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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调研与思考

试析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调研与思考
试析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调研与思考

试析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调研与思考

论文摘要本文指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是相互依托、彼此推动的。环境质量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影响至关重要,但随着经济迅速的发展和人类日益膨胀的欲望,人类常有意无意地忽略环境保护问题。然而,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友好的环境形势,保护环境刻不容缓,我们应该兼顾环境与经济,共同发展。

论文关键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

日前,有报道称在举国均关注腾格里工业园排污事件之时,仍有部分企业依旧向沙漠直接排污。企业之所以冒如此大的风险顶风作案,终归是利益的驱使。这也说明了对于违法排污企业,政府的监管措施有诸多不足。本文将以腾格里工业园排污事件为例探讨政府行政问责制对环境保护的意义。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完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增强政府责任,推进环保事业的进程,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

一、行政问责制相关理论的概述

(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公务人员承担的各种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依据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

政府环境责任的问责主体指的是当政府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不正当履行环境职责时由“谁”来问责。问责的主体包括两方面,即行政系统外部的异体问责与内部的同体问责。异体问责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公共媒体等,同体问责包括人民政府,行政法治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行政审计部门等。

政府环境责任的问责对象指的是当政府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不正当履行环境职责时向“谁”来追责。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对象既有当地政府,也包括相关的行政公务人员。一般来说,被问责的公务人员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元首、环保部门的相关领导及具有特定环保职责的其他部门的领导。

(二)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责任形式

政府责任的问责形式是指问责对象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问责对象不同,责任承担的形式也不同。

一般来讲,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撤销违法、纠正不当、停止侵害、履行职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利益、恢复原状、赔礼道歉、通报批评、进行行政赔偿及司法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实例分析——以阿拉善腾格里工业园排污事件为例

(一)腾格里工业园排污事件简介

2014年9月,据相关媒体报道称,腾格里工业园区中有众多化工企业将污染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腾格里沙漠腹地。据调查,其中荣华工贸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在环保设施还没有完全建成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调试生产,私设暗管向沙漠排放生产废水。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6日,平均日排放生产废水971吨,累计排放271654吨,其中187939吨用于荣华工贸公司投资建成的荣生沙漠公路两侧树木绿化灌溉,83715

吨通过铺设的暗管直接排入沙漠腹地。经无人机航拍和GPS定位,确定共有大小不等污水坑塘23处,污染面积达到266亩。

(二)环境污染状况原因分析

腾格里工业园排污事件一经曝光,举国震惊。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企业为了追求高利润而破坏环境外,更深层的原因是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监督问责机制的不健全造成了这一后果。

1.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小:实际上,这并不是第一次对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曝光。在2010-2014年间,该工业园区污染问题屡遭披露,治理效果却一直不尽人意。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许多当地地方官员秉持着唯GDP优先的论调,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明知当地许多企业为违法破坏环境,却放任不管,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2.政府对企业的审查、监管不严:通过对当地的走访调查,我们得知,荣华公司向沙漠排污的行为,就发生在甘肃环保大检查期间。当地政府居然让企业提出的蒸发排污方式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可想而知,之前的审批、环评也仅仅是例行公事。据周围的村民反映,当地环保局很少进行监察活动,即使是去巡查也多是敷衍了事,对违规者处罚更是少之又少。

政府对企业的初期审查不严、后期监管不力。政府失职,显而易见。

3.异体问责有效性的缺失:行政问责包含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两方面,在实践中,我国一向以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的内部问责为主,这就使问责的主体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问责的不公平性。而异体问责制度的不完善,使公民空有问责的“权利”,却没有问责的实际能力。对于工业园排污的问题,曾有牧民向环保部门举报,但当地的许多官员在收到举报后不仅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与处理,还企图隐瞒众企业的违法行为,带媒体去过排污点的牧民也是屡屡被地方政府调查,导致当地人人都知道排污点,却没有人敢举报。

