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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4〕42号),努力推进做好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各项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坚持“党委领导、协同推进,促进法治、服务民生,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居)委会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推进法治广州建设。

(二)主要目标。

1.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覆盖率达100%。2014年底,全面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现法律服务在农村(社区)全覆盖,村(社区)法律服务更加便民快捷,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困难群体及时得

到法律援助,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发展一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样板示范点,每区示范点在3个以上,为全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先进经验。

2.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培养和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自觉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3.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村(社区)自治管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全面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二、法律顾问人员配置及工作职责

(一)人员配置要求。

1.遴选合适人选。我市范围内的在册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以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均可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市司法局根据村(社区)数量和律师分布情况,制定法律服务律师资源配置方案。各区司法局按照“属地优先、就近服务”的原则,在各律师事务所自荐的基础上,对担任备选顾问人员进行遴选。对法律问题比较多、群体性敏感案件易发多发的村(社区),律师事务所要优先指派大局意识较强、法律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此前已

经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聘请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可以续聘,也可以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推荐名单另行聘请法律顾问。

2.公开备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基本情况信息。各区司法局要将村(社区)基本情况和推荐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拟指派律师的基本信息、诚信操守等情况公示,以便双方互相了解。

3.村(社区)和律师事务所双向选择。实行区司法局推荐,镇街司法所具体协调,村(社区)与律师事务所双向选择的模式。通过双向选择,由区司法局、村(社区)组织、律师事务所三方签订协议,律师事务所指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区司法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监督指导。协议内容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期限、费用支付等主要内容。

4.统筹解决人选配置。当村(社区)与律师事务所无法双向选择时,由区司法局根据公平合理和节约成本原则配置确定,各方再签聘用合同。一个律师最多只能担任5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对个别区律师资源偏少,出现村(社区)法律顾问人选不足时,由市司法局统筹调配解决,在市律师协会征集的志愿服务律师库中遴选。

5.做好对口支援。根据省司法厅的安排要求,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要推荐选送本市律师(所)进行对口支援,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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