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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人员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与贯彻落实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民行人员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与贯彻落实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民行人员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与贯彻落实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司法改革中民行干警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与贯彻落实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瑕疵不应成为司法责任制的组成部分

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司法瑕疵属于司法责任的一种,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细微错误均属司法瑕疵之列。对于一个长期从事办案工作的人员来说,此类瑕疵不可避免,数年之后,检察机关将没有一名“纯洁”的检察官,检察形象将何以保全?司法公信力如何建立?尽管制度设计为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司法瑕疵才真正追责,但定责而免,致广大检察官以待罪之身埋头办案,并不科学。司法瑕疵应当处理,但列为司法责任确实值得商榷。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切实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

检察官独立办案,不受案外因素的影响、拘束是承担司法责任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才能罚当其罪。

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需要完善的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推进,并非一朝一夕能轻易实现。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合理授权

管理层级过多,不仅降低了司法效率,而且不利于明确责任。

担心检察官能力不够,确有根据。但不合理授权,领导干部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之中,不利于抽出时间研究重要问

题,真正发挥领导作用。而广大检察官无压力,也无动力,依赖性强,自然也无法独立承担责任。

四、落实司法责任制应避免授权时一刀切

全省的总方案应有合理的弹性区间,应根据各地的人员素质状况逐步授权。对于办案水平高的地区,授权可适当放开,水平低的地区,可暂时少授。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逐步推进。

纯粹的程序性事务,如通知、送达等,非有特殊情况,应全面放开。

五、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注重提升检察官的独立办案能力

只有具备独立的办案能力,才适合让其独立承担责任,司法责任制也才能持久推行。

六、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和财物的省级统管结合起来考虑

各地待遇基本平衡,方能避免出现少数经济落后地区出现人才空洞。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只有熟练工才能把住公正司法关。当前少数基层院沦为发达地区和上级院的人才培训基地,自己能够短暂保留的多为新进人员,不利于当地司法水平的提高。

民行人员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与贯彻落实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

司法改革中民行干警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与贯彻落实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瑕疵不应成为司法责任制的组成部分 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司法瑕疵属于司法责任的一种,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细微错误均属司法瑕疵之列。对于一个长期从事办案工作的人员来说,此类瑕疵不可避免,数年之后,检察机关将没有一名“纯洁”的检察官,检察形象将何以保全?司法公信力如何建立?尽管制度设计为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司法瑕疵才真正追责,但定责而免,致广大检察官以待罪之身埋头办案,并不科学。司法瑕疵应当处理,但列为司法责任确实值得商榷。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切实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 检察官独立办案,不受案外因素的影响、拘束是承担司法责任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才能罚当其罪。 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需要完善的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推进,并非一朝一夕能轻易实现。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合理授权 管理层级过多,不仅降低了司法效率,而且不利于明确责任。 担心检察官能力不够,确有根据。但不合理授权,领导干部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之中,不利于抽出时间研究重要问题,

真正发挥领导作用。而广大检察官无压力,也无动力,依赖性强,自然也无法独立承担责任。 四、落实司法责任制应避免授权时一刀切 全省的总方案应有合理的弹性区间,应根据各地的人员素质状况逐步授权。对于办案水平高的地区,授权可适当放开,水平低的地区,可暂时少授。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逐步推进。 纯粹的程序性事务,如通知、送达等,非有特殊情况,应全面放开。 五、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注重提升检察官的独立办案能力 只有具备独立的办案能力,才适合让其独立承担责任,司法责任制也才能持久推行。 六、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和财物的省级统管结合起来考虑 各地待遇基本平衡,方能避免出现少数经济落后地区出现人才空洞。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只有熟练工才能把住公正司法关。当前少数基层院沦为发达地区和上级院的人才培训基地,自己能够短暂保留的多为新进人员,不利于当地司法水平的提咼。

