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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监督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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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监督的法治化

论法律监督的法治化

一、人治的法律监督与法治的法律监督的区别

我们可以根据法律监督的目的、所依据的原则、基础及其内在机制,将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监督分为人治的法律监督与法治的法律监督,二者在实质上和构成上都有根本区别。

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在实质上是人治原则下的法律监督,是在专制集权基础之上的法律监督。作为监督的依据和内容的法律,在本质上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是“防民之具”。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皇权不受法律约束,不受监督,也不允许被监督。在人治原则指导下,在制度设计上,封建政治法律思想家希冀由贤主明君掌握至高无上的权力,站在权力金字塔的顶峰,以道德教化为本,对政治法律制度的廉洁、效能和有序进行最终的控制和调节。然而,正是这个拥有最高权力的皇帝,由于没有任何力量控制、约束,自己常常是腐败、低效和无序的加剧者。不仅如此,由于不受监督与制约,皇权还成为法律监督的“黑洞”,监督行为被皇权所化解、吸收和吞噬。

我们现在所要健全和完善的法律监督是法治化的法律监督。它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具体说就是:

第一,法律监督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

第二,法律监督的指导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指,要以宪法为依据,将法律监督的手段、方式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并使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这要求:首先要将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各项监督权利规范化、具体化;其次,要建立、健全、完善与公民监督权配套和使监督有

效实现的各种制度,使公民的各项监督权利以及有关法律监督的各种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力;要通过法律规定,规范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与制约关系,不允许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存在。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法律监督的构成是指实现法律监督所必须具备的因素。一般来说,实现法治化的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换言之,由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用什么监督和怎样监督。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1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监督主体的种类和范围,决定于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水平。在专制政体下,监督主体仅限于君主以及为他服务的官僚阶层,广大社会成员被排除在监督主体之外;在民主政体下,不仅特定的国家机关拥有监督权,公民以及他们结成的各种社会组织也是监督主体,享有监督权。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全国人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都是监督的主体,他们依据法律,按照自己的法定监督权,从各自的角度对法律的实施进行广泛的监督,共同组成我国法律监督的整体。

2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法律监督的客体同样决定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水平。在专制政体下,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不受法律约束,当然也不能成为法律监督的客体。各级官吏和社会大众都是法律监督的客体。《管子·任法》对此说得很明白:“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在民主政体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在我国学术界,由于对法律监督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观点,因此,对法律监督的客体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狭义的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这两种见解虽然对监督客体的外延理解认识不同,但是都认为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监督的重点定位于国家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由于他们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法定机关,他们手中握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并且,他们的行为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具有一种示范或榜样的作用。如果他们不严格依法办事,不仅会以权谋私、以权代法、以权废法,而且会极大破坏法律的权威,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因此,他们所进行的各种公务活动对于维护宪法及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由于对客体有广义与狭义两种不同认识,所以对监督内容的范围的理解也有广、狭两义。狭义的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其中包括对有关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合宪性进行监督,以及对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广义的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内容除了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对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我们认为,法律监督的内容应当是广泛的。它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各政党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

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

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在我国,权力与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①它们同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权作为管理国家的权力的一部分,为人民所有。由人民的监督权力派生出: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力以及公民、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依宪法享有的监督权利。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就是行法律监督之事的“器”。我们过去虽然也有法律监督,但是由于对监督的权力与权利重视不够,致使主体没有相应的权力或权利去监督客体,或者

在制度架构上,主体与客体的权力不相称,导致所谓“监督乏力”,监督没有实效。

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之所以是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法律监督内容的重点,是有关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监督的目的是保证监督客体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有效实施。历史表明,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不能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划分,以权力制约权力,并以权利制约权力,就不可能使监督成为真实、有效的监督,不可能达到监督的目的。第二,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追究违反或背离法律的行为并施以制裁,是建立、维护法律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一定的法律监督权,对于有效开展法律监督,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必不可少。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就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作用。不同的主体藉借自己依法拥有的监督权力(职权)与权利,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律监督,就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功能,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

5法律监督的规则

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法律监督的规则犹如计算机的软件。如果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力与权利明确了,但是缺乏将它们合理配置的法律规则,没有一个能够操作的法律制度,还是不能发挥法律监督的力量。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是指规定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责任与权力、义务与权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将监督主体和客体的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法律化、制度化,是使法律监督有效、有序的重要环节,是法律监督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法律监督

