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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3号)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3号)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3号)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3号)

丽政令(2009)63号2009-09-01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的,以及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房屋,其拥有的国有土地房屋被拆迁的(按照房改政策所购房屋除外),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业主单位。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是指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的中介组织。

被拆迁人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所有人。

第四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

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城管执法、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汇总、编制年度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房屋的档案管理制度。

房屋拆迁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九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范围、拆迁安置地点确定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征地范围、安置地点以征地预公告的形式发布。

征地预公告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法院、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有关单位。

第十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房屋转让、交换、新(扩、改)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四)变更房屋用途。

第十一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拆迁调查,摸清基本情况,编制拆迁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市政府在收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时限、签约时限、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公告内容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人口、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补偿安置依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口簿;

(二)《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等。

第十四条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家庭常住户口人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选择安置意向等事项,报国土资源、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十五条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对被拆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和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价格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将所有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为准入对象,并将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对象应不少于三家。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组织被拆迁人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商议或投票(半数以上被拆迁人参加投票有效)选定其中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

被拆迁人不能作出选择或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未果的,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从准入的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前3天,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的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交易信息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本地房产交易信息。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作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时点。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解释或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拆迁当事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补助、停业损失补助等按照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时,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拆迁人、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腾空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超过腾空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拆迁主管部门根据鼓励早腾空搬迁的原则提出奖励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拆迁资格。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由组织实施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拆迁人应当协助组织实施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组织实施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凭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购房税收政策优惠、用水等事宜。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拆迁双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前,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组织调解。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实施强制搬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拆迁有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所有权、使用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对需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依据是被拆迁人的户籍、家庭常住户口人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

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以户口簿中记载的家庭成员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经依法登记的,以登记面积为准;尚未登记或土地登记与房产登记不一致的,以被拆迁人提供的审批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权源的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现状确定;不能确定房屋面积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产权认定。属于遗产尚未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认定。

第三十一条拆迁住宅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公寓、迁建或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商业用房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或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工业生产用房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或迁建的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农业生产用房的,给予适当的补偿,不予安置。补偿标准由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住宅,被拆迁人符合本办法安置条件的子女随其居住,经被拆迁人同意,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后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拆迁户予以安置。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项目中有两处以上住宅房产或两本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合并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四条拆迁既不属于征地所在村村民,又不属于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的居民拥有的集体土地房屋,可选择货币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拆迁中涉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参照被征地村村民的标准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台湾和港澳同胞在拆迁中的权利义务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拆迁住宅,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依据: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已分家立户的;

(二)出让、赠与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拆迁住宅,被拆迁人选择公寓或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以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但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在附件2、3范围内选择迁建安置,达到分户年龄但未婚的。

(二)被拆迁人的父母属于被征地村村民且无独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经其本人申请及被拆迁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征地所在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与征地所在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具有农业户口,且在原籍未享受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农村村民拆迁安置相关政策的配偶;

2.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实物分房或货币分房,下同)的配偶;

3.非农业人口、未婚、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子女;

4.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监狱服刑人员;

7.通知选房前或宅基地分户选址前结婚、收养、出生的人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被拆迁人的子女因离婚、析产、赠与、继承等原因,转让或放弃集体土地房屋的,其父母的房屋拆迁时,不予单独安置,也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三十九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且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两年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连续营业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条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它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的50%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四)拆除经处罚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一节货币安置

第四十一条货币安置指由拆迁人根据被拆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

附件2、3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外尚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宅的,方可选择货币安置。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住宅及商业用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的补贴。

(二)拆迁工业生产用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的补贴,同时给予享受旧城区企业搬迁改造的奖励政策。

上述(一)、(二)项的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被拆迁地段已规划确定开发商品房的,被拆迁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15日内或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向被拆迁人付清应付款项。

第二节公寓安置

第四十四条公寓安置是指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并按照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附件3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暂不实行公寓安置。

第四十五条公寓式住宅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公寓安置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统一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公寓式住宅分多层、小高层和高层。

