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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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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浅析

作者:王茹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2015年第03期

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容易诱发不安定因素聚集,引发社会动荡,阻碍社会的正常发展进程,甚至可能间接造成执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对立

对一个长期执政的政党来说,执政合法性就是其生命。中国靠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了“经济奇迹”,这种以经济环境的改善、综合国力增强为表征的政绩固然是执政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但长期的经济挂帅发展理念也产生了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缓慢、社会矛盾愈加尖锐、底层人民生活水平与整体经济水平失衡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公共权力的执行者以人民授权其代为管理的公共权力、公共资源来为自己谋私利,通过各种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使自己迅速成为致富最快、享受特权最多的阶层,对本已凸显的执政合法性问题可能会雪上加霜。

本文试图对中国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进行概念界定,并通过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以及普遍程度分析来讨论这种特殊利益集团在中国是否已成气候,在此基础上继续探讨其对于执政合法性的主要威胁。

相关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本文中使用的“官僚性特殊利益集团”概念,至今仍未有权威性的解释。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其他学者对此的认识,大致厘清其关键点。

1.利益集团。关于利益集团,詹姆斯·麦迪逊作了如下定义:为某种共同利益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不管他们占全部公民的多数还是少数,而他们的利益是损害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的永久利益。中国学者王浦劬认为:利益集团是具有特定共同利益的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并采取共同行动的社会团体。

2.特殊利益集团。按目前的官方解读,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就是一些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和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同盟。“特殊利益集团”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不同于一般利益集团,是通过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以损害大众和国家利益而获取自己的特殊利益。我们用特殊利益集团这个概念来表达倚仗特权牟取利益的社会群体。

这里我们之所以使用“特殊利益集团”而不使用“既得利益集团”的概念,是因为前者更能表现我们要探讨的这个利益团体的根本特点,而后者在现阶段有着更加广泛的意义。社会各阶层、各群体都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获得“既得利益”,因此很难用“既得”二字将我们要表达的群体特点跟其他利益团体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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