的程序规则在法律监督机制中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一定的程序规则是实体规则得以实现的前提;另一方面,一定的程序规则本身还具有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国,虽然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来看,有关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仍然有待健全并系统化,有关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更亟待加强。

三、法律监督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意义

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在我国,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代表制民主,是一种间接民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多数事务只能靠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以及由代表们选举或任命的官员去管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管理国家事务的多项权力。权力具有腐蚀性。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被滥用、导致腐败。腐败,是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它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②为了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腐败,为了保证少数管理者始终按大多数不能直接参加管理的人的意志办事,就要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从而保障民主政治的安全。同时,法律监督是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美国学者科恩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和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③毛泽东曾经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能不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④毛泽东虽然看到了监督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意义,但是他未能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指出要加强群众监督制度,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他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检举、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⑤

2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通过法律控制权力,是法治与人治的一个根本区别。实现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要求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要求禁止各级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掌握着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政令畅通的职能机关。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使得这些职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度上无法滥用权力,因而是保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的关键。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监察、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职能主要是对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由市场来引导企业,而不是由国家直接管理和经营企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定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经济主体依照法律自主地从事各种与私与公两利的活动。法律监督可以一方面维护各经济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监察、督促他们根据法律的指引合理、合法、有效地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参见:沈宗灵:《权利、义务、权力》,《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②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59、66页。

③[美]科恩著:《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④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论行政决策的法制化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3)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然性 (5) 三、行政决策的拟定需求 (7) (一) 科学化水平 (7) (二)民主化水平 (8) (三)理性化水平 (8) 四、行政决策法制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 (10) (一)决策规范 (10) (二)信息公开 (10) (三)公民参与 (10) 五、行政决策法制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2) (一)行政决策者观念陈旧,决策存在主观性、随意性 (12) (二)行政决策体制不完善,信息系统、智囊系统乏力 (12) (三)行政决策行政问责制不完善,对决策的绩效评估不够 (12) 六、行政决策法制的实施 (14) (一)培养行政决策者法治思维方式,加强决策民主 (15) (二)立法完善行政决策体系,实现科学决策 (15) 1、完善程序立法,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 (16) 2、科学的行政决策体系制度化 (16)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评价法 (16) 总结 (18) 参考文献 (19)

摘要 在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针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所体现出的是普遍性与必然性的特征。法律对于政府的功能在于将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原则性与基本性的规定与监督,目的在于提高决策部门的程序意识,改变决策者与管理者的传统性思维,增强既定的法定程序的权威性。我国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面对的是在转型期的过程中出现的利益与矛盾冲突,这就要求行政决策必须保持较高的、透明化的参与机制。本文就在法制范畴内的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政策选择的信息等相关因素的研究,为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行政决策法制化利益冲突矛盾冲突政府智能决策选择

法制现代化

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过程,是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历史巨变。法制现代化始终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复杂、迂回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所以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时,必须从其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本质特点来把握,不能以偏概全,用某个阶段的特点替代整个进程的总体型态。譬如,晚清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等同为西方化。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外源性特征决定了这一历史进程之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 按照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按照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本国的法制改革;而由于本国传统法文化中近代法制文明要素的阙如或发育不够成熟,也就只能从已基本实现法制现代化并有成功经验的西方社会中引入。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的根本原因。无论是清政府“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的变法谕令,还是沈家本“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的修律主张,所表达的都是同样的西方化的法制现代化路线。 这样的路线必然表现在修律的实际成果当中。1、以民法为例,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采纳了当时最先进的潘德克顿法典编纂体例,还采用了来自大陆法系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权、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诚实及信用、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法人、时效等西方民法的主要制度,真正贯彻了法典制定者所提出的“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的编纂指导思想。2、以刑法为例,1911年制定完成并予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引进了近代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死刑唯一等刑法原则,吸收了诸如未遂、共犯、自首、累犯等西方刑法概念,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总之,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中国建立起近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征程。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会超脱西方化的藩篱,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 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改革之所以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源于其总体上的外源性。但是,承认总体上的外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起着推进甚至在某些层面的决定性作用的多种因素。自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经济交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日

加强法律监督毕业论文

加强法律监督毕业论文

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以《统计法》为例证 法律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统一行为规范,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离不开法律约束和制约;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离不开监督,失却了监督的法律法规那就真正起不到制约作用,同时失去了法律所支持追求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意义。法律法规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下才能使法律法规支持正义,打击邪恶,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现实意义。因此,只有确实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人们在合法、平等的前提下参与社会活动,在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能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现实社会中,各种法律关系组成了有序的法律体系,各种法律只有正确发挥其真正制约的作用,也才能真正规范的作用,保证社会的正常发展,鉴于各类法律种类繁多,现就统计法的实施情况,来阐述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统计法在当前现实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规定了有关统计工作的组织、统计资料的使用与发布,同时也规定有关违反有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承担应的行政责任,为使统计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预警器和晴雨表的作用而保驾护航。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法作用越来越重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逐