第四十六条公寓安置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同面积的成套公寓式住宅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十七条拆迁住宅的,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4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5人以上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少于安置房屋面积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四十九条公寓式住宅的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进行调节。

廉购价、优惠价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同年度的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砖混二等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也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比准价的120%确定。

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十条拆迁住宅的,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供应价格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安置标准下限以内,以及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廉购价结算。

(二)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且安置面积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结算。(三)超过安置标准上限部分的面积,以市场价结算。

(四)单套公寓式住宅因自然产权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5平方米以内部分,以优惠价结算。

(五)被拆迁人选择高层或者小高层公寓式住宅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第五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商业用房经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后,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价格按原结算方式结算;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加上商业用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但加商业用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多出被拆房屋住宅面积部分按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拆迁人除商业用房外无其他住宅的,在作为住房困难户安置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五十二条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公寓式住宅安置房供应价格的差价,在公寓式住宅交付使用时结算。

第五十三条公寓式住宅的交房期限为两年,自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计算。逾期交付的,拆迁人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节迁建安置

第五十四条迁建安置是指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迁建安置结算办法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

房手续,在规定的地点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或由拆迁人提供统建房的安置方式。

附件1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原则上不实行迁建安置。如确需迁建安置的,安置标准参照同区域农民建房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迁建安置土地供应方式为划拨,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中注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迁建安置房可由政府联建或由被拆迁人自建。

迁建安置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迁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

迁建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等配套设施由拆迁人出资统一建设。

第五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政府公布的土地成本价支付迁建安置总建筑占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成本费。土地使用成本费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划拨价+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相关税费)÷小区安置总建筑面积。

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包括间距)的土地使用成本费,以及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并由拆迁主管部门收取,返还给拆迁人。

第五十七条附件2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拆迁住宅,选择迁建安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户不予单独实行迁建安置,但可选择同项目拆迁安置中一户直系亲属计入人口一并迁建安置;

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零起坡,以下相同);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2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5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6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08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附件3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拆迁住宅,选择迁建安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零起坡,以下相同);

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2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5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08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6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25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第五十八条拆除农业人口住宅房屋,如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新安排建筑占地面积,当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少于(含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时,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当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多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时,其中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在扣除该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后给予补偿。

如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建筑占地面积时,其被拆房屋建筑占地与新建房屋建筑占地相等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前项规定补偿,其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在上述补偿标准中,同一户如有不同层次的被拆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应按该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平均分摊计算。

第五十九条拆迁工业生产用房的,被拆迁工业用房的土地部分按照评估确认价予以补偿;建筑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并享受旧城区企业搬迁改造的奖励政策。

被拆迁人符合申报工业用地政策的,可在工业园区内优先安排迁建用地,建设规模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立项程序予以核定;不符合申报工业用地政策的,可在工业园区或小企业孵化基地以成本价安排标准厂房,安置的标准厂房面积不高于被拆工业用房面积的120%。

第六十条迁建安置房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1年内办齐建房审批文件,交由被拆迁人动工建设。拆迁人逾期未办齐建房审批文件的,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节产权调换

第六十一条产权调换是指根据“拆一还一,结算差价”的原则,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的一种安置方式。其补偿安置标准及结算方式、临时过渡等均按《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特殊情形处理

第六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征迁范围以外,另有一处或一处以上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附件1、2范围内的被拆房屋累计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标准的:

1.未拆迁房屋的累计建筑面积达到上述标准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2.未拆迁房屋的累计建筑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被拆迁人可选择公寓安置和产权调换。选择公寓安置的,未拆迁面积与上述标准之差不足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安置;超过10平方米但未达到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超过40平方米但未达到60平方米的,安置60平方米;超过60平方米但未达到80平方米的,安置80平方米,以此类推(未拆迁房屋属危房的除外)。价格均按廉购价结算。

(二)附件2、3范围内的被拆房屋累计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第五十七条标准的:

1.未拆房屋累计建筑占地面积达到上述标准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2.未拆房屋累计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不足19平方米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安置;超过19平方米(含19平方米)的,安置38平方米;超过38平方米的,安置54平方米,以此类推。

