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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

60、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
60、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

【颁布日期】1987.03.2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87.06.01

【正文】

全文

第一条为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证产品,是指在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工业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分期进行。不同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时间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后登报公告,并明确生效日期。

第五条按本规定第四条登报公告生效前已投料生产及已进货或销售的工业产品,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工业企业生产的,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七条按本规定第四条登报公告生效之日起,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对生产无证产品的工业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计划部门或企业主管机关停止下达无证产品的生产计划;

二、各级物资供应部门停止供应生产无证产品的原材料;

三、各级能源部门停止供应生产无证产品的电力和其他能源;

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停止提供生产无证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商业、物资部门及各级经销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停止接受无证产品的宣传报导和广告刊播业务。

第八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经济委员会对本规定第七条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部门或单位,与其同级的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以下行政责任:

一、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责令生产无证产品的单位停止生产,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有使用价值的,必须经生产无证产品的单位的主管机关审批后,标明“处理品”字样,方可销售;

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停止销售;已经售出的无证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15%~20%的罚款;未售出的无证产品,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已

经售出的无证产品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三、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扣发其奖金、工资。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各项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条乡镇企业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原则上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新版) (一)目标与实施步骤 通过加大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管,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在全市逐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禁止有毒、有害农产品销售,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始,先在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所有农产品市场延伸。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 1、实行免费抽检。从事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机构,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实行免费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2、检测机构(1)衢州市柯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以及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要设立专用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2名以上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3)批发市场、超市检测室的检测人员由市县(区)农业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4)市、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设立的质量检测室加强管理。各检测室要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监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3、检测项目。凡进入实行准入制度市场的农产品,没有证明其质量安全状况的,需做以下检测:(1)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2)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3)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重金属含量。 (三)市场准入六项制度 1、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之认定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b615750047.html,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之认定 作者:柳洁 来源:《商情》2018年第09期 [摘要]尽管我国刑法第140条已经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了相当详细的描述,但在刑法理论界对该罪名的具体适用,特别是对其销售金额的确定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利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销售金额认定 一、有关“销售金额”的理论争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销售金额是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重要依据,理论上对本罪的销售金额的认定主要有如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销售收入,该销售收入应该包括生产、销售成本与利润,而不单纯是销售利润。另一种意见认为:“销售金额既是指实际已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又指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 针对学界的争议,2001年4月5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可以说,《解释》为统一、有效地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司法解释的缺陷 尽管司法解释已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有明确界定,但在适用于司法实践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漏洞: 首先,本罪以销售金额为依据定罪处罚与本罪作为选择性罪名的基本理论相违背。依本罪的条文结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可分别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兼有两种行为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若以销售金额作为客观成立要件,因仅仅生产伪劣产品时销售金额并未发生,则无法将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独立成罪。(懈释》也正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规定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然而,从逻辑上来看,这样的规定仍然会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对于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究竟是以生产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呢?还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若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定罪,事实上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又怎能定为未遂呢?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虽然符合该行为的特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 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无公害生产。 第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防治病虫害时,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以农业防治为基础,综合应用生物、物理和化学防治技术,严格控制化肥、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施用量。第三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农药使用原则。 1、禁止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或致癌、致畸、致突变农药。 2、提倡生物防治和使用生物农药防治。 3、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4、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使用农药。 5、使用农药应符合国家的“三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执行标准号)要求。 6、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在一种作物的生产期内避免重复使用。 第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禁止使用下列化学农药及其混剂。 1、有机氯类:六六六、滴滴涕、氯丹、林丹、艾氏剂、狄氏剂、五氯酚钠、三氯杀螨、杀螟威 2、有机磷类: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纽瓦克)、磷铵、甲基异硫磷、甲拌磷(3911)、乙拌磷、治螟磷(硫特普、苏化203)、蝇毒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氧化乐果、高渗氧乐果

3、氨基甲酸酯类:呋喃丹(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铁灭威、速灭威、速扑杀 4、取代苯类:五氯硝基苯、二溴氯丙烷 5、其他:杀虫脒(克死螨)、西力生、赛力散、氰化物、敌枯双、普特丹、培福朗 第五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及时、准确、认真填写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记录。 开封县隆昌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安全使用承诺书 为了确保我基地种植的农产品达到无公害生产的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郑重承诺: 1、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均符合无公害生产的相 关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2、按照农业部无公害农药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农药,严禁甲胺 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 3、农产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工具等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 生要求,对农产品无污染。 4、本基地如不按照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严重 后果由本基地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杨振兴 2014年5月20日

产品投资合作协议书实用版

YF-ED-J430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产品投资合作协议书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产品投资合作协议书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目录 1)总则 2)合作各方 3)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4)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5)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6)合作各方的责任 7)董事会的组成 8)经营管理机构 9)筹备和建设 10)劳动管理、工会

