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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案例

安乐死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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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买农药助患病母亲安乐死被以故意杀人罪逮捕

检方认为邓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已批捕

70多岁的李阿婆因中风患病二十多年,今年5月16日,被儿子邓某送食农药后死亡。邓某交代,自己是应母亲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因涉嫌故意杀人,番禺区检察院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逮捕邓某。

报案称母亲为自然死亡

邓某现年41岁,小学文化,四川人,来广州务工,租住在番禺区石基镇石普村。今年5月16日14时许,邓某向石基派出所报案,称其母亲李某某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但公安人员到场后,经初步检验发现其母并非自然死亡,而是有机磷中毒死亡,于是邓某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经调查,这是一起儿子在母亲的请求下帮买农药助母亲安乐死的故意杀人案。李某某已经70多岁了,因中风行动不便。“母亲对我说,这几天她睡不着,很辛苦,让我给她买瓶农药,开始我不愿意,我说吃农药会死,但她一直抓着我的手不放开,一定要我去买农药。我没有办法,只好去买。”

亲手把农药递给母亲喝

“我母亲让我把农药拿给她,并要求我打开瓶盖给她喝。母亲对我说,这几天她睡不着,很辛苦,让我给她买瓶农药。开始我不愿意,我说吃农药会死,但她一直抓着我的手不放开,一定要我去买农药。我没有办法,只好去买。”

我递给她,她接过农药喝了两三口,过了两三分钟她就闭上眼睛,头侧向一边,嘴边冒出一点白色泡泡,我用纸帮她擦掉。一会儿,我用手推她,她就没反应了。”邓某说,这时,他赶紧给他老婆打了电话,告诉她“妈死了”,让她马上回来。接着,邓某又用被子把母亲的身体盖上,把农药瓶的盖子盖好,扔到门口的垃圾桶里。

亲邻都反映邓某是孝子

番禺区检察院昨日通报,被害人李某某因中风导致行动不便已有20多年,因不堪忍受疾病折磨,遂于5月16日9时许请求其儿子邓某给喝农药结束生命。在李某某的强烈要求下,邓某将买来的农药给李某某喂服,李某某服食农药几分钟后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亲朋邻友普遍反映邓某平时对母亲甚是孝顺,细心服侍患病母亲10多年,且邓某是在母亲的不断请求下购买、喂服母亲农药以帮助母亲自杀、脱离疾病的折磨。

检察机关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邓某帮母亲购买、喂服农药致母亲死亡的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遂对邓某以故意杀人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亲朋邻友:邓某母亲患中风行动不便已有20多年,邓某平时对母亲甚是孝顺,细心服侍患病母亲10多年。母亲不堪病痛折磨不断请求邓某帮买农药。

法检察机关: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邓某帮助母亲购买、喂服农药,致其母亲死亡的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大部分安乐死采用的是消极方式,如不给病人用药、对病情不理不睬等。这种消极手段很难认定,而邓某的行为属于积极的行为方式,法律肯定会追究。

辛苦抚养13年终绝望女白领溺毙双胞胎脑瘫儿后自尽

桌上一瓶黄酒,韩群凤拿起来猛灌几口,然后她拿出安眠药,喂两个儿子吃下,还让孩子每人也喝了一口黄酒。

这是两个孩子第一次喝酒,也是最后一次。

一小时之后,韩群凤先抱起一个儿子放在浴缸里,按着他的头沉到水面之下,儿子猛挣扎,韩群凤不知按了多少下,水面没了动静,她就把孩子捞起来,给他换上一件漂亮的新睡衣,

之后再抱起另一个儿子,沉入水中……

韩群凤还记得,13年前,她刚怀上这对双胞胎时全家人的喜悦;她也记得,初次听闻儿子因早产而脑瘫时,自己内心的惊悸。

过去的13年间,她倾尽所有,无微不至地照料两个孩子,13年后,她却亲手将他们杀死……原本,韩群凤跟着吞下了大量毒药,决意一死,但是天意弄人,她最终经医院抢救生还。面对丈夫,她已经流干了眼泪;面对法律,将是触犯死刑的审判。

近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韩群凤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提起公诉。据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公开审理这个特殊的杀人犯。

阴阳相隔

两个儿子浑身冰凉,韩群凤尚有体温

2010年11月21日上午8时,黄生(化名)起床后觉得有些不正常,都这个钟点了,老婆和两个儿子还没有起床。他走到母子睡觉的房间,敲门没有人应答,一股扑鼻的农药味让黄生心惊。

他用力撞开房门,最先看到的是地上一堆呕吐物。赶忙走到床前,发现母子3人盖着被子躺在床上,呼叫推搡都没有反应。黄生连忙打急救电话和报警。此时,两个儿子浑身冰凉,老婆韩群凤尚有体温。

医生赶到后,将韩群凤送上急救车,却告诉黄生,他的两个儿子已经死亡。

突如其来的悲剧让黄生不知所措,同时也后悔不已。

案发前晚8时,黄生给两个患脑瘫的儿子洗澡,随后和朋友去打麻将。回家前他还收到老婆发来的短信,说孩子们没事了,自己陪他们睡,回来后不要打搅。半夜回到家中,黄生曾疑惑家里怎么有股奇怪的味道,但没有多想,不料等他醒来后,一家人已经是阴阳相隔。

