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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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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法集资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作者:邹同军

回顾2014年,非法集资案件仍然是社会关注度很高的刑事案件。虽然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了大量工作,但形势不容乐观。准确认定非法集资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量刑,对于运用刑事手段打击犯罪、保护人权,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非法融资犯罪的现实表现与区别。

非法融资犯罪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前者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与回报的行为;后者是行为人实施前罪的过程中,使用诈骗的方法,又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行为。前者犯罪在现实表现中有直接吸收存款和变相吸收存款两种形式。直接吸收存款现实主要表现为企业向自然人直接以出具借据形式借款,约定高额利息,并由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在股东组成上存在密切关系,往往是借款人和担保人是一个或数个实际控制人掌控。投资人是基于对担保公司担保的信任,才决定向集资者融资。变相吸收存款主要表现为集资者名义上不是直接以借款形式吸收存款,而是以虚假的或者部分真实的投资理财、委托理财、购买实物或者服务为名义,变相吸收投资人资金。变相吸收资金表现形式名目颇多。一些所谓的投资公司、理财公司,有的是向公众宣传为投资人购买返租式地产、股票、债券,有的是利用网络技术宣传代为受害人购买虚拟电子产品,如“电子黄金”、“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还有向公众宣传代为受害人投资时尚项目,如支持绿色环保,投资林业林权,响应国家号召,投资环保车辆等。对此,司法解释采用列举式作出了较详尽解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虽然颇多,但是,虚假、夸大宣传,制造有实力假象这些,是集资者惯用伎俩和欺诈手段。集资诈骗罪的现实主要表现为集资者将集资款用于非主要生产经营、挥霍消费、放任危险投资、转移隐匿等。

上述两罪比较近似,在某些情形下比较难以厘清。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后罪一般是在实施前罪行为的基础上,实施了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的各种行为。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一个或者数个集资者,实施了超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意以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过限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转化型犯罪。即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转化为集资诈骗犯罪。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对部分集资款不具有集资诈骗故意的,应就非法占有所涉及集资款行为,按集资诈骗罪定罪;对其他没有犯意转化的集资人,仍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办案实践中,易出现被告人辩称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控辩双方对此也容易产生分歧,这就需要事实求实分析。如盛传在田间地头的农民,放下农具效仿他人集资模式,将迅速集资来的钱款购买“奔驰”、“宝马”等高档交通工具,装饰豪华办公场所、支付雇佣者明显高于市场的劳动力价格,塑造虚假有社会地位和实力光环,这类行为,属于无计划的、非理性的支配集资款,属于肆意挥霍,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是为了真实经营或者是经营策略正当需要,将集资款用于生产投资等,则不属于司法解释所指”肆意挥霍“范畴。对于将集资款用于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认定集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集资者携款潜逃的,应查清逃匿的真实原因。如集资者确被债权人所纠集的社会恶势力恐吓、殴打,受到威胁,行为人顾虑自己及家属人身安全和集资款的财产安全,携款暂时躲避,对于该种情形,可以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未将集资集用于承诺范围使用,而是将资款再高息放贷,赚取利息差,因集资者的上家意外金链断裂,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受害人的这种情形,不宜理解为司法解释关于“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继而推定集资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资金链断裂,兑付困难,仍然继续吸收存款,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偿还前期受害人。这种情况,实际上集资行为人对不能兑付投资人这一潜在事实,已有较明确的认知,而对继续集资不能返还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故对后续吸收的集资款,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心态,对于该部分行为,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总之,既要避免单纯根据集资款不能返还这一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否认其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而是应坚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非法融资犯罪数额的审计与认定原则。

