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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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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范围(法律关系)准据法

问题:

1、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

2、如何进行法律选择(法律选择的依据)?

法则区别说之前的冲突法史

1、七世纪中叶:唐《永徽律》第一篇《名例章》:“诸化外认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最早的冲突法规则)

2、12世纪的欧洲:阿尔德里克斯(Aldricus):“如果属于几个不同省份的人们在审判员面前诉讼,而这几个省份又有不同的习惯法的时候,就发生审判员应该适用哪个省份的习惯法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审判员应该适用他认为是最好并较为有用的法律。”(优法方法的起源)

学说:时间、人物、背景、内容、评价

一、传统的冲突法理论

(一)法则区别说

(二)国际礼让说

(三)既得权说

(四)法律关系本座说(比尔理论)

二、现代的冲突法理论(美国冲突法革命)

三、当代的冲突法理论(规则与方法的融合)

一、传统冲突法理论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

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

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

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

(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

(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5、评价

意义:

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

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时间:16世纪

2、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来

3、背景:

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

(1)杜氏:

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

(2)达氏:

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混合法”也属于物法。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

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他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

达让特莱坚持法院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例外,回归属地主义,从整个历史发展来看是后退。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the Doctrin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

“对于主权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意大利学者没有深思过这一问题,他们认为,这是罗马法的自然要求与结果;法国学者也没有深思过这个问题,因为对他们来说,适用外国法是实体规则固有的适用范围的结果。”

给国际礼让说留下了发展的空间

1、时间:17世纪,国家主权的概念提出

2、代表人物:伏特胡伯

3、背景:

(1)政治:1648年摆脱西班牙统治独立

(2)经济:海上贸易发达,成为欧洲经济中心

(3)理论:法国的博丹和荷兰的格劳秀斯提出“国家主权”概念

矛盾:既想维护主权,又希望在荷兰取得的权利得到他国的承认既然每个国家及其法律在其领域内都有绝对的主权,为什么要放弃本国法而适用外国法?

提出了不同于意大利和法国法则区别说的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4、主要思想:

(1)法律约束境内臣民,没有域外效力。

(2)臣民是居住于境内的人,不管时间长短。

(3)主权国家之所以适用外国法,是出于礼让(国际私法性质的原则)。

胡伯三原则,即表明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内国只是出于礼让和自身主权和利益的考虑才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5、意义:

(1)回答了在国家主权之下,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2)包含既得权思想,启发了英美学派。

(3)礼让的标准模糊,导致司法的反复无常。

(四)既得权说

(the 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1、时间:19世纪末(1896年《法律冲突论》)

2、人物:戴西(Dicey 1835-1922)

3、背景:

(1)17世纪末期,英国玛丽女王与荷兰执政者威廉结为夫妻,荷兰的法律思想自然而然的传入英国。

(2)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斯托里( Joseph Story 1779-1845 ),于1834年推出名著“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冲突法评论》,将国际礼让说的合理内核传入英美。

4、内容:

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法官所承认或执行(保护)的是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实质:吸收了荷兰国际礼让说中的法律属地主义,但否认承认外国法是出于礼让,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既得权利。

5、评价

(1)影响英国司法实践,并成为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比尔主持编纂)的理论基础。

(2)保护既得权利,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至今仍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标。

(3)没有告知当案件与多国发生联系时,应承认与保护哪个权利。 (4)错误的将法律与权利割裂开来,引发批评。

萨维尼对既得权说的批判

“既得权理论在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承认外国法创设的权利就等于适用外国法,在适用外国法之前是不存在所谓的权利的。”

(五)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时间:19世纪

2、代表人物:萨维尼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3、背景:

(1)前七卷是对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体问题的阐述。第八章顺理成章的考虑到如何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法律。

(2)对法则区别说与既得权说的批判,领悟到没有必要陷入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泥潭,而应探索“如何选法的问题”,即寻找“本座”。

4、内容(教材p34)

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律。

如何寻找“本座”?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

举例:

(1)身份关系住所为一个人的归属适用住所地法

(2)物权关系人们要行使物权必然到物之所在地去,并自动服从该地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债权关系债本身是无形的,但它产生于有形的事实,这就是债的发生地与债的履行地。而发生地是偶然的,只有债的履行把不

确定的事情变成确定的,当事人的所有期望指向此处,并“自愿服从”此处的法律履行地法

(4)继承关系在本源上也是一种身份关系,或者代表超越生命极限的意志的扩张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

(5)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中产生的权利最类似个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适用住所地(丈夫的、父亲的、监护人的等)

(6)程序问题法官只遵循自己的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

5、评价:

(1)抛弃了从法律规则的性质来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而代之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结束了法则区别说500年统治地位,是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国际私法上的哥白尼革命)

(2)通过寻找本座(连结点)解决法律选择,使国际私法具有可操作性。为立法奠定基础。

(3)奠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的基础,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4)把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确定一个本座,是僵化的。

☆比尔理论——传统国际私法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学说

人物:约瑟夫H.比尔,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193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报告人。

内容:

(1)继受了英国的既得权说作为《重述》的基础。

(2)在如何选法上,认为最后行为地是权利被赋予的地方,应适用该地的法律。即“最后行为理论。”

评价:

“比尔的理论在根本上没有偏离传统国际私法方法。他虽然依据的是既得权理论,但并没有因此和欧洲大陆的理论割裂开来?-?-的确,比尔理论建构和寻求法律关系??本座?ˉ的思考方式是一致的,很具有萨维尼风格。?-?-尽管比尔声称其理论源于普通法,但它教条式的主张反而和普通法的实用主义精神更加疏远,而和民法法系的思想更加接近。”

——荣格(Juenger)

“说实话,比尔理论远没有萨氏理论高明。它赖以生存的土壤是不讲究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分类的普通法。比尔理论的规则倾向及浓厚的大陆法味道已经远离了普通法传统,注定日后要受到它赖以存身的普

通法传统的批驳。实际上,比尔确实是让传统的国际私法止步于顶峰的那个人。对比尔的批判拉开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序幕,现代国际私法曲目上演了。”

二、现代冲突法理论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the Doctrine of Local Law)

1、时间:1942年《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2、主要思想:

(1)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与本国法相同或者相近),但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3、意义:

1、仍然陷入解决国家主权与适用外国法这对矛盾的陷阱之中。主张法院只是把外国法纳入本国法来适用,实际上是自欺欺人。

2、很强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保守主义。

3、批驳了既得权说,为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破土而出铺平道路。(欲立先破)

(二)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

(Result Selecting Principles)

1、时间:1933年《法律选择问题评论》《法律选择过程批判》,1965年《法律选择程序》

2、主要思想:

(1)认为传统国际私法只进行单纯的“立法管辖权选择”,即只是在选择某个州或者某个国家的法域,选择的是地理空间(space),而不关心所选择法律的内容和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认为法官应当分析案件事实,比较有关法律适用的结果,衡量这种结果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社会政策。提出”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的概念.

七条“优先选择原则”。

以“结果选择”代替“管辖权选择”

3、评价:

(1)指出传统规则的僵化与盲目,追求结果公正。

(2)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为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提供了指导。

缺陷:

(1)何谓结果公正?没有统一的标准。

(2)缺乏可操作性,为法官办案增加了难度。

“从机械的立法管辖权规则一端走到全部依赖法官自由裁量的另一

个极端。只可以说,它为未来的理论发展指明了方向,其本身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选择方法。”

——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说

(the Doctrine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1、时间:1963年《冲突法论文选集》

2、主要思想:极端抵制法律选择规则

—法律选择规则是法律世界的怪物,从不告诉我们结果将是什麽,只告诉我们到哪儿去寻找结果。

—法律选择规则是空洞的没有血性的东西。

—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

3、背景:

(1)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运动——“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2)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新判例——

“阿拉斯加帕克斯协会诉加利福尼亚工业事故委员会”

“太平洋雇用保险公司诉工业事故委员会”

“太平洋雇用保险公司诉工业事故委员会”

(斯通法官,1939)

案由:马萨诸塞州居民与该州某化学公司签订雇用合同。在雇用期间,该居民被派到加利福尼亚州工作,但不幸在加州工作中受到伤害。于是,应该居民要求,加州工业事故委员会指定太平洋雇用保险公司对其给予补偿。

诉讼:太保要求撤销工业事故委员会的指定,因为,受害人只是临时到加州工作,应受到马州工人补偿法的保护,而不是加州法律的保护。 判决:加州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州是侵权行为地,马州是合同缔结地。两州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加州在本案中具有利益,因此,应适用加州的法律。

——进行政府利益的分析

4、内容:

(1)每一个法律都表达了内国社会、经济或管理的政策。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考察蕴含在相关法律中的政策,进而分析哪个国家(州)的政策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时具有合理的利益(如果不适用,本国或本州的利益就无法实现)。

(2)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与虚假冲突。虚假冲突是指只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案件中具有利益,真实冲突是指有关国家的法律在案件中都有利益。

(3)对于真实冲突,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地法存在利益时)或者那个有更大“政府利益”的国家(州)的法律。

