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市水务局行政应诉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下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三)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四)提出诉讼代理人人选的建议;
(五)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协助其做好应诉工作;
(六)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呈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并将有关材料交由本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四)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七)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有资质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行政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行政机关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撰写答辩状,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证据保全及回避等事项,并搜集整理有关材料,报送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审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有关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先行制作存档件。
第十条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草拟代理词。代理词应当客观陈述事实,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理由确实充分,要求合理合法。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并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预备阶段接受书记员核对身份,根据审判人员的询问提出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未予批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陈述行政争议阶段,根据审判人员的要求,宣读做出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陈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理由,如实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人员的提问进行举证、辩驳、质证,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适时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法庭查证辩论结束时,根据审判人员的询问最后陈述意见或者补充意见。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审判人员的要求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意见,核对无误后在庭审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庭审期间,诉讼代理人应当对法庭的审理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
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时,应当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
第二十一条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或者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出庭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判决或者裁定做出前,行政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撤回上诉。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再审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再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诉讼程序结束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并在判决书或
者裁定书送达后的15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及结案报告报水务局。
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 论文提要: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重构是一个日益受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立法目前确立的是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该标准将合理性审查局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两种情况,弱化了合理性审查原则的价值;以法定程序为内容的程序审查标准无法彰显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忽视了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故,我国应以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方向为宏观视角,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与合法性审查原则并重,实体审查标准与以正当程序为内容的程序审查标准处于同等地位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全文共8052字)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重构是一个日益受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深度”。1所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判时所应遵循的规则,是人民法院裁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依据的准则或尺度。”2也有学者认为其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包括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与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两部分”。3笔者认为:无论如何界定这一概念,实体审查标准与程序审查标准都应是行政 1王麟、王周户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2姬亚平:《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年报》,2009年第103期,第103页 3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193页
诉讼审查标准毋庸置疑的两个组成部分。但问题在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实体审查标准是仅指合法性标准亦或也包含有合理性标准?是仅审查法律问题亦或应是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程序审查标准面临着什么样的困境、又该如何重构?如何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学发展方向且又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为此,笔者试图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粗浅论说,实因学识浅薄,如有不当之处,恳请老师海涵。 一、行政诉讼实体审查标准之现状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当中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规定仅有寥寥数字,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审查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有无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状况,被告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就审查标准进行了解释:“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立法的不甚完善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说明,引起了理论界对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激烈争论。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4有学者认为:“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 4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60页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切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4)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5)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安全事故隐患。 (6)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7)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8)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9)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其按时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0)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小组成,负责: (1)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制定安全生产实施则和操作规程。 (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全生产责任人:厂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详见机构表) 4、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分厂的主管人员担任,并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员,以及三名以上不脱产的安全员。 