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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 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 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 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

昨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对近5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及发生原因进行了剖析。其中不同类型的民间借贷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尤其值得注意。

民间借贷案今年大幅回升达到5年来最高点

《报告》指出,近5年的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期间,案件量急剧上升,增幅达60.56%。从案件标的额的增长幅度看,增速最快的是2008年,较2007年迅猛增长了216%,其次是2009年,较2008年增长了72.3%。

而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达到了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尤其是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为明显。全省除金华地区有所下降外,其余地区民间借贷案件都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

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再次大幅回升并达到2007年以来的最高点,预计全年收案量仍将持续上升。”

许多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还有人以房屋买卖合同掩盖高利贷

《报告》分析了近五年来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

比如,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就是目前民间借贷中最明显的特征。

章庭长解释说,现在许多企业已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用于创业经商,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山、水电等项目开发或作为企业流动资金、过桥资金等。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还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借贷资金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还有高息现象的普遍存在。

在浙江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2分、3分以上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有的甚至达到5分以上,年利率回报超过60%。

《报告》中称,为了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许多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

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临安法院在审理中,甚至还发现了两种更新的情况。

一种是以房屋买卖等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的行为,如一起实为高息借贷的案件,当事人签订的竟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归还本息,担保房屋就直接归出借人所有。

另外,有的借条上载有本金数额,有债务人签章,但利率约定和债权人姓名均留白。平时双方按口头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则填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

民间借贷存在六种类型的风险

昨天的发布会上,来自嘉兴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黄欢庭长,根据以往的审判经验,还将民间借贷所存在风险分为了六类。

第一种是信任型风险。主要是指出于对借款方的信任,比如熟人、朋友,进而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条。

黄庭长说,这样的行为一旦日后产生纠纷,很难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败诉风险很大。另外,非法集资案件中,出资人基于对对方资金实力的信任,而进行投资,也属于此种类型的风险行为,一旦对方跑路,出资人很难获得清偿。

第二种是过失型风险。其实就是指由于出借人在交付钱款、审查借条、或者管理单位公章时不够严谨,所带来的一些借贷风险。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借条记载的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结果还款时就出现了问题。还有的时候出借人会以隐匿的借据要求借款人再次还款。

第三种是谨慎型风险。这其中有两大行为值得注意。

一是让借条的内容让出借人书写,借款人只是在上面签个名。这种情况一旦打起官司,借款方很可能作出对出借人不利的解释。

二是在分期还款时,出借人不出具收条,只是在借条上记载。一旦借条丢失,借贷双方都将存在无法证明借款、还款事实的风险。

第四种为法律知识缺失型风险。也就是说,借贷双方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结果在行使相关权利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比如,出借人如果不知道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一旦超过时间就会丧失胜诉权。

第五种为借款主体和交付对象不明的风险。

黄庭长说,在实际的案例中,经常会存在借款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借款则交付给了公司;或者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口头指令将款项汇入了第三人账户的情况。这些行为很容易造成双方无法证明借款、还款的事实。

第六种为转化型借贷风险。这是指借贷双方将其他债权关系变更为了借贷关系,但又未对此进行说明。这种做法会导致双方无法证明钱款已经交付的事实。

法官教你如何避免民间借贷所带来的风险

嘉兴中院的黄庭长说,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因素,因此学会风险控制措施,对借贷双方都有利。这其中可以分几个部分。

比如在借贷前的审查时段,出借人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资金实力,了解清楚借款人诚信情况、借款用途,再确定是否出借款项。

在借贷过程完成后,一定要保留完整的借贷手续。

其中包括,要明确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明确担保方式,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明确交付借款事实,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如果是现金交付最好保留现金来源证据或有见证人在场;对于其他基础关系转化而来的借贷关系,应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形成的事实,或保存基础交易的证据。

此外,相关的法律知识要记清楚。比如,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是不予保护的;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不得采取以借贷手段规避税费;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内向法院起诉。

当然,对于非法原因形成的借贷关系,如赌债或受胁迫形成的借贷关系,当事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有关民间借贷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即将出台

接下去全省法院将通过司法手段,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投资渠道,让其发挥其对实体经济的“供血”功能,又杜绝和减少其负面影响。

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浙江高院近期将结合金融改革实践,出台有关民间借贷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以区分涉及企业的经营性民间借贷和一般的生活消费性民间借贷,把握好裁判规则的适用和利益平衡。

