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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犯罪概述

经济犯罪:广义说,破坏经济秩序、侵犯财产等其他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犯罪;狭义说:《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公安经侦部门的侦查权限

①《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全部罪名;

a.走私罪 b.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c.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d.金融诈骗罪(8) e.危害税收征管罪 f.侵犯知识产权罪g.扰乱市场秩序罪(9)

②是《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三个罪名,即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③骗购外汇罪

④—是《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期货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经济犯罪全部都是故意犯罪。错误

如何理解经济犯罪的法定性?

如何理解经济犯罪的专业性、隐蔽性?

一、主体的特征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大量涉及职务职业活动中的犯罪,如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背职犯罪等。

单位主体:单位作为犯罪主体,重要存在于经济犯罪当中。

二、主观方面的特征

1.一般是故意:刑法中多有“以……为目的”的描述。

2.少数经济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以过失构成(特殊主体& 结果犯)。

刑法 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和违法关系人发放贷款

167 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68 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三、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学生思考问题:为什么经济犯罪的界定难(法定性强)

①考虑市场经济秩序的界定。经济秩序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变动性,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有可能也据此发生变化,这在某一程度上成为经济犯罪难以准确界定原因。

②另一方面,也说明经济犯罪需要比较强的法定性。与杀人、抢劫等自然犯不同,很多经济不当行为难以依据人们的常识来判断它的罪与非罪,需要有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四、客观方面

(一)复杂性:

经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

违法结构的复杂性(刑民交叉)——经济犯罪不但违反刑法,往往还触及民商法、经济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经济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触犯不同法规,侦查实践中往往是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有时互相转化;需注意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例如:贷款纠纷起诉至法院,调查出贷款诈骗案情。银行要求民事处理。

(二)专业性:利用专业知识、隐蔽手段,是经济犯罪的突出特征。

另:区别与一般的暴力性犯罪,人们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

(三)隐蔽性:具有较大的犯罪暗数。发现率低(案件来源?);破案率低(证据?人?原因:犯罪人行为的欺骗性;往往没有明显的危害后果;往往没有直接的受害者,或受害者无意识。

(四)连续性:涉及财产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五)后果的严重性:当前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六)法定性强:经济犯罪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经济领域的变化推动经济犯罪的变化,经济犯罪的动态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逐渐变化。伴随着社会进步、经济改革、政策调整,刑事法律原来规定是经济犯罪的行为,根据新的立法,将不再被认为是经济犯罪,如投机倒把罪的取消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随着新的经济关系不断出现,新型经济犯罪应运而生。伴随着保险、破产、证券等各种经济关系逐步建立,保险诈骗、破产诈骗、证券诈骗等各种犯罪活动日益严重,逐渐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如《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期货犯罪就属于这种情况。

另有:智能性、扩散性等描述。

第二章经济犯罪侦查概述

●判断题:1、经济犯罪侦查协作包括区际协作、警种协作、部门协作、国际协作

2、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

(1)人民法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等;

(2)公安机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缉私警察——我国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其他走私犯罪案件。

部门管辖,指公安机关内部不同的业务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权。——级别管辖

①④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大头

②治安部门管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强迫交易、倒卖车票、船票、销售侵权复制品以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等15 经济犯罪案件

③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海关监管区以外的走私罪,走私动物、植物、废物、贵物、武器弹药、文物、核材料等。

走私犯罪侦查局(缉私局)主要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④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

●论述题:1、经济犯罪侦查的特点

(一)侦查对象的特殊性

(二)侦查途径的特殊性

常常是先知道了基本的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相对一般刑事案件而言,大量采用“由人到事”的侦查途径。

(三)侦查启动的特殊性

因经济犯罪的隐蔽性,就案件来源而言,大量源于举报、其它部门移送等途径。(四)侦查活动的广泛性

地域的广泛:跨地区跨国作案;所涉行业的广泛:金融、税务、工商等,因此,经侦中加强侦查协作的重要性

侦查协作的内容:侦查机关内部不同部门间的协作。如经侦与刑侦;不同区域侦查部门间的协作;侦查机关与其它机构(金融、税务、工商等)间的协作

(1)区际协作:注重经侦部门区域间的横向协作

(2)警种协作: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公安机关内部其他警种之间的协作

(3)部门协作:加强与金融、税务、工商、海关、审计、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安全等机关协商,建立信息传递、联席会晤、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从而在案前加强风险分析,案中进行协同控制,案后采取联合行动。

(4)国际协作:注重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警方合作,通过双边的警务合作,缉捕逃犯、追缴赃款。

(五)侦查干扰

涉及不同部门、团体的经济利益,且人们对经济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实践中常常有各类干扰侦查工作的问题。

论述题:2、经济犯罪侦查的任务。

一、查明案件事实

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

二、收集证据

经济犯罪中存在大量的书证

由人到事的侦查途径,侦查过程中会大量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知情人证言。

该类案件的证据具有明显的序列性、对偶性和差异性,可依此收集证据。

①序列性:经济犯罪是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经济业务的序列性特点,经济犯罪也会具有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必然会留下序列性的痕迹和反映,从而使证据表现出序列性特点。

②对偶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还经常成双成对地出现,从而表现出对偶性的特点。

③差异性:正常的经济业务与经济犯罪相比较,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差异由经济

犯罪案件的证据得以表现出来。

上述三个方面不仅是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性的概括,而且也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目标要求。

首先,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首先要能完整地反映一笔或几笔经济业务的流程;

其次,从证据链条中要反映出涉案财物的流向"因为经济犯罪大部分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离开财物的流向,就无法反映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最后,所收集的证据要能反映出经济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之间的差异

三、缉获犯罪嫌疑人

经侦人员在破案前需采取内紧外送、秘密侦查、跟踪监视等各种措施,尽可能稳住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隐匿逃跑甚至自杀。

四、挽回经济损失

学生思考问题:追缴赃款赃物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意义?

经济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犯罪行为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经济犯罪侦查活动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追缴赃款赃物,这一方面可以作为定案处理的重要证据,另一方面也可挽回国家和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办案中,凡查证属实确为赃款赃物的,应追缴。(善意取得的,可视情况不予追缴)

五、预防和控制犯罪

思考:侦查是否具有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功能?

