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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苏财综字[2002]91号

苏价费字[2002]304号

苏人防[2002]137号

各市、区、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市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物价局、人防办: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01]联字第1号)、《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州市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苏府[2000]3号)、《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苏州市区人防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0]81号)、《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2]2号)文件;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制定苏州市贯彻《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设防的市、区、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和开发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

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指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由市、区财政部门拨款给同级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的经费。

2、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地企业)包括:

(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指凡在(一)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6、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国有资产使用等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1、各市、区各级财政应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人防指挥所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部门安排解决。

(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3—15元(苏州市区征集标准为15元),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60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按规定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国家、省、市规定的2%—5%比例范围内修建防空地下室(苏州市区暂按3%—5%比例范围内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苏州市区按每平方米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苏州市区暂按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各市和吴中区、相城区(享受县级市政策期间)具体收费标准和应建比例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规定收费标准幅度内由各市和吴中区、相城区(享受县级市政策期间)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防办、财政部门制定。

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工作。

(五)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标准执行省有关规定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市、区地方财政每年按规定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

(二)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各级人防部门委托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三)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计划部门在下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同时下达人防建设任务。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防办公室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人防办公室签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由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

四、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管理

(一)各级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种税金和基金。

(三)人防建设经费应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市、区、工业园区、新区政府和吴中区、相城区(享受县级市政策期间)其他部门不得将人防建设经费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人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人防建设经费。

(四)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按规定应缴而未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人防办公室有权依法追缴人防建设经费,并按超过规定解缴期次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2‰的滞纳金。

(五)人防建设经费的执收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各级人防办公室可在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中,给予代收单位适量的手续费。各代收单位应按月将代收的人防建设经费存入人防建设经费财政专户。

(七)市财政局和市人防办按各市、工业园区、新区和吴中区、相城区(享受县级市政策期间)人民防空办公室年度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不含财政安排)总额3%的比例、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总额10%的比例,联合下达各市(不含常熟市)、工业园区、新区和吴中区、相城区(享受县级市政策期间)人防办公室上缴省人防建设经费任务,市、工业园区、新区和吴中区、相城区人防办公室按季解缴市财政人防专户,市财政局按季上解省财政人防专户。

(八)依法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各级人防办公室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各项开支项目统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上级人防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九)各级人防办公室对人防建设经费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人防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开征相关收费项目。

五、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由市人防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过去筹集人防建设经费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各市和吴中区、相城区(享受县级市政策期间)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人防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重庆市物价局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

班组建设管理办法(新修订)

神东煤炭集团班组建设管理办法 神东[2016]140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班组建设管理水平,培育高素质、高技能员工队伍,增强班组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能,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煤炭转型升级和脱困发展,依据《神华集团关于加强煤炭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制度保障和鼓励创新为动力,以生产管理精益化、基础管理标准化、班组环境定置化、员工行为规范化、文化引领持续化的“五化”管理为目标,以保证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提高生产质量,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核心,灵活采用管理方法、管理工具和管理平台,激活人员士气,提升素质能力,达到夯基础、育人才、塑文化、建模式、创标杆、出实效的目的,促进班组安全、高效、精益、和谐、创新发展。 第三条工作目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公司一平台、单位一标杆、区队一品牌、班组一特色、员工一绝招”(“五个一”)规划设计,以建设学习型、安全型、节约型、和谐型和创新型“五型”班组为目标。着眼基层班组,做到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工作考核数据化、工作 --

管理系统化。建立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优秀班组管理体系,建成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优秀团队组织,培养造就一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的高素质和具有“一流职业素养、一流业务技能、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岗位业绩”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班组是安全事故防范的前沿阵地,是生产经营最基层的组织单元,是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的重要载体,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班组建设是企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战略性任务。加强班组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提升企业安全质量、生产组织、成本管控和现场基础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五条公司班组建设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公司、矿(厂)、区队和班组四级管理模式。公司抓制度和体系建设,指导协调;矿(厂)抓细则制定,区队抓制度落实、日常考核,班组抓内部管理、执行落地。 (二)全员参与原则。横向形成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人员参与,纵向形成总经理、矿(厂)长、区队长、班组长和员工参与的班组建设管理网络,全员参与,自主管理,目标明确,同心同向,协同建设班组,共同实现进步。 (三)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业务、不同班组性质和工作内容,明确班组建设目标,分类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指导开展班组建设工作。 --