(三)附件1、2范围内的被拆房屋累计建筑面积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标准,或者附件2、3范围内的被拆房屋累计建筑占地面积达到本办法第五十七条标准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本办法规定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第六十三条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户,其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公寓或产权调换。其公寓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结算办法如下: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下限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公寓式住宅在安置标准下限的面积,以廉购价结算。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部分,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产权调换的结算方式结算。

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面积,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也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比准价的120%结算。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上限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六十四条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既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又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非农户,其父母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时,可作为独立户选择货币、公寓或产权调换,其公寓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结算办法如下: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达不到安置标准下限的,其安置房等同于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以廉购价供应,超过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以优惠价供应。

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与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结算,超过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即按安置房交付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也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比准价的120%结算。

第六十五条对被拆迁房屋拥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参加过房改的非农人员,经申请,其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计入人口增加的安置面积按优惠价结算,但子女为非农业人口,未婚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除外。安置后其本人不再享受相关房改政策。

被拆迁人房屋按本办法安置抵扣后仍有剩余住宅面积,对其有合法继承权但不能计入安置人口的非农业户口子女,每户可以按相应面积进行产权调换120㎡以内的安置房。若剩余住宅面积不足20㎡或超过120㎡以上的部分,不予以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十六条被拆迁人属于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被拆房屋面积或两处以上房屋面积达不到公寓安置房面积的,其被拆房屋与安置房不结算差价。如果被拆迁人另有一处或一处以上未拆房屋的,须在协议中注明,下次拆迁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照顾。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停业损失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按照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残疾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不低于10%的优惠;选择迁建安置或者公寓安置的,在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的基础上给予20%的优惠(已经享受上款优惠的贫困残疾人除外)。

第六十七条选择公寓安置或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阻挠安置房施工或者基础设施建设,不参加自建房选址、干挠选址或者逾期不动工建设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除资格的单位办理拆除事宜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成改正。

第六十九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拆迁补偿款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及时支付。

第七十条没有征地批准文件或未按批准征地范围进行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其停止拆迁;造成被拆迁人

损失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赔偿或者由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被拆迁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退还过渡房,超期租金按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双倍收取

第七十二条被拆迁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家庭人口、婚姻关系、房产继承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或补偿利益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回有关款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被拆迁人的亲属、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故意唆使、怂恿被拆迁人谋取不当利益,阻碍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拆迁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已收取的评估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拒绝、阻碍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拆迁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等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丽水市市区是指附件1、附件2、附件3所列范围。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原丽东行政村,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岩泉、圳头、铁丁桥、灵山寺脚新村自然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

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附件2

岩泉街道:秋塘行政村秋塘、盱头、平沙、连山、隔溪自然村,冷水行政村奚岗、蒲岸、上冷水、下冷水、黄渡、小坑自然村,岩泉行政村坑口自然村。

紫金街道:芦埠行政村大毛窟自然村,开潭行政村,湾岙行政村湾岙、梅岙自然村,风化行政村上风化、下风化、黄士岙自然村。

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垟店、火烧、上寮、弄上、柴岗圩、汤庵、余庄弄自然村,桐岭行政村,白岩行政村,旭光行政村,吴垵行政村,叶岙行政村,水阁行政村,余庄前行政村,张村行政村,七百秧行政村,龙石行政村,岑山行政村,丽沙行政村,上沙溪行政村,里坑行政村,金山行政村,章巷行政村章巷、处基、里弄自然村。

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小木溪、潜水弄、乌背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堂、黄府前、朱田背、燕窝山、白岭脚自然村,大门楼行政村,张垵行政村齐村、桃岭、定岗、张垵自然村,叶村行政村叶村、金山下、柳后自然村,富岭行政村、下张行政村、大坑口行政村大坑口、秧棚、松山岗自然村,下仓行政村下仓、乌里凸、小叶村自然村,陶庄行政村陶庄、下双坑、章庵自然村,前垟行政村前垟、寺后、法兴寺自然村。