典型案例:

1963年纽约州上诉法院审理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5、评价:

(1)影响美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司法实践

(2)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很明显

(3)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缺乏确定性

“过去,我们曾经情愿牺牲古老的冲突规范所提供的确定性,以获得较为正义、公正的判决结果,取得这种结果的最好方法就是完全实施那个与所提出的具体问题联系最大、或利益最大的国家的法律。?-?-其结果,必须承认我们的判例是缺乏一致性的。这一结果的部分原因是我们常常很难发现目的或政策,而更难根据某个原则决定应当适用那个法律。”

——富德在贝科克案9年后的判案意见

(四)最密切联系说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1、人物:里斯(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报告人)

2、背景(对最密切联系说产生影响的两个判例):

(1)1954年奥汀诉奥汀案

(2)1963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Case:1954年奥汀(妻子)诉奥汀(丈夫)案

Facts:1917年,妻子与丈夫在英国结婚,育有两个子女。

1931年,丈夫只身去美国,在墨西哥离婚并结婚。

1933年,妻子到纽约与丈夫订立别居协议,内容为

丈夫每月付50英镑,条件是妻子不能就此事起诉。

1934年,因丈夫不履行协议,妻子在英国提起别居

之诉。

1938年,法院裁决丈夫应给付生活费。

1947年妻子向美国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履行1933年的别居协议,支付扶养费26564美元。

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尔德法官的分析:

——与英国的联系因素

英国人、婚姻缔结地在英国、子女在英国生育、一

家人在英国生活(丈夫14年)、协议的履行地在英国。

协议确定的是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英国男人对其妻儿

应尽婚姻义务和抚养责任,应考虑婚姻缔结地及家庭生

活所在地等因素。

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来考虑也应适用英国法。

——与美国的联系因素

别居协议的订立地。(偶然因素)

3、内容:

(1)根据案件中的各种因素,选择与相关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州)的法律。

(2)提出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考虑的7个因素。(教材40页)

4、评价:

(1)确立了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打破了以往传统冲突规范的模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该说所确定的方法是灵活而富有弹性的,可避免机械、呆板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单一标志作为法律选择的依据。

(3)对各种理论吸收与妥协,是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最有影响的学说。

三、当代国际私法理论

思考: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与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特征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实现妥协与融合,形成当代国际私法理论的。

(一)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特点

1、立足于解释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2、以法律关系本座说为代表的法律选择理论的主要工作是把各类民商事关系“场所化于”或“分配到”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最后适用它们的法律。

而“分配”的根据是某些具有空间地理意义的法律事实(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与法律关系根本特性之间的联系。

(1)如果各国冲突法统一,就能够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判决的一致性;

(2)但没有考虑到具体案件的特点以及要适用的法律的内容以及适用的结果,因此,是机械、僵化、盲目的。

(二)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特点

1、不再纠缠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把更多精力放在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进行批判和建构新的法律选择方法上。

2、主张以灵活的方式进行法律选择,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注重适用法律的内容与结果,以“方法”取代“规则”。所以:

(1)克服了传统方法的僵化与盲目;

(2)但也产生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缺乏可预见性及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的弊端。

3、具有较强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go home)。

(三)当代国际私法理论的走势

1、对于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有新的解释。#

2、在法律选择方面,在“规则”与“方法”的较量后,重返规则。

3、此时的“规则”不同与传统,而是吸纳了“方法”的合理内核,注重规则的灵活性和开放性。表现在:

(1)注重所适用法律的内容(内容定向)

(2)规则中含有实现某些特定实体目的或结果的导向(结果定向)(3)考虑到主权国家政策的实现(政策考虑)

举例说明

(1)内容定向 eg.意思自治原则

(2)结果定向 eg.通过增加连结点的数量实现特定目的,如: 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形式法律适用公约》第1条列出8个连结点以供选择,只要遗嘱形式符合其中一个法律的规定,该遗嘱就是有效的。

(3)政策考虑 eg.直接适用法

是指在国际私法案件中依其强制性质须排除冲突规则而直接予以适用的法律。这种强制性质来源于立法者在这些法律中倾注了鲜明的政策和价值取向。

冲突法理论发展史示意图

欧洲大陆国家普通法系国家

意(巴托鲁斯)

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理论

达让特莱

主权美国的斯托雷

国际礼让说(荷兰:胡伯三原则)既得权理论

如何选法(英国的戴赛)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萨维尼)最后行为理论

(美国的比尔)

法律关系比尔理论(传统)