省高院还将配合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及时和具有前瞻性的规定。

此外,全省法院还要把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更加明确地区分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链接:

浙江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1、叶某诉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0年12月某晚,潘某联系叶某,意向叶某借款,由曾某做担保人。当晚写借条时,叶某提出,曾某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潘某则是“村官”,要求以曾某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

经潘某向曾某请求,曾某同意作为借款人,并写借条,向叶某借款60000元,潘某签名担保。

后叶某与潘某一同去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取款,并在银行交付给潘某借款40000元。另查明,潘某、曾某系恋人关系。因潘某、曾某未及时还款,故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曾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约定的2分月息支付利息。

法院最终认为,双方能够认定的交付金额为4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余2万元因叶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不能认定,不予支持。

2、庞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庞某提供了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庞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孙某多次收到法院传票传唤后仍拒不到庭,也未就庞某的主张进行抗辩。

此案中,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庞某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庞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但庞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孙某向庞某借款2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而孙某亦不到庭答辩,放弃了对庞某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庞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撤销了原审判决。

600万现金交付的借款为什么法官判不成立?

7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梳理剖析近5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及发生原因,并择取典型案例阐释了相关的裁判思路。

浙江是民间借贷案件收案大省

温州民间借贷案件量跃居全省第三

从全国范围看,浙江是民间借贷案件收案大省,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15%。

从今年上半年的数据看,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案件数量达到2007年以来的同期最高点,预计今年全年收案量仍将持续上升。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为明显,增幅分别达96.42%、87.37%和57.61%。除金华地区略降0.9%外,其余地区民间借贷案件较去年同期均呈上升态势。

从地区分布看,2008年至2011年期间,杭州、金华、宁波三地法院在收案量和案件总标的额上均居全省前三。但近两年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增长较快,2011年的数据已超过台州、宁波,居全省第三位。

今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鹿城法院作为温州市的中心城区法院,于今年5月25日成立了全省首家金融审判庭。金融审判庭庭长吴将斌介绍,试运行一月余(5月14日试运行至6月22日),金融审判庭共收金融案件1188件(前期受理735件,新收453件),涉案金额达55.15亿余元。

而浙江的民间借贷已经从“熟人间交易”逐渐演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出现新情况

以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行为借条“证券化”

据介绍,我省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高息借贷问题突出。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临安市人民法院院长毛煜焕昨天还透露说,他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了两种新情况。

一是以房屋买卖等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的行为,如一起实为高息借贷的案件,当事人签订的竟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归还本息,担保房屋就直接归出借人所有。

二是借条“证券化”。实践中出现了载有本金数额、有债务人签章,但利率约定和债权人姓名均留白的借条。平时按口头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一旦发生纠纷诉

诸法院,则填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

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类型

昨天,嘉兴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黄欢在发布会上,发布了一张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类型表,列举了十多种常见的可能造成民间借贷案的情况与风险。

案例1:600万元借款不被认定

2009年12月7日,耀昌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耀昌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耀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也维持原判。

理由是,金某除收条外没有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而且,金某对于借款的资金来源前后陈述不一致,也拒绝陈述向朋友借款部分的具体出借人;虽然金某说自己是在办公室,将60捆10万元一捆的现金,分三个黑色包交付给陈某和郎某的,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对自己为何采用如此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的现金方式来交付,前后三次陈述也都不一致,一会说是自己觉得现金交易方便,一会说是陈某要现金,因为陈某说自己在法院有多起诉讼,转账可能被冻结等。

另外,第二次庭审中,陈某代理人当庭提交一组照片要求金某辨认哪张照片是陈某、寿某时,金某快速地指出其中两张认为是陈某与寿某的照片,但是事实上金某辨认错误,将一张明显比陈某年轻很多的人的照片指认为陈某的照片。

建议:

明确交付借款事实,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如果是现金交付最好保留现金来源证据或有见证人在场。

为什么这么裁判:

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

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法院可责令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

昨天,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章恒筑在发布会上特别强调说,由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时常出现虚假诉讼的情形,需要对借贷的真实性予以重点审查。

他说,债权人仅以款项交付凭证起诉,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责令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询问,如不到庭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2:没有书面借条但有录音

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提供的是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庞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但庞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孙某向庞某借款2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

而孙某不到庭答辩,放弃了对庞某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庞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为什么这么裁判:

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例3:担保人变成了借款人

2010年12月某晚,潘某联系叶某,向叶某借款,由恋人曾某作担保人。当晚写借条时,叶某提出,曾某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潘某则是“村官”,要求以曾某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

经潘某向曾某请求,曾某同意作为借款人,并填写借条,向叶某借款60000元,潘某签名担保。后潘某与叶某一同去建设银行取款,并在银行交付给潘某借款40000元。

因潘某、曾某未及时还款,叶某将曾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曾某辩称自己只是受潘某之托,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但曾某也承认,叶某明确要求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其最终也同意,可见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故从曾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办理借贷时请注意这些风险

为什么这么裁判:

保证人担保债权的数额前后记载存在矛盾,且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

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的规定,从保证人是否参与借贷合同的订立过程、对借贷数额是否知晓及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目的,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定保证人担保债权的真实数额。

案例4:担保50元还是50万元?

2008年5月26日,王某与程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借期3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茅某受王某的委托向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茅某在保证人栏内签署了“本人同意担保三个月50元整”的意见。

同日,王某向程某出具收条,收到现金50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茅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程某于2008年10月9日提起诉讼。

茅某担保的金额到底是50万元还是50元,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虽借款协议形式上写明担保金额为50元,但不符合常理,首先,茅某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参与了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的协商,对王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知情,也为王某其他多笔债务提供过担保,应该明确担保的数额;其次,茅某也同意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如仅为王某担保50元,就失去担保的实质意义,显然协议中所定的50元是一个笔误,应为50万元,判决茅某对借款本金50万元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为什么这么裁判:

出借人明确要求以受托人为借款人的,虽然出借人明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不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还款责任,而应认定受托人和出借人即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1.情况:出借人以现金形式交付数额较大的借款

风险:如果对借款来源、交付时间、地点及交付过程不能作合理陈述,致使法官无法对借贷真实性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2.情况:基于信任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或者碍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

风险:无法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3.情况:出借人基于对借款方资金实力和高额回报的信任而向对方出借款项(多发生在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中)

风险:“跑路”或资金链断裂风险,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

4.情况:借条内容系出借人书写,借款人抗辩借据上存在添加的情况

风险:可能对出借人作出不利解释(借据内容被出借人添加或删改会难以认定)

5.情况:在分期还款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按期归还借款后,出借人不出具收条,而在借条上进行记载,后借条灭失

风险:双方均存在无法证明借款、还款的风险

6.情况:出借人未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风险:无法行使抵押权

7.情况:未约定连带保证期间

风险:保证期间仅为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出借人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失去对保证人的胜诉权

8.情况: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风险: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9.情况:在借款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未对物保和保证担保的范围作出约定。

风险:出借人借款未受清偿时,只能先行使抵押权,未获足额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无法及时实现

10.情况: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但借款则交付给公司,或借款人为企业,但借款交付给法定代表人个人

风险:存在借款人不明确的风险

11.情况:出借人根据借款人口头指令将款项汇入第三人账户

风险:无法证明交付借款事实

12.情况:借款人收回借据时,未对借据真实性进行审查

风险:出借人以隐匿的借据要求借款人再次归还借款

13.情况:企业对公章管理不严,致使相关人员拿印章对外借款或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

风险:企业可能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4.情况:借贷双方均通过中间人借款、还款,但中间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风险:借贷双方对借款、还款的事实均无证据证实

15.情况:出借人未对借款人出具的借据进行审查

风险:借据记载的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

漫画连诚记者郭婧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告知书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告知书: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视为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请您详细阅读以下内容: 1、您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2、您申请办理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况,否则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二)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三)利用民间借贷形式洗钱、行贿受贿、伪造债务、规避债务、非法集资、支付赌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他非法目的的借贷。 3、有配偶的借款人如不能提交债务归属个人的公证书的,其配偶应亲自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书面同意书,或将其配偶列为合同当事人。

