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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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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成果,今日首次亮相。

国家知识产权局今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0条,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1条,删除1条,并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2条。

专利权保护中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有望通过此次修改获得切实改善。

我国目前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还较为严重,再加上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

这些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也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专利保护不力问题严重挫伤了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专利保护的信心。

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指出专利法实施中存在如下突出问题: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侵权行为时有

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专利法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一类项目。

“举证难”问题是专利维权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与有形财产不同,专利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专利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专利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模具、生产设备等证据通常由侵权人掌握,专利权人仅凭自身力量往往难以取得相关证据,专利侵权案件大多面临“举证难”问题。

草案建议借鉴《商标法》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针对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难以提供确定赔偿额证据的问题,草案建议增加有关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

草案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针对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草案增设了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具有惩罚、补偿等功能。

当前,专利侵权赔偿实行“填平原则”,即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是用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专利权保护比有形财产的保护成本更高、难度更大,仅仅适用“填平原则”并不足以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和维权成本,“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较为普遍。

为解决此问题,草案建议增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的相关规定。

此外,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草案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规定。

草案还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近年来,设计创新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当前,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大幅提升,已居世界首位,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但相比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的保护期限仍然偏

短。

同时,随着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在境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明显增加。例如XX年至XX年,欧共体商标与外观设计局每年受理的来自我国的外观设计数量均超过千项。

为使我国企业在境外简便、快速、经济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便于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有必要加入便利创新主体同时在多个国家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要求缔约方至少给予外观设计15年的保护期限。

为加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适应我国未来加入海牙协定的需要,草案建议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基本准则,明确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制止“黑代理”行为,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

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大量“黑代理”现象。所谓“黑代理”,是指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由于未经审批,“黑代理”不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资质,代理服务质量不能保障,危害委托人利益,也对依法取得资

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形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声誉,扰乱了正常的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而目前相关的专利法律法规中未设定对于“黑代理”的监管制度,导致对该类违法行为的管理缺少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都规定了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需获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对“黑代理”设定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从国外立法看,在设立了专利代理制度的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南非等国家,以及欧盟等地区,无一例外地在法律上对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韩国甚至给予五年的监禁。

由于专利代理服务关系到委托人的利益,影响着公众利益和社会正常秩序,应当在专利法中明确对“黑代理”行为进行规制。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充分借鉴国内外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增加有关规制“黑代理”行为的规定。

卫生经济学知识点整理学习资料

卫生经济学(2014.11.20) 一、选择题 1、卫生资源计划配置方式: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 2、区域卫生规划应优先发展和保证的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目前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问题主要有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落后;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缺乏,医疗服务水平低;农民缺乏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滞后,运行机制缺乏活力。 4、卫生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益评价指标: 1)卫生费用评价指标(5个):卫生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人均卫生费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费用比例;门诊与住院之间资源配置比例;医疗、预防、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 2)其它评价指标(3个):卫生资源配置总量指标;卫生资源配置结构指标;卫生资源利用的效率指标。 5、医疗机构的成本核算单元有(成本构成要素):人力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材料成本、公务业务费、药品、其他费用。 6、以竞争为定价中心的定价方法:随行就市定价法、竞争价格定价法、投标竞争法、直觉定价法、组合定价策略。 7、医疗卫生服务中属于医院直接成本的:临床和医疗技术科室的成本,如医疗器械。 8、医院总成本包括: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经营成本。 9、我国卫生事业的性质:福利性和公益性。 10、卫生服务的主体有各类医疗、卫生、保健和康复机构。 11、卫生总费用的来源:政府卫生投入、医疗保健制度投入、居民个人支付的医疗卫生保健费用、国际贷款及援助。 12、卫生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有: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效率与公平兼顾;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预防为主;坚持按投入产出原则配置资源。 13、(卫生服务市场)政府干预失灵的原因:政府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不一致性;政府限制垄断的困难;公共决策的失误;政府机构的低效率。 14、卫生服务供给者对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影响:服务价格。 15、公共产品特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16、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际操作原则需要考虑的因素:供需平衡。 17、影响卫生服务价格波动的因素有:卫生服务的价值;医疗需求因素;医院的供给;政府所提供的政策环境;医疗保障制度。 18、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制定原则:分级定价原则、差别定价原则、比价合理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原则。 19、卫生服务市场的特殊性:首先,许多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行为的目标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其次,医生的职业资格对职业许可设置了一个障碍,减少了医生的竞争;最后,对许多医疗服务,消费者缺乏价格和技术方面的信息。 20、如何推进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建立规划的组织保障,推进区域卫生规划顺利实施;强化行业管理;规划卫生资源总量,调整资源布局和结构;完善规划实施的有关配套政策。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卫生法学知识点复习总结.docx

