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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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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专题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不正当竞争”这个术语一般认为出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后来各国立法有具体列举各类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律规的总称。《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1日起实施。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几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了相关的政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于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此外,在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竞争规}容,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深及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挣管理关系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牌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业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调整敏府及其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与竞争有牵涉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特征:

1、经营者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主体。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5、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概括来讲,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以下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倾销行为;

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7、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商业诽谤行为;

9、串通投标行为;

10、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11、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及立法模式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整和规,确立竞争规则,从而保护和促进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从世界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二种:

1、分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这种立法模式也称分立式,即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行为区分开来分别立法。调整垄断行为所制定的法律称《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日本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德国制定的《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综合制定一部法律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立法模式也称单一式或统一式,即将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在一部法律中加以调整,制定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称《反托拉斯法》等。如澳大利亚、匈牙利和美国等就是这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原则——市场竞争原则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市场竞争规则:(1)自愿、平等、公平;

(2)诚实信用;(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仿冒行为(混淆行为)

(一)假冒仿冒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假冒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混淆行为就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

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特征:假冒仿冒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假冒仿冒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的。假冒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市场经营者以及这些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客户或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假冒仿冒行为表现为对他人的标志或表示的利用。假冒仿冒者针对的主要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如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产地名称、质量标志等。

3、假冒仿冒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假冒仿冒者搭名牌产品的便车,不正当地掠夺他人的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欺骗与之交易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欺骗手段,行为人不正当地占有了他人潜在的或现实的市场份额。

(二)假冒仿冒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的容,假冒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标;(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容,行使方式,保护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相近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有多个主体使用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并主其权利,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司法解释:(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1.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将“知名商品”解释为“在中国境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对于如何认定商品是否知名,《解释》规定,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同时,为便于法院判断和当事人举证,《解释》对认定知名商品的具体因素作了规定,即“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这些因素进行举证,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这些要素的基础上对于是否知名进行判断和认定。

2.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地域围

《解释》对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围进行保护,但恶意使用不在此限。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存在于不同的地域。再次,“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种由在后使用者附加区别性标识,其目的是使客观上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商品能够因为另外附加的显著性区别标识而区别开来,从而有利于正常的市场竞争和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区别性标识可以是另外附加醒目的文字标注、图形等。

3.关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特有性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名称等的“特有”,相当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的“显著性”,主要是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性。《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对此作了规定。为便于认定特有性,《解释》列举了四种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情形,即(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性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其中,第(三)种涉及功能性,不适宜排他性使用,因而不能获得特有性保护,而(一)、(二)、(四)种情形虽然本来不具有显著性,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特有性。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正当使用作了规定,即“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都不是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不会与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产生市场混淆,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关于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纳入特有“装潢”围

虽然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和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装潢”有所不同,但这只是“装潢”在服务商品上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本质上仍然属于“装潢”的畴。因此,《解释》第三条将其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围。

5.关于混淆误认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将“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规定为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按照理论

上的归类,混淆误认有四种情形:将甲、乙商品鱼目混珠,混为一谈;将甲、乙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同一经营者;误认为甲、乙商品来源于具有商业标识许可使用、参股控股等特定联系的不同经营者;将甲、乙商品产生联想。由于产生联想的混淆误认程度较低,不宜将其纳入混淆误认的围。据此,《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将“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解释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其本意是包括上述前三种混淆误认关系。而且,其中的“足以”是指具有较高的混淆误认盖然性,而不是一般的可能性。

造成混淆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独立条件,按照谁主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不仅要对被告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自己的相同或者近似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也应当对这种使用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承担举证责任。《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基本采纳了这一观点。同时,对认定混淆误认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外延的解释,即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除此之外,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证据进行认定,而不能简单推定。

《解释》第四条第三款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作了规定,第五条则规定了禁用标志。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和人身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司法解释:(二)关于“企业名称”和“”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将企业名称和界定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这些规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企业名称和的保护立足于制止仿冒行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企业名称或者因他人擅自使用而引起市场混淆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仿冒企业名称或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这些规定的保护围及于国的企业名称和国外的企业名称。《解释》对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既立足于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制度和使用实际,又履行《巴黎公约》关于厂商名称保护的国际义务。对于在我国境设立的企业,应当保护其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按照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对外国企业名称的保护,则不要求其必须已在我国登记注册,但应要求已在我国作商业使用。

再次,在具有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保护。特别是对于图书、光盘等文化产品而言,作者、演唱者等的往往成为购买者识别商品来源和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倘若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他

人,会导致购买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在文化市场领域,使用笔名、艺名等的情形较为常见,笔名、艺名等与具有同样的商品来源识别意义。因此,《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的围。