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之中。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统计工作面临新形势,统计工作所处环境和调查对象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级领导机关、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统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作程度有所降低,搞准统计数据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例如:作为统计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私营户和家庭组织等,多数存在不愿报数、随意报数、瞒报数字,特别是在重大的国情、国力的大型普查中一些被调查对象甚至会出现不配合调查,对调查人员态度恶劣、粗暴等的种种现象,当然对于一些统计指标也有多报数据的。 (二)、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日趋健全,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保障 国家在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统计法》,并且在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我省在1993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并先后在1998年10月和2004年5月27日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订。我市2007年底制定出台了《淄博市统计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全市施行,这样就使统计工作拥有了全国、全省、全市的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法律法规的健全,为保证统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备,国家统计部门还为各种调查准备了相关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报表制度、统计资料的保密、发布制度等,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还建立了统计巡查制度,以上制度的建立是政府统计部门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充分证明了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 (三)、统计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中央电大西藏学院 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专业、年级行政管理2012春季 教学点拉萨教学点 姓名殷移量 学号1280401400181 指导教师唐雨虹 职称讲师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目录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2)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 (2) (二)公众参与的概念 (2) 二、研究意义 (2) 三、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中存在的问题 (3) (一)法律规范不完善 (3) (二)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 (4) 四、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路径完善 (5) (一)完善公众行政参与的法律规范体系 (5) (二)加强政府支持 (7) 结论 (8) 参考文献 (8)

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内容摘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社会化方面的改革呼声从未停止,社会民众对于公民的权利意识渐趋觉醒、政治的参与愿望越发强烈。因此,中国政府采取因势利导的态度,主动听取民意、顺应民意、善待民意,呈现出逐步放松对公民社会管控的态势。可以预见,当民众围绕社会治理而联合起来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的管理之后,必然会对现有的国家政治生活、尤其是权力决策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冲击。不可否认,尽管在国家法制层面上,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还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但却在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创新的探索实践下,已经取得了一些有益的制度成果。因此,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技术层面,都明显彰示了中国政府对于推进公众参与的坚强决心。 [关键词]: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 我国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运用的行政决策概念是从西方的管理学著作中引进的。政府的管理活动可以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部分。卢瑟·古利克首次提出行政决策是政府管理的主要功能,巴纳德在他的组织理论中提出了组织决策思想,把行政决策提到重要位置并且加以研究。西蒙在《行政行为》一书中正式提出了行政决策的概念,并认为“决策是管理的核心”。在行政管理学中,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运用科学的决策理论与方法,为一定的行政行为确定行政目标,制定、优选并实施行政方案的过程。” 作为政府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行政决策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遵循相关的法定程序和职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事物。”行政决策所产生的影响涉及到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 (二)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学者考夫曼首次提出了“参与式民主”的概念,即:Participatory Democracy。随后该词语多次运用到基层民主管理方面。七十年代,卡罗尔·佩特曼对参与式民主在国家管理中的具体作用进行了系统阐述,这也标志着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正式形成。该理论主张公民在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发挥自身的参与作用,共同讨论,共同协商来决定。八十年代,美国学者约瑟芬·贝斯特第一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后来该理论逐渐成为政府进行民主治理的一种模式,主张通过协商、对话形成共识来达成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 九十年代,在英国兴起了“第三条道路”的理论,主张政府应当更加开放并且合理分权,直接将一些权力授予人民,鼓励公民直接参与地方或社区的事务管理。 直到八九十年年代,公众参与的概念才传入我国,我国学者也对其进行了研究。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本文所讨论的公众参与是,政府行政机关鼓励决策所涉及的个人或组织和普通民众在决策中,就相关决策充分表达自身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的制度和机制。公众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内涵也十分丰富。通过各种途径,普通民众也可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政府行政决策,进而提升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研究意义 近代以来的政府公共权力往往呈急速扩张的趋势,行政决策通常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系统中的核心环节。回顾国内,政府公共权力异常强大,而相比之下的公民政治权力则十分弱小,甚至出现了以政府“公权”损害民众“私权”的不良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其实,国家政治的良性运转正是基于对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良好的边界确定与有效的运作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 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 (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 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

