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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完整版)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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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关键词:保险监管监管方式

一、保险监管体系的概念

监管是监督和管理的合称。监管一词从中文词义上看是查看与督促从经济学角度看则是运用权威领导他人从事工作具有由上而下的一连串的层次关系。管理一词从中文词义上看是指负责某项工作并使之健康运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指订立规范使每项资源都能够发挥最大的功能这种资源包括人力、物力机器设备营销方法和信息等。将监管和管理相结合目的就在于运用适当的手段和方法使被监管的事业能够生存和发展。

保险监管是一种特殊的监管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主管机关或保险监管执行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对保险人和保险市场实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保险人经营的安全且取得利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五路那是崇尚自由经济的国家还是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的国家无不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保险监管之所以具有国际普遍性主要是由保险行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

二、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现状

加入WTO 后我国金融业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开放这对我国保险业将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由于保险公司监管的内容与方式影响着所辖保险机构的经营决策决定着整个保险行业的结构与功能为了维持本国保险市场体系安全稳定地运行保险监管机构与其所管理的保险公司面临相似的挑战。因此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对控制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保险客户资金安全、提高市场效率促

进公平竞争有重大意义。然而我国的保险监管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未与国际接轨这必将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障碍。

三、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存在无监督的真空地带

投资者会极为关注其经营成果即利润情况。而对利润数字存在极大影响的因素——准备金项目数额是否真实、准确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的状况是准备金数字由各家保险公司精算部门自己提供鉴于准备金需要精算师根据一定方法评估算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人为调节从而调节利润影响损益的真实性有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并且各保险公司准备金是否充足影响未来的偿付能力对利益相关者即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保户也有巨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准备金精算方法较为专业国际上是由获得资格认证的专业精算师提供的而目前国内的相关人才紧缺政府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很少涉及对其进行审计。

2、监管方式、手段尚需改进。

目前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依然主要是靠手工操作有关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保险机构填报报表两条渠道获得这显然与目前保险业相当程度的电子操作的现实不相适应开发保险监管报表的电子报送系统成为必需。

3、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

当前我们一方面是保险监管法规不全一些急需的保险法规如《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办法》以及《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以至于日常监

管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另一方面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4、监管人员匮乏和监管人员流失并存。

我国保险监管起步晚发展快。从监管人员的角度看一方面是监管人才短缺。在数量上目前我国全国的保险监管人数还不及美国纽约一个州的监管人数在专业上我国监管人员中既懂保险又懂法律、工程、精算等专业知识的监管人才更是匮乏。另一方面我国的保险监管人才流失严重。自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一批相对熟悉保险监管业务的人才陆续离开了保险监管岗位。

5、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并存。

所谓过度监管就是管了不该管的事。正如前面所说政府干预的领域应当仅限于市场失灵而且政府能够提高市场公平程度和运行效率的部分。但是受计划经济习惯和思维模式的影响我们的监管明显过多过细。当然经过取消两批行政审批事项这方面的问题有所减轻但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谓监管不足是指该管的没有管好。我们的偿付能力监管已经讲了好多年但至今进展不大。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措施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保险业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即将加入WTO 国内保险业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遵照国际惯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首先要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

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 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 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WTO 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

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

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实时监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五、总结与展望

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相对不成熟特别全国各地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不平衡近期内保险监管难以完全摆脱裁判加教练的现状。但是着眼于我国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为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总体趋势我们必须为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7加强保险业监管的国内和国际合作。

对于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思考

对于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思考 摘要:对于保险服务而言,最为引人关注的是理赔问题。在众多保户心中,对保险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印象,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笔者拟从保险公司、客户、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外部环境等角度入手,逐一分析不同因素对保险理赔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以期望对保险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保险理赔思考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1保险公司角度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代理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2客户角度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

论政府存在的必要性

论政府存在的的必要性 社会管理16级 朱友焕 政府是人与机构的结合体,它的意志具有强制力,他尊重风俗、习惯,提倡道德,制定并执行法律(纪律),以约束人类的行为。一般意义的政府涵盖了国家机构的政府和非国家机构的政府,作为社会管理机构,它需要应用风俗、习惯、道德、法律对社会进行管理。 政府作为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政府的职能将不断扩大,政府机构也逐步完善;随着国家的消灭,政府也将而消亡。在现代国家,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的结构、组成和职权。政府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的职能是代表统治阶级实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政府直接指挥国家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暴力机器,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进行政治统治。同时,政府还必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这是政府进行政治统治的前提和基础。政府的职权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指挥国家机器,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社会福利等。对外,则发展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保卫本国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