5、各级工程师和技术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和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7、各部门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各车间生产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工作。 9、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 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 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供水管网管理制度 一、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供水管网管理,确保管网正常、安全运行,明确集团公司供水管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规对管网巡检、维护、监察、阀门及消防栓等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供水管网巡检、维护、监察、阀门及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区域 第三条集团公司供水管网管理区域划分为六个区块。分别是:中心城区、南浔片区、双林片区、练市片区、菱湖片区和埭溪片区。各个片区管网分界点详见(附件一)。 四、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集团供水营销中心和南浔、双林、练市、菱湖、埭溪各子(分)公司为公司供水管网各片区的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管辖围已竣工验收且交付运行的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二)负责对管辖围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巡检。并对外单位违章作业行为制止和提出整改意见。 (三)负责对管辖围影响供水一级管网的外单位施工案申报,负责对管辖围影响乡镇二、三级管网的外单位施工案审批。 (四)负责对管辖围供水管网的水质、水压日常监控、检测工作。 (五)负责对管辖围供水管网的突发性爆管止水操作,以及爆管后相关政策处理工作。 (六)负责对管辖围的供水管道及设施附属施工的阀门启闭。 (七)负责对管辖围乡镇供水二、三级管网的新建、改造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 (八)负责对管辖围的供水管网编制年度检漏计划。 第五条集团工程技术部是公司供水管网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新建供水一级管道工程及中心城区的管道工程委托设计、图纸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供水一级管网及中心城区供水管道新建、改造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施工管理。审核乡镇供水二、三级管网新建、改造年度计划。 (三)负责对供水一级管网及中心城区供水管道新建、改造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检查乡镇二、三级管网新建、改造工程的验收。 (四)负责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收集施工资料、图纸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信息调度中心是供水管网日常监控、数据采集、统计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供水管网的实时运营监控。通过监测数据发现有异常点,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查找原因,尽快恢复正常。(管理部门联系式详见附件四) (二)负责供水管网监测数据的采集、维护和存档,并根据相关规定提供数据统计分析。 (三)负责供水管网中压力、流量等监测点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第四条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第七条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第三条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成品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或其仓库内抽取。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抽样时应有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五条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样单,抽样者和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抽样单上“送样方式”一栏必须按抽样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方式填写。 第六条抽样人员要对抽取的样品于抽样现场加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共同签字认可。待封条干了后方可离开现场。检验用的样品由抽样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一、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岗 位安全守则和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二、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培训制度,对员工开展 三级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 三、三、建立健全部门使用设备设施检查、保养、运行、年检安全管理挡案 记录,掌握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把安全隐患解决在萌 芽状态。 四、四、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做到随时进行工作环境清扫(清扫垃 圾,不留污物。每天进行一次工作物品整理(取舍分开,取留舍弃。每周 进行一次对工作用品、工具、器材整顿(条理摆放,取用快捷。每月进行 一次大清洁(排除污染,美化环境。使员工养成良好劳动安全习惯。 五、五、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每日班前班后安全检查; -每周基层部门三级安全检查,每周五提交《三级安全生产检查表》 -每月部门二级安全检查。每月26日上报部门安全月报。 六、六、严格遵守劳动安全保护纪律,正确使用劳动安全保护用品。遵章守纪,
依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肃工作纪律,排除人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物品的不安全状态。 七、七、制定工作环境标准,设置工作环境的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每天检查工作范围内的防火门、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疏散照明及应急使用的器材用具。 八、八、不断完善各类工作应急预案,组织部门、班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学习, 熟练掌握,定期开展演练,总结经验。 九、九、认真贯彻酒店部署安全生产任务,及时整改部门、酒店提出的不安全问 题或事故隐患。 十、十、定期召开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维稳综治、安全生产、治 安消防、交通行驶、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事故等信息。提出和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树立安全发展观,提高安全工作极端重要性认识,部门的发展应将 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以安全促进发展。从肩负的重要使命要求,切实负起安全责任。 二、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归属管理职能部门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旬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我县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了3个行政村以上,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供水规模达到1000立方米的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1-2个行政村,一个自然村或一个村民小组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发展集中供水工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经营城乡供水工程,鼓励城区供水向周边农村覆盖延伸,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工程良性运行管理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五条县水利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我县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县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及各供水单位和用水受益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由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物价、国土资源、电力、公安和各镇(中心)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在镇(中心)、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设立供水管理派出机构,完善抢险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协会。 (三)落实中、省、市有关农村供水的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
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XX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理应发挥其化解、预防环境纠纷的作用。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诉讼主体不明确、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等问题的影响,使其作用并未能够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发挥公诉权对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实行特殊的诉讼时效机制等方法,让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的到真正的运用。 [关键词]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一、前言 近日,新京报的一则关于湖南桃源县晟通科技集团污染事件报道引发了人们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持续关注。报道中显示晟通集团常德产业园,自2003年4月首条生产线投产,一直采用所谓“边建设、边生产、边治污”的方针,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难以挽回的创伤,一些在此世代生息的农民背井离乡,成为环境移民。此种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当今中国大地可以说已是屡见不鲜了,其久禁不止的原因也是多多,在这其中既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因素,又有相关企业的利益考量,更有环境诉讼维权的困难。因此本文将着重论述在环境保护中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寻找解决途径。 二、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它是相对于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具体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
