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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侦查引入辩诉交易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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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侦查引入辩诉交易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陈国兴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5期

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化、多样化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增强,贿赂犯罪发现难、获取证据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刑诉法修改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相关制度的确立,加上各项相关配套制度如支付制度等的不完善,常常使贿赂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在贿赂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吸取辩诉交易的合理成分,有利于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开展。下文拟结合S市检察院的实践探索,就贿赂犯罪侦查引入辩诉交易的适用问题作粗浅探讨,以期推动有关这一问题的实践进一步发展。

一、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刑事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罪名或者数项指控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辩诉交易意味着控辩双方的让步,它起源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都有相关做法,我国理论界与实践界也有一定的探讨。从有关国家的实践来看,辩诉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在贿赂犯罪侦查中引入辩诉交易,一是可以在对其他更严重罪行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二是可以在犯罪证据不够立案的情况下,避免无法在法律上证实和打击犯罪以及败诉的风险。总的来说,在贿赂犯罪侦查中引入辩诉交易,最终的目的还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承认,从而有利于打击更大的贿赂犯罪,进一步节约诉讼成本。

二、贿赂犯罪侦查引入辩诉交易的必要性

在美国,辩诉交易是在犯罪率高、积案较多、司法资源短缺等形势下产生的。在我国,要在实践中真正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也必然要面临与美国等国家一样的局面。辩诉交易引入之后,必将对贿赂犯罪的侦查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打击共同犯罪

虽然《刑法》已将“坦白从宽”的政策规定为可以从轻处罚,但实际运行效果并不明显。引入辩诉交易,给犯罪分子明确的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优待,有利于促使共同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或他人的犯罪事实,瓦解犯罪分子,查处一批窝串案、大要案。

(二)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实践中,贿赂犯罪案件大多由基层检察院查处,而目前基层检察院“人手短缺、案件量大”问题比较突出。引入辩诉交易,有利于进一步缩短办案时间,提高线索成案率,进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办理大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上,从而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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