经警方调查认定,两个13岁的孩子被人溺毙,母亲韩群凤自杀未遂。

当天晚间,韩群凤被医院抢救生还,哭着讲述了杀子过程。

倾尽所有

女经理辞职照顾脑瘫儿,最后绝望萌生去意

现年37岁的韩群凤,东莞市某镇人,此前是一家银行的大堂经理,其丈夫黄生也有一份体面的工作,这本该是一个生活富足的幸福之家。

1996年,两人自由恋爱结婚,两年后生下一对双胞胎。因为早产,两个孩子经过一个月的抢救才脱离危险。最初,孩子长相清秀,惹人喜爱,后来才发现走路、说话异常。2000年,夫妻俩带孩子到省儿童医院彻底检查,结果让两人差点崩溃。医生说,两个孩子因早产缺氧,脑部发育不正常而导致脑瘫,生活将不能自理。而且,如果医治不及时或照顾不周,很容易导致肌肉萎缩,甚至夭折。

痛苦之余,夫妻俩立刻花巨资给孩子治疗。后来听说,东莞市石碣镇有一个按摩师能通过物理治疗对病儿进行照顾,夫妻俩便早出晚归,带孩子去按摩治疗。多年来,每月的开销都要上万元,夫妻两人省吃俭用,对两个孩子悉心照顾。后来为了更好地照料孩子,夫妻俩在石碣镇租了一个狭小的房子,专门聘了两个保姆进行照料。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夫妻俩为孩子倾尽了所有,然而,两个孩子的生活始终不能自理,他们的智商如两三岁的幼儿,有时每隔十几分钟就要大声哭叫,以致后来没有保姆愿意照料。2009年,韩群凤决定辞去工作,自己来照料儿子。为此,家里发生过争吵,原本银行的待遇和工资都比较高,辞职以后,家中所有的开销都落在丈夫黄生一个人肩上。虽然两个孩子得到了很好的照顾,但是一家人的日子越来越艰难。韩群凤的朋友圈越来越窄,脾气越来越暴躁,有时候也忍不住会打骂孩子。

韩群凤说,最后连房租也无法担负,就把两个儿子从石碣镇接回家中,基本上是她一个人在家照顾,每天看着儿子连走路都要扶着,连大小便都不能自理,她就越看越伤心,并开始感

到绝望,老想如果有一天自己有什么不测,这两个儿子该怎么办,到时又会连累到丈夫和家里人。在案发前两天,她突然有了将两个儿子杀死、然后自己服药自杀的念头。

同归于尽

被抢救过来的韩群凤说,现在生不如死

韩群凤开始实施周详的计划。

她得知邻居阿巧经常睡不着觉,在吃安眠药,就谎称自己也失眠,向邻居要安眠药,由于医生不肯多开,邻居只给了她十几颗安眠药。

韩群凤又去买毒药。至案发当晚,韩群凤已经做好了所有准备。安眠药、老鼠药、农药、遗嘱、新睡衣、还有黄酒……平日里一杯啤酒就晕的韩群凤,为了壮胆,自己先喝了好多黄酒,然后实施计划。为了避免丈夫回家后发现不妥,她把毒药倒进杯子里、扔掉了原先的瓶子和包装,还刻意给丈夫发短信说“不要打扰睡觉”。

韩群凤说,她不想两个孩子走得痛苦,因此才想用孩子睡着后溺亡的办法,让孩子解脱的过程尽量安详一些。因此,毒药都是留给自己的,只是没想到,自己吞下了所有的毒药,恍惚间呕吐过一次,居然没死“真的不想杀他们的,13年来一直都没有放弃过治疗,这次只是想给两个儿子及家人一个解脱,所以才会狠心杀死他们,没想到我又被抢救过来了,现在生不如死。”

罪涉杀人

许多邻居为她求情,法院表示慎重对待

韩群凤杀子案发后,消息不胫而走,许多邻居得知后纷纷为她求情。有邻居认为,韩群凤的两个孩子肌肉萎缩、生活不能自理,难免会过早夭折,韩群凤的为孩子实施的算是安乐死。法律人士认为,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经濒临死亡的患者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而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法律人士认为,脑瘫儿不是濒临死亡的人,他们的生命权和正常人一样,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韩群凤一案属于人伦悲剧,这位悲情的母亲无微不至地照顾患儿13年,最后出于绝望,才走上绝路。这种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

记者昨日就此案致电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韩群凤一案近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已经予以重视,决定审慎对待。目前该案正处于审查立案阶段,不出意外,将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

男子无钱给妻子治病自觉有愧兜揣遗书喝农药自杀

昨天,在省城(合肥)含山路一家小饭店厕所内,一名男子被发现口吐白沫躺在那里,口中散发出农药味,人已无知觉。从他身上的遗书来看,他是因无钱给爱妻治病,产生了轻生念头。

男子被120紧急送往医院。民警调查发现,男子并不是在饭店吃饭的客人。“当时我们以为他喝醉了,但闻到一股农药味时,感觉有些不对劲。我再推推,竟然一动不动。”看到如此吓人的一幕,在饭店打工的小陈慌忙报警。据小陈介绍,该男子三十多岁,穿红色衣服,不像是去吃饭的,应该是路过或者借用厕所的,姓什么叫什么也不知道。

在第一人民医院,经过医护人员全力抢救,轻生男子暂时保住一命。据了解,抢救过程中,在男子裤兜里发现一封遗书,里面写着:“爱妻身患重病,自己无钱医治,甚至连去北京看

病的路费都凑不起……”字里行间透露出无奈和悲伤,男子自认为有愧于妻子,生活失去了意义。但除了一封遗书之外,民警没有发现其他身份信息。

目前,男子已被送往重症监护室观察,尚未脱离生命危险。警方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

花甲翁照顾瘫痪妻子15年不堪重负将其杀死

6月11日上午,由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殊杀人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院司法警察的扶持下,老翁谢某颤巍巍地挪动脚步,走向被告席。全场聚焦于老翁,无神的双眼爬满伤悲苦痛,一激动又有点湿润了。