4.问责的对象少、形式单一: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但即使是新出台的环保法对于追责的范围也往往限于环保部门的官员,很少有对地方政府领导问责的。且对于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仍然是处以党纪处分或是引咎辞职,并未给予更严厉的处罚。过轻的政府责任很难达到问责的真正目的。

5.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滞后:在举国上下均为工业园排污事件哗然时,该区的环保安监局长在接受采访时却依然在用“人格担保”,极力否沙漠排污现象的存在。当登陆阿拉善盟环保局的官方网站时,我们看到许多重要信息仅有一个框架,却没有细则,且更新非常迟缓。而环当地保局的官方微博更是没有发布过任何一条信息。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程度着实滞后,以至于公众完全不能从官方的角度了解日常环境动态,参与环境保护。

三、完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一)完善环境行政法规,提高政府自身素质

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是导致环境问题久治不愈的重要原因。新环保法的出台使我国环境法律日益完善,这也就要求着急需与之配套的环境行政法规填补行政方面的漏洞,使想要违法的官员无隙可寻。许多政府官员为了自身政绩,秉持着放任破坏环境,优先经济发展的理论,这就要求政府官员应该提升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能,将重视环境保护的思想深入脑海。

(二)加大异体问责的力度

我国采用的问责主体主要是同体问责,但众所周知,异体问责在领域内发挥着越来

越大的作用。例如,沙漠排污事件就是由牧民首次发现,又经媒体首度曝光从而大白于天下。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进一步推动政府在“阳光下”履行职能,所以强化公众与新闻媒体等的异体问责势在必行。

(三)明确行政问责的对象

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对象,除了当地的环保部门外,各级政府与具有特定环保职责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都应该成为问责的对象。只有明确问责的对象,才能全面落实责任,避免某些官员规避责任。

(四)加大政府环境问责的处罚力度

近年来,对于违法官员的处罚方式除了党纪处分,最严厉的也就是引咎辞职了。若想从源头处遏制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除了提高自身素质外,还应增加处罚方式,加重处罚力度。例如增设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让官员了解到若违法乱纪,必有重刑相依。

(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主动或被动地将其掌握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所谓主动地公开信息是指政府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布政府信息(如我国的《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等),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如果政府信息对人民过分保密,就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违背;同时人们不能知晓政府信息,就不能很好地监督政府,就不能有效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

在现今全民网络的时代,新浪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用户与日俱增。政府除了可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外,还可以通过发布微博或微信的方式向公民传达信息,方便与群众交流。尤其是如今的微信推出了定向发布信息的业务,只需缴纳一定的费用,便可以向特定区域内的用户发布信息,这些功能不仅能提高政府公开信息的效率,还便于公民与政府更好的进行交流。

四、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伴随而来的却是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近年来,全国频频被曝出此类事件,加重了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担忧。腾格里工业园排污事件其实是我国许多地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一个缩影。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日益剧烈的矛盾中,保护环境需要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政府作为推动环境建设的主导力量,更是具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政府应该增强队伍素质,完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做到防与治相结合,全面建设环境法治,做到持续发展,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勇编数字电路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马淑华编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7

[3]嗨茶网编https://www.sodocs.net/doc/bc5232820.html,菊花茶的制茶技术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15

[4]杨子文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5]王法能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04

环保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制度

环保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改善洗煤厂环境质量,确保公司下达的环保指标的完成,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工,细化管理内容,强化奖惩机制,使中心环保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的管理目标,对中心的环保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奖惩分明的原则;坚持各厂对本厂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二、考核采取业务部门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中心由安全管理部牵头,机关各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各厂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三、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经营部:负责洗选中心“五型企业”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的制定及日常考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考核;负责月度各项绩效考核结果的收集汇总、考核确认以及绩效工资兑现等工作;负责对机关部门、基层单位五型企业绩效考核进行业务指导等。 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和管理体系达标计划指标的拟定、考核与调整;负责班组建设业务考核指标的拟定、考核与调整;负责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负责对中心机关部门涉及安全方面的督办事项进行考核等。 生产技术部:负责全中心材料、电力、修理费等经营业务指标的拟定、过程控制、考核与调整;负责机电业务考核指标的拟

