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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视力≥0.05-0.1

二级次视力≥0.1-<0.3

《注》:

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 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体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会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际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视力≥0.05-0.1 二级次视力≥0.1-<0.3 《注》: 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残疾人用工规定

残疾人用工规定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残疾人用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一)员工权利 1、残疾人和正式员工一样,享有公司一切员工的福利待遇; 2、残疾人对公司经营、部门工作或工作安排、利益分配等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 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向上申诉。 3、残疾人若认为其工作岗位不适合,可提出工作调动和辞职申请,公司接到此类申请后,在十天之内会给予答复或解释。 4、残疾人若遇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问题,可向主管领导反映,请求帮助,主管领导接到请求,应及时给予答复。 5、残疾人员工同样有权依照国家法规、公司章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二)员工义务 1、残疾人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2、残疾人员工应遵守公司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规定,不得以公司的名义获得个人商业利益。 3、残疾人员工同样有义务为公司进行对外宣传,以扩大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和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声誉。 4、残疾人员工有义务参加公司所组织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生产劳动和

有关陶冶员工情操,增强公司凝聚力的企业文化活动。 5、残疾人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做好本职工作。? 6、残疾人员工严格保守公司的一切机密。 (三)人员招聘、试用 1、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及招聘计划、人员配比,向社会公开招聘残疾人,由人力资源门统一负责招聘,并积极参加残疾人招聘以及洽谈会; 2、试用跟正式员工待遇一样,试用期依然遵从3个月,根据表现转正或辞退 3、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考核、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残疾人员工与正常员工享有同等待遇;? 4、公司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公司安排残疾人就业,会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满一年后公司会给其并办理工伤、生育、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6、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本公司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四)请假规定 公司聘用的残疾人员工和正常员工一样,均可享受法定节假日。 (五)工资? 1、凡受聘于公司的残疾人员工,都按月领取薪酬;? 2、一般情况下,残疾人工资结合每年考核,进行一次调整,级别可升可降,有特殊贡献者,级别可随时调整; 3、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残疾人员工免费办理国家规定的相应的社会福利保险; 4、残疾人与正常员工因劳动输出的程度不同,相对享受的工资待遇不同,

民政局评残标准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一)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二)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一)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一眼为准。(二)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三)最佳矫正视力,是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四)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是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略)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第六条 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第八条

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最新残疾标准模板

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而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 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 若双眼视力不同, 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 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 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 视野半径<10度者, 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 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 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 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 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 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 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 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 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 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 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

41~60dB HL之间, 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 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 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 3岁以下不定残) 。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 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 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 嗓音障碍) : 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

军人评残标准

注: 1. 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 ,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 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 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 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 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 次以上); 2. 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 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 颅内异物; 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 面部瘢痕〉2% 7. 一眼矫正视力W 0.5,另眼矫正视力》0.8 ; 8. 双眼矫正视力v 0.8 ; 9. 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I?H期; 10. 眶内异物未取出; 11. 第V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 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 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 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 严重声音嘶哑; 16.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 嗅觉完全丧失; 18.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v 2. 5cm; 20. 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 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 肺内异物存留; 24. 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 颅骨缺损9cm2?24cm2; 2.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 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 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 跟骨、距骨骨折; 8. 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 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 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 1. 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盲及低视力两类。 2. 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 二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 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5,而低于 0."1。

二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1,而低于 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V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V 5度 二级盲> 0."02-V 0."05;或视野半径V 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0."05- 0."1 二级低视力> 0."1-V 0."3 《注》: 1. 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 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 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v 5度或v 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 .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 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 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v 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 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 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各类残疾的评定标准

各类残疾的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盲又分为两级。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分为两级。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

低于0.3。需要注意的是,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另外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除此,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最后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的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的评定标准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言语残疾共有4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一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的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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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 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 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注》:

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注》: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发表日期:2011-10-12 09:48:00 字体显示:大中小 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 二级盲 度 一级低视力≥0.05-0.1 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平均听力损失 言语识别率(%) 级别 (dBspL)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部队评残标准.doc

部队评残标准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WHO-DAS≥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面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着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着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学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残疾人评估表(终审稿)

残疾人评估表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残疾人评估表 FIM评定标准: 7分:完全独立能。能独立完成所有活动,活动完成规范,无需矫正,不用辅助设备和帮助,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6分:有条件的独立。能独立完成所有活动,但活动中需要辅助设备,或者需要比正常长的时间,或有安全方面的顾虑。 5分:监护或示范。患者在没有身体接触性帮助的前提下,能完成活动,但需要他人监护、提示或规劝;或者需要他人准备或传递必要的用品。4分:需小量身体接触性的帮助。给患者的帮助限于辅助,或患者在活动中用力程度大于75%。 3分:中等帮助。需稍多的辅助,患者在活动中的用力程度到达50%-75%。 2分:大量帮助。患者在活动中的用力程度为25%-50% 1分:完全依赖。患者在活动中的用力程度为0-25% FIM分级标准; 126分:完全独立 108-125分:基本独立 90-107分:极轻度依赖或有条件的独立 72-89分:轻度依赖 54-71分:中度依赖

36-53分:重度依赖 19-35分:极重度依赖 18分:完全依赖 ? 欧洲和美国医药研究机构提供的材料表明,老年人死亡的原因绝大部分属于病理性的,而真正属于生理性死亡的比例很低,仅占老年死亡人数的10%。医学专家认为,有些老年人在睡眠中安然去世,并不是“无疾而终”,只不过是平日没有注意观察,护理不到位,以至于患了病没了发现。 进入老年后,不少人患有脑动脉硬化,出现脑活动能力减弱、对外界的敏感性降低和反应迟钝等现象。正因为如此,体内疾病带来的痛苦难以表现出来。稍有疏忽就会耽误治疗,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引起死亡。另外,由于年龄的增大,老年人体内的免疫功能日趋减弱,而疾病又会破坏体内的生理平衡,致使各脏腑之间互相影响,结果出现恶性循环。一些老年人身体向来健康,后因患小病而一蹶不振,体力明显下降,结果造成死亡,原因就在于此。

【2019年整理】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五、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表4)。 六、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评定规范标准

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三级0.05~<0.1 四级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视力残疾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bb6420348.html, 视力残疾标准(2017年最新版)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类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

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1、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 。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卡,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查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低视力。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残疾人评残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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