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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2016年第1次变更通告

《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2016年第1次变更通告
《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2016年第1次变更通告

中国船级社

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

变更通告

2016年9月版,第1次

生效日期:2016年9月19日

北京

简要说明

本变更通告修改内容包括:

(1) 对《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1篇第5章第4节的5.4.4.8条关于升降装置关键部件的检验进行了修订;

(2)根据IACS UI MODU2 2016年8月版的要求,对《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2篇第1章第2节的1.2.4.1条进行了修订。

上述第(1)条修订于2016年9月19日生效。

上述第(2)条修订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目录

第1篇入级规则 (1)

第5章建造后检验 (1)

第4节机械装置与系统的检验 (1)

第2篇结构与设备 (2)

第1章通则 (2)

第2节定义 (2)

第1篇入级规则

第5章建造后检验

第4节机械装置与系统的检验

5.4.4.8 对自升式平台,升降装置下述关键部件应予以检查:

(1)齿轮齿条式升降装置

①升降系统应予以检查并报告。应尽实际可能采用有效的裂纹探测方法检查啮

合齿轮链上的齿轮及啮合系统,并使验船师满意。

②应对减速齿轮箱与升降室或其他支撑结构的连接结构进行检查,其固定螺栓

应无松动;

③检查桩腿导轨及防冲垫有无过大的磨损;

④检查锁紧机构的磨损,其操作和啮合良好;

⑤检查油脂润滑系统管路的损伤,验证系统运行良好;

⑥检查液压马达及液压管路;

⑦进行升降系统的效用试验,并使验船师满意。

(2)锁销式升降装置

①升降系统应予以检查并报告。应尽可能采用有效的裂纹探测方法检查吊耳和

环形梁,并使验船师满意。

②拆下一定数量的锁销进行检查;

③检查液压泵、液压管系(包括软管及接头)及控制管系;

④检查主、副油缸的磨损;

⑤进行升降系统的效用试验,并使验船师满意。

第2篇结构与设备

第1章通则

第2节定义

1.2.4.1 空船重量系指整个平台的结构重量连同永久安装于平台上的机械、设备和舾装件,包括固定压载、备件以及机械和系统中保持正常工作时的介质,但不包括贮存在液舱或备用供应舱内的液体、消耗品或可变载荷、贮存物品、人员及其个人物品的重量。

空船重量包括平台上固定灭火系统中介质(如淡水、二氧化碳、干粉、泡沫浓缩液等)的重量。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我部于2017年5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持有待售准则),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相关交易或事项: 1.“1481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 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将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按各项资产账面余额, 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商誉”等科 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余额。 2.“1482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本科目核算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 量规定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初始计量或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减值转回的,按允许转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待售资产

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特此通知。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5月28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专业解读

(5月28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专业解读 1.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近日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完善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统一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 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今年

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需求的增加,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例,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二)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续趋同 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此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又先后在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进行了修订。 2.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给出了处置组的定义及终止经营的条件,并明确了本准则涉及的非流动资产范围。 此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

2016年第4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三、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016年第42号公告附件2: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年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封面填报说明 (4)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5) 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填报说明 (8)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8) 二、表内、表间关系 (11) 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填报说明 (12)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2) 二、表内、表间关系 (12) G101000《关联关系表》填报说明 (15)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5) 二、表内、表间关系 (17) 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18)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8) 二、表内、表间关系 (19) 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21)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1) 二、表内、表间关系 (22) 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24)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4) 二、表内、表间关系 (25) 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27)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7) 二、表内、表间关系 (28) 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填报说明 (3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0) 二、表内、表间关系 (31) G107000《融通资金表》填报说明 (32)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2) 二、表内、表间关系 (32) G108000《关联劳务表》填报说明 (34)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4) 二、表内、表间关系 (35) 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填报说明 (36)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6)

财政部42号文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第一期 解读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知》 关键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效益;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通知》主要条款 1、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2、社会资本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担公共服务涉及的设计、建设、投资、融资、运营和维护等责任。 3、政府作为监督者和合作者,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加强发展战略制定、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绩效考核等职责。 4、鼓励国有控股、民营、混合所有制等各类型企业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盘活社会存量资本,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资金投入渠道,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增长动力。 5、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6、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政府以运营补贴等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依据,并纳入预算管理、财政中期规划和政府财务报告,能够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担公共资金投入,符合代际公平原则,有效弥补当期财政投入不足,有利于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二、主要原则 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受益,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体系,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2、建立完善管理细则,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的程序和方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3、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促进中长期财政可持续发展。 4、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 5、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6、建立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税[2016]22号及解读

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税[2016]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解读]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涉及增值税二级科目设置增加为十个。增设“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与财办会[2016]27号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将“预缴增值税”改为“预交增值税”,并与“简易计税”科目由原来的三级明细科目提升为二级明细科目,新增“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问42号公告的机器设备为何物

“机器设备”本是一寻常词汇,近日却在财税政策的江湖上再起风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设备、工具 和机器设备类似的设备、工具在税法中多次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第二款到第五款列举了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电子设备。此处的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机器设备”概念最接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的第三款: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第一至第三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解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doc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解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解读”供考生参考。更多考试内容请访问会计从业资格或微信搜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近日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完善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统一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 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需求的增加,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例,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 王建伟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201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及同期资料进行了全新规范,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的内容。 一、4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 42号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的BEPS十三项行动计划的最终一揽子报告,并在俟后的G20国秘鲁利马财长会议和2015年土耳其安塔利亚G20国领导人峰会上获得批准而成为最终执行方案。 BEPS项目成果报告根据约束性强弱分为“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三大类。所谓“最低标准”是指为参与国共识度最高,必须纳入各国国内法修订,具约束性最强,并将纳入监

督执行机制。这方面共有4项行动计划,即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 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共同方法”是未来可能发展成为最低标准的规则,但目前统一监督执行的时机尚不成熟。如混合错配、利息扣除等。“最佳实践”则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相对低一些,如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而42号公告的主要依据背景就是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相衔接。 2016年5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截至目前,协议签署国已达39个。《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的“第五章附录四:国别报告实施方案”中就有该协议的文本。(2015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中文版》之“十二、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在42号公告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要求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并未纳入《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明确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因此,42号文的出台既衔接了BEPS第

沪建市管(2016)42号相关通知附件

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 (增值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 (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 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 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其他措施项目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表2 各专业工程其他措施项目费费率表 三、规费 (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市现行规定的要求。 (二)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四、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解读:“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须用好免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解读:“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须用好免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该公告对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初看此项规定,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规定在营改增后的延续,但细读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的上述规定,却可发现,该项规定是把原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给予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并且合并到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2016年5月1日起,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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