部分融资犯罪案件集资人和投资人数目众多,有的案件存在集资业务涉及到上家和下家,有的案件存在财务账薄不全、账目错综复杂情况,这些给认定犯罪数额带来了困难。为了解决这一专门性的问题,经侦部门委托会计司法鉴定是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对委托事项做科学的安排,尽可能委托事项体现精准化设计,不但对单位融资总额、个人融资总额、融资人数、次数、向受害人已兑付金额、未兑付金额等数据进行审计,而且宜对利息扣除、利息累计本金、集资者本人投资金额数据等作出审计。比,避免重计和累计。会计司法鉴定部门应严格依据侦查机关的委托范围和委托事项进行审计,为刑事审判提供可靠意见供参考。

非法融资者吸收存款时,利息提前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集资人实际集资数额为准。因为我国《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利息不得从本金中扣除,故集资额应以集资者实际收到的钱款数额为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完成了非法吸收行为,犯罪就已经完成。即使在案发前已经一次或者数次返还给受害人集资款,也不应将归还的本金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于集资者暂缓支付受害人到期利息,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这种情况,利息不应计入非法集资款的数额,因为犯罪数额没有实际增加,犯罪也没有变。对于行为人在集资诈骗前,出于犯罪策略考虑,将部分本金返还前期出资人,维持前期“信誉”,以便从后期出资人中继续诈骗,案发之前将一部分集资款退换给受害人,就退还部分,集资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在诈骗数额中扣除。对于集资人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广告费、中介费、行贿等费用,这些是集资诈骗行为人自行处置已经诈骗到手的资金,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这点,司法解释也明确予以了解释。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者拿本人的资金向单位融资,结果因投资失败,连集资者的本人的投资也不能返还,这时集资者既是犯罪分子又是受害人。对于该种情形,集资人是集资单位内部成员,不属于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故,集资人的集资,应在集资总额中予以扣除。以上数额认定问题,如经侦部门能在委托事项上科学设计,那么鉴定结论的数据相应会具体、科学、系统。这也会对控辩双方辩论的针对性有所帮助,当然最终也会对审判者的审判带来帮助。

三、非法融资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及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一个区别是,前者有单位犯罪的规定,而后者没有。厘清前者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对于认定是否追究起非主要作用集资人员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如数个集资人合谋,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真实的公司或者注册公司后,以从事公司登记范围的业务为幌子,实际主要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犯罪处理。对于公司或者其他单位部分业务是正常经营,部分业务是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单位犯罪定罪。对于前者,符合共同犯罪特征的,按照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量刑,其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地位、作用相差比较明显的,应在认定主、从犯的基础上量刑;对于各被告人所起的地位、作用不明显,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各被告人量刑亦应遵从“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当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量刑应有所区别。对于后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应当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只限追究非法集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集资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等,一般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资单位分支部门或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可以认定为其他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对于受单位领导的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或者实施诸如广告宣传、代收集资款、一般的业务人员及财务统计等人员,一般不宜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实践中,应当注意的一点就是,在该类犯罪中,有种现象,就是存在起决定或者关键作用的核心人物,为逃避犯罪打击,使用亲属中人员身份证件在工商机关登记在单位任职职务,自己退居幕后操作,且隐蔽较深。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时,时应当查明有无法定代表人是纯粹“替身”的现象,如有上述现象,应分清幕后决策者和“替身”在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量刑,而不应单单从工商登记上的任职职务高低来判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如“替身”完全是被蒙蔽的,不应追究“替身”的形式责任。

对于非法融资单位一般的业务人员,对单位融资的计划和目的不甚了解,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比较模糊,仅领取少数劳务费用,案发后能够及时弥补其经手的受害人损失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非法集资单位仅从事劳务性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融资中不同被告人的量刑原则。