三项举措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为紧紧牵住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积极采取三项举措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力求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总体目标,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一是理清权力清单,突出办案主体地位。探索制定《主任检察官改革方案》,拟建立“主任检察官责任制”专业化办案模式,细化主任检察官的职权与责任,对其选任、免除条件及相应待遇作出规定,厘清不同专业小组的职责范围,明确赋予主任检察官“对所承办的以及负责审批的案件,独立作出起诉、退查、延期、补充证据的决定”等11项权利,充分调动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突出其办案主体地位。 二是加强权力监督,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依托案件管理系统、纪检监察系统以及检察指挥管理中心等内部监控平台,通过定期案件评查、个案质量考评、每月办案(事)质量与风险报告、错案重大瑕疵案件剖析会、自侦案件讯问同步监督等制度,建立起立体监督网络,实现对案件的流程监管、风险防控、跟踪监督,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所有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将办案活动置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中,从而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制约。完善司法责任监督追究机制,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格执行“一案三卡”制度,建立干警司法档案和个人月工作业绩档案,实行错案追究和安全事故、涉检信访案件责任倒查等制度,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检务督察。完善接受外部监督机制,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等及时向党委和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接受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律师远程会见工作机制,认真听取律师意见,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三是排除权力干扰,确保依法独立行使。研究制定了该院《关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并建立“清单制度”,排除办案干扰。统一制作《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表》,并随卷宗流转至各诉讼环节。出现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即由案件经办人负责填写,做到一案一表、一流程一记录。登记表须详细填写过问案件人员姓名、单位、内容、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切实做到全面、如实记录,确保案件全程有据可查,强化对案件经办人的履职保护。进一步明确案件经办人的责任,要求对出现过问案件的情况及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明确案件管理部门责任,要求通过电子卷宗实时跟踪掌握《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表》的记录情况,并在原有“案件质量与风险月报表”中增加“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栏,于月底上报纪检监察室,防止出现遗漏现象;明确纪检监察部门责任,严格落实案件终身负责制,对违反规定的情形及时处理,公开通报。

最高法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最高法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下面是最高法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

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由院庭长

论司法责任制

论司法责任制 【摘要】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在司法领域的重点,本文分析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结合热点案件,提出司法责任制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改进司法责任制的建议,以期能够为司法体制改革做出理论贡献。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众多政策,不断深化改革,司法责任制逐步建立起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1]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 (二)国内理论的概述 我国学者目前研究司法责任制主要视角有:1.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责任制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发挥着什么样的重要作用问题;2.以陈卫东教授、金泽刚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司法责任制问题;3.以龙宗智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和未来走向问题。众多学者各抒己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可谓不面面俱到,较为全面的揭示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发展的各项问题,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提供了众多参考。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推进过程中,一些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

关于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

关于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和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法院工作实际,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严格落实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判管理部门职能作用。 第二条院庭长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从宏观上指导本院、本庭审判工作,对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进行全程监管,对外界干扰进行排除,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案件质量监督、案件流程监督和绩效管理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落实司法责任第二章审判流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审判流程监管、节点监控,定期对流程数据进行巡查。 第五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审判流程系统进行监管。重点监督延长、中止、扣除审限、超审限、长期未结、每庭必录、司法公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等。 第六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每天对案件审报进行筛查, 发现案件超审限的,依照相关程序确定为重大瑕疵。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审限延长、中止、扣除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审限变更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违反规定延长、中止、扣除审限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卷宗和电子卷宗归档情况检查。每月对结案前两个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发现卷宗和电子卷宗超过规定期限归档的、未同步生成电子卷宗的,进行全院批评通报。 第九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期未结案件监督管理,对超过十八个月以上未结的案件监督管理。 第十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案件结案管理,在流程系统虚假结案,或者错误填写结案信息、结案文书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对庭审进行实时巡查,发现庭审违规的,应当立即发出纠正通知、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并全院通报。 第十二条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文书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纠正、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全院通报。 第三章信息数据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立案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孟建柱 《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5日06 版)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完善司法责任制

完善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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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责任制-法律 完善司法责任制 文\陈光中 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公权力行使坚持“有权必有责、权力受监督”原则。司法权虽有其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但也受此原则约束,理应实行司法责任制,以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法官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此,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科学界定,既防止怠于惩戒,又防止惩戒过严。一般而言,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可分为两类:一是故意违法办案,如接受贿赂或亲友请托而徇私枉法裁判的;二是因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错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责方式主要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法官为错案担责并无争议。比如我国《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就是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决而设立的一项罪名。但事实上,这项罪名被激活的频次却并不很高,不少情况下,法官办错案所承担的责任,都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内部纪律来体现。比如,通过错案率指标对法官进行业务考核,从职业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对法官施以惩戒。这当然也是一种问责,但更像是以“家法”代替法律,无论是严肃性还是威慑性都不够。 至于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无罪处理,事后发现新证据又重新追究原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不能认定为错案而追究法官责任。因为疑罪从无原则本身就存在错案风险,此种情况下如果追究法官责任,就会导致这一原则无法在实践中得到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 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由院庭长按权限指定合议庭中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或者探索实行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五、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个案监督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程序向院庭长报告,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符合特定类型个案监督情形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院庭长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信息平台应用,切实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