4、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等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应当要求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5、担保物为共有的,全体共有人应当到场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公证机构将对当事人进行拍照并存档;七十周岁以上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必要时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7、同一出借人向多人提供借款且累计数额巨大的,公证机构必要时将审查其资金来源。 8、借贷双方应对利率与逾期利率进行约定,在借贷合同中载明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方应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总额。 9、借款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不得预扣利息。 10、出借人应当通过金融系统转帐支付出借款,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11、民间借贷合同中应载明借款用途。借贷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应当合法。公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用途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2、借贷合同中应当明确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期限、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 13、自然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14、当事人可以约定单独或同时适用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1)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1) 1.2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2) 1.3民间借贷的制度优势 (2) 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2) 2.1农村非正式金融的需求 (2) 2.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3) 3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4) 3.1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正确引导 (4) 3.2 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对策 (4) 3.3建立特色鲜明的监管制度 (5) 参考文献 (5)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金融专业 200*级) 摘要:我国的民间金融由来已久,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市场逐渐的发展壮大。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农村比较普遍,规模较大,且形式多样。因此,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民间借贷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又大大的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与引导以及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针对农村金融需求构成分析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利率管制;金融监管;制度优势;非正规金融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金融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目前农村金融体制与农村金融需求还不相适应,在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以其产权优势、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以及内生性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据了主要份额,因此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及其局限性会对农村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具有重大的建设性意义。本文从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出发,了解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背景,以及当前主要的民间借贷形式。从民间借贷市场的特点及制度优势来研究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农村金融需求的构成分析,以及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的探究,进一步了解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从政府层面出发,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为民间借贷市场营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经历了50多年的改革、发展、探索,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在与“三农”经济发展的互动下,可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两个部分。其中非正规金融体系在目前还占据着主要位置,常以多种民间融资形式构成,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它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需求诱致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形成对农村金融的旺盛需求[1],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实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户替代集体成为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或生产经营者,农民的生成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的金融需求旺盛,但是农村的正规金融体系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国家对金融的垄断控制是我国民间借贷产生的基本制度性原因。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孕育出一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是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2]。从供给的角度来看,民间的资金供给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肖志勇湖南省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被告梁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某某所欠原告李某某的借款立有借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被告梁某某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梁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15 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梁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15 000元共计45 000元。限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5 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颖 代理审判员赵顺喜 人民陪审员刘皆兰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聂金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须合法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bf7570338.html,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须合法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必须合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类借贷抵押行为如何正确运用现行的 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登记。笔者认为在登记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民间借贷行为也从传统的熟人社会仅凭口头承诺或出具借据即可成交,演变成不仅需要签约立据,将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为合同内容详细标明,而且数额较大的借贷还要以房产、土地等实物做抵押,并且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增强借贷资金的安全性,避免借贷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必须合法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其中《物权

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分别是指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对抵押物的登记采取以法定登记为主的原则,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双方应当携带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必须符合申请条件 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很有可能出现申请人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 情形,因此在抵押登记受理审查中,应按照《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根据《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非金融企业间相互借贷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也就不能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探讨民间借贷的利弊和发展趋势

探讨民间借贷的利弊和发展趋势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民间借贷有利于转移银行风险。由于民间借贷借款人与出借人联系较为密切,便于对借款人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在当前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不仅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另辟了一条融资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起到了转移与分散银行借贷风险作用。 民间借贷起到优化资源的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因民间借贷双方信息相互较为了解,由于信息优势使放贷者能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民间借贷对推动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功不可没,调查表明,几乎所有的个体和民营企业都有过民间借贷经历,而且多数民营企业初创时期,民间借贷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起到了金融机构、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可起到的作用。 在中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民间借贷)平行发展,充分说明正式金融与民间借贷关系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

也存在互补关系。这种互补关系表现在:在民间借贷中,由于交易主体常常是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贷款人对借款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信誉和道德品质比较了解,长期沉淀下来的免费信息,使民间借贷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但随着交易金额或交易范围的扩大,民间借贷必然面临与正式金融机构同样的信息问题。在当前的广大农村地区,大量的融资需求具有一次性、短期性、分散性和低产出的特点,这些融资需求无法人正式金融关系中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具有方便快捷、借贷双方信息对称、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发挥着正式金融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间借贷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一种互补、并存的关系。 基于正式金融与民间借贷的互补与替代的关系,在抑制正式金融发展的同时,中国适度从紧的金融调控也促进了民间借贷的扩张,短期内民间借贷仍呈扩张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既然抑制其发展成为不能,我们更应理性对待日益的民间借贷市场,冷静分析民间借贷市场各主体的利益关系,促使其规范运作,努力将其对金融秩序的消极影响、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