由于非法融资犯罪时典型的涉众型犯罪,犯罪的结果往往是集资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广大投资人对集资者犯罪是否报案,持矛盾态度。如报案,会因集资者人身自由被限制,本来岌岌可危的“集资业务”可能停止,损失会更大;如暂不报案,还有等到集资者能够盘活资金的可能,但是又遥遥无期。因此,往往只有在受害者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考虑求助刑事手段对集资者追赃。追不追究集资者的刑事责任不是受害人首要期盼,他们关注的是集资款能否最大限度被追回。基于融资性犯罪的上述特点和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通现状,实务中应根据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结合法律规定,严惩首恶,教育胁从。量刑时,对于能够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赃,受害人损失获得弥补,犯罪的现实危害性已经大大降低,应当从宽处理。对于经政府部门曾经整顿或者调解过又继续犯罪的,对首要分子、主犯,从严惩处,除了对被告人主刑进行处罚外,附加财产刑亦应视案件情况,作出处罚。如对隐匿、转移集资款,拒不退还的,应当从重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增加被告人的犯罪成本,防止被告人、关联人牟利或者再犯。如在吴英集资诈骗案中,主犯吴英被认定为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受害人造成重大危害特别严重,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受个人全部财产。但是,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追缴赃物的时候,应当甄别有无合法融资者财产的情形,避免判决认定的部分赃物错误,与合法融资者民事诉讼主张相矛盾。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具有坦自首、坦白、立功、初犯、偶犯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其中集资者本人或家属代为退赃或者大部分退赃,现实社会危害性已经降低,对于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理;对于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五、与融资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的处理。

在过去的融资犯罪中,几乎所有的集资企业未实际实缴资本,注册通过中介完成,通过银行出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完成注册,后即将资金抽逃出走。注册其实是子虚乌有。该种情形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应当与融资犯罪数罪并罚。值得特别注意的是,2014年4月2日立法解释对《刑法》158、159条做出立法解释后,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大部分一般经营性公司企业注册,实行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将不会存在构成该两条犯罪问题。但像证券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实行实缴登记制注册资本,实施上述行为,构成上述两条犯罪。

广告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受非法集资者委托发布的广告,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如,对转让林权非法集资的广告委托,未审查林权等证

件;以“销售回购”“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房地产广告,未审查预售许可证等证件),未核实广告内容,即通过报纸、电视、刊物等媒体广而告之,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应追究虚假广告罪刑事责任。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集资者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仍为其提供广告宣传,为其犯罪推波助澜,制造声势,根据司法解释,应以上述犯罪共同犯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集资深度解读

非法集资深度解读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

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15年7月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集中对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这次集中宣判的5起案件,包括集资诈骗案2起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起4人。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集资诈骗、诈骗案一案(青岛中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期间因被告人杜某某脱逃,对其中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为筹集资金,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商定设立A 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某(在逃),会计刘某乙。 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公开宣传A公司有经营项目,以6%的月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提取所筹集资金的4%作为管理费。 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砂船经营情况。 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先后吸收黄卫青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276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收到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共计2 360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金额共计2 565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累计支付管理费3 576万余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因被告人刘某甲躲避归还集资参与人投资款,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虚构请律师找刘某甲索要投资款的事由,骗取投资人钱款合计18.6万元。 后二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青岛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同时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系被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其缓刑。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甲判处的缓刑;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郭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市南法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郭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李某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报纸、广告及他人介绍等途径,骗取他人投资款。郭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介绍他人到李某处投资,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李某办理转账及支付利息等,骗取尹某某、邓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等257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39478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共计26953万余元。其中,郭某某介绍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在李某处存款4196万元,造成损失3192万元。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农商银行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情况报告

长子农行银行丹城分理处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情况报告 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群众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及防范能力,根据总行的要求,认真落实本次宣传工作。现将本次宣传活动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领导组织,部署工作,明确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我分理处一向注重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根据总行要求,我分理处及时组织了会议,就通知的内容进行探讨。在会议上,认真学习通知中的宣传目的、宣传内容、工作要求、宣传教育中常见的问题等,并各自发表关于本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意见。同时成立了宣传小组,确保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策划宣传月活动工作 1、第一阶段:制定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又从我分理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本次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方案。利用电子显示屏、发放宣传单通过现场讲解非法集资的特征、手段、社会危害及派发宣传单等形式进行。 2、第二阶段:部署工作 我分理处负责人统筹整个宣传活动工作,依时按照方案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具体活动由营业经理协助进行,我分理处在长子县政务大厅内摆放海报、展架上摆设非法集资的宣传册子、在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宣传口语,并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在大厅内向我行客户派发宣传资料、进行现场讲解、摆摊宣传。

