安丘人《说文句读》、《说文释例》 转注: 转注者,建类一首,同义相受,考老是也。由于许慎定义模糊,对专注的理解分歧很大。南唐徐锴、清代江声等人主以同部为转注,戴震、段玉裁等人主以互训为转注,朱俊声主以引申为转注。 四体二用: 六书中象形、指事、会意、形声是造字之法,能创造新字。转注和假借是对已有汉字的运用,是用字之法。 古今字: 一种纵向的历时的同词异字现象,即同一个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用不同的字来表示,就形成古今字。前一个时代所用的字称为“古字”,后一个时代所用的字称为“今字”。 异体字: 指在任何情况下,只是字形不同而音义完全相同的字。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换,而词义不发生歧义。 通假字: 就是古代文献中本有其字不用,而用与之形体不同,意义不同,只是声音相同或相近的另一字代替其意义。 六书: 一曰指事,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现意,上下是也。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电大民法学1(已排好)

一、名词解释 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5.民事义务:是指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6.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7.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9.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10.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11.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14.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15.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16.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7.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18.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那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9.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0.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2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2.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 1.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 6.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不同,分为延续期限和解除期限。 7.《民法通则》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10.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1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 1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1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17.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18.《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9.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以占有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以将不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1.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种。 22.《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_财产所有_关系和_财产流转_关系。 24.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_组织_和_个人_不得侵犯。25.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_支配_权、_请求_权、_抗辩_权和_形成_权。26.民法上的死亡分为_生理死亡_和_宣告死亡_。 27.《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_资金_、_实物__、__技术_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效灭。 29.《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_追缴_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_国家_、_集体_所有或返还_第三人_。 30.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_ 不可抗力_;(2)_其他障碍_。 31.担保物权主要包括:_抵押_权、_质押_权和_留置_权。 32.财产所有权形式可以分为_单独所有_和_共有_两种。 33.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_法律形式_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34.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_管理_和_使用_。 35.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_登记机关_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36.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_符合所附条件_时生效。 37.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_被代理人_和_代理人_负连带责任。 38.诉讼时效按其适用的范围可分为_普通诉讼时效期间_和__特殊诉讼时效期间_。 39.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_自我保护__和_诉讼_保护。 40.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__原始取得_和__继受取得_两种。 41.占有分为_所有人占有_和_非所有人占有_两种情形。 42.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后,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它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3.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_占有_、_使用_、__收益_的权利。 4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_主体_、_内容_、_客体_三个要素。 45.民法通则规定_16周岁__以上_不满18周岁_的公民,以__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_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__法人成立时_产生,到__法人终止时_终止。 4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__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_和_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_两种。 48.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_口头形式_、_书面形式_、_推定形式_、_沉默形式_。 49.民法上的期限,依确定根据,可分为_法定期限_、_指定期限_、_意定期限_。 50.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__原始取得__与_继受取得_。 51.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_天然孳息_与_法定孳息_两种。 52.物权分为_所有权_和_其他物权_。 53.公民从_出生时_到_死亡时_,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三、选择题 1.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定期间应自( D )起计算。 A.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之日 B.失踪人最后离开居所之日 C.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 D.战争结束之日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 A )。 A.企业法人 B.国家机关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3.某纺织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 B )。 A.党委书记 B.厂长 C.工会主席 D.副厂长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C )。 A.诺成性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是( BC ) A.没收 B.买卖合同 C.赠与 D.取得孽息 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 ABC )。 A.股票 B.支票 C.本票 D.发货票 7.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 ABD ) A.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B.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C.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8.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 ABCD )。 A.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B.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C.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 D.共有人平等地承担义务 9.下列( ABCD )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A.矿藏 B.森林 C.军事设施 D.广播设施 10.动产物权包括( ABCD )。 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以国库券作抵押 1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B )。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1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 )。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1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C )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1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 ABCD )。