联城镇:路湾行政村,敏河行政村,武村行政村,白前行政村,常宅行政村,林宅口行政村,金周行政村,花街行政村,青岗行政村青岗、塘下、大坑、上乌里坑、鲇鲐山自然村,凤鸣行政村节孝自然村。

附件3

莲都区范围内除附件1、2外的其他村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

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

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房政发[200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30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九日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一)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每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二)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丽政发〔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丽政发〔2008〕93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和改善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规定,结合市本级(含莲都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市本级(含莲都区)取消、暂停、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11个部门(见附件1); (二)暂停征收1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20个部门(见附件2); 二、降低标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降低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9个部门(见附件3); (二)降低56项服务性收费项目,涉及15个单位(见附件4)。涉企服务性收费要严禁利用部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乱收费,凡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其收费一律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项目,其收费标准允许上浮的按基准价执收,有下限的按下限标准执行,下浮不限的要让利企业,按就低不就高收取。 三、切实做好相关事宜落实工作 取消、暂停、降低标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政策实施后,仍需履行管理职能的单位,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予以保障。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减免所需的资金应努力自行消化解决,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适当补助;单位性质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收费减免所需的资金由各单位自行消

化解决。降低标准后的服务性收费,市财政不予补助。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明令取消、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不得再行收费。监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严格监督,对有令不止、有禁不止,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的,一经查实,即予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各收费单位要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对本单位依法保留的收费,应在收费窗口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 收到本通知后,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7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收费标准通知 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文件 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丽计费管〔2005〕47号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对土地如何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对土地如何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对土地如何补偿 [案例] 某市2002年根据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居民王某的房屋被划定为拆迁改造范围,当时,某市拆迁机构与王某达成《房屋拆迁协议》,对王某依法进行了补偿。2003年,王某以拆迁机构未足额补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收回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疑惑] 1、哪种情况下才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王某主张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理由是否合法,王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从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国家通过出让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权利人对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而具有了排他性的绝对支配权。即使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亦不得随意干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权利的依法行使。 正是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上述属性,法律法规对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同时,法律又明确指出,“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由此,本案中由于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而收回王某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拆迁机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王某对此也是没有异议的。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是,由于2002年实施房屋拆迁收回王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机构对王某的补偿是否已经包含了对其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1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委托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流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我国的土地分为两种性质,分别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一般城市里的土地基本上都是国有土地,农村的土地基本上来讲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一般来讲就是村民集体所有,有的呢,也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概念理清之后,咱们来说说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其实归根结底,走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这种土地征收,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才能进行的,最低审批级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再高就是由国务院直接进行审批,这个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是非常明确的,大致涉及国土局、各级政府、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 涉及国土局的文件就是相关报批手续。一般来讲就是用地预审、用地规划、征地红线图、土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承报申请、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等)。 咱们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给老百姓出具补偿安置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会出具土地的审批手续,对土地的征收进行审批。 接下来就是建设局:建设局分为两个部门,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有的地方这两个部门在一起,有的地方这两个部门不在一起,规划局,有他的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局是城乡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个建设局一个规划局,两个部门发出的。有的工程比较特殊的还涉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发改委:项目立项。 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发改委项目立项之前就应该出具。 所以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部门是非常多,而且很专业很复杂,如果老百姓想要调取是很困难的,一般都是由专业律师有针对性的发出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 以上说的是涉及征地相关部门应该发出的文件文书等,接下来呢,咱们说说涉及征地应该有什么流程,具体应该给老百姓出具哪些文件。 一、首先,要征收土地,就要发布征地公告,这份文件是由国土局出具的,是需要有文号,有政府盖章的。告诉咱老百姓要征地了,因为什么原因,范围,从谁家到谁家。大致情况应该让老百姓有所了解,对此不满意的话,咱们可以申请组织听证会。我们接到过很多被拆迁户咨询电话,许多当事人会问,说我们这边拆迁部门都没给我们举行听证会。这里我要讲一下,听证会一般是咱们老百姓自己要求举行的,这是咱们的权利,如果这个权利咱们不行使,一旦超期就等于放弃。在这我需要跟被拆迁户再明确一点,如果涉及补偿不合理或者拆迁不合理的话,咱们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或者请专业律师维权或者自己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千万不能一味坐等,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 二、接下来就是要进行登记调查,入户登记调查表需经老百姓签字确认。建筑面积多大,有多少间房屋,装饰装修,电视空调冰箱等等,是需要调查清楚,这个需要往上报批,直白说,报上去,政府往下拨款时是要知道,现在征收范围内的这块土地有多少亩,多少间房屋,面积多大,怎么安置,下拨多少资金,这是一个法律程序,也是报批的文件之一。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b25782320.html,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百姓长期对土地征收(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农民称动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b25782320.html,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拓展工业发展空间。继续加大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力度。建设用地指标适当向工业用地倾斜,确保每年有50%以上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开发区建设。建立工业用地熟地动态储备制度,做到地等项目。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在省规定控制指标之上,项目投产第三年起,工业产值和税收贡献应达到200万元/亩、5万元/亩以上。 二、加强开发区产业规划编制。抓好水阁东扩区块产业规划编制,在区块内设立高新产业园区,努力提高开发区主导产业的集聚度和高新技术产业比重。 三、完善工业创新的有关奖励政策。通过验收(鉴定)并投入运行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分别给予企业每个项目10万元奖励。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新产品开发项目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研发的产品通过省级软件产品认定的,给予每只产品10万元奖励;当年首次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列入省、市企业信息化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新增的技术和设备投入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企业享受此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一)属于机械加工、汽摩配、金属制品、微电机、羽绒、医药、电气等7类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6%补助。

