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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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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192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查决策机制,提高财务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委员会是在本行行长室领导下的财务决策议事机构。

第三条财务管理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财务管理委员会由行长室成员、办公室、财务会计、资金营运、稽核、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财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行长为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开会时,邀请董事长、监事长参加。

第六条总行办公室为财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财务管理委员会提交议题、会议组织、执行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财务管理委员会在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

作,凡下列事项必须由总行相关部室提出方案,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决策,超权限报董事会决策。

(一)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修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指导和监督财务计划的实施。

(三)根据经营情况,拟定财务计划的重大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议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装修计划。

(五)审议物品集中采购计划。

(六)审议各类招标方案。

(七)审议10万元(不含)以上。

(八)其他需要研究或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财务管理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提交的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并对作出的决定负集体责任。

第九条总行办公室负责做好财务管理委员会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条召开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与会委员应直接对该议题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制度,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作出的集体意见必须经与会者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三条对审议项目,委员会主任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装饰装璜及大宗物品采购等费用开支,由部门或支行提出、办公室进行初审,报分管行长审定后,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行长审批。

第十五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装饰装璜及大宗物品采购等费用开支,由部门或支行提出、办公室进行初审、财务会计部审核,报分管行长审定后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经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装饰装璜及大宗物品采购等费用开支,如需变更,必须按原程序逐级报批,待财务管理委员会重新研究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委员会主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会的日期、地点;

2.与会人员姓名;

3.会议议程;

4.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总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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