老人谢某现年67岁,株洲县王石万乡农民,2008年12月17日中午,趁着女儿外出买药用斧头砍死了相濡以沫数十年的老伴。然而娘家人没有责怪他,反而不断为老人向司法机关求情,要求从轻处理,原来凶杀案别有隐情。其实谢某与妻子夫妻恩爱,但妻子瘫痪在床已有15年,谢某省吃俭用所有精力花在老伴身上。

2008年8月,积劳成疾的谢某得了一场病,引发中风后半身不遂。两个瘫痪的老人,给儿女们的负担太重太重,于是谢某产生了杀死老伴再自杀的念头。2008年12月17日中午,趁着照看他俩的女儿外出买药,谢某撑着虚弱的身体,扶着墙壁拿到自己家中的斧头朝老伴用力猛劈,直到劈了十六斧之多,才将其杀死。之后便拿绳子在房间上吊自杀,被及时赶回家中的女儿解救……

法庭上,谢某断断续续吃力地用颤抖的声音承认了自己杀死妻子的事。法院审理后经合议庭合议,当庭宣判,谢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儿子在病榻前勒死生父姐姐称他是孝顺儿子

“是父亲求我勒死他”法庭上,儿子供述杀死瘫痪父亲经过——“是父亲求我勒死他”儿子勒死因车祸卧病在床的父亲,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法庭上,儿子陈述他日夜照料因车祸受伤的父亲,还花光了打工的积蓄。“病痛难忍,父亲求我勒死他!”儿子在法庭上的一席话,让人更震惊。

案情回顾——病榻前儿子勒死生父

2010年1月22日,被害人徐世扩因车祸受伤后一直瘫痪在床,由其子徐永贵等家属照顾,2010年5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徐永贵在贵阳市旭东巷63号1楼5号其租住房内用绳子将徐世扩勒死在床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永贵故意杀人,致其父徐世扩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直击——父亲“求”我勒死他

昨日下午14:30,身材不高的被告徐永贵在法警的押解下走上法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检察官问及他为什么要勒死生父时,徐永贵情绪一下失控,痛哭流涕,声称父亲出车祸后,一直病痛缠身,当天父亲多次求他用麻绳勒死自己,帮他解除痛苦,在父亲一再苦苦哀求下,他才犯下大错。

法庭上的旁听者对于徐永贵的说法一阵哗然,如果按照徐永贵的说法,这起案件是一起人伦悲剧,但是部分旁听者也开始质疑,是否是嫌弃父亲是负担,下了杀手?

法官就当日案发的情形对徐永贵进行了询问。

法官:当天案发的情形是怎么样的?当时你在做什么,你父亲情况怎样?

徐:当天我父亲躺在床上一直喊痛,水米不进,我多次拿饭到床边喊父亲吃,他都不吃,拿水给他也不喝。后来到晚上12点左右,父亲一阵阵呻吟,喊腿痛,说特别想死,让我帮他解脱,我当时坚决不答应,还哭着说,你好好养着,我会去打工挣钱帮你治好的,但

是父亲不听,一直求我。

法官:你什么时候答应你父亲的要求的?

徐:我一直没有答应,后来父亲又哭又骂,说我不孝顺,他痛得受不了,求我给他一个解脱,从12点说起,一直说到第二天早上6点钟,我在挣扎下终于同意了,就用绳子套住父亲的脖子,使劲用力拉,就这样父亲死了。

法官:之后你做过些什么?

徐:父亲断气之后,我很害怕,一下子清醒过来,知道杀人犯法了,就想伪装现场,就假装父亲是自杀的,我还打了120急救,还打了110报警,我还想父亲活过来,总之当时心情很复杂,我现在真的特别后悔做这件事。

法官:你为什么不想到救治你的父亲,而去答应他的要求?你是否觉得父亲这样是个累赘呢?

徐:他出车祸之后,家里能卖的都卖了,我在北京打工的钱也全部用来给他治病了,但是还是不见好,实在没钱了,就将他接回在贵阳的出租屋照顾。他是我父亲,我怎么会觉得他是累赘,如果真是这样我又何必花光打工的钱给他治病,我真的是没有办法了。

听着徐永贵带着哭腔的陈述,旁听席上一片静默。

随后,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案件的所有证人证言。

正当合议庭准备休庭时,被告徐永贵的姐姐和姐夫在法庭上当庭下跪,表示徐永贵是个孝顺儿子,他这样做只是不想父亲再受痛苦,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庭外之音——姐姐说他是个孝顺儿子

在法庭休庭阶段,记者找到徐永贵的姐姐采访。据其介绍,徐永贵平时是个孝顺的儿子,在外地打工还经常寄钱给父亲,父亲出车祸了,他都没有再出去打工,而是留在身边照顾。

针对本案,记者采访了贵阳市中创联律师事务所舒乐山律师。舒律师介绍说,这起案件是一个悲剧,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被告徐永贵确实犯了故意杀人罪,但是从伦理上讲,他是为了帮伤痛的父亲解脱,只是这样的方式太过于惨烈,本案中的徐永贵从主观恶性上说较低,其实他也是一个受害者,缺乏法律意识,法官在量刑上肯定会加以考虑。

舒律师谈道,国际上如荷兰、日本、瑞士等国提出过的“安乐死”,在中国法律上还属于空白。“安乐死”这一说法涉及的面较为广泛,包括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医学方面等等,还存在很多争论和质疑。