定、考核与调整;负责全中心节能减排指标的拟定、考核与调整等工作。 工艺煤质部:负责中心各单位煤质业务指标的拟定、考核与调整;负责全中心介质、药剂等经营指标的拟定、过程控制、考核与调整;负责全中心科技创新指标的拟定、考核与调整工作等。 生产协调部:负责各单位商品煤量计划指标的拟定、考核与调整;负责生产调度业务考核指标的拟定、考核与调整工作等。 综合部:负责党建、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建设和信访维稳等考核指标的拟定、考核与调整 四、考核指标:包括吨煤电耗、水耗等指标。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取消评比环保先进资格。 1.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严重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的。 2.员工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依法行使环境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各厂要有控制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严禁污染物对外排放。 七、确需排放的,必须上报公司,公司报请地方相关部门同意,方可排放。 八、各厂组织放射源泄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检验工作。 九、认真组织全员环境教育年度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环境宣教活动。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4)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刘玉龙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Liu Yulong [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 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一、实现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及省厅、处、当地政府部门、营双项目办、集团公司及项目部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加强环境保护是国家和政府的要求,是全体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思想,加强项目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对于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墟,要实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需要排放的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预期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制项目的生产规模。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讲政治、促和谐、促稳定的高度,把环境保护工作当作事关全局、重中之重的大事抓紧抓好,切实做到环境保护有措施、有检查,防微杜渐,做好日常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程建设总目标,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环保的施工环境。 二、环境保护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交通部及省厅、处、当地政府部门、营双项目办、集团公司及项目部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2、牢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思想,积极参加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3、遵守项目部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4、在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周边植被的破坏;

营地撤离后,应尽量恢复原样。施工现场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出现场,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要求,运至规定地点。现场道路应注意防尘,需要时,应有洒水,并应清扫干净 5、袋装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库内存放,粉煤灰露天存放时应洒水浸湿,不得出现扬尘现象。运输上述材料时应采用加盖措施,防止沿途遗撒、扬尘。卸运时,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扬尘。 6、取土场尽量选择植被稀少的丘包、废地,并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在划定的界内取土。取完土后,按合同规定,及时整修和绿化。 7、在施工中尽量限制人员、机械车辆活动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活动对周边植被的破坏。施工机械及车辆应做好相关装置,使尾气排放达标。 8、要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草场应注意保护。 9、必须保持驻地干净整齐,必须修建厕所,并按相关要求尺寸设置垃圾堆放坑,将垃圾随时填埋处理,不得乱倒乱扔。 10、在施工期间应提高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嘈声、材料漏失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等,以防其产生有毒气体对人员产生不利影响。 11、在施工过程中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 目录 摘要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 (一)行政文化的困境 (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四、结论124467910 10 11 12 14 15

摘要 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前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作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权力、责任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责任政府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能积极地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二是责任政府要求自己承担道德的、政法的、行政的、法律上的责任;三是责任政府意味着要有一套对政府的控制机制。责任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责任政府的建立,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要确立“结果导向的责任政府”理念,政府的主管部门向结果负责,权力获取与权力行使的目标和结果密切挂钩。其好处有三:一是抑制对公权的需求,避免公权的无限扩大可能对私权的侵犯;二是增强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感,让他们时刻关注自己权力行使的后果,改进行政行为;三是为责任的评价和考核提供条件,改变“重权力轻责任、重态度轻处罚、重过错处罚轻无作为处罚”等官场旧习,树立高效、创新、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形象。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2003年4月,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抗击SARS不力被免去行政职责。