山东: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

山东: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 吴鹏飞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正确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有利条件、切实增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紧迫感,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司法责任制改革摆在突出位置来抓。 据悉,今年9 月初,山东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9 月7 日,全省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动员会明确了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单,要求以遴选出员额法官检察官作为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标志,自2016 年8月至2017 年5月底,分三批在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第一批,淄博、聊城除首批试点院外的其他基层院, 今年10 月底前完成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第二批, 省院、铁检分院及其基层院、淄博聊城之外的15 个市院及其基层院,在2017 年 1 月底前完成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第三批,因换届等原因延后的市县区院,在2017 年5月底前完成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按照省委提出的“统筹安排、分批推进、压茬进行、以上率下”的改革要求,省院机关

在第二批中率先推开改革,为全省检察机关作出样子、当好示范。 会议对省院机关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作了总体安排 ,即10 月底组织统一考试,11 月上旬完成考核考察工作,并按照 1:1.2 的比例,将省院机关员额检察官推荐人选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会议要求要坚守员额比例,省院首批检察官遴选入额比例控制在35%以内;要严格入额条件、标准和程序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真正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工作勤奋、敢于担当的人员选入员额; 要将检察官员额配置在办案岗位,按照省院制定的《检察官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明确检察官设置的原则、标准、岗位,遴选入额的检察官要全部充实到办案一线,最大限度满足司法办案需要;要加强政策解读,创新思路措施,拓宽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通道,努力使广大检察人员形成良好的职业发展预期。 会议要求,省院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要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正确看待改革带来的利益调整,服从组织需要和岗位调配安排, 决不允许发表对中央、省委决策不

完善司法责任制

完善司法责任制-法律 完善司法责任制 文、陈光中 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 公权力行使坚持“有权必有责、权力受监督”原则。司法权虽有其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但也受此原则约束,理应实行司法责任制,以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法官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此,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并结合我 国实际加以科学界定,既防止怠于惩戒,又防止惩戒过严。一般而言,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可分为两类:一是故意违法办案,如接受贿赂或亲友请托而徇私枉法 裁判的;二是因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错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责方式主要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法官为错案担责并无争议。比如我国《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就是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决而设立的一项罪名。但事实上,这项罪名被激活的频次却并不很高,不少情况下,法官办错案所承担的责任,都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内部纪律来体现。比如,通过错案率指标对法官进行业务考核,从职业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对法官施以惩戒。这当然也是一种问责,但更像是以“家法”代替法律,无论是严肃性还是威慑性都不够。 至于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无罪处理, 事后发现新证据又重新追究原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不能认定为错案而追究法官责任。因为疑罪从无原则本身就存在错案风险,此种情况下如果追究法官责任, 就会导致这一原则无法在实践中得到贯彻。 完善司法责任制,应以法官独立审判为前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 责,法官独立审判是法官承担责任的前提。明确审判责任,对法官来说既是约束, 更是保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就人民法院整体而言的,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从法院内部看,法官行使审判权 受到的制约主要是独任制法官和合议庭的裁判通常需要经过庭长、分管院长的审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为确保审判正确而多年实行的体制,具有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容易造成法院审判主体权力不独立、责任难分明。 审判是一种定分止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重要职能活动,审判主体 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以中立态度对证据进行调查,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公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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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法律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 检察机关实行司法责任制,主要目的是通过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围绕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的改革目标任务,推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实现改革效果的最大化。 一、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在于对“司法责任”内涵的正确理解,防止将“司法责任”等同于“追责问责”。司法责任包括目标责任、职权划分、责任承担三个方面。具体而言,一是目标责任。即明晰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分工,研究确定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职责清单,促进各类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积极作为、敬业守责。二是职权划分。即科学划分、合理配置检察长、检委会、检察官的办案权限,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三是责任承担。即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对其决定、办理的事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以上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完整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依法确权、分工履职是责任承担的前提;清晰的责任体系和严格的追责机制,能够促使检察人员心怀对法纪的敬畏,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办理每一起案件。 二、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遵循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基础性的系统工程。要实现可持续,需要