调查民间赞同安乐死比率很高

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中,安乐死立法问题再度引起了委员们的普遍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在大会发言中表示,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据了解,邓颖超同志生前曾在某科学院计算中心周某某(一位身患癌症、生存无望、疼痛难忍的患者)坚决要求安乐死的材料上写道:“该同志进行一次常人所不能进行的对死的革命,她是一位真正的唯物主义者。”她也说过这样的话:“当我生命濒临结束,千万不要用抢救的方式以人工和药物来延长。”不久前辞世两院院士王选在遗嘱上也这样写道:“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并且死后不再麻烦人。”

赞成安乐死符合临终病人利益

赵功名表示,伦理原则是支持安乐死的。该作法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病人利益,另外,实行安乐死,把有限的资源过多地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他人得不到应用的治疗,是不公正的。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他建议,国家可在某个地区、省、市等局部性地点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然后才逐步向全国推广。

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毛宇峨表示,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她是主张安乐死的。安乐死的问题,既是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从道德伦理方面来讲,中国人儿女讲尽孝,朋友讲关爱。市民的普遍看法,总觉得活着比死了好,很多人不愿意接受,不敢接受安乐死。就目前身体健康的人群而言,他们是估计不到要求安乐死的人们群的承受能力,对于他们而言,更是很难预测得到的这种濒临死亡之前的痛苦。就目前的社会氛围而言,社会对安乐死问题关注是不够的。

反对安乐死立法为时过早

全国政协委员、省人民医院心外科吴若彬主任介绍,目前,医学专家们都在呼吁出台《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目的是为了让脑死亡者捐出活体器官救活他人。脑死亡病人从医学的角度上讲,这样的病人即使有呼吸心跳等生命特征,但是已没有任何的生存意义,实施脑死亡,可大大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减少医疗负担。而安乐死的病人则不同,虽然医学水平已回天无力,可是病人不但有呼吸和心跳,大脑的功能完好,用安乐死的方法,就相当于人为地让这些病人死去,在缺少法律和社会伦理支持的今天,医生为满足病人的作法无异于“杀人”。因此,他认为,在《器官移植法》和《脑死法》出台之后,再来谈安乐死的立法更有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力认为,目前,脑死亡都还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如果要提到立法的层面,这些前题必须搞清楚。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安乐死立法是不现实的。

●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安乐死。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开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1986年到2003年17年中,陕西第三印染厂的一名普通职工王明成两度因为安乐死问题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新闻人物。1986年,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病危,王明成不愿母亲忍受临终前的病痛,要求大夫对母亲实行了安乐死。1987年,陕西汉中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王明成和大夫蒲连升刑事拘留,这是我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蒲、王行为不做犯罪处理。2003年六月,王明成被诊断为胃癌晚期。王明成正式提出安乐死的请求,但被西安交大第二医院以我国尚未立法为由拒绝了。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1)

安乐死 一、案例: (国内)1986年6月23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 陕西汉中市某医院。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那么就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6月28日,在王某等一再的央求下,医生蒲某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某在上面签了字,当天中午至下午,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素文注射冬眠灵。同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和王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0年3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求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某,王某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在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危重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一审后,汉中市人民检察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某和王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某,王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另外,事隔近18年后,2004年5月,当初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某 患胃癌并转移,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被医院拒绝。2004年8月3日,王某病逝。(国外)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案例分析 马悦旅游132班 22213202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案件大致如此: 1984年10月,患者夏素文,59岁,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腹水”。1986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肝炎科住院诊疗。经该院肝炎科主任、主治医师蒲连生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状);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入院后的第三天,病人烦燥不安,于1996年6月28日清晨开始昏睡,8时医院查房,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院长雷某询问病情,雷某答:“病人送得太迟,已经不行了”。王听后,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免受痛苦,雷回绝。9时,王明成及其妹王晓玲来到蒲连生办公室,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先回绝,在王明成兄妹表示愿意承但责任后,蒲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

《公共政策学》案例讨论——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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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1.安乐死是政策问题吗?如果是,是什么类型的政策问题?若不是,那么你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对安乐死是不是政策问题的回答,不能给出某个一定的答案。政策问题是指基于特定的社会问题,由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采取行动,通过公关行为希望实现或解决的问题。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问题已经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合法化,属于政策问题,如瑞典、荷兰、比利时、日本、美国的一些州等;在中国,虽然有不少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但安乐死问题尚未被政

关于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度的调查报告

关于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 度的社会调查 程茜阳胡逸飞江明明李金妮李晴刘金英 (河北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09级三大班)摘要通过随机取样,在2012年1月到2月,对来自6个地区的364个人进行了安乐死认知态度的社会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社会对安乐死有较高的认知,且个人的文化程度和职业背景对其选择有较大影响。但在调查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人群表现不同态度,同时也给出了各自不同的原因,因此,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还需要更加广泛深入的调查。 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背景及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进行安乐死的有关调查,借以了解和评价社会公民对安乐死的态度,并期望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寻找民意基础,及分析阻碍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主要原因。 1.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6位调查员家乡的各层次人群(包括河北、陕西、湖南、湖北、江苏五省),受调查人群年龄在16-76岁之间,以自愿形式参加问卷调查。 1.2.调查内容