环保责任制

环境保护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预防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责任制适用于化肥企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章术语 1、环境保护责任制,是环保制度的核心,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它规定了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后勤部门在环境保护上应负的责任,使环保工作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和公司管理的各个方面。 2、环境保护设施:治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质,使其达到法定要求所需的设备和装置,以及环境监测监控设备。 环境保护设施包括: (1)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息气体、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 (2)污染物排放计量仪器和监测采样装置; (3)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 (4)各类环境保护标识; (5)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设。 3、重点环保设施:储存、处置利用、回收使用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物品的设施,以及可降低环境风险,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如在线监测监控报警装置)。 4、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事故:造成死亡、环境污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6、环境有害因素: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7、环境有害因素识别: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8、风险:发生特定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9、风险评价:评价风险程序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过程。 10、隐患: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11、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12、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14、无组织排放:在未经允许的前提下,未经管道、地沟(槽、池)的污染物排放及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污染物的溢流、泄漏或转移。 15、环保设施运转率:被列为我分公司环保设施的装置,按小时统计运转率。 运转率计算方法为:月实际运行小时/月计划运行小时×100%。 注:环保设施停运影响到污染物回收或处理处置的,均视为影响运转率;在未办理票证的前提下,环保设施停运视为影响运转率,小夜班、大夜班停运的,可电话告知环保科,次日上午补办票证;突然断电情况下的停车,不做考核但要有记录;系统检修,全厂停车检修不作考核。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于缺乏有力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环保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汇报

环保目标责任制完成情 况汇报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2011年环保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汇报 ***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13日)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环保局等上级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关心下,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秉承“生态立县”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大胆改革,积极创新,努力探索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环保目标责任制,进一步促进了我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现将我县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标责任制完成总体情况 2011年,我县全面完成了**市下达我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各项任务,生态建设成效明显,其中:白沙镇、兴坪镇、福利镇荣获“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白沙镇古板村委、金宝大利村委创建“自治区生态村”已通过自治区环保厅检查验收。全县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吨,完成率158%;氨氮减排量62吨,完成率137%,超额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任务指标。积极开展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其中争取中央、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1300万元、县财政配套200多万元,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2011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我县列为全区第一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同时也加强了城镇环境治理,使我县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目前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满足国家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100%,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漓江水质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П类以上标准。 二、具体做法与措施 1、注重环境日常监测,环境质量稳中有升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概念的界定往往是研究的起点,况且对于行政问责制这样的新型制度,概念如何界定,意味着研究的方向与范围。对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笔者认为必须追根溯源,即从行政责任的概念开始,才是把握行政问责制的逻辑起点,才能真正挖掘行政问责制的确切含义。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大多数观点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笔者认为,将行政责任归结为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有失偏颇的。首先,这一理念不符合责任概念的原始定义。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责任具有多重属性,起码要具备两个基本范畴:一是角色义务,二是违反角色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将行政责任仅仅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则舍弃了行政责任概念中所包含的角色义务,即作为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多种

义务。在这一问题上,陈晋胜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自己的鲜明观点:行政责任的实践问题相当突出,行政责任的理论探讨颇为稀少。理论的空乏无力与实践的盲目涌动,构汇成当今社会风气的一股强劲浊流;政府作风腐败,工作效率低下。[5]其次,这种认识必然导致强化行政管理权威的结果。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仅仅停留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场合,而在日常行政行为中则可以抱着一种不负责的心理而存在。最后,这种责任理念的偏颇性还表现在将行政机构体系中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形式也从行政责任中排除出去了。在行政法治理论健全的国家,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原理非常完整。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 的义务。它包含了两层含义:1、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义务进行一定的作 为或不作为,如不得失职、侵权;2、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理,对侵权行为的对象作出行政赔偿,纠正或撤销自己的行为或决定等。 行政责任有四个特征:一是义务性。行政权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以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服务于民众利益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因此,义务性是行政责任的根本特征。二是国家性。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陈晋胜教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我国从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问题及建议

目录 绪论 (3) 一.行政的基本内涵 (3) 1.行政问责的主体 (3) 2.行政问责的客体 (4) 3.行政问责的范围 (4) 4.行政问责的程序 (4)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5) 6.行政问责的后果 (5)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5)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 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7) 2.问责范围的问题 (8) 3.问责救济的问题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绪论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一: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