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任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关组织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具有诉讼资格广泛性、诉讼提起预防性、裁判效力扩张性等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原告诉讼资格规定。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即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以及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等因素的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往往那以确定。因此,针对这种情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环境破坏行为人提起诉讼,而且是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对原告资格的确立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关键点。2.起诉条件的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也是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提起的条件应是被诉行为不符合实体法之规定。3.诉讼时效的设定。诉讼时效是诉讼法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要件,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必然不例外的要包括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这一特殊性,不宜直接适用传统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4.管辖法院的设定。由于环境类案件本身专业性极强,如果将这样的环境案件分散到各个法院就很难做到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执法尺度上的统一,从而会有损司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所以通过对涉及环境类案件的集中管辖,对于统一执法力度来讲具有很极强的实践意义。除此之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恩内容还包括举证责任配置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等。 三、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危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不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而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生活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伴生现象,环境问题需要国家统筹谋划,积极应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实体法上,我国已经具备了由宪法、单行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及其他部门法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依然不健全,无法在发生环境纠纷时进行有效的解决。而在程序法上,有关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有规定,但有关原告资格、诉讼时效等重要问题并未明确。除此之外,许多法律规定虽有助于环境保护,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方面则过于笼统和概括,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诉讼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环境保护立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损害的立案标准,现阶段,环境纠纷的立案标准只能适用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这对于保护环境公益是不利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如何界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损害”二字的含义,这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
x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切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4)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5)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安全事故隐患。 (6)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7)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8)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9)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其按时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小组成,负责: (1)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制定安全生产实施则和操作规程。 (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全生产责任人:厂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详见机构表) 4、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分厂的主管人员担任,并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员,以及三名以上不脱产的安全员。 5、各级工程师和技术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和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7、各部门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各车间生产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处罚投诉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行政处罚检查制度、 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投诉举报制度 1、投诉举报实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2、投诉举报内容主要为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 3、投诉举报方式分为来人、来电、来函等。 4、投诉举报记录要求登记详细并及时呈报领导批准。 5、对投诉举报情况要及时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举报人要求了解情况的,应及时告知。 6、投诉举报一般实行属地管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要求告知投诉人或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7、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举报人,可适当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及其魏都区食品安全监督所全体人员必须全面、正确履行餐饮、保化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明确相应责任的制度。 2、各级领导、各科室应当根据本制度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内部各执法岗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制定有关制度,切实保证人人尽职尽责。 3、各级领导、各科室对本制度所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不得推诿。 4、食安所行政执法责任: (1)及时受理违法案件举报、立案;负责查处本区食
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 (2)依法对全区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验; (3)承办上级和本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示的事项。 2、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3)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 (4)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合法证件的; (2)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执法依据及有关程序或拒不说明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且应当公开而拒不公开的; (4)对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5)其它。 4、应当公示而不公示或拒不公示,并由此刁难或加重处理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十四、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1、为规范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 五、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六、安全检查制度 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九、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十、卫生保洁制度 十一、消防防火责任制 十二、班组安全活动制 十三、不扰民措施 十四、门卫值班与保卫制度 十五、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十六、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 十七、项目现场的落手清管理制度 十八、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十九、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公司工程部、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等 有关人员进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审批。