性别、年龄、受教育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状况;对安乐死了解程度、对安乐死态度及理由和对安乐死合法化态度及理由,同时还包括安乐死实施问题。 1.3.调查方法 采用调查问卷,由调查员发给被调查对象,受调查者以无记名自填问卷方式填写,针对一些年老的受调查对象采用委婉访谈方式进行调查,依据其观点态度代替其填写问卷;同时也利用网络进行网上问卷调查。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问卷回收情况 问卷发放364份,纸质问卷330份,回收33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304份,有效率92.1%;网络问卷34份,有效问卷34份,本次调查回收有效问卷共计338份。 2.2.受调查者的一般情况 在338位受调查对象中,男性172人(50.89%),女性166人(49.11%),身体状况基本为良好;年龄分布上,18岁及以下的人群227人(67.16%),31-50岁的人群58人(17.16%),51-60岁的13 人(3.85%),61岁以上9人(2.66%);受教育程度上,初中及以下水平64人(18.96%),高中、中专文化人群70人(20.70%),大专、本科文化人群201人(59.47%),硕士及以上3人(0.9%);职业背景,党政机关/社团/事业单位人员30人(8.87%),医务工作者40人(11.83%),教师10人(2.9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人(5.92%),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杨霞 中文摘要: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近几年,国内外对安乐死的看法始终莫衷一是,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历史起源、案例分析的方面,来全面阐述安乐死的利弊影响。 关键字:安乐死,利弊分析。 安乐死的定义、起源: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安乐死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

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从历史的趋势来看,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对于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见都已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及事实论据:一、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四、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

关于安乐死的一些看法

安乐死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安乐死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他们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初四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婴儿,后来因为文艺复兴强调人文主义,这一思想便沉寂了一段时间,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纳粹德国为了实行种族灭绝政策,以安乐死为借口,并大肆宣传。直到1935年,安乐死在英国合法化,随后美国也出台同样政策,这才重新引起了世界上的讨论。 之所以会引起世界范围的关注与讨论,是因为这样一个古老的问题,在当代触及了医学伦理学的矛盾,即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这对矛盾困扰了一代又一代学者。 在中国,安乐死问题的讨论是由王明成事件引起的。有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他们认为对生命的选择是一个人的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并不会影响社会,同时,还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但有人认为,生命是属于社会的,活着便是一种义务,还有人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谋杀,医生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或为利益而使患者提早的结束生命,还有人认为安乐死本身是种自杀行为,虽然自己结束了痛苦,但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在我看来,抛开其他因素不谈,安乐死是可以被推广的。当危重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一定是最痛苦的,如果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实行安乐死,便可以使病人减少痛苦,更安详地离开我们。但这只是理想状态下,如果真要保证安乐死的推行,法律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缺乏法律的约束,那这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漏洞,这样的漏洞会使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而进行违法的活动,到那时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社会道德或是利益问题,更是关系到人命,这同时是对人生存权利的忽视。人生存的权利高于一切,如果连人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那么如何建设一个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国家怎样才能更好的发展。 如果说法律保障是实行安乐死的基础,那我想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也不得不提,文化也是指导人们行动的重要因素。在中国,2000多年来一直是儒家思想占主导,这样儒家思想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最为深刻。儒家思想强调的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随意伤害自己的身体是不符合孝道的,更是不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现在人们固守这种思想,所以,想要改变社会上人们固有的观念也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想要推行安乐死,必要的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要让人们了解安乐死这一新兴事物,只有真正了解,才会认识到这种措施的利弊,这样才能让人们接受这新的事物。 法律和文化是推行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最重要的还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还是我们的中心任务。虽然我国GDP总量排在世界第二,但是众多的人口,还是使我们的人均量排在了世界平均水平之下。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资源有限,是一般家庭根本无力承担昂贵的医疗费。安乐死可以减轻亲人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使更多的医疗资源用于“可以治愈”的普通病人。在一定程度上,虽然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延长病人的生命,但复杂的治疗手段不仅给医务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且使病人的痛苦也增加了,这样用痛苦换生命的做法,不一定是最好的,不如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好好享受这最后的时光,让病人尽量不带痛苦地离开。 即使我比较支持安乐死,同时我也看到了其中的不足。安乐死的施行,可能会让医生消极治疗,不愿再全力治疗疾病,这样的后果可能会失去治疗机会,使医学的发展脚步放缓。 在安乐死这条路上,我们还要积极探索,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体系与法律法规不健全,医疗水平不高的国情下,将安乐死合法化还不具备条件。安乐死仍将是个热议的话题。

安乐死的解决方案

安乐死的解决方案 篇一:传授10种安乐死的好方法(图文版) 传授几种安乐死的方法 假如你已经被宣布只有几周活头了,但是你又不甘心就这么白白死在医院的病床上,怎么办?如果某天从虚无缥缈处传来一个洪亮而又神秘克林贡声音-“今天是个好日子,我决定去死”怎么办?要是你想要一种既不痛苦还带着乐子的自我了解方法怎么办? 那么你还在痛苦地吃那种老掉牙的药片终结自我吗——不如让我们来点刺激的死法吧!以下是10种居家必备,又能顺便旅行全球,享受奇妙旅行体验的安乐死方法,在你买好墓地之前好好享受一下这个死亡之旅吧。 10. 享受热气球睡梦之旅 乘坐美妙的热气球来远离你生命的最后几周,不经让我们想起《我们不能死》这部电影里的Carousel,但是你要是坐在热气球里,你是绝对能死的。现有的热气球种类,最高可以飞达20公里高处,有的氦气球甚至可以飞达32公里高度。当你达到这个极限高度的时候,在饱览美妙胜景的同时,你的体温也会因为高度增加空气稀薄的原因而逐渐降低,最后会让你美美的睡上一个大长觉。 9. 火山熔岩的奇妙之旅 火山岩浆是大自然威力爆发的最好体现,流动的红色