司法责任制相关问题之探讨

司法责任制相关问题之探讨 摘要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司法责任制被置于一个基础性的地位,被称之为改革的“牛鼻子”。构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中西方司法文明共同的经验汇集。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完善且明确司法责任制,同时更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效进行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和确立,充分保障司法责任制的鲜活性和时代性。在适用程序上,应该从责任承担形式、责任追究主体和责任追究程序等三方面构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司法主体司法保障 作者简介:刘外伟,广东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https://www.sodocs.net/doc/b94849934.html,ki.1009-0592.2018.06.242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化发展的今天,社会矛盾多发,司法纠纷也比较常见,加强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推进,不仅有助于全面推动司法改革,同时还能够有效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司法责任制是基础内容,也是核心内容。明确司法责任制,实施全方位的权责统一,明确司法主体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督促和引导他们严格遵照法律规范办事,严格遵循司法纪律,

秉公办事,公正客观。司法责任主要是指司法责任主体基于其所承担的司法职责,因在履行职责时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在司法改革实践过程中,应该明确司法责任,认真探讨司法责任制的相关问题,全面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 一、构建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必要性 在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构建与完善司法责任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系列司法责任事故也提示着明确司法责任制的必要性。因此,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该科学全面的构建与完善司法责任制,不断明确司法主体的司法责任,督促他们认真履职,严于律己,不断推动司法公正与公平。因此,建与完善司法责任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司法责任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标准。自古以来,人们都在追求司法公正,并且为司法公正奔走呼号,它是一个永恒的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手段。在司法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司法责任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积极明确司法主体的司法责任制,全面提升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公正在内容上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两者相互依存,并重结合,构成司法公正之整体。前者主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公正,让每个诉讼参与者都能够获得平等公平的机

司法责任制论文

司法责任制论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尤为重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司法独立,其中检察权的独立不仅需要外部独立,更需要内部独立。而此种独立必会改变检察官对案件的负责机制,使权力更加明确,责任更加具体,同时,这种改变会与现有模式发生冲突,故本文将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三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一、检察官、辅助人员、书记员之间的关系 在现有的检察体制下,检察系统从事业务人员的分类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其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尽相同。依照法律,书记员无办案资格,其职责是协助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不对案件性质、审查结果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其对案件的审查结果不负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书记员办案是常见的,其通常与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结成办案组,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 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具有合法的办案资格,对案件审查具有意见权,并对案件负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通常单独一人对案件进行办理,之所以出现如此情况,是因为在现有体制下检察业务人员匮乏、刑事案件较多等多重因素造成的。 第一,书记员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并没有对书记员的职责进行阐述,故笔者认为,书记员应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之中。理由:1.书记员在现有体制下的工作内容是对检察官办案进行辅助,而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与书记员的工作内容相一致;2.书记员是在业务岗位工作的暂未取得检察职务的检察工

作人员,其职位性质属于检察业务人员,理应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 书记员的职责不能等同于其他具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助理,某些工作不可由书记员承担,但可与检察官或具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助理一同完成,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调取证据等工作。 第二,检察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司法辅助人员在司法责任制中充当检察官助理,二者在工作职能、人员划分等问题上并无差异。独任检察官办案应当由一名检察官和多名检察官助理形成工作组,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检察官应当指派1-2名检察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由检察官助理向检察官提出初步意见,由检察官做出审查意见后交由检察长决定。 对于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也应按以上程序进行操作,先由各自的检察官工作组拿出各自意见,若意见统一则直接上交检察长,若不统一应在部门内讨论,讨论无果可建议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此外,检察官助理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办理时,检察官也应参与其中,履行《意见》中的职责。 第三,办案责任划分问题。此问题分两种情况,其一,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出现问题时,由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的40%,所属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的40%,因此做出错误决定的检察长应承担全部责任的20%;其二,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出现问题时,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其应负全部责任的80%,检察长负责全部责任的20%。 在第一种情况下,检察官助理或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是直接责任人,理应承担责任,同时以此约束检察官助理或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产生不负责任的心态。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案件负有监督之责,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所犯的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析(最新)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 析(最新)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建立、完善并贯彻执行司法责任制是关键。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职尽责,既要有系统、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责运行配置制度,又要有内外协助、公正高效的权责运行监督机制;既要有相关司法问责的机制,又要有激励尽责履职的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的保障机制。 一、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意义 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有利于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减少内外部人员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预,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从制度上倒逼检察官公正司法,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诸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同时,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和相关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贯彻