江浙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中部欠发达地区现象值得关注

江浙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中部欠发达地区现象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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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中部欠发达地区现象值得关注 近年来,我国中部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贷款难”已成各方共识,从中央到地方、从银行到企业都在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途径与方法。然而,鉴于宏观调控需要,我国从今年开始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这对于中部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而言政策实施效应尤为明显,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更加窄小,获得银行贷款更加困难。为了度过“寒冬”,一些企业不得已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江浙是我国民间借贷历来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从紧的货币政策使其有日趋活跃的充分理由。据人行九江中支调查了解,江浙发达地区的民间资金有流向中部欠发达地区的现象,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对当地经济金融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亟待引起关注。 一、基本情况 九江市是江西省的北大门,是一个以农业和轻纺、石油化工工业为主的港口城市,工业基础较为薄弱。近年来,通过九江市各级政府大力招商引资、内引外联和主动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梯度转移,已形成了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纺织服装、电力能源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等五大支柱产业,成为引导九江市工业发展的基础和主导力量。据从市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反映,五大支柱产业中江浙地区外商投资占到了33%以上。自去年下半年以来,这些企业为了应对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现象,加大了向江浙地区民间融资的力度,呈现借贷企业面广、借贷金额逐年增大的特点(见下图)。同时,我们对江浙地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解决方法

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解决方法 (一)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加之民间借贷双方很多时候都存在亲缘关系,很多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方面的准备较为欠缺,比如借贷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即使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也过于简单,这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一定威胁。因此,民间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而借款人收到借款后书写借据,借款人还款后由贷款人出具收款条或在借据上标注更有利于对债权 债务关系的确认以及还款情况。 借款合同作为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最重要的一项证据,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内容应尽量的充实,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合同中最好写明双方的联系方式,包括住址、电话、电子邮件。还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借贷双方应保存好所有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转账凭证、还款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 (二)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对利息最高利率有了新的规定。对于这个新的最高利率

限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其称之为“两线三区”1,两条线是24%和36%,用这两条线划出三个区,一是合法债务区,二是自然债务区,三是违法债务区。对于民间借贷的逾期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了借贷双方对 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此外,还有部分借款人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借款安全和收益,会在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利率与违约金。对于逾期利率与违约金的竞合问题,《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 条也作出相应规定,逾期利率与违约金总计也不得超过24%的最高利率限额。 此外,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总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对利率的约定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 (三)确保民间借贷担保 在现实生活中中,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未作担保的情形, 借款人在借款当时可能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后来因为借款人做生 1罗书臻:《统一裁判标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民间借贷——杜万华详解<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7日第1版。

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在全国范围内规模不断扩大,门槛不断放低,主体更加多样,额度不断攀升,越来越受到全国金融领域乃至普通民众的关注。本文基于对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调研,剖析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原因,提出了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成因;防范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去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渐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民间借贷交织着规

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危机巨大。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当比例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从而催生资产泡沫风险。而2012年我国经济形势日趋陷入下行周期,随着经济下行整体出现的流动性风险要远高于银行,而且缺乏有效的流动性支撑。一旦资金链断裂,所引起的信贷危机将极大地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我国民间借贷风险成因分析 通过对部分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可以看出: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存在着利率风险,政策风险,企业风险,监管风险,法制风险和社会风险。这些风险给银行带来了一定冲击,导致银行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下面简要探讨一下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机制。 (一)利率方面。首先,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低,利率不市场化,一定程度上低于通货膨胀率,使得人们不愿将闲置资金放置银行任其贬值,所以民众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获得更高的利息;其次,银行贷款利率高,对中小企业有严格限制,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因而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再次,民间融资市场利率高,市场不规范,资金虽易于筹集,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政策方面。第一,融资政策偏紧是导致民间借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筹备 一、市场了解和认知 4月18日,威海和荣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调研。 内容: 1.运营方式 2.工作流程 3.风险控制管理 4.盈利方式方法研究 5.贷后管理和坏账处理 6.抵押物保管 7.担保公司的选择和费用问题资金管理和回款方式 8.员工的待遇和提成 预期效果: 1.了解公司基本的人员架构 2.对工作流程有一定的了解,知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学习盈利方式,包括手续费收取,风险管理金收取等 4.建立初步的风险管理体系 5.对客户资金的流通和回款方式的了解 6.对于出现延期和坏账问题的处置方式方法担保公司的费用以及担保方式 7.拿回他们的合同样本和相关的收款凭证等。 8.对于需求大资金的融资方,出借方的债权拆分问题 二、资料准备 1.合同设计和印刷 2.宣传单页设计 3.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4.服装的统一性 5.电脑等设施设备的购买 6.网站平台的搭建 7.公司宣传的活动策划方案 三、人才招聘 1.前台 2.风控与贷款业务员 3.理财业务员 4.会计 5.贷后管理和客户维护专员 已经了解的相关资料: 滕州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