人防收费标准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1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交更手续。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二○○四年九月二日 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 2008年8月18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与区、县的分成比例。除市内六区外,市人防办每年从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20%留存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和人防系统建设;其余80%由市财政返还各区县财政部门,使用时由所在地的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 三、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按规定应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区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是:市内六区、塘沽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汉沽、大港、东丽、北辰、西青、津南、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规划新城、独立工业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1500元;各镇政府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800元。 (二)按规定应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人防办字[2003]18号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班组建设管理办法(模板)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BGFZ27B03 第2版签发:马国强 班组建设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班组建设,明确职责,规范班组建设工作的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降低基层管理工作弱化,企业缺乏竞争力,员工队伍涣散等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股份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各直属生产厂部。 3 定义 3.1班组是指为完成生产作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任务而将相互紧密协作的有关人员组织在一起的作业区内的最小组织单元; 3.2班组建设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基层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是加强作业长制的基础性工作。 4 管理职责 4.1公司领导(班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班组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领导;负责确立公司班组建设目标;负责审定公司班组建设管理办法;审批年度班组建设活动费用;审定班组建设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审批特级班组,并给予命名、表彰; 4.2公司班组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工会、人力资源部、运营改善部、企业文化部、财务部、监察部、科技发展部、安全保卫部、团委、制造管理部、设备部、能源环保部、运输部等组成。负责班组建设管理办法、年度班组建设工作计划、特级班组评价细则和活动费用预算方案的制订;负责班组建设工作阶段性检查、交流、推进和总结工作;负责对班组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评价;负责对特级班组的评审、验收,形成评审意见;负责制定年度特级班组奖励方案及奖励兑现; 4.2.1工会负责拟定公司年度班组建设工作计划及实施措施;负责牵头组织对特级班组的日常考核、检查评估;负责对申报的特级班组2011年9月19日发布2011年9月21 日实施*右划实线表示在前版文件基础上做了修改共7页第1页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集团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意见

集团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班组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增强发展活力,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现对加强班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班组管理运行机制,以安全优质高效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为目标,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班组各项规章制度为保证,以提升员工队伍素质为重点,不断增强班组的执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打牢企业强基固本的平台,为建设国内一流综合性能源集团奠定坚实的基础。 基本原则:加强班组建设要立足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着眼提高基础管理水平,按照生产经营目标要求,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班组建设与企业战略相统一,员工进步与企业发展相统一,共性推进与个性创建相结合,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讲求科学性,突出操作性,注重针对性,实现管理理念有新突破,方式方法有新探索,完善机制有新举措,转变作风有新成效。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通过持续加强班组建设工作,使班组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形成企业整体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涌现一大批学习型、创新型、管理型、安全型、效益型、和谐型班组;把班组长培养成为政治素质好、技术业务精、管理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意识的基层管理者;把班组员工培育成为勤奋工作、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企业劳动者。 主要任务: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和科学的评价体系,形成推动企业基础工作上台阶的长效机制。通过加强班组思想文化建设、基础建设、创新建设、技能建设、安全健康环保建设、民主建设和班组长队伍建设等内容,建立实用的班组管理制度,培育健康向上的班组文化,形成快乐工作的氛围,打造优良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班组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把班组建设成为战斗的集体、和谐的团队。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琼价费管[2010]329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住宅小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2200元/m2; (二)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三)其他市、县收费标准为1600元/m2。 三、减免范围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符合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号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 号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琼价费管[2010]329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住宅小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2200元/m2; (二)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三)其他市、县收费标准为1600元/m2。 三、减免范围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班组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项、劳动纪律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的行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安全生产的发展,以确保我队实现高产高效的奋斗目标,特制定劳动纪律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产班人员必须同上同下,任何人不得随以安排职工早升井,人员的调动必须必须经过队党政领导同意,否则当班给予扣除,并予以罚款100元处理。 二、严禁任何人不下井打下井卡,否则当班给予扣除,并予以罚款100元处理。 三、凡发现捎带打卡的除处理打卡人员外,帮打卡的每次予以罚款50元处理。 四、每一个职工必须及时参加班前会、点名,不参加班前会的,每次予以罚款10元。 五、现场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否则班组长予以撤职处理,职工按情节严重程度予以100~1000元处理。