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意义和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贯彻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科学地组织施工,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充分利用空间,争取缩短时间,推广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制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用少量的人力、财力取得优良的工程质量和最佳的经济效果。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深度和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结构特点和技术繁简程度及施工条件,编制深度不同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和建筑群体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小型项目和一般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大面积加固工程、重要的扩建、改建工程,应视工程繁简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 (3)工业设备安装和机械化施工,应单独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4)较大规模的拆除工程,疑难结构的拆除分项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根据合同精神和计划要求,科学地安排施工。 (2)贯彻施工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3)运用科学方法,组织立体交叉,平行流水作业,运用网络技术,确定最好的施工组织方案。 (4)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全年连续施工。 (5)尽量利用正式工程、现场、原有建筑物、就近已有的设施,减少现场临时设施搭设工程量。 (6)按实际条件,作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均衡施工,尽量利用当地资源,减少物资运输量,节约能源。 (7)精心地进行施工总平面布置,节约施工用地,力争不占、少占用地,做好文明施工。 4、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权限。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和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编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批。 5、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发放和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式六份,工程部、质安部、材料设备部、项目经理、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各一份,另一份公司存档。 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是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者,在安排检查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活动时,必须严格按设计部署执行。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置。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某县水务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薪酬模式 (4) 第三章薪酬结构 (5) 第四章岗位工资管理 (6) 第五章绩效工资管理 (7) 第六章薪酬的支付 (10) 第七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为了在合理控制成本的同时增强薪酬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县水务有限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撑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公司薪酬管理的最高纲领性文件,为公司薪酬管理提供准则和依据,所有与薪酬相关的制度和措施都必须遵照并服从于本制度。在公司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的指导原则对薪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的原则。考虑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平衡各业务单位、各层面岗位的相对价值,并参考市场价格,设计薪酬起始水平与增长幅度。 2、建立以岗位为核心的薪酬体系。通过岗位评价,科学、公正地确定每个岗位的工资标准。在职员工以岗定薪,易岗易薪。 3、分层分类的原则。针对不同层次、类别的岗位在工作性质、素质要求、职业发展需求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在薪酬管理上将岗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以适应不同的管理要求。 4、在薪酬方面适当向公司关键人才倾斜,并为其提供相对较宽的职业发展空间,鼓励他们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技能。 5、绩效决定分配的原则。员工个人收入要与公司(管道安装工程公司)经济效益和个人业绩紧密联系,增大薪酬结构中的绩效工资的比例,绩
效工资应随公司效益变化有升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兑现。 6、薪酬发放保密的原则。薪酬制度公开;但员工之间对具体发放情况必须相互保密。 企业成立薪酬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员工(不含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领导机构。薪酬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级领导班子组成,总经理任主任。具体执行机构为人力资源部。 薪酬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规划企业薪酬战略,制定企业薪酬政策; 2、审定薪酬相关规章制度,确定薪酬合理结构与水平; 3、决定企业年度薪酬调整策略与幅度; 4、审定企业福利制度及发放标准; 5、审定考核期绩效工资总额的发放; 6、决定企业对各岗位人员的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正式员工。 第二章薪酬模式 为不断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增强公司活力,针对公司不同类别人员,建立不同的薪酬模式,通过灵活的分配方式,多种收入水平,提高薪酬的激励作用。 1、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是根据员工所担任的岗位相对价值及其所做出的业绩作为薪酬支付的主要依据。岗位绩效工资制适用于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为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由生产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组成。 3、公司安全工程师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及车间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4、综合办公室为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 (二)安全职责 1、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改善规划,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
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支持安全部门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罚。 (5)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安全费用。 (6)参加或组织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认真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4)参加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综合办公室安全职责 (1)综合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跟踪验证。 (2)负责公司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公司安全文书档案的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4)负责工伤员工的社保索赔支付事宜。 (5)负责所属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及所辖车辆的年审工作管理。 (6)负责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
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科负责水利局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并且对水利局的所有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直接管理财务收支活动。 会计、出纳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及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一)预算管理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二)收入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 (三)支出管理 1、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 2、旅差费 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标准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须节俭的原则,单位来客人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未经领导批准的或超标准的餐费收据,财务科不予报销。 4、办公费 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账、保管。各科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赠送、转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