本座说(传统)本地法说

批判阶段结果选择说

美国冲突法

革命(现代)重构阶段政府利益分析说

欧洲大陆对最密切联系说“规则”的改变“方法”对“规则”的革命

当代国际私法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一、国内立法史

(一)中国

1、唐朝《永徽律》“诸外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2、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的立法。

3、1953年中国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现仍适用。

4、建国后,上述法律都废除了。1978年至今,我国已在一些法律中规定了国际私法规范。

(二)国际上其他国家18世纪以后才开始国际私法的立法

1、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49年《普鲁士法典》

2、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了三条冲突规则。

3、19世纪末出现了单行法规的形式,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1898年《日本法例》等。

4、国际私法的内容有了新发展,即国私的调整范围扩大了,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等。

二、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一)统一化的内容

冲突法、管辖权、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实体私法

(二)统一化的主要组织及成果

1、海牙国际私法协会(冲突法) 见教材p44

2、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实体私法)

3、联合国及其直属机构与专门机构(涉及内容全面)

4、区域性的组织(拉美、美洲、欧盟等)

5、民间组织(国际商会等)

本章知识结构与重点、考点

法则区别说之前

传统理论

学说史现代理论

当代理论

统一化内容、组织、成果

1、学说(时间、人物、背景、内容、评价)

2、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影响

3、法则区别说与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比较

4、法律关系本座说与最密切联系说

2013秋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一)答案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 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 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 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 B.民族主义学派 C.国际法学派 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D )。 A. 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 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 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 ABD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9、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C )。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 特继承案 10、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 )。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二、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 法律域外效力又称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第二次任务(新版)

国际私法第二次形考任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A具有双重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B.多重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将()作为法人属人法。法人登记地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具有中国国籍 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资本控制说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特别认许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 注册登记地 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19世纪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 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A。刑法性法令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中国法律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

2016年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4)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C 3、A 4、A 5、A 6、A 7、C 8、C 9、B10、A11、ABCD12、CD13、ACD14、ABD15、CD 16、ABCD17、ABD18、ABC19、BCD20、BD 二、简述题 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①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②一国存在不同法域,当冲突规范指引应该适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2、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特点: (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三、论述题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 四、课堂讨论报告 对反致制度我们是这样认识的。 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特别是自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问世以来这,定一目标更为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各国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彼此歧义:有的国家接受反致,有的国家不接受反致这就需要创造条件,以期达到不论案件在哪一个国家审理,都将适用同一实体规范,从而得到同一判决结果,承认反致,接受反致,就有可能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这一目标。 现代国际私法追求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采用反致就能够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反致制度能够满足传统国际私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同时,它也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所以对反致制度,应予以肯定为宜。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反致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某些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外国法为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确立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 作业2 一、不定项选择题 1、C 2、D 3、A 4、D6、D7、D8、A9、B10、C11、B 12、D13、D14、D15、A16、B17、CD18、ABD19、ABCD 20、BCDE 二、简述题 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1)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 (2)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产生的背景: ——外国人从权利客体到成为权利主体。 古代对外国人法律人格的否定 只有本国人有资格享有本国法律给予的利益而成为权利主体。 ——外国人成为权利主体,根据什么法律行使权利? 法律冲突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统国际私法学说 意大利巴托鲁斯 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理论 法国达让特莱 国际礼让说美国的斯托雷 (荷兰胡伯)既得权理论英国的戴赛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经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 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 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理论背景: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 ?前注释法学派: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 3、内容 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入手,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4、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 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 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国际私法01任务0001答案

01任务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4.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7.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8.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 区际法律冲突 B. 时际法律冲突 C. 人际法律冲突 D.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有可能会在填空题出题) 简练版: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 1、中国唐朝《永徽律》 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3、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4、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二)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巴托鲁斯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法国人,杜摩兰 2、法国法学家,让特莱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胡伯 (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五)英国的既得权说 ★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库克

详细版: 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之后,出现了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集中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 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以单行法规出现的有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中国台湾省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等。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等)。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

国际私法01任务--0006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得分:38 1.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 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 )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 直接适用的法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公共秩序保留 满分:2 分 2. 外国人在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3. 当冲突规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满分:2 分 4.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 )个法域。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5.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A. 《民法施行法》 B. 《中国国际私法》 C. 《法律适用条例》 D.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满分:2 分 6.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满分:2 分 7.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惯例法 满分:2 分 8.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 A. 识别