2020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聘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聘试题及答案解析 (网络整理,题目顺序与原题可能不一致) 1. 某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该国的肥胖率与居住的城市有关,城市中的 垃圾食品快餐店越多,那里的人们就越容易肥胖,因此研究人员推论 常食用垃圾快餐食品是导致肥胖的重要原因。以下哪项如果成立,可 以更好地支持上述推论?_____ A: 垃圾食品快餐店多就意味着肯定有更多的人经常食用垃圾食品 B: —个城市的人们越不爱运动,那里的垃圾食品快餐店就越多 C: 垃圾食品快餐店少的地方也有很多人是肥胖的 D: 在实验室内对肥胖成因所做的个体研究,结果与上述的调查结果类 似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题干由垃圾食品店和肥胖率正相关得出结 论:常食用垃圾快餐食品是导致肥胖的重要原因。A项在论据和结论之 间建立了联系,即垃圾食品快餐店多就意味着有更多的人经常食用垃 圾食品,加强了题干推论;B项给肥胖提出了另外的原因,削弱了题 干推论;C项同样削弱了题干;D项与调査结果类似也只能说明肥胖与 垃圾食品快餐店有关,加强程度不如A项。因此答案为A。 2. 从狭义上讲,决策是指_____。 A: 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作的行为设计及其抉择 B: 社会组织在管理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目标制定行动方案并加以优化 选择的过程 C: 人们做出决定 D: 人们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做出的决策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决策的含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 讲,就是做出决定,即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做的行为设计及其抉 择。狭义上讲,决策是指社会组织在管理活动中所作的决定,是社会 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或解决面临的问题制定行动方案并加以优化选 择的过程。A项、C项和D项都和广义的决策有关。 3. 恩格尔系数是指_____占消费者总支出的比例。 A: 房租与燃料费 B: 食品支出 C: 教育支出 D: 卫生与休闲支出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恩格尔系数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 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 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治理,爱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定义]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收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拆迁治理部门)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治理工作;区、县房屋拆迁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拆迁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治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和乡镇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治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打算治理] 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当符合都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拆迁打算,合理操纵拆迁规模,有利于都市建设和村镇建设。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责任]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治理

第八条[拆迁许可和拆迁方式]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也能够托付拆迁。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受托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本市房屋拆迁资格。 第九条[暂停办理拆迁范畴内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能够向区、县拆迁治理部门申请在用地范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开释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缘故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拆迁治理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核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在用地范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运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拆迁治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条[拆迁实施方案]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拟订拆迁实施方案。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或者占地差不多情形; (二)拆迁范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等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拆迁项目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

