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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本对照表格版(doc 116页)【实用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新旧版本对照目录

第一编总则 1

第二编地质保障 8

第三编井工煤矿11

第一章矿井建设11

第一节一般规定11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3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8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31

第二章开采 40

第一节一般规定 40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46

第三节采掘机械63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70

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70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71

第六节防止坠落73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4

第一节通风74

第二节瓦斯防治 93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106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07 第一节一般规定108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15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21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129

第一节一般规定 129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134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135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137

第六章防灭火137

第一节一般规定137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43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151

第七章防治水 154

第一节一般规定 154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56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160

第四节井下排水166

第五节探放水170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75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175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84

第三节井下爆破188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201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201

第二节立井提升 225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36

第四节提升装置253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267

第十章电气269

第一节一般规定 269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276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279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281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287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290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9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295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296

第一节一般规定 296

第二节安全监控298

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309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309

第四编露天煤矿311

第一章一般规定 311

第二章钻孔爆破 31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4

第二节钻孔 315

第三节爆破 316

第三章采装 32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24

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324

第三节破碎 330

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331

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332

第四章运输 333

第一节铁路运输 333

第二节公路运输337

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339

第五章排土342

第六章边坡346

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348

第一节防治水 348

第二节防灭火 350

第八章电气351

第一节一般规定351

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352

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354

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357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362

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365 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367

第九章设备检修368

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372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372

第二章粉尘防治373

第三章热害防治381

第四章噪声防治 382

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383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383

第六编应急救援386

第一章一般规定 386

第二章安全避险390

第三章救援队伍 393

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395

第五章救援指挥399

第六章灾变处理 401

附则412

附录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413

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完成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 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第四十五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

岩10m 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

资料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

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

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应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内衬箍焊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可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

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八)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 (九)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 (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 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 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采用双层或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不低于4℃,且冻结

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二)

在冲积层段井壁严禁预留或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

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层时,应采用缓凝

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 (十

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

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m 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

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

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

措施。

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高出泥浆浆面1.5m 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三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

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

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

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 。井底的设计位置

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

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 必须测斜

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四)注浆前,

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

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

于15mi 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

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

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

30min ,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

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

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

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

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

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

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

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

算。 (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

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

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 a。 (十)

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

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

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十一)井内应设吊

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

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

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注浆站设在

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

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第五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 的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应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 m。(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表3的要求。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巷道类型顶部/m 两

侧/m备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 0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巷道 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

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 0.3 0.3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大于4.0m 单轨吊车运输巷道 0.5 0.85曲线巷道段应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0.5 0.5 曲线巷道段应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设置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的巷道0.3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 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 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 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非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以上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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