火舌会把一切接触到的东西瞬间毁灭掉,于是失足摔落(或者直接跳进)熔岩湖里面会立马死掉。这种终结方式的优点就是一个字—快,只要你的身体一接触到熔岩表层里,熔岩层会立马在你身体上冷却形成一个坚硬的薄壳,就像布丁外面那层包装壳一样。 如果你的姿态没有调整好,熔岩没能把你弄死的话,当它接触到海水时会在空气中产生大量高浓度的气态盐酸,我想你逃不过这种致命毒药吧。 8. 密探切尔诺贝利区 切尔诺贝利的“旅游参观区域”并没有多少放射性物质能对你造成伤害。但是一旦你进入杂草丛生的废弃禁区,那家伙有的你受的了。暴露在300伦琴或者更高的放射水平下超过半小时就会有可能直接导致死亡。你瞎走瞎逛的越深入(前提是躲过警卫),你受到各种死亡辐射的可能越大。要是能在号称死亡石棺的4号反应堆绕一圈,好吧,你就不虚此行了。 7.吃货福音:食用自身体重12%的黑巧克力送你归西 有一种既简单又可口美味的方法让你摆脱对红尘的眷恋。黑巧克力中含有大量的可可碱以及咖啡因衍生物,我们的宠物们只需吃一点,其反应能让主人们惊恐无比。 如果你食用了相当于你体重12%的高纯度黑巧克力,这会导致你患上有半致死性的可可碱结核病。再多吃点,就等

英语安乐死辩论赛正方和反方的观点

Mercy killing is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world of medicine. As the picture given above depicts, A late sick mother desperately ill son request for euthanasia. But the son was cut for this。feeling helpless because he is at a loss what to do about it. The picture really sets me thinking. It implies that people differ in their attitudes towards the mercy killing.Some people think it is right.but others dont think so.now let us listen to everyone's different opinions 安乐死是医学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正如上面所示的视频所描绘的,一位晚期患病母亲病入膏肓,请求儿子实施安乐死。但儿子且为此获罪,感到无能为力,因为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这幅画确实发人深省。它暗示,人们在对待安乐死上看法不一致。有些人认为他是对的,但其他的不这样认为,现在让我们听听大家的不同观点 赞成 1.If a person loses the survivability of the community has not contributed to lose the meaning of life.reduce reliance on others and a burden on society.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对社会没有了贡献,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减少对别人的倚赖和对社会的负担。 2.the complete elimination of euthanasia patients can be painful diseases, mental stress and depression thinking exists. 安乐死可以彻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压力和思想懮愁 3.a person bound to die sooner or later die; One hundred dead, the living dead are free, patients and relatives reflex happy 人总难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脱,患者与亲朋皆大欢 4.the lives of their own people, individuals have the right to end their lives, which is opposed to the human rights and personal freedom. 人的生命属于自己,个人有权结束生命,这是个人自由和独享的人权 5.we believe that euthanasia is a form of respect for life. 安乐死是尊重生命的一种方式。 6.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讲,安乐死对于病人自身,是一种减少生命痛苦的方式。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没有人会说“我要去寻找痛苦,我要去远离快乐”。当一个人处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之下,当生命的存在已成为一场噩梦,我们难道还要提及道德和伦理吗?生存这个基本的“长度”都已经不能够维持,还要来谈及生命的宽度,还要去顾及伦理的重量吗? First,from a subjective point of view.Euthanasia for the patients themselves, is a way to reduce human suffering.People always seek advantages and avoid disadvantages, and no one would say, "I am going to look

安乐死——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李丹彤、审判员王招盼、李晓晓;书记员:李琳; 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乞国昭、房媛媛; 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尹丽莹,助理:邹彤,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10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安乐死的看法

对安乐死的看法 【关键词】: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 【内容摘要】:当一个患者罹临死亡、不堪其痛而请求医生尽快结束他的生命时,如果医生注射药剂促使他提前死亡,医生很可能不被追究杀人责任。但是,一个儿子在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的母亲的哀求下,给其服用老鼠药让她早日西归,却被认定为杀人罪。两者为何“因”同而“果”不同?难道患者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而母亲不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难道医生可以依嘱结束患者的生命,而儿子不可以遵命结束母亲的生命?目前,对于安乐死的争议已经越来越多的引起学者及普通民众的注意。 一、安乐死的定义 源于希腊的“安乐死”一词是快乐的尊严的死亡,然而,安乐死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被赋予了许多不同意义,出现了相关概念,如“尊严死”“协助死亡”“受嘱咐杀人”“帮助性自杀”等,被赋予现代意义的相关概念都有其各自的立足点和侧重点。在安乐死的争论中,由于存在不同择重点的相关概念,如“受嘱咐杀人”和“帮助性自杀”其实谈的都是一个意思,医生在本人自愿安乐死的前提下,为其实施安乐术。由于择重点不同,一个成了“他杀”一个成了“自杀”。正是因为法律没有给安乐死一个权威而明确的界定,才使人们对安乐死实施带来疑惑和一定的恐惧,也造成了现实中司法的混乱。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 二、安乐死的类型 现实生活中对安乐死认识的混乱与疑惑很大部分原因源于实践中出现的不同种类的安乐死的类型。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类型划分主要是以下两种:(一)按“作为”或“不作为”的不同。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一定的行动者,蓄意将临终病人致死,让他脱离生的极端痛苦。所谓被动安乐死是指籍着不作为,如中断医疗甚至中断基本照顾让之自然死亡。一般认为不为末期患者提供无效用的治疗视为让患者自然死亡。而非刻意延长他们的性命,因此并非采用安乐死,因此尽量避免使用“被动安乐死”一词。在主动安乐死中由于对患者采取一定的积极行为,死亡的原因与行为就产生了某种联系,行为和病因与死亡原因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而在被动安乐死中死亡的原因就只能是不可挽救的病痛了。 (二)按当事人对安乐死之接受与否,可以将安乐死区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即安乐死意愿之表达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病危时为之,这必须以病人意识清楚能作出决定为前提;另一则是事前表明。“非自愿安乐死”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表示或无法表示意愿的“无意愿安乐死”;一是违反当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合法安乐死之前的案例1950年4月14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1962年12月22日在名古屋高等法院对一例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指出了在日本合法的安乐死需要具有6个要件。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安乐死的国家。但日本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安乐死的成文法。1973年荷兰一位名叫Geertruida Postma的医生对其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医生被法院认定谋杀,但宣判监禁一周缓行1年,这实际上是判她无罪。就此判决,法官作了特别的情况说明: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1995年6月16日澳洲北部领土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的第一部安乐死立法。1996年9月22日,在澳洲北部城市达尔文,医生菲利普·尼切克帮助66岁的建筑工人鲍勃·邓特平静地走完了生命的最后里程:在注射了一支致命的戊巴比妥纳药液后,这位受前列腺癌折磨整整5年之久的患者终于在妻子和医生的注视下,安祥地合上了双眼,成为世界上第一名依据安乐死法离开人世的患者。但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推翻了北方领土的安乐死法案。被动“安乐死”案例15年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如果一个人成为植物人,依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那么,谁有权力来决定她的生与死。这个故事发生在美国一名女性植物人特丽·夏沃身上。1969年以后,在美国至少有35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递交22州立法机构审议。美国的法律并无有关安乐死的条款。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留予各州由其公民决定”。1994年11月在美国俄勒冈州的一次全民公决中,通过了一项议案。这项议案使得安乐死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不是非法的。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导致脑损伤,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15年来,特丽一直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作为她的监护人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特丽身上的进食管,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迈克尔的做法。由于特丽在病发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文件表达过安乐死的意愿。双方为此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对簿公堂,2001年4月和2003年10月,特丽的进食管曾经两次拔下又被插上。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特丽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2005年3月18日,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第六巡回法院,同意对特丽实行“安乐死”的裁定,医生拔掉了维系她生命的进食管。然而,在19、20号两天,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一项特别议案,驳回佛州法院的裁定,要求重新为特丽插