第二项、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员工人文化素质,加强员工技能教育培训,让员工对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井下业务技能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不断提高员工在井下自我保护意识,做到自保、互保和联保。面对危险能够拿出相应的措施。通过培训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组织性、团结性、纪律性。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的生产,保障井下员工的安全。为此,经队部决定特成立培训领导小组。 组长:张广礼 副组长:张永地贺建军陈建峰 培训教师:杜文博史杰 成员:采二队全体职工 根据矿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与技术水平,使之具有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每月对其进行培训考核。特要求每位员工把平时学习培训学习内容做好学习笔记,要求字迹工整,学习内容清晰,有条理,在每月25号之前交到队部,队部将对其考核评分。交由安全科培训办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时,班前必须通知,说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等情况。 2、提前和培训教师联系,确保培训时间安排。 3、培训期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请假,否则按队规定进行处罚。 4、学习时认真听讲,做好记录,不随便走动、说话,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5、对培训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班组建设制度

班组安全建设管理制度 班组是企业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也是企业管理的最终落脚点,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实现。在实施班组精细化管理,就是科学地控制具体的安全生产过程的细部,让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发挥最大化的低耗高效作用,达到目标、任务的落实,实现精品成果的企业经营目的。因此,要求班组长必须遵守以下制度。 1、班组长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集团公司,及矿党委的各种文件精神,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2、班组长必须认真学习并懂得综采工作面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遇见应急事故必须能拿出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处理。 3、在工作现场班组长必须做到“四勤”,即眼勤、手勤、口勤、腿勤。在所管辖的区域要勤跑、勤说、勤看,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4、当班班长、验收员严格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组织生产。 5、班长是当班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当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开工前及生产过程中必须组织安检员、瓦检员、质量验收员对生产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巡检,并对职工的持证上岗和操作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6、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正班长负责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副班长组织生产。 7、班长有权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行为,当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时,有权建议上级部门采取改进措施,否则有权拒绝生产。