现代汉语名词解释汇总

现代汉语名词解释汇总 绪论 1、语言:是一种音义结合的符号系统,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思维工具。 2、现代汉语:广义的包括各种方言,狭义的指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标 准、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3、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 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4、方言:是语言内部的地方变体。 5、共同语:人类社会统一体所通用的语言。 6、能记:是能为人们以某种方式(如视觉、听觉)感知得到的外在形式; 7、所记:是符号形式所表示的意义或内容; 8、语系:依据共同历史来源划分出来的类别,同一语系的语言还可以依据亲疏关系划分出若干语族和语支; 语音 1、语音:是语言的物质外壳,代表一定意义的声音就是语音。 2、音高:声音的高低,决定于发音体在一定时间内颤动次数的多少。 3、音强:声音的强弱,也叫音势或音量,决定于一定时间内音波振动幅度的大小。 4、音长:声音的长短,它决定于发音体振动音波持续时间的长短。 5、音色:又叫“音质”,指的是声音的个性、特色,音色的差别主要决定于物体振动所形成的音波波纹的曲折形式不同。(黄本) 6、音节:音节是语音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听觉上最容易分辨出来的语音单位,也是自然感到的最小的语音片断 7、音素:是构成音节的最小单位或最小的语音片断,它是从音色的角度划分的。 8、音位:是一个语音系统中能够区别意义的最小语音单位,也就是按语音的辨义作用归纳出的音类。 9、塞音:发音时发音部位的某两个部分完全闭合,从肺部出来的气流积聚在受阻碍部分,阻塞部分突然打开,气流迸裂而出,造成爆发色彩的音。 10、擦音:发音时发音部位的某两个部分靠近,形成缝隙,气流从缝隙挤出,造成摩擦音。 11、塞擦音:发音时发音部位的某两个部分完全闭合,阻住气流,然后逐步放开,形成一条窄缝,让气流从窄缝挤出,造成塞擦音。 12、鼻音:发音时软腭下垂,鼻腔通路打开,口腔里形成阻碍的两部分完全闭合,气流不能从口腔通过,转道鼻腔流出,发出鼻音。 13、边音:发音时舌尖和上腭的某一点接触,形成阻碍,舌的两边松弛、自然,气流沿舌的两边(或一边)流出,造成边音。

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重点

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2)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2.行政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9)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1)行政惯例(2)典型案例(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 特征:(一)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特定的组织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不能互换 (4)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二)意志的单方性 (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四)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 (五)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六)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4.行政法律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公务员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行政行为效力 公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确定力概念:也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8.行政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条件

民法学1-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国

(完整word版)《文字学》复习思考题及答案

(0209)《文字学》复习思考题 一、分析汉字的结构。 1.人 2.女 3.首 4.目 5.自 6.马 7.牛 8.木 9.水10.泉11.舟12.日13.月14.弓15.斤16.衣17.眉18.电19.一20.二21.三22.亦23.上24.下25.寸26.刃27.本28.末29.朱30.取 31.各32.出33.即34.既35.戒36.析37.伐38.及39.光40.宗41.男42.从43.步44.武 45.北46.友47.比48.歪49.棋50.逆51.唯52.政53.在54.江55.河56.院57.打58.训 59.购60.问61.闷62.徒63.郎64.围65.胡 二、用楷书转写古文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三、名词解释。 1.汉字 2.文字 3.文字学 4.异体字 5.古文字 6.今文字 7.现代汉字 8.象形字 9.会意字 10.通假字 11.六国文字 12.形声字 13.大徐本 14.小徐本 15.六书说 16.三书说 17.指事字 18.合体字 19.独体字 20.繁简字 四、简答。 1.简论文字与语言的关系。 2.简述汉字形体发展的规律性。 3.简述有关汉字的起源的传说。 4.简述从时间角度的古文字分类。 5.举例说明假借的类型。 6.简述甲骨文的特点。 7.简述西周金文的特点。 8.简述六国古文在形体上的特点。

国际法名词解释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 指经接受成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由两个因素构成: ①客观因素: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是“常例”; ②主观因素: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法律确信 是惯例形成习惯的一种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共同接受其约束,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Jus Gentium, the law of nation万民法★★★ 2002 ①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而万民法即“各民族的法”,是罗马帝国时期调整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早期渊源; ②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只是有涉外因素,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而且属于私法性质;③但是,后来万民法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与以自然为依据的自然法相区别; ④格老秀斯继续维持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分类,1625年,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此时的万民法已不是原来罗马国内法意义上的万民法,而是国际法。 The Peace of Westphali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2004,2008 是1643-1648年间为结束17世纪欧洲三十年战争所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及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的总称。主要调整了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及神圣罗马帝国内等诸侯邦国之间的关系,确立了法国欧洲霸主地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为近代国际法形成奠定了基础。意义: ①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体现“世界国家”观念被主权国家观念替代,国际法与神权脱离; ②和约开创了以多边会议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先例,要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③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与独立原则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④规定了和约必须遵守原则,由此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强制力,外交关系法和武力自卫原则也由此开始。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 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 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 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 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 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 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 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 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 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 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 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11.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 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12.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 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13.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 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14.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的待 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15.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 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16.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 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民法学(1)作业参考答案