(三)关于仿冒行为中的“使用”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三)项都出现了“使用”一词。实践中,对“使用”一词的理解不尽一致。为了统一司法标准,《解释》第七条对“使用”进行了界定,即“在中国境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里的“使用”包括了在商业活动中的所有使用,其含义是比较宽泛的。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标签上对反映该商品质量的各种容,如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等作出了不真实的表述。

所谓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上或国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名优标志是指在国际上或国由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评定颁发的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标志。

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我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人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行为予以禁止。,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目前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当产品质量、特点与其产地存在某种固定联系时,产地名称所反映的不仅是产品与其产地之间的外部联系,同时还揭示出产品质量与产地之间的在联系。这时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而言不仅具有象征性意义,还具有区别功能。因此受到法律、主要是工业产权法的保护,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禁止“伪造产地”中“产地”一词,其外延显然大于“原产地名称”而更接近“地理标志”。实践中,如果伪造产地的行为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权法有效制止的话,应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裁。

(三)该行为的构成要件。

混淆行为表现形式虽多种多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择其要者列举出四种明文禁止。概括其行为要点如下:

(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不是经营者,不构成此行为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进行欺骗行为,不属于该规的对象)。

(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

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其实质在于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四)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行为,没收所得,可视情节处所得1倍队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以便获得赔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法律救济。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

高档宴席、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

5、商业贿赂在后果上侵犯了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在商业贿赂的学习和研究中,一定要注意商业贿赂与折扣、与佣金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第十一条[禁止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禁止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法条解读】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 ?1.诋毁对象是“是存在着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行”。如果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可以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主观心态为故意,不能是过失。 【真题演练】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74)BD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第十五条[禁止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企法顾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

企法顾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企法顾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例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有()。(2008年) A.经营者通过电视广告对其产品质量、性能作虚假宣传 B.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C.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 D.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点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 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从本法条可 以看出,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贿赂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贿赂论处;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贿赂论处。 提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 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例题: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的是()。(2007年) A.为购买自己产品的客户提供促销费、宣传费 B.给予中间人佣金,但已如实入账 C.为用户的业务代表提供旅游、考查机会并支付费用 D.给予用户代理人劳务费、咨询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贿赂 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贿赂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贿赂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 问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正确答案是B。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虚假广告。 例题:某商场在电视上做广告,声称其新进一批法国巴黎时尚服装,现正进行打折优惠,消费者纷纷前往购买,后来消费者发现服 装并非产自法国,而是由国内厂家生产的,则该商场的行为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A3000B5000C7000D10000 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B知悉真情C维护尊严D依法求偿 4.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 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 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B让利C折扣D佣金 6.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元。 A3000B5000C10000D50000 9.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B应出示检查证件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 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B某些经济组织C公民个人D各种法人 12、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1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虚假宣传行为中商品代言人的法律分析 引文: 在广告成为广大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家为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不惜重金邀请明星作商品代言人。名人广告如火如荼的背景下,其不良后果也随之产生。许多消费者出于对名人的信任购买了产品付出了金钱,却发现其代言的产品涉及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财产甚至人身受到损失。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对其规制更多地是通过道德谴责和舆论的压力。然而,对名人的虚假广告行为仅靠道德自律这种软规制收效甚微,名人虚假广告泛滥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虚假宣传中商品代言人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代言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 首先,代言虚假广告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在这里商品代言人并没有作为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关系上说,竞争的主体应该是市场中经营者,所以这一规定从这个方面说是没有错误的。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说,代言人的名人效应吸引了广大消费者前来购买,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又使得经营者用更低的成本获得了更大的收益,同时不正当手段打击了诚信商家,这样多重利益的驱使下,只会让虚假宣传行为日益猖獗。通常不同的产品会有在该领域有一定群众号召力的明星去代言。领域比如,化妆品的代言人一般都是美女明星,儿童用品的代言人一般都是可爱的小童星,医药品则是选择成熟稳重的演技派明星。其实有些虚假宣传本身是并不高明的,但因为有了名人的现身说法,会让消费者产生信赖感从而降低了警惕程度。如此看来,明星代言人虽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主体,但是它的存在却跟经营主体息息相关并真真切切的影响着市场的竞争行为,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应该由《放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和规范。 其次,代言虚假广告侵犯了同行业诚实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明星代言本身增加了产品的吸引力,加之虚假内容的宣传,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买到了所需的物品。使真正拥有该功能的产品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从而使诚信商家丧失部分竞争力,处于不利而且是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地位。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更是莫大的损害。在商品买卖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对商品的质量和效果无从得知,而明星代言使得消费者相信其所宣传的商品真实效果,对此,明星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以及民法中平等原则的价值延伸,代言虚假广告理应受到惩罚。 最后,代言虚假广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社会风气。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市场要正常发展离不开正当的有序竞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损害了其他的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利益必然如果不加以治理,不仅虚假宣传者更加猖狂,长期的不平等竞争和巨大的利润更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长此以往,这种恶性循环必将将导致市场中商业道德的丧失以及对法律的任意践踏。 二、各国法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规定 纵观各国法律,都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进行了规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为“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这对明星代言提出了较高要求。加拿大政府规定,代言人必须实际使用商品。日本对名人代言广告这方面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商品属于伪劣产品,那意味着他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而且会对自身的前途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推出娱乐圈。韩国的广告审议机构会在广告播出前进行预审,若发现问题,会责令公司修改,如果广告出了问题将有广告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这种事前预审制度基本上杜绝了虚假广告的产生,而明星也不用承担沉重的社会责任。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1、代言明星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侵权行为中将过错原则作为侵权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代言明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的仍代言进行虚假宣传,由于其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且为公众人物,所以极易引导消费者误解其广告真实性,至于明星是否真实使用该代言产品在所不问,而明星承担的相应社会责任中应当顾及已知消费者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法的重点相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此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各类考试中经常涉及。 第二条第二、三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意思分解】 了解第2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注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注意本条第3款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经营性、营利性。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 (一)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意思分解】 1、关于假冒商标的具体情形及认定,可参考以上所引相关法条 2、第(二)项的保护范围包括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条 3、第(三) 4、第(四)项保护对象是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性质是“在商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72、对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判断,依据的是( C )。 A《商标法》B《专利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重点法条】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 【意思分解】 1、以上两个条文实质上是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也称为限制竞争 2、第6条指向公用企业、独占经营者的限定购买行为,公用企 3、第7条指向政府的三个行为:限定购买行为(第1款)、限制外地商品流入、限制本地商品流出行为(第2款)。 4、注意本法第23条关于对第6条行为有权监督检查部门的规定: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23条)。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28、以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C )。 A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的有奖销售B低于成本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C政府限定外地产品进入本地D政府以竞标方式采购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 1.C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 A3000 B5000 C7000 D10000 2.B 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B知悉真情C维护尊严D依法求偿 3.A 4.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 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 4.B 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B让利C折扣D佣金 5.A 6.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6.D 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 7.A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元。 A3000 B5000 C10000 D50000