支持者的观点1.可以在侦查中发现问题和漏洞2.侦查活动是实现刑罚的前提

3.侦查活动中的教育作用

反对者的观点

1.(其他过程中也有)2.刑罚具有此功能3.整个法制程序

第三章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

、经济犯罪案件的受案来源

(一)被动接受

1.被害人控告2.知情者举报3.自首4.其它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商检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等党政机关5.上级交办

6.媒体披露

(二)主动发现

1.阵地控制2.破案带发

3.选案分析

把各类与疑似案件有关的经济信息、数据进行归纳分类,将结果与事先设定的正常指标和程序进行对比、排列、组合、判断等分析处理,从中发现异常,进而筛选出最有可能属于经济犯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e.g.伪劣商品、走私、票据等犯罪活动。

学生思考问题:该方法为何比较典型地适用于经侦案件?

、初查是经侦办案程序和刑侦办案程序中最大的不同之处。

由于经济犯罪的隐蔽性较强,仅根据线索材料本身往往难以认定是否有犯罪发生,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必须在立案前进行必要的调查。

其他刑事犯罪立案前往往事实已经清楚,立案前的审查常常是从法律上为事件定性,而经济犯罪在立案前首先要查明事实,作大量的案前调查,其次才是从法律上论证事件能否构成犯罪。

初查的内容与形式

1.内容:来源和案件信息的审查2.形式:案头审查和实地审查

3.处理:有事实不管辖,不立案,立案

论述题:1、侦查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取证

(一)调查途径

(1)依据犯罪的构成要件(2)依据经济业务流程:(3)按照诉讼证据规格的要求

另外:从最难的突破点、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入手。

(二)调查方法

(1)搜查(2)扣押

(3)查询、冻结汇款、存款

经济活动与财物密不可分的关联性,使得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对涉及的财物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表现为:在作案过程中千方百计为占有和转移财物创造条件。因而经侦部门的侦查工作就可以从物入手,通过对涉案财物的了解、掌握、控制,以物找人、由物诱人。同时也为将来追缴赃物奠定基础

(4)调取(5)会计检查(6)内线侦查(7)外线侦查

(三)证据保全

二、拘控

三、追缴赃款赃物

第四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侦查

名词解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案件。

方法:(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侦查:通常具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产品流通的特点侦查

(一)查封、扣押涉案物品

(二)对涉案的假药进行及时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的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鉴定其是否属于假药。

二是鉴定其是否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从产品流通领域调查了解犯罪主体和供货渠道,调查了解价格和制假手段

(四)询问证人和受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五)追缴赃款赃物

主观故意的问题:主观故意:明知是假的还要生产、销售。

注意:讯问的内容要和所查获的书证和物证相对应,达到相互印证的目的,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协作的问题:①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现在移送案件已经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一个重要案件来源。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③行政部门协助鉴定工作和查获伪劣商品的善后处置工作。

数罪问题: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是伪劣产品,想象竞合,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择一重罪。

2、生产、销售伪劣烟、盐等商品,想象竞合,本罪与非法经营的罪择一重罪。

第六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侦查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是指故意违反对国家公司、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侵犯公司、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

虚报注册资本案件:注册流程:出资环节验资(评估)环节登记环节

●常用犯罪方法(1)伪造所有权单据(或其它方式取得)

(2)串通验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串通登记机关注册流程:出资环节验资(评估)环节登记环节

●妨害清算犯罪案件有哪些侦查途径?

(一)由人到案:从嫌疑人的经济活动入手进行侦查。

(二)由物到案:从公司企业的财产和审查帐目有入手开展侦查。

(三)从清算程序入手

常用方法:(一)隐匿财产(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做虚伪记录

1.少报虚报2.多保、夸大实际资产3.多保债务(三)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分配财产第七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的侦查

一、金融和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金的融通。

(二)金融机构: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3.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业务(1)资产业务:贷款;(2)负债业务:存款

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1)汇兑;(2)代缴费;(3)代收代付等。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指不冠以银行名称却经营货币信用业务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二、金融市场

(一)分类

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

(二)股票市场(三)投资基金(四)货币市场

1.同行拆借市场: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

2.票据贴现市场

(五)期货市场。期货是在交易所达成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并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

(六)期权市场

名词解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案件。

严格说,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案件(本章)金融诈骗案件(下一章)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的侦查

侦查要点::注意与证券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的合作。

案件来源、案件移送过程的特殊性

1.查对证券交易记录

2.相关知情人员

3.搜查、扣押等措施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犯罪案件

常用方法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其他方法

(三)侦查要点

1.收集有关交易记录。

2.查证涉案资金。

3.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

●破坏外汇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的侦查

逃汇犯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骗购外汇犯罪,指适用伪造、变造的或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以其他方法骗购外汇,数额较大行为。

实践总,外汇犯罪常常与走私犯罪、洗钱犯罪等交织在一起。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文件(以虚假的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行为。可能存在伪造与使用并存的数罪问题)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文件(以无效的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行为。行为人在办理进口付汇时,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而是将已经使用过失效的文件重复使用,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

3.编造虚假的购汇理由,或者夸大购汇数额。

(1)签订假的进出口合同,骗购外汇

(2)行为人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或拍摄影片等名义,骗购外汇

(3)行为人确因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需要购汇,但故意夸大所需的经费数额,骗购外汇(二)侦查要点

1.注意查证秘密帐户

2.申报外汇合同和实际经济往来的差距

(一)常用的犯罪方法

1.擅自将外汇存放到境外

(1)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以企业事业单位或私人名义,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外资银行或企业、中资银行或其他机构

(2)以虚报货价、佣金等手段截留国家外汇收入,存放境外。

(3)驻外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应调回外汇收入,国家拨给的专项外汇资金的剩余部分,不按规定及时调回境内的

(4)接受外汇捐赠隐瞒不报的,私自存放境外的

(5)境内机构以项目融资的方式筹集的外汇资金未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存放境外的。2.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而携带外汇出境,或者将外汇汇出境外,或者未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将外汇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行为。

(二)侦查要点

根据不同的转移方法采取侦查措施,如地下钱庄、其他关联企业等。

●洗钱犯罪案件

洗钱的一般过程放置、培植(搅动)、融合(整合)

这三部分有时是很难分开的,如借空壳公司进行虚假交易转账洗钱,三个阶段的统一;如直接走私洗钱的,从输出国的角度,一旦走私成功,就是放置阶段的结束,从输入国的角度,洗钱这往往还是要把现金存入银行系统,仍处于一轮新的放置阶段。