民法学(1)作业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民法 P、4 2.联营 P、76 3.宣告火踪 P、48 4.时效 P、117 5.法定代理 P 、107. 二、填空(每空1分,共20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P、3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P、16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一主体、客体、内容。P、25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P、36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P、44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P74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P102---103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 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P、108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P、41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P、48 A.二年B.四年c.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p、82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 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P、100.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文字学最终整理版

名词解释: 六经:庄子提及。诗书礼易乐春秋。 唐代九经:三礼:周礼、仪礼、礼记(礼的注书汉代才出现) 春秋:公羊传、谷梁传、左传 易、诗、书 宋代十三经:三礼:周礼、仪礼、礼记(礼的注书汉代才出现) 春秋:公羊传、谷梁传、左传 易、诗、书 论语、孟子、孝经、尔雅 竹简:策木牍:方 文→独体字→合体字(字) 单音节→双音节词(汉代始) 汉字产生新字的方式发生重要变化→“字”合体字 铁云藏龟:1902年,王懿荣长子王汉甫将家中甲骨全部出售给刘鹗。刘鹗又通过其他途径继续收集甲骨,总计收藏超过5000片。1903年,他从中选出1058片编为《铁云藏龟》,石印出版,是我国商代甲骨文的第一部著作。 甲骨四堂:郭沫若(鼎堂)、董作宾(彦堂)、罗振玉(雪堂)、王国维(观堂)。 史籀篇:《说文·叙》:今叙篆文,合以古、籀。及宣王太史籀,著大篆十五篇,与古文或异。宣王即西周末年的周宣王(前827—前782)。大篆十五篇即史籀篇。 西周三大青铜器:虢季子白盘,散氏盘,毛公鼎。 象形:形体完全依据物象构造,是物象的真实反映 亚象形:形体表面上的象形,实质上已不能完全物象,是表物象形体向表音义形体转变的过渡。 守丘刻石:战国时期中山国刻石。三晋书体。现存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刻石为一天然河光石,在其一侧的平整处竖刻文字2行,共19 字,右行有一合文,是为国王监管捕鱼的池囿者公乘得、看守陵墓的旧将曼,为敬告后来的贤者而刻制的。 鸟虫书:流行于春秋晚期到战国早期的一种美术字体。铜器上有时用鸟虫书作为文饰,常见于戈矛剑之类,都是吴、楚、宋、蔡、越国之物,从地理上看鸟虫书大致发生在长江中下游一带。 侯马盟书:1965年12月出土于山西省侯马晋国遗址,此地为春秋晚期晋国都城“新田”所在地,盟书距今2400多年。遗址共出土玉石片5000余件,有字可识者600多件。石质盟书以圭形为主,玉质盟书有圭形和璜形两种。 温县盟书:1980年3月至1982年6月发掘,地在今河南省温县。共有十六坑出土书写盟书的玉石片,总数达1万余。盟书用毛笔书写,字迹为黑墨。玉石片多为圭形、简形。此前于1930年、1935年,1942年在此地多次出土圭形石片,后流散。今藏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沁阳盟书”11片,也是此地出土的。温县盟书的时代与侯马盟书相近,也在春秋末期,主盟者为晋国的韩氏。 秦駰玉牍:玉牍共两件,双面有镌刻和朱书文字,两件文字相同,单件文字299字,器主駰即秦惠文王“驷”,属战国时期遗物。内容是秦駰久病不愈,向华山之神祷告之事。 诅楚文:是北宋时在今陕西凤翔发现的秦刻石,原本有三石,今皆亡佚,拓本也不存,仅有摹刻本。有字300余,时代为战国后期。 帛书:1942年出土于湖南长沙东南郊子弹库,帛书是被盗掘的,今存美国。帛书有五种,关系不明,最大的被称为“第一帛书”,帛书原物略成方形,中间有正反方向颠倒的两大段文字,一段13行分3章,通常称为《甲篇》,另一段8行也分三章,通常称为《乙篇》,两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一贯反对:是指以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悬挂外国旗帜、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 大陆架?:是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的大陆边超过200海里,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恢复原状: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最惠国待遇国籍: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条约的解释:条约生效后,往往出现当事国在履行中对条约规定之意义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歧义而做出的合理解释。???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它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国际组织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国际组织的全部特征外,最显着地特征是它的区域性。 和解: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转达各方的信息和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简答题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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