8.B 9.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B应出示检查证件 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 9.B 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 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 10.C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B某些经济组织C公民个人D各种法人 11.A 二、多项选择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 1.ACDE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 A从事生产的法人B从事销售的个人C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 D从事商品服务的个人E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2.ABCDE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加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A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行为C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行为D降价排挤行为E通谋投标行为 3.DE 4.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要表现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高频考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高频考点 主讲教师:李斌 授课时间:2017.11.30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高频考点(讲义) 一、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六、诋毁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最终版

一、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正式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2018年1月1日 C、2018年3月1日 D、2018年5月1日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 B、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 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 3、下列广告中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商业宣传是( ) B、“××酒,行销全国,中国最优” C、“××酒,消除紧张和焦虑,健康佳酿” A、“××酒,启瓶醉八方,香溢飘千里” D、“××药酒,治愈风湿病,疗效100” 4、下列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 A、3000元 B、5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 )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6、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A、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B、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C、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D、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 ..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违法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1、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3、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2、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①垄断行为; ②限制竞争行为; ③不正当竞争方法。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不正当竞争方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所谓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我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该行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不以交易为要挟,要求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商品一般是与该项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构,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个要件是滥用行政权力,及其行政行为违反合法、合理的行政原则。 两种表现形式:①以权经商的行为②地区封锁的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对方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使用范围等方面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它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互相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方法 (一)欺骗性交易方法 1、定义 该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采用假冒、模仿、虚假表示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欺骗性交易方法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足以引起误认误购。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这是最腐败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 [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解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的。注意“表示”二字,该法未用“宣传”。而C项不满足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C项是错误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知C项正确,市交管局的规定是限制竞争行为。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混淆行为是指不当利用他人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的行为。B项是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某商场在“五一”黄金周期间挂出一条“五一放假期间在本商场购买商品达500元者,本商场送一特大礼物”的横幅,结果特大礼物是一只大气球。对此,另一商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某商场的这一行为的性质() A.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B.是违反商业道德的宣传,不违法 C.只是对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只是一般的欺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复习重点

竞争法学 一、名词解释: 1.串通投标: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 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 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名优标志:名优标志是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 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 4.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 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表现: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5.折扣: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繁多,有一般折扣,还有为扩大销售而 使用的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和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Turnover Bonus)等。凡在价格条款中注明折扣率的,叫"明扣";反之,为"暗扣"。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折扣和折扣率都影响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民间称打折。 6.佣金: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称牙佣、 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7.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司法考试真题02-09)[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第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第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ABD项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施的行为没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也没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所以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C项中市交管局利用其行政权力限定本市的货运车辆必须购买指定的运行记录器,属于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C为当选项。 2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包括以下4种:(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法律%教育网只有B项是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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