一、直接走私货币或其它贵重物品

二、变相持有、消费非法收益

三、购买金融交易工具洗钱(证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镜像交易实现资金在不同账户间转移)

四、利用屏障公司洗钱

具体方法

1.利用现金密集性行业的商业公司

2.利用空壳公司、开立虚假票据

3.利用关联公司业务,开立双重发票

4.假借投资名义

五、直接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洗钱

具体方法

1.利用“掩饰性存储”洗钱

2.利用“还贷洗钱”

3.利用银行的票证开具、转账等业务洗钱

4.直接控制金融机构

六、地下钱庄

操作手法:多是通过“利用空壳公司、开立虚假票据。“

一般一个地下钱庄控制着几十个分布在境内外的公司,这些企业多是以“贸易公司”为名,互

洗钱,指通过各种手段把来历不明的钱洗白,使其看上去拥有合法的来源的过程。比如说贪污的赃款,毒品的收入,恐怖组织活动的运营资金,色情服务业以及人口贩卖的组织的赃款

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但主要强调它在防范和发现犯罪方面的作用,不列入侦查主体的范畴。另一类是洗钱犯罪的侦查主体,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洗钱犯罪有时涉及职务犯罪,也包括检查机关

(二)线索来源

1.上游犯罪

2.金融部门的异常交易记录

大多黑钱最终还是流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清洗。

《反洗钱法》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各地区各商业银行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这个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现有洗钱嫌疑的资金流动。的

3.其他部门的业务活动

如工商部门发现某企业的经营规模与营业额不符,审计部门发现来源不明的注册资金,外汇、期货等市场上查出可以交易。海关部门发现巨款携带者等。

4、知情人举报

如屏幕公司的职员、股票交易经纪人。

(三)侦查

洗钱是一个掩饰、隐藏赃款来源和性质的过程,所有过程都伴随着“钱”的流转,虽然洗钱者采用的掩饰手段有时使黑钱难寻踪迹,但实际上黑钱总是处于一个连续流转的状态。因此,侦查活动也应以“钱”为中心展开,以资金的流程为对象开展侦查活动。顺“钱”摸瓜打击洗钱。

依据各种洗钱犯罪的方法进行侦查。

1、从犯罪嫌疑人口供入手

2、从知情人入手

3、从金融机构可以交易记录入手

4、从异常商业活动入手。

(1)合同诈骗犯罪

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是“租一间房子,借一块牌子,放一张桌子,安一部电话,注册一个公司”,通过签订购销合同,骗取供方货物或预付保证金,

(2)信用卡诈骗犯罪

犯罪嫌疑人注册空壳公司,向银行申领POS 机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牟利的案例。

(3)洗钱犯罪

(4)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

第八章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

1.贷款诈骗案件侦查中有哪些难点?

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3)贷款后携款潜逃的(4)挥霍贷款的

(5)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8)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票据诈骗案件的侦查要领包括哪些?

3.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的方法有哪些?

3.保险诈骗常用的方法有哪些?

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使用虚假的凭证骗取金融机构资金,使用虚假的金融工具或利用金融机构信誉,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

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种类

(一)集资诈骗案;(二)贷款诈骗案(三)票据诈骗案;(四)金融凭证诈骗案;(五)信用证诈骗案;(六)信用卡诈骗案;(七)有价证券诈骗案;

(八)保险诈骗案。

第二节票据诈骗犯罪案件侦查

票据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二、常用犯罪方法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这里的"作废"既包括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及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所谓"过期"是指超过票据有效的兑付期限。

所谓"无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是指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有更改、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的票据等。

所谓"被依法宣布作废的"是指银行根据国家的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如更换票据版本后旧版本即为作废的票据。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流程: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共同诈骗银行资金。

签发汇票、本票时,不如实填写票据应当记载的事项,并据以进行诈骗的行为,也构成票据诈骗罪客观行为要件。

三、票据诈骗犯罪案件侦查要领

(一)及时调查犯罪线索

1.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

2.了解票据的有关特征及内容

3.案发的原因、过程等(二)注重串并案(三)从审查资金流向入手,准确揭露犯罪事实

第三节贷款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

一、贷款诈骗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

正常的贷款流程:

从正常的业务流程中找到漏洞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贷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贷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贷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五)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六)其他手段骗贷

本罪的行为逻辑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二、贷款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要点

贷款诈骗实际上是一种借贷合同诈骗,公安机关往往是接到受害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诈骗的知情人以及被骗的担保人报案后而立案侦查的,因此,侦查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和被骗款项开展工作。也就是人和钱。

(一)控制、缉捕犯罪嫌疑人

1.对于尚未外逃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将其监视居住。

2.对于已外逃的犯罪嫌疑人积极采取各种查缉措施。

(二)及时冻结资金、扣押相关会计资料

1.及时搜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办公场所,以便发现赃款、赃物及其他证据。

2.扣押涉案单位贷款诈骗有关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

3.冻结涉案单位的帐户,资金,以防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移赃。

(三)询问知情人、证人

1.询问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知情人员。

2.询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涉及贷款诈骗款项的有关信贷员、审核人员。

3.询问担保人等其他知情人员,了解提供贷款担保的过程。

(四)勘验、检查会计资料

立案后应及时组织金融机构、审计部门的专业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对涉案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勘验检查,目的是查清贷款的用途、贷款的下落及犯罪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情况,(五)广泛收集犯罪证据

1.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调取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书证、物证。

2.对犯罪行为人的住处或办公室进行搜查,扣押、提取赃款、赃物和其他犯罪证据。3.对虚假的文件、公章、票据、凭证进行鉴定。

4.对抵押物的价值做出权威性估价鉴定。

第五节信用卡诈骗案件

信用卡诈骗常用的犯罪方法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假身份骗取的信用卡

制造空卡盗取信息利用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使用或透支

(二)使用作废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是真实有效的)

(四)恶意透支

第六节保险诈骗案件

保险犯罪的主要犯罪方法:

保险诈骗罪,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人获取保险金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一)虚构保险标的

(二)虚报事故原因

(三)夸大损失

(四)隐瞒投保

(五)重复投保

(六)逾额投保

(七)虚构事故

(八)制造事故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司法解释的变化)(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审理诈骗的解释——集资诈骗的解释改动

本来就是主观上难以认定,而又是一个坏循环。用客观来认定主观,而不用主观认定主观

第十一章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的侦查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片区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经侦队伍规模最大的,占经济犯罪的大头为什么:

1、诈骗案件多

2、此罪和彼罪之间定的趋向合同诈骗减少涉重性。

3、刑民交叉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方法

(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钓鱼合同,先小合同,大合同就卷款跑人实践中很难认定,靠一些其他条件携款潜逃等(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改成吸纳的资金额与实际投入的认定而不成比例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犯罪是用欺诈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应以此为基点,首先考虑诈骗犯罪是否成立。如在签定合同时是否实施了欺诈手段;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履约的诚意和实际行动等。

2、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

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二者法定刑差不多,随便定

4、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集资诈骗——非法经营

类似一个传销案件,引力神奶牛银行,异地养老

合伙做买卖你出钱我出力出力的这个人可以合同诈骗也可以职务侵占(在执行过程中捞了点好处)

1、受害人

2、法院:突出的反映出“刑民交叉”的特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在主观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

3、上级交办各级公安机关受理哪一级数额的案件

浅析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浅析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所产生的不平衡性;市场经济建立发展过程中体制、法制、管理的滞后所产生的可资犯罪漏洞大量存在,以及市场经济本身负面效应和国际犯罪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经济犯罪也日益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本文就目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加以分析。 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对于更有效的采取措施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的现状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犯罪现象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发生了重大变化,分析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一)党政、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犯罪多 由于现行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无论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处于决定决策的特殊位置上,尤其是那些头脑膨胀、私欲严重、心术不正的领导更是大权独揽,为所欲为,专横跋扈,无视党纪国法,例如:“原新乡市市委书记祝友文”在任新乡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阻挠压制群众批评检举,控告利用职权为其儿子经商谋利益,收受贿赂,接受礼金礼品,最后跃入经济犯罪的深渊。 (二)经管财经的人员犯罪多 在侦破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我们可明显地看出,会计、出纳、采购员、摊销员、保管员,这些直接管钱、管物的人员犯罪的多。某县1997年至1998年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48件53人,其中涉及业务员的有26人,涉及会计、出纳、记帐员的有7人,占涉及经济案件人员总数的62%。 (三)窝案、串案越来越多 当前的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往往出现抓住一个,捉住一窝,查出一案,牵出一串,有夫妻合伙作案的,有领导与下属勾结作案的,有同事结伙作案的。例如:和平县近600万元贪污案内幕:1996年1月17日夜晚,和平县城发生了解放以来最大宗现金被盗案,县国土局局长黄建会办公室里的62万元人民币被人盗走。三个月后,案件告破,现金是黄利用职权非法设立的小金库中部分存款。但事情并未就此终结,1996年4月上旬,和平县检察院在侦查该案过程中,顺藤摸瓜揭开了吴月林等人利用办案之机,勾结犯案人员大肆鲸吞、贪污涉案公款近600万元的内幕,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四)顶风作案势有抬头,犯罪率有所上升 “党内决不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这是党的十五大对腐败分子发出的严正警告。但是,一些经济犯罪分子置党的警告于不顾,利令智昏,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经济犯罪从总体有增无减,而且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1994年至2000年7月,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统计,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查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100多人。 二、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犯罪的总量大幅增长。 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国经济犯罪的总量持续居高不下。立案数量从九八年的五点二万起增长到二00一年的八点五万起,年均增长百分之二十左右,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二00二年立案量仍高达七点一万起。

试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试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报刊名称?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主办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ISSN 号?1008-8121 ?CN 号?36-1213/D ?卷期号?200201 ?出版日期?020110 ?分类号?D917 ?分类名?犯罪学 ?标题?试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作者?程小白/肖冬根 ?作者简介?程小白(1960-),男,江西永新人,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教授;肖冬根(1953-),男,江西南昌人,江西省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总队长。 ?内容摘要?我国经济犯罪活动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犯罪种类更趋多样,手段趋于现代化、智能化,危害极为严重。在对我国经济犯罪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五年经济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趋势 ?正文?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

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产生的不平衡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可资经济犯罪主体利用的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与“空隙”大量存在,再加之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产生的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而导致的“权力寻租”现象的泛滥,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过程中的国际经济犯罪的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经济犯罪日渐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犯罪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犯罪种类更趋多样,手段趋于现代化、智能化,危害极为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涉案金额巨大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大要案件尤为突出,1998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51000余起,涉案金额540多亿,1999年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63869起,比1998年上升24%,涉案金额1166亿元,同比增长115.5%。经济犯罪大案不断上升,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二十世纪80年代初个案最高案值仅为百万元,80年代末升值至千万元,90年代以来个案案值突破亿元之巨,甚至出现上百亿的经济犯罪案件,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的所立的合同诈骗案件案值达228亿元,平均每起案件案值超过310万元。从个案看,1993年,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调查报告(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 调查报告(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等多重利益,我们把他称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所谓“涉众,”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近几年来,此类犯罪在一些地区频繁发生,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地域广,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而是一类最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最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最容易引起群情上访;最容易形成新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在近年来的经侦工作中,虽然我们始终把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但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抬头甚至扩散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公安经侦职能部门要始终把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防止蔓延坐大,应当采取有效对策防之蔓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原因分析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体制改革后的民营公司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当地农村百姓和下岗职工提供了再就业的重要场所。但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有极少部分的公司企业披着“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经济

犯罪活动,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择手段筹措资金,疯狂在民间以高额利息诱骗群众投资,极大刺激群众现投现收益的愿望。但目前国家实行的是刺激消费的宏观经济政策,银行存款利率低;收益少,民间投资市场活跃、投资需求望盛,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在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 伪装逼真,识别投资陷阱难度大。有部分公司在建立之初,为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意夸大自已资金充足、实力雄厚,并拿出一套具有尖端科技性、效益性的虚假开发项目资料作为宣传攻势,骗取政府和社会群众的信任,从而导致公司在不具备开发物质和条件的情况下,却顺利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为造大影响面和吸引力,邀请地方拥有‘权’和‘钱’一手统的各部门领导及社会各界同仁志士奠基同贺,采取这种极其诱惑性的伎俩,致使三种不同性格、不同工种的群众上当受骗,一种是下岗职工;二种是城镇无职无业人员及农村部分农民;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前两种受害群众防范意识薄弱,主要是缺乏对不法分子公司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渠道,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位置,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识别不到投资的陷阱,主观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不法分子在运作之初就采取“折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拿后来投