二、宣传活动的落实情况 本次宣传活动重点针对我行的客户进行的,以政务大厅为主要的宣传场所,通过一系列的载体不断宣传反非法集资的知识。具体表现如下: 1、在大厅的显眼处摆设题为“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的展台,内容包括:非法集资的特征、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2、在宣传栏的展架上摆放“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的小册子,本小册子以形象生动的漫画及简短的文字 描述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社会危害、法律处罚等; 3、利用营业厅门口的LED电子显示屏,不断播放本次 宣传活动月的口号“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4、为吸引更多群众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在2016年1 月14日,我分理处人员在政务大厅内进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这次宣传活动吸引了众多群众前来了解非法集 资的知识,共派发近80份的宣传资料,并在现场详细地讲解非法集资的一些案例,让群众更深刻地意识到非法集资的不良影响。 三、开展宣传活动的效果 为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我分理处在本次非法集资宣传 活动派出2个员工参与,共派发80多份的宣传小册子,接受近50名群众的咨询,开展形式多样、面向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能有效地增

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开展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精神,我市集中时间在辖区范围内重点开展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相继制订《关于印发恩施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辖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分阶段细化和分解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认真组织,分段实施 在排查行动中,切实做到严查彻处,决不姑息;同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按照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认真调查摸底,确定排查重点,周密部署,集中时间对辖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进行详细排查,摸清本辖区非法集资

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区别不同情况,制定了《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三、形式多样,宣传到位 一是针对“个别地州生活类报纸仍在分类广告“房产咨询”、“典当融资”、房产融资”栏目中登载非金融机构发布的“应急贷款”、“民间借贷服务”、“贷款担保”、“大小额贷款”等发放贷款内容的广告,对发布此类广告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严重扰乱我市金融秩序”的行为进行重点排查。 二是为严厉打击非金融机构发布的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上级单位。采取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及时向辖区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为方便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在电视台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进行保密承诺。市金融办设立了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公布了举报电话和投诉网站,做到非法集资无可乘之机。 四是深入企业做现场排查,通过查阅公司账目、集资项目、集资方式等方式排查是否有非法集资,同时做好集资宣

非法集资六种典型手法、特征和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六种典型手法、特征和表现形式 六种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是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犯罪手法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第五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然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不明白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最后条认定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 我们再来看看非法集资的现状,可谓怵目惊心!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近日对外公布了2014年非法集资情况,据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非法集资涉及行业领域众多,以下领域的风险一定要注意啦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的泛华和无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这已经是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第三次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视。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2)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3)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种类: 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如何界定非法集资行为

如何界定非法集资行为 尽管我用“非法集资”,但我觉得这个名字不准确,梁老师一开始说要打个引号, 我觉得更正确的说法叫“非正规融资”,就是它不是走公开发行去注册或者核准的途径,而是在那个途径之外来做融资。在中国,非法集资非常活跃,为什么?这其实很正常。 一是直接融资的正常门槛太高。如果大家对中国IPO资本市场有所了解,就知道 我们IPO的门槛极高。当然高也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它不但高,而且不确定, 你不知道要符合什么条件就能拿到“核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所以,在这个 过程中你就耗费了无数的成本,很多企业就在这个过程中被拖垮。 二是我们的主体金融机构或者正规金融机构由国家垄断。在国家垄断下,它的融 资对象是偏向国有企业的,当然民间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不是没有,近几 年好一些,但是应该说还是受到了很多限制。 三是中国经过这么多年的经济发展,民间沉淀了不少的闲散资金,这些民间闲散 资金缺乏投资渠道。然而私募豁免到底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我们又没有明确的 界线。因此,导致的结果自然就是所谓的非正规融资非常活跃。 这里面既有合法融资,也有非法融资。那么怎么界定非法与合法?私募的边界怎 么划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里面有一个界定,规定了四个条件,包括: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这四个条件很简单:一和三讲的是交易的性质,它是不是一个集资交易或者它是不是 一个投资性的交易?二和四也讲的是一件事,就是有没有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开募集?涉不涉及公众? 所以按我的说法,界定非法集资活动就两个条件: (1)这个交易是什么性质?如果是一个正常的商品买卖,它肯定不是集资交易,我们不需要去管它; (2)如果它不涉及公众,就是我们刚才讲的私募性质,也不需要管它,它本来就是合法的。