1.收取借款方6‰的手续费 2.业务量:1亿 3.业务成交流程和方式: 3.1出借方在中心登记备案,中心推荐中介机构帮助客户寻找融资方。 3.2融资方在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在经过风险把控之后推荐给出借方,然后再双方进行 利率和抵质押担保方面协定。 4.资金去向:由出借方直接打给融资方,凭借银行收据作为收据。 5.还款方式: 5.1 先息后本 5.2 等额本息 5.3 到期本息一起 6. 隶属单位:滕州市房管局,工资由房管局直接发放。 7. 建立了滕州市民间借贷征信体系。

民间借贷中的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中的风险防范 结合自己的业务实践,就民间借贷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跟大家提几个注意点,以供参考: 1、杜绝所谓的“君子协议”。 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 君子协议”。有些出借人认为借贷不会出现问题,或者碍于情面,就不让借款人写借据,当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无法起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借款人将款还给出借人时,嘱咐出借人将借据撕毁,而出借人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照办,最后竟惹出一场官司。特别是当借款人不能一次性还清借款时,出于内疚的心理,不让出借人在收到部分钱后写收条,而出借人之后不承认时,借款人也只有吃“哑巴亏”。所以,必须要掌握“先小人后君子”的协议,哪怕是亲朋好友,借钱时也最好不用“口头约定”、“君子约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借款时应书写借条,还款时不忘讨回借条,如果还款时出借人未将借条带在身上,让出借人收钱后写个收条予以证明也是可以的。 2、借款合同尽量规范一些。 包括借款的数额、利息的计算、还款的时间、还款方式等。计息和还款时间要明确具体;利率表述应清楚,并且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我们经常看到对利息的是这样的约定,如“月息一分”,这样也并非完全不可。但是尽量要表述明确,比如采用数字表述,如“年利率10%”等等。 除利息外,在还款时间上也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不好意思斤斤计较,有的直接就写“年底还清”,也不写是哪一年的年底,理解起来容易发生歧义。 3、不要随便给他人担保。 借贷就少不了担保,而近年来民间借贷出现担保问题的很多。有人把“担保人”写成“证明人”或“见证人”,还有人把“介绍人”又写成“保证人”,那么在出借人起诉时,选择谁为被告就成了一个问题。 4、及时追索借款。 只要借款人逾期不还,或发现其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就立即将其诉诸法律,从而也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已过而痛失胜诉权的现象。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

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作了《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 一问:什么是民间借贷? 一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后人民法院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解释简要

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

2021年实用的民间借贷合同3篇

If you want to wear a crown, you must bear its weigh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实用的民间借贷合同3篇 民间借贷合同篇1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住房困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定,为解决中青年科技骨干的住房问题、稳定科技人才队伍、实现知识创新工程的目标,甲方对符合条件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乙方为甲方工作未满十年的条件下,本补贴款暂以借款形式发放,鉴于此,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人的资格条件 借款人应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现在岗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包括所属(控股)公司人员。其资格由借款人的工作部门和所任教处共同确认。 第二条借款人的.购房补贴标准

根据《方案》的规定,借款人的购房补贴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全额/差额补贴金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借款的用途 本借款是为解决住房困难的一次性达标补贴款,需专款专用,乙方只能用于购房,不得挪作他用,不以现金兑付。 第四条借款的程序 乙方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填写购房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和甲方人事处认定资格后,与甲方签定本借款合同,凭上述材料到甲方财务处领取购房补贴借款,由甲方以支票形式给付。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在乙方能保证为甲方工作满十年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自由处置。 第六条乙方工作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 乙方为甲方工作十年即取得本购房补贴借款的所有权。 本十年工作年限,以创新后实际工作年限为准,创新前即在甲方工作的人员,三年工龄折抵创新后一年工龄(具体计算方法见《方案》)。

民间借贷诉讼流程(执行程序)