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规划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相关管理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拆迁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和县(市)、吴中区、相城区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工商、物价、人社、

民政、农业、市容市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文件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七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文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乡规划和建设要求,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将下列文件材料提交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规划相关批准文件和图纸; (三)用地相关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日期:2006-08-08 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一)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每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谆Ь?仓妹婊?户均宅基地面积" (二)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年度-2030年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规划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导思想,围绕“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的区域定位,建立生态、集约、高效的山区中等城市特色新型城市化发展路径,打造国际生态休闲养生旅游城市。规划以“生态优先、区域整体、城乡统筹、城市特色、紧凑集约”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期限及范围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3年——2030年;近期为:2013——2020年;远期为:2020——2030年。 本次规划形成三个层次: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层次。范围为丽水市域,面积为1.73万平方千米。重点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城镇空间布局、区域网络梳理、资源环境控制、生态环境功能划分等内容。 (2)市区城乡布局规划层次。范围为莲都区及青田腊口镇需规划控制协调范围,对丽水中心城市及其城郊土地利用进行体协调布局。重点考虑机场及空港经济区、瓯江生态旅游景区的纳入,范围内特色城镇(碧湖-大港头、老竹—丽新、雅溪)的打造、美丽乡村建设以及生态空间的保育等,并充分协调中心城市与腊口镇的关系。 (3)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用地范围为莲都区白云、万象、紫金、岩泉、南明(富岭、水阁)、联城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及丽水机场发展需要规控制范围,面积约为392平方千米。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围绕“112”城市组团发展体系,结合“小县大城、组团发展”模式,新一轮总体规划提出了“一心两轴四区四级”的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 一心:提高中心城市首位度。

两轴:规划充分结合杭闽广轴线和港口—腹地轴线,提出缙丽龙庆城镇发展轴和遂松丽青城镇发展轴,引领区域中心城市和各县市协同发展,与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格局高度契合。 四区:主要包括市域北部的缙云组团集聚区、西北部的松阳-遂昌组团集聚区、东部青田组团集聚区、南部龙泉-庆元组团集聚区,强化组团发展。 四级:注重城乡统筹,构筑丽水中心城市、县市域中心城市、中心镇(卫星镇)、一般镇为层级骨干的城乡聚落体系,打造传统特色村庄。 (2)丽水城镇化发展总体战略方针是:强心、优镇、美村 强心战略,即重点发展浙西南中心城市,强化丽水中心城区的集聚和辐射能力;积极发展经济板块中心城市和县(市)域中心城市,结合点-轴发展,强化小城市建设。 优镇战略,即结合新型城市化的要求,择优着力打造和培育中心镇,合理调整引导一般镇。 美村战略,即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突出农村社区职能的完善,努力促成城乡体系整体协调发展。 四、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按照“强化通道、优化网络、突出枢纽、注重服务”方针,推进运输通道建设、优化基础设施网络、完善交通枢纽体系、努力建设旅游交通网络、发展支持保障系统。规划丽水市高速公路主骨架为“两纵、两横、七支”;规划国道形成以“两纵、两横”和省道“五纵、九横”交通网;并规划形成“两纵两横两辅”井字型铁路网布局;并通过市域轨道交通规划,联系中心城市与各组团城市。 五、市域旅游规划 结合市域空间结构,形成“一心多点五级”的市域旅游城镇格局,即强化中心城市旅游功能,加强其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中的组织中心和集散中心地位,重点加强中心城市生态景观、特色街区和接待服务设施建设,并以全域景区化打造为指导,加快各类旅游项目建设,全力打造“市域旅游中心城市、旅游县城、旅游风情小镇、旅游特色乡村和旅游综合体”的全域旅游格局。 同时,结合点轴模式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形成“二轴三区”的旅游发展布局。即缙丽龙旅游轴线、松丽青旅游轴线两条轴线和东部(丽缙青云景)旅游功能区、西北部(遂松)旅游功能区和西南部(龙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知识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知识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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