理性看待安乐死

理性对待安乐死 姓名:李亚凤学号:222011********* 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班级:11级思政四班 关键词: 安乐死生命权利自主性生命质量生命价值知情同意预先指令代理决策人协助自杀宽容发展 摘要: 从生命的质量、生命的权利以及生命价值等角度来看,安乐死不违背伦理道德,应该被承认与尊重;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等不同情景,会呈现出安乐死实践过程中的不同问题与困难,但只要不断探索,问题将成为动力,安乐死的实践困难将会得到解决。 正文: “安乐死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 ,即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无痛致死书。它是指那些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逼近而且极为痛苦的病人,停止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以缩短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疼痛的折磨而使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以加速其死亡,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实现其结束生命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安乐死是人的生命过程中死亡阶段的一种良好状况和达到这种良好状态的方法。安乐死的目的在于避免死亡和痛苦的折磨,改善死亡前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① (一)安乐死应该被世人接受: 当一个人处于永久的不可逆昏迷,仅仅以“植物人”存在,即仅仅有生物意义上的生命却无作为人的生命时,或当死亡只是时间问题,治疗所花费的巨大代价只能使生命在痛苦不堪中拖延,而且往往给亲友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时,采取安乐死不应该算是不理智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对生命的轻易放弃,应该为道德所允许。 ①孙慕义、徐道喜、邵永生:《新生命伦理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首先,从生命权利角度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即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亡和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自主权是生命权利的一个集中体现。因为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自主权,那么他就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命的去留,因此一个无法医治又身心极端痛苦的病人,可以拒绝一切无效的治疗或加速死亡,因为生命权利本省不仅仅包括对生的追求,也包括了对死的选择自由,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种自主权应该予以尊重与保护。当一个人濒临死亡或痛不欲生而又无计可施时,为什么他要选择再晚些死亡而不是现在死亡呢?如果说这是一种轻视生命的神圣性、轻易放弃生命的行为,就未免有些太武断了。要知道,安乐死的讨论是建立在当事人自主决定、“自愿”的基础之上的,而人的本能决定了,人不可能会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他是在现实痛苦而又无力改变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的选择,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选择尽快结束痛苦,获得解脱应该成为一个作为人的个体的自由。毋庸置疑,如果可以选择,没有人会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因此,反对安乐死,就是医务人员、家属或则其他人群告诉患者我们知道什么事对他最有利的,就是把一系列的外在的价值观强加的一个有选择权利的人身上,这属于家长主义,违背了自主性原则。 其次,从生命质量的角度考察,人们以何种状态生存、生活在什么条件下往往比他们时候活着更重要。“让人民活的更有尊严”,个人认为,应该包含一个人选择有死去和死亡方式的尊严,选择结束以“没有尊严的状态存活”的存活状态的自由,而不是在事实已经明晰后仍身心都忍受着痛苦地“苟延残喘”,,而这种状态又恰恰是绝大数人不愿意忍受的,这不应该叫做有尊严地活着,谈不上有质量地活着。以战争来捍卫民主、自由以及人的尊严本身就是一个事例,表明某种价值有时同生命一样重要,或是比生命更重要。因此,当一个生命个体已经无法继续忍受自己的生存状态,生命质量已经无从谈起时,他应该有选择安乐死的自由与权利。 第三,从生命价值角度讨论,安乐死也是被允许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生命价值包括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基于生命自主权和生命尊严的维护而选择安乐死是实现个人价值的一种体现;而从社会价值角度考察,首先,“患者家属要为维护这种无助和无望的局面付出沉重的代价。一个无法为亲人做任何事的家庭将产生几乎与患者所体验到的同等程度的痛苦和苦难,而且不断增加的巨额医疗费用可能在几天或几周内耗尽家庭的资产。因此,结束这个患者无助的局面,为了其他家庭成员更大的利益,直接安乐死被证明是正确。”①作为亲友,这样思考可能有悖于我们的道德直觉;然而,患者又的确会这样思考,他们不愿自己成为家人的累赘,即使自己求生的欲望依然强烈。其次,“从社会公益原则出发,安乐死使人生命的死亡阶段也能对他人及社会产生极有益的作用,做最后的奉献”②,其中最直观的就是医疗资源的节约,以及因此带给急需的人的益处,因此,从理性角度考察,安乐死也是合乎道德的。 ①托马斯·A·香农:《生命伦理学导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②孙慕义、徐道喜、邵永生:《新生命伦理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