11)生产与销售 12)财务、会计、审计 13)税收、利润和亏损 14)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15)合同的修改 16)保险 17)商标 18)适用法律 19)争议的解决 20)其他 21)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这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

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二条合作各方 甲方:_____注册国家:_____国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乙方:_____注册地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三条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_____。 第四条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在人民国境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

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营责任】食用农产品集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市场销售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安全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基本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产品应当在同一交易区经营,其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 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 目录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3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3 (一)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特征)3 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3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 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5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6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6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6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7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7 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9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9 (二)此罪与彼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11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11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类型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12 (三)帮助犯问题13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有效的辩护13 (一)根据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4 (二)根据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5 (三)根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6 (四)根据是否为单位犯罪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6 (五)根据是否属于犯罪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7

(六)以是否具有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8 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19 (一)X志峰、X磊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12年有期徒刑。19 (二)XX东北机电机床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董事长获刑15年20 (三)企业生产伪劣产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受制裁22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4 (一)法律24 1、刑法24 2、产品质量法27 (二)立案、量刑标准29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31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2 (三)相关司法解释34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4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4 (四)规X性文件35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35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37

合伙人投资合作协议书(完整版)

合伙人投资合作协议书 合伙人: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地址:. 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 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高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辩护词

高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高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有了较深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本案从整体上看,认定犯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要认定本案构成上述犯罪,至少还需证明两点:一是本案涉案产品不合格;二是本案被告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但本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存在违法情形,且不确实,不充分。 (一)本案关键证据检验报告程序不合法,不应采信。涉案柴油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事实上无有效证据支持。 鉴定意见在本案至关重要,关系到犯罪能否成立。但该鉴定意见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导致证据本身不合法,依法不应采信。 举证阶段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已经指出,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

1、程序不合法。用于检验的检材没有提取笔录、扣押记录,封存记录。检材来源不明,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 2、委托单位不符合最高法院规定,应由公诉机关委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案检验报告委托单位是丰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本案检验报告使用的检材即便确实如报告记载来源于炼油厂油罐,它也只能证明未售出的质量不合格,不能证明已销售的不合格。 因此,本案销售柴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事实上没有有效证据支持。 (二)本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从公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可看出,本案被告人于2014年12月10日设立公司。一直到2015年3月,炼油厂处于试营业阶段。其他批文手续正在办理。生产出的油品,并未公开售卖,只是定向销售给熟人,并未“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正如巩某在两次讯问笔录中所说“买油的来了用眼睛看用鼻子闻,一看油比较清就要了。”

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2655 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2、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生产记录本,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安全间隔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农产品销售去向等信息。 3、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禁止毁损、伪

产品技术入股合同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 产品技术入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 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以其持有的产品技术出资的形式入股甲方一事达成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产品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产品技术,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化 工技术及今后在此基础上开发的其他智力成果、技术方案作为无形资产入股甲方。 第二条:甲方现状: 甲方公司于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 月成立,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 元,现有生产经营 场地_______ 平方米,生产设备及技术,所有经营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并获多项荣誉,已拥有 相当规模的市场准客户,各职能部门管理团队的织建和运作已趋完善,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经营运作状况良好。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以协商确定,以乙方持有的技术投资建设生产线一条,乙方技术入股后,取得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股份。 第四条:乙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 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甲方并被甲方消化掌握,用于产品生产。 第五条:技术成果入股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其技术由甲方享有所有权,新投资建设的生产线 及其产品,进行财务独立,单独核算,按比例进行分红。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____ 日内,甲乙双方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本协议的期限以及甲乙双方关于公司股权质押、转让、赠与的限制通过《公司章程》另 行约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三、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四、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五、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

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七、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八、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九、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阳光台、制度牌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监测制度、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已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3、加强农资市场巡查监督,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经营使用高峰期为重点开展经常性巡查,巡查情况记入监管巡查记录。 4、指导监督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规范建立进销台账,督促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须公示产品使用范围、方法,严格落实专柜经营、实名购买等规定。 5、协助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药兽药等投入品质量抽检、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农业投入品经营“黑名单”管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巡查计划,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2巡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农资经营门店的农业投入品经营状况,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记录情况、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情况等;以农药兽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收储运环节和农业产地污染源(点)的巡查监管。. 3、对巡查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即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

入股合作协议书_合同范本

入股合作协议书_合同范本 入股合作协议书_合同范本股东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篇一 甲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 4、注册资本: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5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元 (1)甲方出资2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 (2)乙方出资2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5万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7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____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阳光台、制度牌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监测制度、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已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股份制投资合作协议书