加强法律监督(毕业论文)

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以《统计法》为例证 法律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统一行为规范,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离不开法律约束和制约;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离不开监督,失却了监督的法律法规那就真正起不到制约作用,同时失去了法律所支持追求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意义。法律法规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下才能使法律法规支持正义,打击邪恶,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现实意义。因此,只有确实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人们在合法、平等的前提下参与社会活动,在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能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现实社会中,各种法律关系组成了有序的法律体系,各种法律只有正确发挥其真正制约的作用,也才能真正规范的作用,保证社会的正常发展,鉴于各类法律种类繁多,现就统计法的实施情况,来阐述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统计法在当前现实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规定了有关统计工作的组织、统计资料的使用与发布,同时也规定有关违反有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承担应的行政责任,为使统计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预警器和晴雨表的作用而保驾护航。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法作用越来越重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之中。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统计工作面临新形势,统计工作所处环境和调查对象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级领导机关、社会各界和国际社

会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统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作程度有所降低,搞准统计数据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例如:作为统计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私营户和家庭组织等,多数存在不愿报数、随意报数、瞒报数字,特别是在重大的国情、国力的大型普查中一些被调查对象甚至会出现不配合调查,对调查人员态度恶劣、粗暴等的种种现象,当然对于一些统计指标也有多报数据的。 (二)、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日趋健全,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保障 国家在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统计法》,并且在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我省在1993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并先后在1998年10月和2004年5月27日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订。我市2007年底制定出台了《淄博市统计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全市施行,这样就使统计工作拥有了全国、全省、全市的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法律法规的健全,为保证统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备,国家统计部门还为各种调查准备了相关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报表制度、统计资料的保密、发布制度等,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还建立了统计巡查制度,以上制度的建立是政府统计部门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充分证明了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 (三)、统计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统计数据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微观指导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和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当前每当国家统计局公布一次权威性统计数

关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可编辑版】

关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 关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关键,是基础。面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新一轮机构改革势在必行。要建立“现代公共型政府”,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就是,加快推进决定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环节——决策的法治化进程,以此的带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开展。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现实背景——行政三分制在十六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这是我国致力于建设政治文明的一段论述。这34个字的深刻内涵在于,我国将按照二战后各国对“大政府”进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并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普适性管理模式,重新审视我们政府的职能定位,以此来指导和推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这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行政三分制”。有消息说,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已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各职能部委将再次合并。“行政三分制”的主要内容,是将行政管理职能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其目标是建立“现代公共型政府”,在这一管理体系下,政府职能将从全能型转为有限型,从权威行政转向服务行政,从人治行政转向依法行政,从“部门性”转向“公共性”。加强决策机构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单独提出,已充分体现

党和国家对决策这一决定事业兴衰成败关键环节的高度重视。在对决策正确性的各种促进方式的不断探索中,继民主化、科学化之后,又提出法治化,依照法定程度、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决策,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方法、内容和标准上,都面临着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尤其是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交融的背景下,领导干部尽快地提高法律素质就成为当务之急。这是因为: 一是领导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过去几十年在封闭条件下进行领导工作。而现在县、市以上领导干部经常要在国内、国际范围内进行活动,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加强同国际间的联系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国外资金,处理各种涉外关系,都离不开法律和国际惯例。一个领导干部如果不具备一定法律素质,不懂得国际交往规则,在对外交往中就难以赢得主动,获得成功。二是领导内容发生了变化。全党工作重心已从过去的搞阶级斗争、搞政治运动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还是政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没有法治的市场经济是不能健康发展的,没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也是难以驾驭市场经济的。三是领导对象发生了变化。现在领导干部的对象呈多元化,各种经济实体都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不象过去那样单靠行政命令就可以随意调动和指挥,只有法律才能真正规范和引导其行为。在公民中,那种对权力的服从,已更多地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法律在人际关系协调中作用越来越大。领导干部如果缺乏法律素质,在这方面落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 [摘要]我国宪法确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权。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专门性、强制性、权威性、独立性等特点,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符合我国国情,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统一、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 [关键词]法律监督;法律制度;专门性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监督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管制。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的法律监督主体。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运用特定手段,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在我国,法律监督可以界定为:特指人民检察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性。也称授权的最高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授予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监督权是同行政权,审判权一样,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全部法律监督活动,监督和保障法律的有效,正确统一地实施。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学论文完整篇.doc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 学论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