浅谈互联网时代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浅谈互联网时代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随着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的进步,互联网迅猛发展,并 在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 但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利器。利用互联网犯罪已经成为 一种新的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形态。互联网时代下的经济 犯罪给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开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困难。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集资诈骗,非法集资,传销,出售、购买 假币等犯罪活动的案例屡见不鲜。在互联网时代下,打击经济犯罪 就必须先清楚的了解互联网时代下经济犯罪的特点。 首先,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今时今日,互联网已在社会各个领 域得到广泛应用,无论是工业、服务业、商业甚至是农业,还是人 们的衣食住行,互联网已无处不在,这就为犯罪份子实施犯罪活动 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其次,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这是由互联网自身的虚拟性所决定的。互联网时代下诞生了许多新兴商业和产业,例如互联网商务、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通讯等等,但无论是什么产业,都是通过计算 机和计算机群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的读写只是一种电子信号,是虚 拟的存在。因此犯罪分子利用虚拟信号进行的犯罪行为相对具有很 强的隐蔽性。 最后,犯罪跨度大,这是由互联网的开放性所决定的。犯罪分 子利用互联网可以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界进行犯罪活动。例如通过互 联网进行传销、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只要是互联网连接的地方,犯罪分子都可以进行犯罪活动。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犯罪分子突破 了时间空间的限制。 针对互联网时代下的经济犯罪的新形势,就公安机关而言,惩 治犯罪是防控犯罪的有力手段。对跨区域、智能化、信息化互联网 经济犯罪予以惩治,需要创新惩治模式。 一、创新集群战役惩治模式。在传统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管 辖地公安机关只针对辖区内的犯罪网络、犯罪链条进行惩治打击, 打掉经济犯罪团伙中单一环节、单一链条的情况较为普遍,对辖区 范围外的上下游犯罪的铲除和整治较少。集群战役可以集合全国或 地区经侦力量,整合涉案地优势资源,实现跨区域线索经营、落地 查证、嫌犯抓捕的统一调度指挥和信息共享,战役中多警种跨区域

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难以确定 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于此,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然而,意识形态是一种难以把握的东西,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很难确定,很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并非一直延续,是跟随事态的变化而变化。一部分是开始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后来发现犯罪事实难以掩盖,就放弃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行为上,也表现为偿还被害人。一部分是一开始没有主观故意,在过程中萌生出非法占有目的,抱着一种能骗则骗、骗不到就算了的心态,一旦发现事件败露,就会采取偿还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犯罪往往会仔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在相关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都会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2、涉案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很多受害人不在案发地,导致其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情况,甚至有的还没发现被骗,导致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无法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这样一来,受害者无法完全统计,涉及的犯罪金额也无法尽数统计。即使在涉案单位及犯罪嫌疑人处能找到记载的账目清单作为书证,由于受害人证实的犯罪金额与账目记载金额出入较大,认定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如何认定,能否保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难以确定。 3、涉案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是共犯难以确定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大多设立专门的投资公司,公司机构健全,内部设有很多部门,并相应的招聘各部门工作人员,有的负责业务拓展,有的负责公司财务,有的负责公司内部事务等,这些人员的分工都是按照公司的安排,主要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但是,一旦发案,他们都称自己对涉案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晓,自己只是在完成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职务工作,也并未从中获取利益,只是领取自己的工资。实践中,这一类人员较多,认定他们系共犯的证据也不足,为此,往往对这一类人都会做出不诉决定。 4、追加诉讼现象较多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区域广,很多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并不知晓,且司法机关并未对案件进行大范围的公示公告,导致很多被害人没有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在案件程序结束后,才发现被骗的事实,又陆续报案,于是司法机关再重新启动司法程序,一而再再而三,十分浪费司法资源。 5、追赃困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牵涉的犯罪金额巨大,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案,普遍的涉案金额就达到上百万、上千万乃至上亿元,犯罪分子主要是将这些集资款项用于投资转贷、风险经营、非法占有、糜烂生活挥霍等,由于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挥霍消费导致损失难以挽回。如,B区检察院办理的宋某某、何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7000多万

(完整版)经济犯罪产生原因

对经济犯罪产生原因的认识 我认为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十分的完善,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中的缺陷来谋取个人利益;由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竞争,进而引发不良的经济犯罪现象。当前分配制度造成的不均并没有别的制度来解决或弥补这种不公,使人们对社会财富分配不认同,容易使人以极端手段来摄取财富,造成经济犯罪。 2、个人认识的差异。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懂法,不同的人受教育程度不一样,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也不一样,对经济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的看法不同。经济犯罪分子更多地是注重个人利益而往往会无视社会和集体利益,更不会在乎社会规则的破坏。在这些人眼中,个人利益时至高无上的,所以认识不足的人往往会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铤而走险地进行经济犯罪,不惜以身试法。 3、收入不均。社会上的人大概可以分成两种:钱多的人和钱少的人。一般情况下,钱多的人由于习惯并沉迷于享乐,追求更多的财富、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好的物质享受,会产生追求更大更好的享受。而钱少的人则由于自身的经济因素和社会地位不高等会对富人产生一定的仇视,这种人虽然对生活的更好的人厌恶,却反而想取而代之;这是对社会地位不等、物质享受不同一种变态心理,却也是常常容易产生的,于是他们就会不顾法律的限制,用过激的手段去追求认为也应该属于他们的财富。 4、教育因素。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除了专门的法律院校,其它学校一般只开设法律科目的选修课,选课学生数量不多,并且传授的内容只是粗略地涉及相关法律。甚至部分人并没有选择上大学,更造成学生对法律缺乏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家庭教育也存在很大问题。很多家长不懂经济,更不懂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相关的后果,也就不能教育孩子如何避免经济犯罪。 以上是我认为比较重要的原因,此外还有其他因素会造成经济犯罪,如历史因素等。解决经济犯罪问题,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要打击、教育、防范相结合,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