课程构架 1. 基础理论 2. 卫生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法 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母婴保健法 献血法 § 1绪论 一、 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 和。 二、 卫生法:为保障生命健康而颁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 为什么学卫生法? [1.明晰职业规划,主动提高职业技能; 高超的专业技能 严谨的思维习惯 微观上:个人从事医疗服务的必需2妥当的沟通能力 处事的应急能力 2.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 ※一.卫生法的定义、调整对象、特征与原则(重点来了!重点!) 1、卫生法的定义:为保障生命健康而颁布的法律规范总称。 对定义的理解:①、卫生法是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② 、卫生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③ 、卫生法突11!社会性而非阶级性。 2、卫生法的调整対象:①卫牛组织关系②卫牛管理关系③卫生服务关系④.国际卫牛关系 3、 卫生法的特征:①同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②溶进大量技术规范 ③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④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4、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权原则,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了解) 卫生法律法规的分类 三. 卫生法的制定: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四、 卫生法的效力:(理解) J (1).在我国领域内 1、空间(地域)效力1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一一地方法 生效时间 2、 吋I'可效力 # 失效吋I'可 1、 宏观上: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决定q 2、 3、 .°、 §2卫生法基础理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需; 发展卫生事业的必需; 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必需; 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必需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14.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9.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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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 康。 2.中专1年7助理5年7执医,大专1年7助理2年7执医,本科1年7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 册。 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 业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 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 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 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 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 处。 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 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 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 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 于 。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 疾、 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 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 记。 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 480572459。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 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 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 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 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 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7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 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 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 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 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 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 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 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 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 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 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 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 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 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 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规定。

卫生统计学知识点总结

卫生统计学知识点总结-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卫生统计学 统计工作基本步骤:统计设计(调查设计和实验设计)、资料分析{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分析资料【统计描述和统计推断(参数估计和假设检验)】。 ★统计推断:是利用样本所提供的信息来推断总体特征,包括:参数估计和假设检验。a参数估计是指利用样本信息来估计总体参数,主要有点估计(把样本统计量直接作为总体参数估计值)和区间估计【按预先设定的可信度(1-α),来确定总体均数的所在范围】。b假设检验:是以小概率反证法的逻辑推理来判断总体参数间是否有质的区别。 变量资料可分为定性变量、定量变量。不同类型的变量可以进行转化,通常是由高级向低级转化。 资料按性质可分为计量资料、计数资料和等级资料。 定量资料的统计描述 1频率分布表和频率分布图是描述计量资料分布类型及分布特征的方法。离散型定量变量的频率分布图可用直条图表达。 2频率分布表(图)的用途:①描述资料的分布类型;②描述分布的集中趋势和离散趋势;③便于发现一些特大和特小的可疑值;④便于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和处理;⑤当样本含量足够大时,以频率作为概率的估计值。 ★3集中趋势和离散趋势是定量资料中总体分布的两个重要指标。 (1)描述集中趋势的统计指标:平均数(算术均数、几何均数和中位数)、百分位数(是一种位置参数,用于确定医学参考值范围,P50就是中位数)、众数。算术均数:适用于对称分布资料,特别是正态分布资料或近似正态分布资料;几何均数:对数正态分布资料(频率图一般呈正偏峰分布)、等比数列;中位数:适用于各种分布的资料,特别是偏峰分布资料,也可用于分布末端无确定值得资料。 (2)描述离散趋势的指标:极差、四分位数间距、方差、标准差和变异系数。四分位数间距:适用于各种分布的资料,特别是偏峰分布资料,常把中位数和四分位数间距结合起来描述资料的集中趋势和离散趋势。方差和标准差:都适用于对称分布资料,特别对正态分布资料或近似正态分布资料,常把均数和标准差结合起来描述资料的集中趋势和离散趋势;变异系数:主要用于量纲不同时,或均数相差较大时变量间变异程度的比较。 标准差的应用:①表示变量分布的离散程度;②结合均数计算变异系数、描述对称分布资料;③结合样本含量计算标准误。 定性资料的统计描述 1定性资料的基础数据是绝对数。描述一组定性资料的数据特征,通常需要计算相对数。定性变量可以通过频率分布表描述其分布特征。 2 指标频率型指标强度型指标相对比型指标 概念近似反映某一时间出现概率单位时间内某现象的发生 率 两个有关联的指标A和B之比 计算 公式 A/B 有无 量纲 无有可有、可无 取值 范围 【0,1】可大于1无限制 本质大样本时作为概率近似值分子式分母的一部分频率强度,即概率强度的 似 值 表示相对于B的一个单位,A有多少 位 A和B可以是绝对数、相对数和平均

专利法及细则实务中所用相关法条

专利法及细则实务中所用相关法条A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A5、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9、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A20.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A2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A25、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A26.3、26.4、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A29、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A31.1、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卫生法规历年考点汇总