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08国际私法作业答案 《国际私法》形考作业1答案一、不定向选择题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 )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2.(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4.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 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学说法 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5.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C )。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普鲁士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8年《日本法例》6.意思自治原则是( D )提出来的。A.格劳秀斯B.胡伯C.奥斯汀D.杜摩兰7.既得权说是( C )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8.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 )A、范围B、系属C、连接点D、准据法9.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11.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BCD )。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CD )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A、物权方面的 B、行为地方面的 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财产继承方面的13.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CD )。 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14.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15.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16.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ABCD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17.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18.识别可以基于以下(ABC )原因产生。 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 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D、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电大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电大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范围”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 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满分:2 分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经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5.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b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6.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系属”部分是(d)。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7.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能够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 直接反致 B. 转致 C. 完全反致 D. 间接反致 满分:2 分 8.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 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她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 A. 主要问题 B. 次要问题 C. 先决问题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版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国际私法》形考作业1答案 二、简述题 1、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答: ( 1)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 2)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3)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 ( 4) 中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复合制的特征。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 19世纪, 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 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 即一个她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 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 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 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1) 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只指 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 2)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 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 三、论述题 查阅有关资料后, 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P.30 四、课堂讨论题 中国是否应当采用反致制度。 答题思路: 首先弄清反致的本质内涵。然后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探讨: ( 1) 中国的法制状态和法治状况; ( 2) 国际的大环境。

《国际私法》形考作业2答案 二、简述题 1、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答: ( 1) 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 2) 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 3) 在最惠国条款中, 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即当前一般实行的是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2、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 ”动产三分”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 她把动产分为三类: ( 1) 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 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 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 2) 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 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 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 对这类动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 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 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 B. 国内民法关系 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D. 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 A.冲突规范 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 A. 国际私法 B. 区际私法 C. 时际私法 D. 人际私法 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 A. 直接调整 B. 间接调整 C. 非A也非B D. AB同样重要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 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 A. 国内立法 B. 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E. 学者的学说 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 A. 私国际法 B. 涉外私法 C. 法律冲突法 D. 律适用法 E. 法则区别说 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 A. 物权关系 B. 财产继承关系 C. 劳动关系 D. 债权关系 E. 知识产权关系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 9. A 10. B 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C)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2016年《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ABD 2、CD 3、A 4、C 5、A 6、D 7、ABCD 8、ABD 9、 C 10、C 二、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4、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三、简述题 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一、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二、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三、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简述识别的对象。 答:一、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则的法律认识过程,即是说,识别的对象是冲突规范的“范围”和案件所涉及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 二、识别一方面是对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加以分类或定性,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另一方面是对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术语进行解释。换言之,识别对象包括案件所涉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 三、识别是根据一琮的法律观念,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定性和归类,以确定其与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范围”相符合,以及确定何种法律与该冲突规范的“系属”相符合的过程。简言之,识别的对象就是冲突规范的“范围”和冲突规范的“系属”。 综上,识别的对象应该是冲突规范的“范围”和案件所涉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同时也包括“系属”中的连结点。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 一、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它一方面要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了如何处理罗马人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因为当罗马征服其邻邦的时候,它并没有把那里的人同罗马人同等对待。因此,在罗马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ius gentium)。这种新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不过,由于万民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也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外邦人所属城邦的法律还没得到罗马法学家的承认。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私法。 二、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徒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即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这一时期大约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经历了400余年,后世教学称之为“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或“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由于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故可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这种种族法或极端属人法与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截然不同。它不是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当事人的属人法,而是各种族的人之间发生法律行为时各受本族法的支配。尽管种族法不是国际私法的雏形,但其中的某些规则在形式上与后世的冲突规范相类似,对国际私法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此时,领土观念逐渐加强,上至王公,下至庶民,均依照他占有土地的多少决定其法律地位的高低。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所替代。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一人从此领地移居彼领地,既可能丧失财产和自由,也无法结婚、成立遗嘱或为其他民事行为。这就阻碍了各国人民的往来,影响了可能通商贸易的发展。为了各国之间的互通有无和人员往来的方便,人们渐渐认识到有必要限制法则的严格属地性。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产生的。 ------------------------------------------------------------ 1.罗马法(Roman law)是指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公元前7至公元前5世纪间)至拜占廷(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一千余年中罗马的奴隶制法。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资本主义法有重大影响。 2.万民法(jus gentium),与市民法(jus civile)构成罗马法的渊源。开始,罗马法只适用于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故称为市民法。市民以外的外束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其相互间及其与罗马市之间的法律关系,另由外事裁判官审理,形成一种与市民法不尽相同的法律,叫做万民法。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卡拉卡拉皇帝于公元212年承认自由民中的非罗马市民一律享有市民权,与罗马市民同样适用市民法,至216年,万民法遂统一于市民法,从而宣告了罗马法的统一。 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 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于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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