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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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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民法概述

1. 民法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2)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3. 民法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4. 《法国民法典》(1804)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283条,编纂体例属于“法学阶梯式”;《德国民法典》(1896)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分为五编,共2385条,编纂体例属于“学说编纂式”。

5. 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瑞士,意大利民商分立立法模式:法国,德国,日本

6. 近代民法特点:(1)抽象人格(2)私人所有权(3)私法自治(4)自己责任

7. 现代民法特点:

(1)从抽象人格中分化出具体的人格。

(2)注重对私人所有权的社会制约。

(3)对自由竞争的进行必要的限制。

(4)出现侵权责任社会化的趋势。

8. 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权利法。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的法律。

9.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对法律的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3)习惯法

(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0. 民法的适用原则

(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2)新法优先于旧法

(3)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4)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5)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6)无具体规定时适用法律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知道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一)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一直强加给对方。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担当民事主体的资格。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又称为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的事物,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

(2)民事主体应当通过协商进行法律行为。

(3)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效力。

(三)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和裁判民事纠纷时,也应当遵循公平的观念和要求。

(1)民事立法以维持当事人利益平衡为目标。

(2)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调整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

(3)民事主体应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

(四)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诚信原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准则。

(2)诚信原则是解释民法和意思表示的依据。

(3)诚信原则是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五)公序良俗原则: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界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传统成为“法律关系”。(一)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3. 绝大多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

4.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确认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二) 构成:

1. 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 客体:又称标的,是指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

3. 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联系,它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三)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四)民事法律事实:

1. 含义是指符合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2. 分类:

(1)自然事实:指人行为之外,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一切客观情况。

①事件:客观情况的发生

②状态:客观情况的持续

(2)人的行为:

①表意行为:指表示某种心理状态的行为。

②事实行为:又称非表意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意思,都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为实现特定利益而享有的行为自由。

1. 分类:

(1)根据权利效力范围不同

绝对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无需义务人协助即可实现,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义务主体为特定的人的权利,权利人自由通过义务人的协助才能实现权利,如债权。(2)根据权利客体不同

人格权:以人各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身份权:基于一定身份而有的权利,如配偶权、亲属权。

财产权:人格、身份之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资格或给付行为为客体的权利,有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知识产权:指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权利,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社员权:基于其成员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中,社员享有的权利总体,包含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复合型权利。

(3)根据权利作用不同

支配权:主体直接支配客体的权利,客体包括除主体之外的一切人,如物权。

请求权:主体请求他人为特定性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主体不能直接支配客体,如债权。

请求权又分为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独立请求权独立存在,有独立经济价值,

可转让,如债权;非独立请求权依赖其他权利,基于物权、人格权、亲属权等而产生,不可独立转让。

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引起既存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如合同解除权、合同撤销权、承认权、选择权、抵消权、对无主物占有、对继承权的抛弃等。形成权又分为简单形

成权和形成诉权,以是否诉讼为区别。

抗辩权:又称反对权,是权利主体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永久或暂时阻止其效力发生的权利。

(4)根据权利是否能与主体分离:

专属权

非专属权

2. 民事权利的取得、转让与消灭。

(1)取得

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继受取得:一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转让:指民事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分为特定转让和概括转让,区别在于转让权利一或多。(3)消灭:权利本身不再存在。支配权因标的物的灭失或消灭,形成权通过行使或者除斥而消灭。

3. 民事权利的行使:指民事权利主体具体实施构成民事权利内容的行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行使方法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在于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要素。

行使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 民事权利的保护:国家保护为主,自我保护为辅。

A:自力救济:

(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前者对象为不法侵害人,后者对象为他人。

(2)自主行为:为实现权利人的请求权,在无法及时得到国家保护情况下,实施的扣押、破坏、损毁他人财物,拘束他人自由的合法措施。

B:公力救济

(二)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负有的,为满足其他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三)民事责任: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

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1.前提:义务主体违反义务。

2.目的:对权利主体的补偿。

3.特征:民事责任人不利益,责任强制性,一定程度任意性。

五、自然人

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资格)

1.含义:是指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即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平等性、不可剥夺性、不可转让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含义: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并能够独立按照自己的意思实施法律效果的行为资格。

2.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1)成年的费精神病人,(2)劳动成年者(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自食其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独立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包括(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2)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般而言,他

们可以从事日常生活行为、社会定型化行为和法律利益行为或被免除义务

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得从事任何法律行为的能力,包括(1)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2)完全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民事责任能力。

(四)监护

1. 含义: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 分类: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和指定监护。

3.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父母为当人法定监护人;其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2)其他亲属、朋友。

(3)协议确定监护人。

(4)指定监护人。

(5)有关组织。

4.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与其他近亲属。

(2)其他亲属、朋友。

(3)指定监护人。

(4)有关组织。

5.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教育被监护人

(五)宣告失踪

1. 含义: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劝告其为是众人并设立

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 条件:

(1)下落不明2年。

(2)经利害人申请,包括近亲属及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没有顺序限制。(3)法院宣告。

(六)宣告死亡

1. 含义: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有法院宣告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 条件:

(1)离开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战争中下落不明满4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法院宣告。

六、法人

(一)含义: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从而成为民事主体的独立组织。

(二)特征:

1. 法人是一种组织。

2. 法人在种类和组织形式上受法律限制。

3. 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包括组织、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

(三)分类:

1. 公法人(国家、政府组织)和私法人(私有企业)。

2. 私法人:社团法人(公司、红十字会)和财团法人(基金会、慈善组织)

(四)法人的成立:

1. 法人的设立原则: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我国国家机关及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行政许可主义(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准则主义(公司法人)和强制设立主义。

2. 法人的机关:即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形成法人意思、管理法人内部事务或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个人或集体。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五)法人的变更:

1. 法人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2. 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性分立和存续性分立。

(六)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解散、法人的清散、注销登记

七、非法人组织

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特征:

1. 稳定性,特定目的性。

2. 拥有非独立财产或经费。

3. 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4.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5.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后果。

(二)分类:

1. 公法性质的非法人组织(派出所)与私法性质的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

2. 私法性质的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社团与非法人财团。

3. 非法人社团:盈利性和非营利性。

(三)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人组织

1.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联营或私营企业等。

2. 非法人经营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行政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体等。

3. 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治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宗教团体、单位附属医院、学校等。

(四)合伙

1. 含义:指两人以上的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非法人组织。

2. 分类:

(1)普通合伙: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2)有限合伙: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的合伙。

(3)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合伙债务因特定合伙人的过失造成,则该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人格权

(一)含义:指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对其自身主体性要素及其整体性结构所享有的权利。(二)特征:

1. 固有性。

2. 专属性。

3. 对世性。

(三)分类:

1. 一般人格权:以自然人的主体性要素及其整体性结构为对象的,以人的自由、平等为价值的,

以维护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格自由发展与终极目标的权利。

特别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贞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信用权。

2. 特别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

3. 精神性人格权:标表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型人格权(人身、婚姻、

贞操权),尊严型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四)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1. 名称权

2. 名誉权

3.荣誉权

4. 信用权

九、法律行为

(一)含义: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前提为必须合法。

(二)分类:

1.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与决议:根据成立所需要的意思表示的数量。

2.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亲属行为与集成行为:根据调整内容的不同。

3. 诺成行为(不要物行为)与实践行为(要物行为):根据意思表示之外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

4. 要是行为(书面形式或公证形式)与不要是行为:根据是否必须采取口头之外的某种特定形式。

(三)成立要件:指法律行为本身的构成已经全部具备,即当事人据以使某种民事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已经完成。

1. 一般成立条件:当事人,独立的意思表示,标的。

2. 特别成立条件:交付标的物,才用特定形式。

(四)生效要件:指法律行为已经具备法律从外部施加的各种要求,从而使其产生当事人预期

的民法效果,及符合法律要求,可以收到法律保护。

1.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

2.特别生效要件:标的必须确定可能合法适当、其他要件如遗嘱。

(五)不完全法律行为

1. 含义指仅具备成立要件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2. 分类:

(1)无效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特点包括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种类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以欺诈、

胁迫为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违法的法律行为;标的不确定的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或显失公平,虽已生效,但可撤销。种类有重大误解

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法律效果:1.在撤销之前该行为是有效的、2.经撤消后法律行为自始无效、3.对行为撤销

负有责任的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4.撤销权利归属法院或种擦机

关。

(3)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指虽已成立,但欠缺某种生效要件而暂时无效的状态,须由当事人

之外的第三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使之生效的法律行为。种类有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双方或多方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

代表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行为。

法律效果:1.效力不确定,2.效力取决于第三人行为,3.经承认行为开始生效,4.竟拒绝

自始无效。

十、法律行为的代理

(一)含义:指一人于特定权限范围内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权: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方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的资格。

1. 取得:法律规定、有权机关制定、代理人委托授权、代理人默认。

2. 规则

(1)代理人必须自己处理委托事务。

(2)代理人应当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3)禁止滥用代理权: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物权代理

1. 含义: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2. 分类:狭义物权代理、表见代理。

十一、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诉讼时效:

1. 时效含义: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2. 含义:指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而导致权力受到限制或消灭的时效制度。

3. 客体:受诉讼时效约束的对象,即请求权。

4. 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特殊诉讼时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1年,如身体受伤害,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

(3)长期诉讼时效:4年,主要为涉外经济纠纷和疑难案件。

5. 诉讼时效区间的中止:依法暂时停止,必须是发生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权利人死亡等),并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

6. 诉讼时效区间的中断:由于法定事由而导致以前的诉讼时效区间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仲裁、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7. 诉讼时效区间的延长:由于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法院适当延长。

8. 最长权利保护期:20年。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教学提纲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 3、肖像权 4、民事责任 5、合伙 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 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