说说申请法院执行中的那些事儿! 在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有诸多的解决方法。但是,无论是公证、人民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最终都有可能诉诸人民法院的执行。如何提起执行申请、如何选择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什么会导致执行中止、终结、回转?下面我们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依据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转移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是2年; 2.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可口头提出申请。 (三)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执行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XX区XX镇XX村

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行为专项治理工 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维护x区金融秩序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为x 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x区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实施方案》x〔X〕98号文件精神,并按照方案中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x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理论和“ 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健全和完善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有效遏制非法融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x区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紧防、严控、规范”为原则,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为出发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x 开展1-2次非法集资、融资风险排查活动,尽快掌握情况,同时结合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遏制各类非法融资活动的发生,实现“摸清底子,分类处置,依法打击,维护稳定”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坚持正反结合,规范信息披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民间借贷活动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防止错误舆论引起公众的恐慌。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散发资料、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力度,宣传非法金融活动、民间借贷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加强警示,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理性投资,从源头上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推动民间资本区场健康发展。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对可能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全面摸排,提前制定处置预案,抓源头、抓苗头,做到一旦事件发生,反应及时灵敏,处置程度清晰,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应对措施有力,坚决防止出现因处理不当而损害群众的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开展民间借贷活动的调查和风险排查工作。对全区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民间借贷活动的规模和发展状 况。建立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对民间借贷规模和投向的监测,及时排查、掌握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案件或潜在的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四)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顿、规范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委托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对经营范围、业务运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依

浅谈民间借贷发展及规范论文

浅谈民间借贷发展及规范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产生了较复杂的契约关系。当前的有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加之缺乏管理,纠纷不断。当借贷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方往往雇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使用“武力”解决。民间借贷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规范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

派驻机构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探索与实践.doc

派驻机构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探索 与实践 派驻机构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营商环境,市委市政府相继推出了“敢担当、树标杆”、“铁腕纠四风、重拳治怠政”作风建设活动、以及“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报送“三张清单”等活动,有效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立足工作实际,总结了派驻纪检监察组近几年助推驻在单位提升企业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深入企业走访调研,督促解决企业困难 2011年民间借贷风波后,**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突出,严重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驻在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就是想方设法缓解这个问题,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除了加强对驻在单位的日常办公监督,更加注重加大下乡调研、实地走访力度,真真切切去倾听驻在服务对象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心声和困难,督促驻在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2019年,派驻纪检监察组相继走访了**等县市区多家企业。一方面了解驻在单位及系统以往的服务态度和效能,发扬优点,改进不足;另一方面,督促驻在单位和系统千方百计尽快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目前,已有*家企业的

问题切实得到了解决。下一步,纪检监察组将继续走访一些企业,更好地帮扶企业,发挥纪检监察组的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二)牵头“万人双评议”活动,加强干部作风建设 牵头开展“万人双评议”活动。召开“万人双评议”动员部署大会和工作推进会,制定活动方案,开展“万人双评议”中层处室外部评议活动和内部评议。通过“万人双评议”活动,使驻在单位干部提高服务水平、端正服务态度和优化服务质量,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 (三)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干部服务效能 2017年以来全程参与驻在单位29项“最多跑一次”审批和备案事项监督。一是督促方案落实。督促牵头处室按照措施、进度、时间节点要求落实“最多跑一次”项目整改方案。二是加强“嵌入式”过程监督。把纪检监察组纳入“最多跑一次”事项发文流程,对“最多跑一次”事项进行全程监督;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 重点察访在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说情、区别对待等问题。三是开展项目成效评估。定期听取“最多跑一次”事项汇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通过监督,有效堵塞了漏洞,防止权力滥用,杜绝干部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另外,提升了服务效能。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干部队伍力量薄弱, 顾此失彼 派驻机构工作任务重、头绪多,但总人数少,其中大多数还是领导干部,办事员少。这也是派驻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的风险告知书

民间借贷的风险告知书 1问:什么是民间借贷? 一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后人民法院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为您解析: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问: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王某系毒贩,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三。后张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为您解析: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3问: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 三答: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公众对于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公众应当理性理财,不得贪图高息出借款项。 案例: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月息3%,借期半年。后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 为您解析: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4问: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四答: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案例:年利率24%及其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 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为您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5问:借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五答: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案例:无法提交借条原件借款人诉求被驳回 张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2014年,王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但未出具借条。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2万元。王某辩称,其已将2万元偿还张某,借条原件被张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对于张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张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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