环境保护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1、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预防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加强环境保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项目部环保、水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2、公司的每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范围内的环保职责。 3、公司各级部门必须履行环保职责,落实环保责任,对本部门预防环保事故和发生环保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责任制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的岗位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章各级人员环保职责 一、总经理环保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体责任,履行以下环保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 2)及时、如实汇报环境安全事故; 3)建立、健全环保管理组织和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保职责; 5)因工作性质原因,总经理的部分环保职责可委托给制造总监。 二、制造总监环保职责 1)观测落实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抓好公司的环保工作; 2)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环保目标责任制,督促层层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 3)定期主持召开生产环保专题会议,听取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督促环保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环保设施、环保管理持续适应和符合环保要求; 4)督促、检查公司环保工作,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5)加强对职工进行环保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环保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接受环保知识教育培训; 6)负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备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提高环保挂历水平; 7)确保环保资金投入; 8)组织制定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负责组织环保事故的调查工作; 10)及时如实上报环保事故,并组织、领导抢险救援工作;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保职责。 三、生产部经理环保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2)生产部经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生产部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保证必要的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 4)贯彻落实生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会议,研究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决定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重要事项,组织解决项目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重大问题;参加重大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会议及环境安全检查等活动,督促、检查项目部各部门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消除环境事故隐患。 5)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保工作。 6)及时、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司报告环境污染事故;落实“四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组织、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组织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行政部经理环保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有贡献者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措施对策公权力制度体系 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 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

行政问责制论文

行政问责制论文 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论析摘要: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应定位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构成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多数原则和平等原则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民主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法治化重在实现问责法制统一化、责任划分法制化和责任追究程序化;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绩效化重在实现问责运行和问责方式绩效化。 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目标取向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明确了总体方向。实行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方向指引下,正确定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收集、加工和公开或政务公开)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对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作为建立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必须作为此项改革的基本目标取向。

一、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 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只有构筑起包括科学的责任设计、科学的问责标准和科学的问责方法在内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体系,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才能不断地朝着科学化的目标迈进。 1.科学的责任设计。要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进行合理规定和科学设计。第一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个整体的责任。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在此,“负责”有两层意思:一是就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而言,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指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的责任制度;二是就国务院内部关系而言,总理是国务院的负责人,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这种责任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地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则具有双重规定。这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使然: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外,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还必须对上级政府负责。以上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责任,有必要进一步对其作出科学而合理的划分。第二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行政人员或政府官员的责任,即行政人员是否正确地和有效地行使公共权力。美国当代行政伦理学教授特里·L·库珀指出:“公共行政人员作为一种代理人角色,包括了复杂的责任内容,即对多种委

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

XXXXXX课程作业 题目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学院人文学院 姓名 导师

论中国行政问责制问题与完善 摘要 行政问责制度在当前中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本文在先从理论层次上对行政问责制进行了表述,并揭示了行政问责制在国内外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对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表述,并对它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其中运用了博弈论的观点对主客体的模糊性进行了分析,最终对当前中国的行政问责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博弈论主客体 1.研究背景及意义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20世纪30年代,以罗斯福新政为开端的“大政府”诞生,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充,诸如机构臃肿、行政低效、无人监管、政府腐败等政府治理问题随之出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随之降低,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的声音越来越多。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滞胀的大背景下,詹姆斯.步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应运而生,认为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尤其必要,为行政问责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则促使行政问责进入了公众视线。 我国的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们第一次带来了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4月“非典”期间孟学农等高管引咎辞职时间,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广泛关注,带动了对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时间的探索。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迅速,在发展中行政问责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另外,随着社会进步和公众参与社会事务要求的提高,我国行政部门正面临着逐渐增加的来自于公众的监督和问责压力。自2003年8月以来,长沙、成都、重庆、南京、济南、深圳等市级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并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有针对性的行政问责制逐渐成型。 2.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 我们不可否认行政问责制度的出现对于规范官员为民着想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一些地方对建立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太所并不断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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