一、经济案件侦查的难点1、办案经费紧缺,这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问题。 ①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这个问题更显突出。经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携带了大笔不义之财,多逃往外地(有的甚至逃往境外、国外),犯罪所得转移隐匿地点多,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外出追逃、取证、查帐次数多,范围大,费用支出大;②公安部又明文强调办案干警不准同受害人同吃、同住、同办案,不准索取办案经费等;③对追缴的地产、设备等固定资产需鉴定、评估,对有的帐目需要中介机构审计,而公安机关又无鉴定、评估等专项经费来源,需要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公安机关有限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案经费,与侦办此类案件实际需要差距较大,特别是一些大要案的查办更是力不从心,久而久之必然软化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2、取证难:经济犯罪行为取证难主要表现在取证的时间、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多,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为隐匿罪证,往往跨省市、跨区域虚开,甚至几十个、十几个省市的不法分子相互虚开,公安机关如要获取“有货虚开”亦或“无货虚开”、“善意取得”、“恶意取得”的证据,往往需要依据发票线索,查明最初销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是否一致,是否有所提供货物的能力,货物的来源是否真实等关键问题,而这些跨省市、跨区域的调查取证,所需周期较长,查证难度大。特别是有些案件对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犯罪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的侦查和证明就更难了。3、发现难:经济犯罪的隐蔽性、预谋性及作案时间长的特点,使经济犯罪较普通刑事犯罪发现难。大多数经济案件不是发生在现在,只是事情败露在现在。作案的过程往往是一、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所以说经济犯罪引发的后果具有滞后性。案情只有发展到没有新的资金注入来偿还以前投资者的本金时,犯罪结果才会骤然爆发,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其次经济犯罪多与内部腐败问题紧密相连,许多部门是先掩盖起来,尤其是金融案件,先不报,实在包不住了,才报案,这样时过境迁,犯罪证据查起来就相当困难了。4、法律适用难: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滞后,以致对部分案件性质的认定难以统一。有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甚至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表述概括性强,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相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当前的传销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大、影响坏、受害人多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以法律规定按“非法经营罪”论处。但在具体的查办过程中,往往是有人无物,经营数额和财产损失很难认定,客观上削弱了打击的力度。再有公安机关的案前初查工作法律地位不明确。公安机关的案前初查由于没有立案,不在法律规定的侦查活动范畴之内,因此也不能行使侦查活动的职权和采取相应的法律强制措施和手段,如不能查询银行存款等,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开展。另外经济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手段狡猾隐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案件定性难度大。如实践中对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承包中经济纠纷与职务侵占往往难以区分,造成了公、检、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认识不一致,影响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处理。二、对策:1、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搞好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要保证。经济犯罪的特征和经侦工作的实践证明,无论是部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还是侦办具体案件,没有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支持,都难以顺利开展和深入进行。公安机关对有关打击经济犯罪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行动和大要案件的侦办工作,以及在执法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困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对涉及有关部门和工作难度大的问题,及时请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出面协调,解决困难,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2、统一思想,切实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积极探索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抓紧建立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防控机制和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以信息情报为主导,以案件侦破为核心,专群结合的打击经济犯罪体系,全面提升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到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狂,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侦查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防范工作中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就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本人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相应的对策以及措施。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防范与打击;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的动荡阶段,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将超过其它刑事犯罪,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多年来一直在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成绩,但在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方面就略显欠缺,当前,如何更好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猖獗势头,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是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也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我国经侦工作任务将更为艰巨复杂。面对这样的局势,我国公安经侦部门就需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从未雨绸缪的角度做好大战之前的备战工作,才能应对新形势下新一轮经济犯罪浪潮,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一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 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其不断更新的产业科技信息,强大的网上立体销售平台,应用技术信息为实体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有形和无形效益。与此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网上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势必最终取代现金支付,使快速交易走到了我们面前。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通过互联网实施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证券咨询咨询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此外,经济犯罪还发生在权利运作的各个环节,如工程招标方面,物资采购环节,工程建筑领域,物资管理和仓储环节等。近年来,在全国各个地区的这种类型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诈骗案。霍某冒充是领导亲戚,以给他人孩子安排工作为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约有80多名受害者先后上当受骗,霍某则收取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直到几名受害者聚到公安局一起报案,霍某诈骗的手段才慢慢暴露无遗。在其作案的几年时间内,涉案的80多名受害人均被霍某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他们也并没有起疑心,可见普通人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弱到极点。霍某还不断对被害人进行这样的告诫:“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这种事情需要严格保密,而且你们的钱已经花出去了,要是报案,事情不但办不成不说,钱也肯定会打水漂。”在她的“安抚”下,时至霍某东窗事发被逮捕仍不断有受害人打电话询问其安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浅谈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

浅谈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 姓名:石晓萍 学院:水利学院 专业:工管(造价) 学号:201103109

关键词:经济犯罪原因诈骗金融融资 近几年来,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经济犯罪案件呈案值不断增多,损失越来越大的发展态势。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面临新的严峻挑战。本文结合案例试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现状、趋势、成因及对策等问题作些探讨。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产生的不平衡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可资经济犯罪主体利用的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与“空隙”大量存在,再加之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产生的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而导致的“权力寻租”现象的泛滥,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过程中的国际经济犯罪的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经济犯罪日渐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犯罪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犯罪种类更趋多样,手段趋于现代化、智能化,危害极为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涉案金额巨大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大要案件尤为突出。可以说,经济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经济犯罪类型更趋多样化,并向市场经济的热点部门拓展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犯罪的发展变化的轨迹可以发现经济犯罪活动的依附性规律,即经济犯罪紧紧依附于经济活动的拓展,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宽,经济犯罪活动总是不失时机、无孔不入地渗透到这些新的经济领域中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犯罪活动的阴谋最容易在新兴的、薄弱的经济活动环节中得逞,可以说,只要国家出台一项新的经济政策,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一种新的内容,便会衍生出一种新的经济犯罪活动。 (三)权钱交易型经济犯罪日趋严重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国家对经济管理的职能日益突出,国家管理经济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诸如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征收各种税款、拥有种种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等等。但是,由于国家对于公务员行使上述职权缺乏十分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市场经济在分配方式上的多元化导致人们在心态上的失衡,致使部分公务人员将权力推向市场,使权力物化,导致以权换钱权钱交易型经济犯罪大量发生,贪污贿赂、为亲友非法牟利、私分国有资产等种种经济犯罪行为,已日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痛恨。 (四)群体型经济犯罪、单位经济犯罪十分突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没有相互间的配合协作,经济犯罪分子很难

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的辨正与运用_王良顺

2010年1月 第1期总第112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Jan.2010 No.1Ser.No.112 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的辨正与运用 王良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之间存在着双向的、复杂的关联,并不是一种单向的线性联系。应当以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为基础,既要抑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因素,又要充分发挥积极因素的作用,利用经济发展的成果为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创造出的良好条件,双管齐下,阻断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遏制犯罪不断增长的势头。 【关键词】经济发展;犯罪;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04 ),男,湖北省蕲春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与犯罪学。