股份制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滁州市南山生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现有甲乙双方,以高科技产品生产产业为基础,即合作生产绿色环保高科技新型涂料,为了不失时机抓住这一具有巨大商机,产品投资,快速上马生产,在甲方现有专利国家及生产技术与市场,国防与大型国企,中铁集团等,其需求量在每年万吨以上需求量巨大的现实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投资占股合作协议: 一、甲方现已具备绿色环保高科技新型涂膜剂的发明专利(国家级)和生产技术以及固定销售市场(国防与大型国企的整体专项需求),其中包括对主体生产设备的订购等诸项生产软硬件的筹备确保在本年度5月份即可投产。 二、甲方生产该产品的技术合伙人,徐大财专家已将该发明专利转让给甲方,并亲自率其技术团队,与甲方合为一体,到岗备产。即该产品的投产,甲方已完备了人才技术条件。 三、甲方所备上述条件按1、专利技术(不含专利权)入股;2、以总额投资(流动资金)5000万元入股;3、甲方按占股85%的份额,承担其经营风险和享有其所占股份的利益分配权;4、甲方为控股方——即享有新的股份公司一切经营活动与管理权(含生产、市场、技术、公司经营的扩减、人事支配、财务支配、股股权转让与拍卖等)即甲方依法享有控股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承担其主要风险。 四、甲乙双方合作生产的产品,定名为“东方绿龙”牌(暂定名)其专利权属于甲方。 五、甲方的主体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并在本年度4-6月份全额分批到位。 六、乙方自愿参股,与甲方共同合作生产“东方绿龙”牌高科技涂膜剂,所投入资金资产按:1、投入生产厂房一栋,面积为2000平方米,价值300万;2、投

入库房1500平方米,价值75万;3、办公室500平方米,价值80万;4、上述资产合计635万元;5、乙方同时投入流动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主体设备)。 七、乙方对上述资产的提供,在与甲方合作公司中占股15%;对此乙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按:1、乙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2、乙方负责对新公司立项等一系列合作手续的筹办工作;3、乙方负责对投产前所用厂房等准备工作;4、乙方派员参加新公司的股东与董事会;5、乙方对其所占股份有继承、转让、买卖等权利;6、乙方原生产的涂料及品牌与合作新公司的产品不得混淆,更不得混合上市;7、乙方所投入的流动资金需要在4月上中旬到账;8、新的合作公司对外与政府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工作,由乙方主办。 八、甲乙双方合作年限为三年(暂定)。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养殖投资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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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投资合作协议书 养殖投资合作协议书篇一 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就_________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及养殖品种开发,在平等、友好、合作的基础上,经双方考察论证,达成一致共识,具体如下: 第一章合作项目及基地地址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决定联合建立_________生态养殖基地,主要从事_________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及综合开发应用。 第二条地址:_________。 第二章投资方式及比例分配 第四条甲方以_________作为投资,价值为_________元,占总种源投资的百分之_________。乙方负责其余百分之_________的种源投资,及基地基础建设投资。基础建设指养殖场地、有关设施,水、电、路、通讯等。 第六条双方股份比例为甲方占_________,乙方占_________。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甲方负责基地建设指导、技术服务,且可根据情况配备相应的技 术人员。 3.甲方负责深加工指导及营销指导,负责产品的回收。 4.甲方保证种虫的品质及技术的成熟。 5.甲方负责乙方技术人员的免费技术培训。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基地建设所需的场地、场房以及办公经营的设施及 加工设施。 2.负责办理当地有关经营手续。 3.负责按总部的运营模式在当地组织、管理养殖户。且负责当地养 殖户的技术指导、产品回收。 4.负责当地产品及深加工产品的品质。 5.积极维护总部的形象及信誉,协助保护总部的各种知识产权。 第五章保障机制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方保证乙方基地的地区独占经营,不得在当地建立第二家合作或其他方式的基地。 第九条甲方保证产品的回收。 第十条乙方保证不跨地区推广品种及发展养殖户。 第十一条乙方无权将产品销售给所辖区域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交由总部回收。

涉及食品药品9种罪名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

涉及食品药品9种罪名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而且还侵犯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等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过失行为,生产者不知原材料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而生产或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三)证据参考标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 制度大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本-制度大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营责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市场销售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基本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产品应当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其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建立档案】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 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采集、保存食用农产品相关信

工作心得: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工作心得: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却往往存在三方面的争议。 第一,就该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而言,有观点认为,只限于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也有观点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对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典型标志就在于两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存在明显区别。 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其危害结果是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这一危害结果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而对于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危害结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此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取决于产品是否已售出)。由此,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的行为人在主观认识因素上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但同时,该罪也包括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因为,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理状态。众所周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谋取非法利润。为了取得非法利润,生产者和销售者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间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在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少人明知他人可能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却放纵该行为并为其提供重要帮助的情况。这些犯罪者在意志因素上就是间接故意。 第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产品”内涵的认定也存在争议。由于该罪被规定在刑法第140条,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类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那么,刑法为何如此规定?这是认定该罪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刑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具体的罪名和类罪名相区别。首先,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品如不是为了交换而产生就不能成为商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显然是为了交换,如此才有可能对犯罪客体或法益构成侵害。其次,从立法目的上看,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是和我国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是对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本罪中,商品与产品的内涵应该一致。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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