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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和借鉴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和借鉴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和借鉴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和借鉴

添加日期: 09-01-12 10:59:43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部责任编辑: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和借鉴

孙佑海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首先被经济发达国家所采用。经过长期的实践,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循环型社会的形成。

就立法性质而言,目前发达国家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之为

污染预防型,如美国等国,将资源的回收利用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属于广义上的环境法;另一种可称之为循环经济型,如德国1994 年公布实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日本2000 年公布实施的《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将整个社会活动纳入循环经济轨道,建立循环型社会,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环境法的范畴。

笔者认为,污染预防型立法虽然比末端治理前进了一大步,但仍然没有摆脱狭义上的环境保护的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循环经济型立法从社会经济运行的内部和深处来协调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途径,力求将污染物“吃干榨净”,以从根本上杜绝污染物的产生,这是治本之策,具有更加主动、更加彻底的革命意义。

一、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也走在世界的前列。早

在1972 年,德国就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但当时立法的目标仅仅是为了“处理”生产和消费中所产

生的废物,仍然属于环境问题的末端处理方式。因此,该法尚不属于循环经济性质的立法。

1986 年,德国将《废弃物处理法》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强调要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的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将立法目的由“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 年,德国首次按照从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该法分别于2000 年和2001 年两次修订),

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商品的包装物要尽可能减少并回收利用,以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

1994 年9 月27 日,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相关领域,规定对废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

德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及其实践,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包括日本、欧盟各国等经济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依据德国的循环经济的思想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废物管理的法律规范。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是该国发展循环经济的代表性法律规范,自1994 年公布以后,于1998 年8 月做了修改。该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进行处置。二是规定废物产生者、拥有者和处置者的原则和义务。关于废物利用,法律规定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利用,表现为物质自身的利用和从中提取能源。对于不利用、长期不在循环系统之内的废物,应当采取不影响公众健康的技术方式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置。三是产品责任。法律规定,谁开发、生产加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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