并非当下才出现,其实在较早的犯罪学理论中就有过这种主张。例如,犯罪学家波莱蒂认为,当物质财富的增加时,必然对犯罪产生一种刺激,犯罪的增长与物质财富成正比。[2] 我国有学者赞同这种观点,并分化出4种学说:(1)同步增长说。经济发展是导致犯罪增长的决定性因素。(2)相对增长说。在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和存在制度上的漏洞,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犯罪有一定的增长是必然的现象,但是这并不是一种普遍规律。(3)有条件的代价说。犯罪的增长是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必须支付的代价。不过,这种代价是有条件的,即经济对犯罪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经济的发展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而间接地引起犯罪的增长。(4)远正近负说。在短期内,经济的发展对犯罪的增长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都存在,但是总的来讲是负面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则呈正效应。[3] 其二,负相关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的增长不仅不会导致犯罪的增长,而且还会为阻止犯罪的增长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有学者指出,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会呈现出不断减少的趋势。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某些类型的犯罪可能有所增加,那是商品经济还不成熟的结果。随着商品经济的完善,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经济的发展与犯罪呈正相关的规律在我国不会出现。 其三,无关论。即认为犯罪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著名犯罪学家加罗法洛考查了法国和意大利的经济增长和犯罪的关系,得出研究的结论是:“人类生产活动的增长绝不会导致犯罪的增加。”他还认为,文明对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文明的一个有益的作用是犯罪活动的专门化”,“文明的作用只是改变了犯罪的外部形式”。[2]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相近的观点,认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出现的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同步的现象主要是由其经济畸形发展造成的。[4]还有论者明确指出,“我们认为,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变化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经济发展不是导致犯罪增长的必然因素”。[5]然而,相互作用是自然界和社会现象的基本特征。经济因素作为社会结构中的基础因素,对于社会政治、文化、道德等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一结论是为社会科学研究所证实的基本结论。完全否认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存在联系的观点显然是不妥当的。虽然经济发展只是经济因素的一部分,表现为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的提高,无关生产关系,但是,由于经济所占据的基础性地位,经济发展必然会引发多种不同相关因素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就会与犯罪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关联,使得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因此,无关论是不能成立的。同时,负相关论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犯罪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的现实,为否定负相关论提供了最为有力的例证。但是,不能因此就得出正相关论是科学的结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直接表现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大量增加,它与犯罪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直接的简单的关系。肯定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具有相关关系的正相关论与负相关论,在理论上都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 二、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的展开 从我国的历史看,在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之间曾出现过两种不同性质的关联。在建国初期的1952年至1956年,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出现了同步下降。1950年我国刚结束长期的战乱,国民经济还没有得到恢复,犯罪数量和犯罪率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同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为513,461起,犯罪率为万分之9.3。然而,到了1952年经过三年的经济建设,我国国民经济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恢复,同时期的犯罪数量和犯罪率都有明显的下降,1952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为243,003起,犯罪率为万分之4.2。1956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为180,075起,犯罪率为万分之2.9。可见,在这一阶段两者的关系是负相关关系。但是,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犯罪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在经济发展和犯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1976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为488,813起,犯罪率为万分之5.24。1980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上升为757,104起,犯罪率为万分之7.75。此后,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一路高涨。1999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为2,249,319起,犯罪率为万分之18.44。[6]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数高达465.3万起。无独有偶,美国也有相似的情况。有学者研究发现,在美国经济萧条时期,犯罪并未增加,甚至于犯罪的数量在减少。而同是经济增长期,经济发展与犯罪率之间也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相关关系:在20世纪60至70年代,美国的经济持续增长,同期的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而90年代同是经济增长期,犯罪和青少年犯罪却开始减少,甚至于在21世纪初犯罪率下降到30年以来最低水平。[7]可见,在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正相关关系或者负相关关系。在笔者看来,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至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王良顺: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的辨正与运用

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考(一)

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考(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纵深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伴生物的经济犯罪大量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干扰和破坏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而且助长了腐败风气,引发大量的不安定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其危害之严重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作为肩负打击经济犯罪重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其神圣职责,完成新时期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就必须按照不久前朱镕基总理在给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的批示中所指出的那样:“要从政治上而不只是经济上看到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对经济犯罪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索和研究,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效率和能力。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和目前经侦工作状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探索,提出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路和建议。一、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间不长,而且是在没有经验可寻的情况下独自探索,导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的盲目性、竞争性和逐利性,使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追求高额收益,利用工商、税务、财会等方面的漏洞,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当前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犯罪总量大幅增长,大案要案增多。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在税收、金融、外贸和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经济犯罪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且大案要案显著增加,犯罪所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1997年全市经侦部门共接报警572宗,涉及金额18亿元;而1998年接报警785宗,涉及金额86.5亿元,比1997年分别增长1.84倍和3.52倍;1999年接报警1206宗,涉及金额97.19亿元,比1998年分别增长53.6%、12.4%。而有的案件数额相当惊人,如1999年侦破的“5.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某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0.48亿元。(二)单位犯罪、团伙犯罪日益增多,犯罪主体有组织化趋势。一些企事业单位为追求非法利润,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运作流程和薄弱环节,大肆进行经济犯罪;而有些犯罪分子以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为幌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利用经济交往的合法外衣,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经济犯罪的主体有组织化的趋势,从犯罪预谋、作案设计、分工配合到最终实施都有一套人马运作。如1999年侦破的彭某涉嫌信用证诈骗案,彭某伙同他人,虚报注册资金成立30余家公司,以公司名义骗取银行信用证54张,涉及金额44589万元人民币。(三)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有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犯罪分子能实施经济犯罪,大多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方面的优势,钻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和弊端。而有的经济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在犯罪前大多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犯罪成功后则及时转移赃物,销毁罪证,造成公安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取证难、追赃难。如1998年12月侦破的雷某夫妇信用卡诈骗案,雷某夫妇制作银行ATM自动提款机牡丹提款卡7张,并提款9.6万元,而后挥霍一空。(四)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和地域不断扩大,危害性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利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产生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新产业、新行业的漏洞和弊端,从一般的经济犯罪向新的领域渗透,1998年,全市接报骗购外汇案37宗,侵犯知识产权案29宗,危害税收征管案10宗。从地域上看,经济犯罪案件大多跨地区、跨省,有的甚至跨国(境),如1997年侦破的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厦门等多个城市的98家企业。二、深圳经济特区公安机关经侦工作的实践(一)目前状况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正在进行经侦工作改革,筹备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经侦队伍。在专业化的经侦队伍建立之前,深圳经济特区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部署,采取措施狠狠地打击了经济犯罪,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1.侦破一批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基本手段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是高度发达的、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大商品经济。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市场经济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经济犯罪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现代社会的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运行具有极强的共生性。“在宏观上,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微观上,竞争主体均以获取超出平均利润为目的,以便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最大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目的成为经济主体采取非法手段突破竞争的公平界域的内在动力……不能否认‘有市场经济就有经济犯罪’这种客观现象”。 首先,竞争的负面效应刺激部分人形成经济犯罪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内在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内在需求。竞争给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通过竞争实现优胜略汰,从而刺激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提高了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然而,竞争又是严酷的,生存的危机时刻威胁着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使一些利益主体产生了强烈的利己动机,使其为了本人、本企业、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而不惜危害他人、其他企业、地区、部门的利益乃至整个国际的利益,搞非法竞争,从而滋生以非法竞争为手段的经济犯罪。