8、质量验收员负责工作场所安全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制度、规定的贯彻情况。 9、质量验收员监督检查岗位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动态 情况下的标准化作业过程。 10、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验伙员有权停止作业,责 令其返工。 11、质量验收员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考核,有权提出处 理意见。 12、班长、质量验伙员有权对井下职工不听从指挥、违 章操作者进行处罚,责令其升井并按旷工论处。 13、任何人有权制止“三违”。拒绝违章指挥。严禁违章 作业。 班组长选拔聘用制度 为了加强班纽管理,更好的选拔在德、智、体积政治思想上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安全管理上有超前的安全管理意识、技术过硬的能吃苦、有奉献精神的人员为班纽长,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在思想政治上能严格要求自己,并能深刻领会各种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 2、必须能实际操作综采工作面所有设备,并对一般故障能处理,掌握各个设备的技术操作要求。 3、必须要有超前的安全管理意识,能吃苦耐劳并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和人员管理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4、秉公办事、不循私舞弊、没有报复心理,有很好的组织能力和亲和力,能团结同志。 5、服从管理,能以大局为重。以理服人、不搞军法管制。 6、身体健康工作积极主动,有带头作用,并眼中有活。 7、坚持原则,没有违章行为,注重安全生产,不违章蛮干。 8、有质量意识,能认真执行并遵守区队各项安全管理制在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方面有创新意识。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安全使用地下人防工程,预防和减少灾害的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合理的使用人防工程,特制定人防工程治安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治安巡逻及安全检 查,保障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2.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的消防设施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严禁改动。 3.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禁止取用。 4.人防工程内的消防设施和配电柜周围禁止堆放物品。 5.在人防工程内应有序停放车辆,严禁车辆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 6.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加负荷或加接电线,必须经物业管理处 同意方可实施。 7.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动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到物业管理处报批,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8.禁止任何人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化品。 9.禁止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封堵、人防工程及其内部防护设施。 10.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保持出入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出入口。 11.保持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级落实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做好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 1.物业管理处负责人防工程内的防火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定期维护检查,保持消防设备设施灵敏 有效,建立消防档案。 2.严禁乱拉电线,所安电气线路、接线要符合规定要求。对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等每年应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发现霉烂、老化、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3.保持人防工程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堵塞和设置障碍。 4.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如必须使用,应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并须有专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 全管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电器类操作时须进行核定电压 检测,确保安全操作。 6.所有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禁止挪动,未发生火警状态下禁止使用。 7.加强安全巡检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 果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 8.人防工程使用中如遇火灾、触电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如下应急预案: ①.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通过疏散通道迅速撤离,并使用消防器材 控制、熄灭火势。 ②.触电:立即拉闸断电,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疏散,封闭现场, 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清触原因和人员伤亡请况。 9.对违反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机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 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为及时有效的处理人防工程内的突发事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阳光金融城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此应急救援预案。当人防工程内出现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处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部门应迅速到达现场紧急控制处理。 一.遇有车辆盗窃事件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

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TWI班组建设管理制度

班组建设管理制度应该如何制定?下面是企业管理咨询机构总结的一套班组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更好的指导班组建设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班组建设工作流程,使班组建设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定义 2.1班组管理:班组管理是以班组长为领导,班组五大员(设备安全员、现场质量员、成本核算员、工艺监督员、宣教联络员)为骨干,全员参与的,对班组范围内生产(工作)、安全、技术、经济、企业文化建设进行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激励等各种活动。 3、职责 3.1各车间、部门(含有后勤班组) 3.1.1 制订“班组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3.1.2 组织员工学政治、学文化,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组织员工领会、贯彻公司经营目标、经营方针;并向班组下达各项管理指标,对班组的整体绩效进行考核。 3.1.3 负责车间/部门班组竞赛活动的开展。开展业务技能学习,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3.1.4 选好班组长,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班组管理制度”。 3.1.5 认真处理员工提出的工作改善提案和员工反映的其他问题。

3.1.6 检查各班组完成任务、劳动纪律、工作质量、设备保养、现场管理等情况,并开展内部评优活动。同时对班组危险源、质量、成本和设备保养等管理采用目视管理方法,建设好班组园地。 3.1.7 定期开展班组建设的经验交流和班组QC活动的成果发布。 3.2质量管理部 3.2.1 指导和帮助车间/部门做好班组质量指标分解工作。 3.2.2 指导和帮助车间/部门搞好班组的QC活动。 3.2.3 指导和帮助车间/部门开展班组的关键零件、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等质量管理点的控制活动。 3.2.4 指导班组长抓好质量分析会,帮助班组正确运用质量管理的工具、技能和技术对经常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质量攻关。 3.2.5 负责组织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竞赛活动,组织发表QC成果,并对QC成果进行评先评优。 3.3生产保障部 3.3.1 指导和帮助车间/部门做好班组安全环境指标的分解工作。 3.3.2指导和帮助车间/部门依据公司《班组安全建设达标考核验收标准》开展安全班组创建活动。 3.3.3指导和帮助车间/部门做好班组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控制工作;指导车间/部门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演习。 3.3.4 指导班组长抓好隐患整改分析和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3.3.5 负责向公司推选出“安全优秀班组”。 3.3.6 指导和帮助车间/部门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能源管理、节能降耗工。 3.3.7 指导班组编制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文本或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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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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