落实,将对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全面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由其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所决定,而其贯彻落实的效果,是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实现为基础的。如果只是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得到落实,其效果将十分可疑,因为司法责任制的各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时,我们首先需要对其中的难点问题展开研究分析,以实现司法责任制全面、严格在检察系统落实。 1、司法行政化问题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干扰因素较多。检察官与检察院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检委会的纵向行政关系,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决定了其必须根据检察院领导、甚至党委政府领导的意见来完成各项司法活动,使其独立司法难以实现。目前,检察院工作由地方政法委领导,检察院运行的人权、财权、事权分别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党政领导影响决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官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产生影响甚至干扰。 2、各类检察人员权责不够清晰,亟待科学、细致界定司法办案权限。虽然《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取消了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案件审批权,实行主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负责制,但对检委会、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组内部成员、独任检察官

司法体制改革新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新方案 中央推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20xx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核心是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司法独立。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政法经费保障、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 二、检察院刑侦职能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享有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自侦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只在检察院内部进行监督。根据“有权利就有监督”的原则,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检察院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刑侦职能从检察院剥离开,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主要专心做法律监督建设,以实现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目

标,其中包括对法院的监督和对于司法系统其他部门的监督。 三、法院执行职能划归司法局管辖,法院其他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 在我国,法院判决后案件“执行难”很突出,影响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包括法院执行在内的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 四、看守所划归司法局管辖 长期以来,看守所作为主要的羁押场所,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在侦查、羁押、改造主体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下,看守所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现象。近年来曝光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看守所。许多学者提出,为了体现程序公正和控辩平衡,必须做到侦查权和羁押权的分权与制约。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体系之下。 五、决定劳教权力由法院行驶 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转化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去,使之既有利于控制社会治安大局、增强群众安全感,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一方面,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座谈会上的发言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座谈会上的发言 如果把司法责任制比喻成为一颗种子的话,那么这颗种子要生根、发芽、成长最终结成公正的果实,除了种子本身的高质量外,还有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那么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功和成效的外部环境有哪些呢?个人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虽然近两年来地方党委对于插手个案处理的现象基本消除,但对类案的干预或对司法权运行的干预并没有任何消退的迹象。当前地方党委政府仍是微观经济的直接参与者,有着追逐经济利益的原始冲动,而司法机关所追求的却是公平正义。如果地方主要领导缺乏法治思维,那么两者在某个层面将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当前检察机关尚不能完全排除地方行政强权影响的情况下,将来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如何以一己之力面对地方的行政强权?这是值得担忧和思考的。 二、社会舆论。现在我们对于“稳定”、民调、执法形象非常关注,有时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缺乏足够的自信和定力。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基层反映目前很难执行到位,一些明显可以不批捕的案件,迫于压力也只好批准逮捕。因为你不批捕,被害人就会上访闹事,就会影响“稳定”;舆论会认为你是放纵犯罪,就会影响民调。如果“稳定压倒一切”的信访制度不改革,民调对检察机关一叶障目式的评价机制不改进,那么将来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如何面对

舆论和领导的双重压力?这是值得担忧和思考的。 三、问责程序。今年上半年有这样一条新闻:“投降式执法”,讲的是太原市龙城派出所民警遭遇群众抱大腿时,该民警不是制止,而是将双手举起来,引发围观群众的大笑。如果司法问责启动如此非理性、行政化,实现有错推定、有错推定的话,那么将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产生致命的打击。它将使执法人员缺乏足够的职业安全感,在执法过程中将更加拘谨,更容易从保护自己的角度而不是保护公共利益或实现执法目的的角度来执法了,最终导致放纵犯罪、降低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正。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我的理解,第一目的是司法公正,但最终目的是通过司法公正来带动和实现社会公正。但是在当前行政强权、人情社会、从民众到部分领导仍缺乏法治思维的大环境中,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历史上所有的改革一样,面临很大的阻力和风险。也许将来的检察官,将面临着政治风险、社会舆论风险、职业风险的三难选择。 怎么办?我们应当呼吁,从中央层面出台一些措施,在监督检察权的同时,建立支持、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行使的机制和环境。 一、提高地方政府领导司法机关的法治化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应该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如何支持?有什么措施?用什么方式?要逐一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是对司法机关思想政治、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的领导,以及对司法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孟建柱: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基本遵循中国网https://www.sodocs.net/doc/b94849934.html, 时间:2013-11-25 内容来源: 人民日报原标题:孟建柱人民日报撰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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