其次,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异刺激部分形成经济犯罪动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品经济固有属性的作用,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以及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客观存在,是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异明显扩大,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人则相对贫困。这种贫富差距在客观上给部分相对贫困者以极大的刺激,引起一些意志薄弱的相对贫困者的需求结构发生变化,使其产生强烈的需求欲望,以补偿心理的平衡。当其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满足其欲望时,便铤而走险,以经济犯罪的方式来满足其欲望。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呈良性循环,同时还建立了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但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确立时间不长,尚处于起始阶段,在从计划经济转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许多矛盾需要解决。这些市场的建立,给犯罪人提供了不少机会,犯罪无孔不人,渗透到各个市场中,使经济犯罪的种类不断增多,领域不断“拓宽”,许多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给多年施行计划经济的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活力,但缺乏市场经济发展经验和欠缺可模仿的成功模式,经济运作过程的失范也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温床。 第一,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促使经济管理权力失控、经济主体权利滥用。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业要能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一方面使企业拥有经营权、决策权,企

浅议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和特点

浅议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和特点 [摘要]计算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虽然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进步,缩短了人们之间的时空距离,但也出现了计算机犯罪等社会问题。与传统的经济犯罪不同,使用计算机进行的经济犯罪具有智能、隐蔽、抽象、跨国、持续等特征,而且有多种多样的犯罪形式,要防止我们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就必须对网络犯罪进行了解。 [关键词]网络经济犯罪;特点;表现方式 由于网络和通讯技术发展迅速,在网络上的经济活动已成为发展潮流,电子商务、电子银行和网络上的营销等经济活动为人们提供了十分快捷、方便、高效的服务。然而,网络具有两面性,在人们用它改造世界时,犯罪分子则通过网络实现犯罪行为。在网络上进行各种犯罪,严重的损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其中,网络上的盗窃、诈骗和非法传销等犯罪活动出现骤增的发展势头,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网络经济犯罪的含义 经济犯罪指的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为人利用合法的经济方式,违背经济法规,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国家、他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处罚。而计算机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违背《刑法》的规定,利用网络为工具,或者侵害计算机的软硬件和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二者的复合即是网络经济犯罪。它与现实生活的空间不同,是虚拟空间、文化和精神空间,它是一种新的损害经济秩序的犯罪形式。但有一点不变的是人本身作为网络经济犯罪的主题和客体,从根本上讲它仍是经济犯罪。综上,定义网络经济犯罪为:使用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侵害计算机的软硬件和信息网络,侵犯国家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损害经济秩序的犯罪形式。 二、网络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专业和智能性 虽然也存在一些不懂计算机网络的人实施网络经济犯罪,但是实施犯罪的大多数人拥有十分精湛的网络操作能力和深厚的计算机网络的专业功底,所以网络经济犯罪的主体比较智能。由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性日益变得严密和专业,所以凡是成功实施网络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不是一些平庸之辈,总体来看,网络经济犯罪的主体趋向于高学历、年轻化的人群。许多犯罪分子以前并没有犯罪的前科记录,犯罪主体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了高专业性和智能性,且有一部分的网络经济罪犯进行过高校计算机方面的专业或非专业的学习。 (二)犯罪行为十分隐蔽

对经济犯罪的初步认识

对经济犯罪的初步认识 罪工作很重要,要从政治上而不只是经济上,看到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 一、经济犯罪概念及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商品生产、分配、流通及其管理过程中,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国家刑法惩罚的行为。这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贪利性。大多数经济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犯罪人为了一已之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 2、法定性:经济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规定的,这一点有别于一般的自然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盗窍等传统犯罪,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人们凭借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规范就可轻易地加以判定,法律之所以将其宣布为犯罪,是因为古往今来人们都认为其是犯罪。 3、双重违法性。经济犯罪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它即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又触犯刑律;即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经济利益,又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传统犯罪之触犯刑律。 4、复杂性。经济犯罪由于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结构十分复杂,市场经济运行领域是一个极其宠大的动态领域,其中围绕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形成的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

和部门,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证券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及科技市场等各种专业市场的建立,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变的更加多样化。在这样一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大量滋生,蔓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特点。 5、智能性。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税、贸易、会计或者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执仗,不具有攻击性,犯罪人往往以其专业知识或利用其职务便利,深思熟虑、精心策划,通过钻法律空子达成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因而经济犯罪在西方称为“白领犯罪”。 6、隐蔽性。经济犯罪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赤裸裸的违反社会公德,和人们所熟知的行为规则,其行为人往往又是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经济活动的性质,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众所知晓,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易被人们所认识。 二、经济犯罪的现状 当前,经济犯罪在质和量上都在迅速上升,其现实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愈来愈为人们所关注,我省仅1997年到1999年上半年,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经济犯罪案件,就达551起,涉案金额达7亿多元人民币。从近几年公安机关侦破的一批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情况来看,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 1、金融诈骗案造成损失巨大,过去,金融诈骗案件发案极少,偶有发生,损失金额也不大,九十年代以来,金额诈骗案件大幅升,动辄

经济犯罪和市场经济(一)

经济犯罪和市场经济(一) 内容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 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 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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