浙江省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及其防范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浙江省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及其防范研究 从理论上看,研究非法集资的文献为数众多,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索,以浙江省通研究民间集资行为而颁布新的金融相关政策等各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探讨浙江省通过非法集资来吸引民间资本的面的文章还不多见,中国政府也大力支持打击各种非法集资的各种活动。 1 国外专家学者对非法集资的研究 查尔斯·庞齐(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人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庞齐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齐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非法集资在国外被称为庞兹骗局,是一种最古老、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1920年,美国金融家查尔斯·庞兹承诺在三个月内能让投资者的钱翻一倍。他用后期投资者的钱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在短短几个星期内捞到了成百上千万美金,然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实体经济的增长导致了对新制度的需求,这使得现行的制度集合出现不均衡。美国学者威廉.L.西尔柏认为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Eugenio Domingo Solans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出发,认为“金融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信息、交易和支付方式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组织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市场的出现”。 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美国学者威廉.L.西尔柏认为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Eugenio Domingo Solans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出发,认为“金融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信息、交易和支付方式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组织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市场的出现”。 金融市场的种种畸形现象是投资骗局产生的原因。经济学者舒勒在《非理性亢奋》(Irrational Exuberance)(2006)一书中说到了金融市场的种种畸形现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98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更是达到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江中祥、赵景玉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找到商丘市6家担保公司,承诺高息,用所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进行借款。经担保公司公开宣传、担保,以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直接吸收140余人资金4870余万元。 2012年年初,郑州诚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挤兑事件,该公司负责人董俊杰与江中祥商定由江中祥的中天置业公司帮助董俊杰对接总额4000余万元的债务,即债务转移。诚通公司向客户提出,愿意接受对接债务的客户需付对接额30%的现金给江中祥,用中天置业的房产清偿债务。江中祥利用一房二卖和虚构房源手段,骗取17名对接户现金600余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江中祥等人利用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债务转移为名,签订对接合同,收取所谓的“对接费”现金600余万元后,虚构房产或一房二卖,对接户实质上得不到房子,致使本来就血本无归的对接客户又多付给江中祥等人30%的现金,进一步加大了集资群众的损失。该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伴生犯罪,群众深恶痛绝,应予从严惩处。 此案也给广大集资群众一个警示,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或公司以资产偿还兑付欠款的情况一定要有

学习打击非法集资心得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了分行组织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讲座,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其特点主要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