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

2009年11月(总第221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1,2009 (Cumulatively,NO.221)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监督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管制。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的法律监督主体。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运用特定手段,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在我国,法律监督可以界定为:特指人民检察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性。也称授权的最高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授予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监督权是同行政权,审判权一样,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全部法律监督活动,监督和保障法律的有效,正确统一地实施。 2.权威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授权,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法律监督权的实现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被监督者所作了的评价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是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国家其他权力,如审判权、行政权等滥用的有效保障。 3.强制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说服性的,也不是建议性的监督,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必然产生具体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如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立案侦查、公诉对普通公民犯罪行为的追诉,对诉讼活动的违法予以纠正,以及对确有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等,有关机构和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4.专门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标明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职,专责。检察机关是在国家体制中不执行行政职能,也不直接实施刑事,而是实行专门的法律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5.独立性。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从法治原则的高度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原则,这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势法律依据。法律监督权的独立性表现在:一是法律监督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法律监督权。二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独立性是法律监督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无独立性的法律监督只能说是一种没有实质意义的监督。 二、加强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与配合、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与法律实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监督是特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才能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但监督法律实施办法是广泛的。现在我国的监督体系有:法律监督、党的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当事人监督和内部制约监督等等。各种监督体系之间既相互配合,既通力协作,又各司其职。法律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具有主要的,根本的监督作用。 1.各种监督体系相互依赖。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各监督体系之间,彼此自为条件,相辅相成。每一监督体系都是与其他监督体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否则,就是残缺不全的。另一方面,各监督体系的监督行为,往往互为因果,相互作用,为各监督体系之间相互依赖和密切协作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2.各种监督体系相互渗透。在监督实践中,各种监督体系,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结合,彼此渗透,形成交叉错综的关系。正是这种渗透关系的存在,才使各监督体系之间保持着内在的和谐与统一。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 钟卫华 (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从化510900) [摘要]我国宪法确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权。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专门性、强制性、权威性、独立性等特点,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符合我国国情,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统一、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 [关键词]法律监督;法律制度;专门性 86

论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意义和途径

略论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意义和途径 行政决策是一种权力,是行政权力运用的过程、结果和表现形式。无论是一般决策,还是重大事项的决策,都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职权的具体体现。 行政决策科学化是相对于传统的经验决策而言的,它是以科学先进的理论为指导、科学的技术方法为手段、科学的决策程序为依托、科学的决策评估为保障、规范化的法律制度为纽带而进行的决策活动,其目的在于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 行政决策民主化,是指行政决策时要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集中民智”,反复论证。在作出决策的过程中要具备论证、协商、审议及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 决策民主化是科学化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也是实现科学化的途径和制度、精神保证。也可以说,决策民主化是科学化的基础,离开了决策的民主化就不可能有决策的科学化。决策科学化是民主化的目的和归宿。决策科学化是决策民主化所要追求或达到的目标,通过决策的民主化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决策科学化的意义在于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而决策的民主化则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提供最可靠和最有效的体制保证,使决策的科学化程度达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意义 首先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是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的重要构成,也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先决条件和实践前提。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过程中概括出来的理论精华,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化认识,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我们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这个总的概念,提出“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的思想,并把它们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系统的关于发展问题的理论体系。而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既是这个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和实质要求,同时也是实践层面上的政策原则,是对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和延伸。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不单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意,而且具有划时代的历史寓意。因此说,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能否落在实处,决定着科学发展观能否落在实处。 其次,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的根本保障。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体说来,就是要形成党科学民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学民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表现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上。作为执政党,国家和人民的大事也就是党内的大事,党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直接决定着国家大政方针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推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适应时代的需要 (一)推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市场将全面对外开放,资本、信息、技术、商品、人才等各种生产要素全球化大流动,各种国际性政治因素、社会因素都将对一个国家、地区政府决策产生重大的影响。影响决策因素变量不断增多客观上必然要求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推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适应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的需要 近年来,以信息网络技术为特征的高科技革命,推动了社会化大生产进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管理内容不断更新,各方面的联系日益紧密,传统的稳定结构正在被日新月异的高新技术打破。与此同时,由于信息网络进入了千家万户,社会生活节奏加快,新情况、新问题瞬息万变,机遇稍纵即逝,要求政府决策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才能保证不出现失误。再加之社会正处于大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意识趋于复杂,决策不当导致重大失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而要求不断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三)推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适应经济活动市场化的需要 经济活动的市场化需要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财物、产供销按上级计划统一安排,行政决策的自主空间狭小、相对简单容易。随着我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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