卫生法规历年考点汇总 1.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1999)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0) 3.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依法享有定期考核权的单位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2001) 4.《母婴保健法》所指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不包括:胎儿性别鉴定(2002) 5.《执业医师法》规定,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具有以下学历者,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003) 6.《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l8-55周岁(2004) 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有:艾滋病(2005)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尸检。当地不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尸检的期限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2005) 9.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是:及时转诊(2000) 10.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处理的原则是: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1999) 11.医师中止执业活动两年以上,当其中止的情形消失后,需要恢复执业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并依法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1999) 12.某镇卫生院3名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由于患者家属及时发现,经治医师采取果断措施,幸好未给受血者健康造成损害。根据《献血法》规定,当地县卫生局应对3名医务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理是:责令改正(1999) 13.构成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违反操作规程的故意(2001) 14.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适当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异常情况。调整输注速度是根据受血者的:病情和年龄(2001)15.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其时限是:6小时内(2000) 1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三级医疗事故(1999) 17.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产前诊断的,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005)18.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是: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2004) 19.医疗机构施行特殊治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2003) 2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哪类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002) 2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报告(2002) 22.保证全血安全的前提和基础是:无偿鲜血(2000) 23.我国法定传染病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2000) 24.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探亲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王某就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王某行为的性质为: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2005) 25.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污染的场所和物品,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2004) 26.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依法对其给予罚款处罚的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3) 27.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2002) 28.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2000) 29.医疗机构对其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2005) 3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2004) 31.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2003) 32.《执业医师法》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期限是3个月至6个月(2001) 33.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法规类别】专利法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0.08.25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 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 中专1年7助理5年7执医,大专 1年7助理2年7执医,本科 3. 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14. 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 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 内)。 16. 尸检:48h 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 错。 30日内准予注册。 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 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 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15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 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 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 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 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 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 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 非法行医不属 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中度残疾、严 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 6h 内补 记。 1年7执医。 医友互动:9。医疗

有关专利权的法律规定

有关专利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专利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有一部专门的法律,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条完整、全面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方面的问题。除了这部法律,还有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国际条约对此也有涉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规定: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也是对专利权的规定,因为专利权的对象包括发明。。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际条约 1、专利合作条约(PCT)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条 (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1)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3)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 矿产品、 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4)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第四条

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点总结

氨基酸模式:指蛋白质中各种必需氨基酸的构成比例。食物蛋白质的氨基酸模式与人体蛋白质的氨基酸模式越接近,必需氨基酸被机体利用的程度就越高,营养价值就越高。 必需氨基酸EAA:赖氨酸、亮氨酸、异亮氨酸、蛋 氨酸、苯丙氨酸、苏氨酸、色氨酸、缬氨酸、组 氨酸(婴幼儿)。 肽类的特殊生理功能:参与机体的免疫调节;促 进矿物质吸收;降血压;清除自由基。 蛋白质的功能:①人体组织的构成成分(瘦组织); ②构成体内各种重要的生理活性物质(酶、激素、 抗体、载体、多种介质、核蛋白);③供给能量(1g 蛋白质=16.7kJ能量)。 蛋白质的互补作用:为了提高食物蛋白质的营养 价值,人们往往将不同的食物混合食用,使各种 食物所含的必需氨基酸互相补偿,可使混合膳食 蛋白质的氨基酸模式接近于人体要求的氨基酸模 式,以提高蛋白质的营养价值。互补原则:膳食 中搭配食物种类越多越好;食物的种属越远越好; 最好是几种食物同时食用。食物蛋白质营养 学评价:1.蛋白质的含量蛋白质的含量是食物 蛋白质营养价值的基础;2.蛋白质消化率反映了 蛋白质在消化道内被分解的程度,还反映消化道 的氨基酸和肽被吸收的程度;3.蛋白质利用率:(1) 生物价:反映食物蛋白质被消化吸收后,被机体 利用程度的指标(2)蛋白质净利用率反映食物蛋 白质被利用的程度(3)蛋白质功效比值反映蛋白 质价值的指标。 蛋白质-热能营养不良(PEM):①Kwashiorkor, 指能量摄入基本满足二蛋白质严重不足的儿童营 养性疾病,主要表现为推腹部水肿、虚弱、表情 淡漠、生长滞缓、头发变色、变脆和易脱落、易 感染其他疾病等。②Marasmus,“消瘦”,指蛋白 质和能量摄入均严重不足的儿童营养性疾病,患 儿消瘦无力,因易感染其他疾病而死亡。 氮平衡=摄入氮-(尿氮+粪氮+皮肤等氮损失) B=I-(U+F+S)。 蛋白质摄入过多的危害:①过多动物蛋白质的摄 入,常伴随动物脂肪和胆固醇的过多摄入。②人 体不贮存蛋白质,必须将过多蛋白质经氨分解, 氮由尿排出体外,加重肾脏负荷。③过多动物蛋

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2021年)

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2021年)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6025

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2021年)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

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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