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总论期末练习题(试题附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心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自愿原则 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德尔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D)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选题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AC) A 地位平等 B 意思自由 C 平等协商 D 等价有偿 2、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ABCD ) A 先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履行 3、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 欺诈行为 B 赌博 C 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 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 三、判断题1、对 2、错 3、对 1、先契约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射幸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选择题

民法总论框架图

民法概念: ①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流转 民法调整对象调整的含义 ②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①市民社会的法——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②私法——公私法划分标准、意义、私法的特点 民法的性质③权利法——权利法的特点 ④市场经济的法——体现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⑤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①为市场经济提供规范,促进其发展 ②保障人权 民法的任务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④促进社会民主政治 ⑤促进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 ①私权神圣——私权本位、平等保护、人格权与所有权神圣是核心 民法的理念 ②私法自治——核心是意思自治——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有利争议解决、 节约交易成本 法律的三种本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内容:整个法律体系中、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中我国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的意义 概念: 特征:整体性;统帅性;非规范性;强制性与补充性 总论地位:立法、行为、私法的准则;贯穿整体规范的准则;是民法调 整社会关系与民法理念的综合反映 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 内容:权利能力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平等保 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义:体现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反映市场 经济本质要求;体现现代法治精神 内容:自我决定;约定优先;自己责任 分论奠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 地位反映市场经济本质需要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 体现:所有权所以和行使自由;合同自由 限制: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内容:以忠实、宽容、体谅的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 义务对等、平衡;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禁止权利 滥用;以诚信解释意思表示及法律规范 本质体现:市场经济道德准则;道德法律化;授予自由裁量 诚实信用 确立基础:经济基础——培育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社会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 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解释功能(合同内容、法律) 法律行为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变化:概念扩张;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区分绝对无 无效与相对无效;处理对象包括市场交易 民法基本公序良俗 原则分论功能:调控习惯法;限制私法自治;是公民基本权利进入 民法的媒介 判断标准:以客观行为为准;以行为时为准; 定型化的体现:如危害国家公序、暴力行为等10类 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界限 权利滥用的构成:正当权利的存在;有损害事实;主观故意禁止权利滥用 功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明确权利范围;缩小民事 权利;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冲突 效果:承认权利存在,只是否认其行使 概念:三层含义 特点: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任意性(立法、司法、适用) 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为核心 意义:是法律控制社会生活的工具;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打开民 法殿堂的钥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时包括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 内容:民事权利、义务(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 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 2.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 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复习建议】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复习重点

20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要点、重点 一、民法的单选题与往年一样,难度不大。 1、相应来说,直接考察法条的试题比较多 (1)比如,34、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是 A、承包合同生效时 B、承包合同登记时 C、承包合同公证时 D、主管机关批准时 直接考察《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再比如,3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承诺人作出承诺时 B、承诺通知发出时 C、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D、要约人了解承诺时 直接考察《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大部分客观题仍然考查基础理论。 (1)比如:2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男与乙女之间的恋人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关系

C、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 D、甲教育局与乙中学之间的管理关系 直接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只有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有民事法律关系。四个选项中只有B选项中存在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再比如:22.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这道题直接考查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这道题的答案在考试分析中102页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有明确的论述。 二、民法简答题的形式没有变化,在题目的难度上有所增加。两道简答题一道知识产权的内容,另一道考察继承法中的内容。以往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上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值比较少一般就是3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各一道题,每题1分,但今年不仅在客观题中出现,还出现了一道大题。 三、法条分析题最大的特点是,从考试分析中来,到考试分析中去,完全以考试分析为依托。另外今年的法条分析题的难度较之往年,在答题的形式的简单了,题目中明确给出了几个问题,类似于案例分析题,这就大大的降低了题目的难度。 民法的物权部分一直是整个民法理论中的重中之重,物权法的三个基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A.法律后果不同 B.适用条件不同 C.期间弹性不同 D.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训练]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训练]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 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答案:C A( 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 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 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D 2( 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 A( 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 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 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 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 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答案:A A( 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 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 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 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答案:AD A( 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 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 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 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BD A( 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 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 C( 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 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答案:BCD A( 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记点笔论复习要法民总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民法总结重点总结

《中国民法学》李开国、张玉敏主编 第一章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立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而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槪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而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槪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任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左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调整已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 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囤(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轲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圧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 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岀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岀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四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岀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复习要点 一、基本概念 民法: 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 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 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 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 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

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 7 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 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 民 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 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 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 观事实或现象。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 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 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 又称民事行为( 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 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当事人 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 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 思。)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 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形成权: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 D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 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上述债务应当(D) 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出国前嘱托乙将甲的手机卖掉。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手机价款300元,并称手机已卖掉。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所用的正是声称已卖掉的那部手机。乙的行为属于(B) A. 越权代理 B. 自己代理 C. 无权代理 D. 双方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 【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要求】 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掌握:民法的性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 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 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 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 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 (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 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 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 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重点同上) 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 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二)民法的含义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 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含义 (1)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只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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