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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律师关系研究

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律师关系研究

屈煜 1,罗德 2,廖剑聪 1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分工不同,但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职业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者诉讼权利不平等、诉讼地位不平等、诉讼职能运行不畅等一系列问题,两者应有的作用未能够有效发挥。平衡检察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促使检察官与律师的互相监督、互相协助,有助于贯彻人权观念、平等精神,确保诉讼公正与效率、实现和谐司法目标。

【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24)005

【总页数】4

【关键词】控辩平衡;对立协作;和谐司法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

(一)检察官的角色定位

1.控辩平衡中的一方—公诉人

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在控辩审三方组合的架构下,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被害人、自诉人是从事追诉犯罪的主动角色,是控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接受追诉和审判的被动角色,是辩方;辩护律师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托,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是辩方;法院则是超脱于控辩之外的负责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审判方。通过对被告人依法进行追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所承担的此项任务使其角色被定为与辩方平等对抗的一方,即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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