有关安乐死调查问卷

有关安乐死的调查问卷 您好!我是来自河北医科大学2009级的学生。目前我们在做一项与安乐死有关的医学伦理社会调查,希望能从您处得到您对于安乐死这个话题的看法。对于您的大力支持我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本次问卷不记名,不收集个人信息。答案没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只用于记录和筛选信息。敬请放心,谢谢! 个人情况: 性别:○男○女年龄:职业: 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良好○一般○不好注:安乐死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 第一部分 1.您对于安乐死有多少了解? ○非常了解○有较多了解但无法说非常了解 ○只是听说过○听都没听过 2.您是否经历过疾病带来的剧烈痛苦或者您身边有绝症病人或久病不愈的病人?(没有可跳过题目3) ○有○没有 3. 您身边的绝症病人或久病不愈的病人有没有安乐死的想法?为什么? ○有○没有他们的理由(可不回答): 4.您身边有绝症病人私下通过安乐死结束生命(痛苦)的事例吗? ○有○没有 5.您是否赞成选择安乐死?(该题选反对的可跳过题目6) ○赞成○反对○说不清 6.如果您赞成安乐死,原因是?[多选题] ○这是对人权的尊重,能让患者有尊严的离去,患者从长期痛苦中解脱出来 ○家属会被病痛所折磨,这是家属从经济和情感中解脱的一种方式 ○患者选择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源,为其他患者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 ○国外的许多地方都已经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证明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可实施性 ○其它 7.如果您反对安乐死,原因是?[多选题] ○安乐死目前在国内是一种犯罪行为,不能实施 ○安乐死会成为一种杀人工具 ○病人积极地选择安乐死会减慢甚至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 ○选择安乐死是一种丧失斗志,不尊重生命的表现○其它 8.您认为安乐死的讨论属于以下哪些范畴?[多选题] ○法律问题○伦理问题○医学问题○社会问题○哲学问题○其它9.您认为人的生命权是属于谁的? ○国家○自己○父母○亲人○朋友○组织○其他 注意:反面还有问题

安乐死论据

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如F.培根在《新亚特兰提斯》一书中,主张实行自愿的安乐死。D.休谟和I.康德也都支持安乐死。但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相对沉寂了一段时间。 对方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进食,生命就难以维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残疾人很难终其天年。现在人体的许多功能都可以用人工的方法维持;同时,由于一些治疗措施的进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这样一来,病人临终前的痛苦也延长了,这种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来前解除。不少疾病终末期的病人,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有时就杀死自己。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①消极的安乐死。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 对方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日本、苏联、瑞士、挪威、波兰、西德等 对方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判决一个著名安乐死案件中,认为正当的安乐死必需符合以下6个条件:a.病人患有现代医学的知识技术无法治疗的疾病,并有即将死亡的证据;b.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时确实存在实施安乐死的要求;e.处死的方式必需是伦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医生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找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一般而言,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在我国,安乐死被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无痛苦的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一般而言,某些医生及舆论对于消极的安乐死持较为积极的态度,认为其提供给病人更为安逸和舒服的死亡方式;而对积极的安乐死争论更为剧烈,认为其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但笔者认为,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病人同意或默许的情况下医师有意的加速其死亡过程。只是采取的方式有别,造成的后果却别无二致。因而在下面的论述中,并不将二者分别加以探讨。 安乐死的说法自古有之。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虽然这种行为并为征求被处死的儿童的意见,但毫无疑问它满足了安乐死最为重要的要件:病人在他人的协助下加速死亡的过程,且协助人不被追究责任。因此,这可以看作安乐死的最初起源。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柏拉图也曾在《理想国》中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弱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可见,古希腊对于安乐死基本持肯定态度。 安乐死的观念在西方被打压,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已经没有必要去有意减少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社会负担;另一方面源自基督教的兴起。根据基督教的教义,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死亡也由上帝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因而,在中世纪教会的统治下,安乐死归于沉寂。十六世纪以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认为生命权是上天赋予人类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放弃,因而并不提倡安乐死。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如培根、休谟和康德。不难发现,这些学者无一例外支持的是边沁的绝对功利主义。依据其“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的原则,支持安乐死的思想根源不言自明。而绝对功利主义原则,一直到今天,依旧是支持安乐死的最有力的理论基础。这点将会在以下详细论述。 这之后,安乐死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纳粹德国被再次提出并广泛推行,实际上其是充当了纳粹分子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的借口。这种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就是,当今西方在探讨安乐死和优生学的问题时,众多学者不得不持更为谨慎和保守的态度。 后来,安乐死再次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来自于医学本身的发展。作为医学伦理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决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寿命。然而,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原本可以致死的人体机能衰退可以被人工方式维持,从而延长患者生命;同时许多不治之症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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