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例)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例) 一个文盲的“精彩演出” ——临沂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个不识几个大字的文盲,精心设计了一个老套的骗局,打着食品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的名目,非法集资长达9年,聚敛了数百万的非法资金。善良的人们,请睁大你们的双眼,看清楚这些简单却极具迷惑性的骗局吧。 案情回顾 陈某某,女,1957年11月14日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 自1998年起至2007年3月份,陈某某等人结伙以月息一分的高利为诱饵,以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名目,非法向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村亓某某等17户村民吸收存款金额310余万元,至2007年3月,陈某某等人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遂携款潜逃。2007年6月7日,陈某某在济南被抓获。 作案手段 1.利用食品公司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陈某某等人利用自己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等貌似合理的名目借入公众资金,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怀疑。 2.从近邻亲朋下手,骗取信任。本案中,受骗人大多是陈某某的近邻、亲戚、朋友,或者通过各种关系介绍认识的熟人,受害人基于对朋友或熟人的信任,将资金借给陈某某。陈某某正是利用了这种熟人关系,骗取他人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3.许以高额回报,利诱公众上当。陈某某利用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机心理,以高息引诱公众上当受骗,其开出的最高年化报酬率达120%。 4.东窗事发,携款潜逃。2007年3月,陈某某感到罪行行将败露,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因害怕无法返还到期存款,遂携款潜逃,最终造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经济损失。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享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肥油”不流外人田 ——山东德州陵县向春油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家原本正常营业的企业,却干起了向企业内部人员融资的勾当,妄想全员获利,最终却全员受害。 案情回顾 2011年l1月,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社会人员报案称: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自2005年6月份至今,大肆进行融资活动。 经侦查,自2005年6月份至今,由豆某某(时任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决定以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在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职工内部开始融资。后经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融资范围逐渐由公司内部发展为社会不特定人员。在收到融资款后,由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会计为交款人出具两联收据,交款事由为股金,现资金链条断裂,致使4100余万元融资款无法偿还,受害人近600多人。 作案手段 向公司内部职工融资,并定期按照月息8里—1.5分的比例向交款人支付利息,具体工作由台某某(时任该公司监事)经办。 案件查处 1.领导重视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经侦大队立即将案件相关情况向县公安局党委进行了汇报,县局党委根据案件情况,并提请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意,立即启动了《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抽调县公安局经侦、网监以及审计、检察等部门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各级领导多次听取案情汇报,研究侦查方案,提出侦查方向,为侦破此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整体作战 案件发生以后,由县委、县政府牵头,成立了由公、检、法、审计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中向春油脂公司收到融资款后,为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融资户出据的是股金单据,经和检察机关沟通,根据

2015非法集资考试题库(全)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要求的是()。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 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D.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2.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 A.通过会员卡、消费卡的形式非法集资 B.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C.利用网络技术虚拟“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D.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3.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体的发布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 A.注册资金 B.股票 C.资产 D.经营范围 4.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

A.散播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从事集资串联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B.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交通要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 C.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D.通过网上信箱、信访办以及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咨询举报电话等形式,理性表达诉求 5.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是()。 A.《治安管理处罚法》 B.《刑法》 C.《宪法》 D.《行政许可法》 6.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哪些业务?() A.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B.为借款人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C.讼诉保全担保 D.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7.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包括其他情形),由()的地区牵头负责,相关地区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2010 年第1 期NO.1201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 总第78 期Sum78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李春,阎治力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 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 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 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6057(2010)01 —89 一O5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 ,现状与特征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 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 年 1 至11月,云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 起,涉案总 价值 1 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 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严 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府的 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 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 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 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 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 实物,股权 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 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 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 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 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当前打击的难点 (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 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 “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 ”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什么是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

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报告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报告 为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工作,严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根据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有关工作的函的通知>的通知》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排查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大局、经济金融稳定、群众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谐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警钟常鸣,常抓不懈。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我县成立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于3月16日召开小组会议,对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二、形式多样,宣传排查并举 县处非办各成员单位既各司其责,主动作为,宣查并举;又强化协作,打组合拳,施综合策,有力有序推进排查工作。 一是全面清除非法广告。专项清理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出现的张贴式、印章式“应急贷款”、“民间借贷服务”、“贷款担保”、“大小额贷款”等发放贷款内容的非法小广告。 二是部门宣传形式多样。采取张贴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及时向行政区划内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特点 三是媒体宣传全面覆盖。在电视台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进行保密承诺,做到非法集资无可乘之机。同时,通过电视、短信、微信平台等向群众公告非法集资的风险和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四是深入企业现场排查。通过查阅公司账目、集资项目、集资方式,排查是否有非法集资,同时做好集资宣传工作。 五是成员单位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沟通,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合力,构筑金融安全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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