侵犯,维护国家的独立等。政府的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扩大。 换个角度看,政府之存在的必要性及其职能作用,正是因为每个人才都必然地或多或少地存在缺点--无德、少德、失德、失德等之不足,才需要政府之存在并赋予其政府相应的职能作用的!或者说,治理、发展和外交一个国家在于使用好本国的人才,要使用好本国的人才,关键和前提是要帮助人才克服相应的“天生”之缺点和不足,并防止避免人才们之缺点不足等而造成对一个国家的危害祸患甚至犯罪造孽等! 正是人才必然的缺陷缺点,才需要政府存在并严格法制地管理监督、避免防止、纠正奖惩等,确保每个人才正面积极地发挥其才能而造福国家和人民!一个好政府应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营造一个人民安居乐业的环境,使下一代有更美好的生活方式。政府的存在是为了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规范人的行为准则,带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调节市场,为人民争取福利,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所以,政府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

律师制度发展分析

律师制度发展分析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因采纳“无讼”和“讼则凶”的观念,因此使律师制度难以产生和发展。据学者考证,中国最早的律师为春秋战国时期的邓析子,此人因教人诉讼,并收取费用,被子产指责为“不法先王、不事礼义,而好冶怪说”(《荀子,非十二子》),竟因此而惨遭杀害[1],尽管周礼为尊重贵族,规定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而由其下属代为出庭(参见《周礼,小司寇》),但此种规定在历代的律例中并未记载。即使对职官犯法,历代律例中也没有就是否可以由他人代理的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一般平民百姓,自然不能请他人代为出庭辩护[2].不过,自秦以后,在一些典籍中曾出现过有关律师的称渭。如后汉时,曾有人建议聘请散居的“三公”做朝廷的法律顾问,以备“朝有疑议及其刑狱大事”时进行咨访“。至明帝时,大夫卫凯提出设置”律博士“主张,明帝曾采纳了这一建议[3]不过,自唐代以后,律例有不少禁 抑讼师,严惩讼棍滋讼行为的规定。如唐律例有禁止”为人作辞碟加状“,及”教令人告事虚“的两条律文。明、清律并设有严禁”教唆辞讼“条文。明清律都规定:为他人写诉状,状内稍有夸张不实,以致所控罪名有所出入,写状之人就犯了诬告反坐之罪[4].《大清律例》更是严格禁止为他人写作诉状时夸张不实。其中规定:”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只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歼棍不行拿例,交部议处。“供讼师所参考而可能助长诉讼的书籍也一概严禁,代人屡写诉状,即使无不法情事,也应受罚。请代曾设立过官厅许可代书制度,由官府组织讼师写作诉状,但这一制度也在以后被禁止。 讼师之所以受到官府的严厉查禁或监视,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传统文化始终认为“讼则凶”,而应息讼、终讼并导致无讼。而讼师的行为常常导致兴讼,陷人心于不古[5],因此应予查禁。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与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具有密切联系。张伟仁先生指出:“因为我国社会以家庭为单元,许多制度都以家庭为模式,司法制度也是如此。法官审案就像父母处理子女间的纠纷,(事实上诉讼当事人都称地方官为…父母官?,自称为…子民?。)在一般的情形,只要子女将事实陈述清楚,父母就可作为妥当的处理。子女如果诉说不休,固然已无必要;假如又请了外人来帮助辩论,则更大为荒唐。这样的不肖子女固然要严加教训,而那些离间骨肉、拨弄是非的外人更该从重惩斥,否则父母的威严荡然,亲子间勃溪迭起,不仅家将不家,整个社会都将崩析瓦解了[6].”还应看到,请代的讼师虽粗识或熟识法律,但不少人利用老百姓不懂诉讼或负气争讼等,而巧言挑唆,多方包揽,从中渔利,一些人心术阴诈,常对当事人大施敲诈,因此其既为官府痛恨,也不受民间欢迎。所以,民间将讼师称为“讼棍”或“恶讼师”,也不无道理。 然而对讼师的厌恶及官府的查禁,无疑阻碍了中国传统法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进程。一方面,查禁讼师导致了法和权利观念难以滋生和发育。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这种排斥律师参与的“父母官型诉讼”很难使当事人及一般民众产生权利观念,法治难以找到发育的空间[7],此种观念是不无道理。宣统二年两广总督袁树勋上奏时所指出的:“各国法庭皆设律师为两造代理一切质问诘驳等事,诚以恒人遭遇诉讼对薄公庭,外怵于官吏之尊严,内迫于一身利害关系,往往言语失措理虽直而情不伸。有律师则据法律以为辩护,不独保卫人民正当之利益,且足防法官之专横而剂其手,用能民无隐情,案成信谳,法至美也”[8].由此也说明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与经营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二)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保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五)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2.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 值理念 3月21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出席会议并讲话。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李克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新权出席会议。 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是“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为民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根本宗旨。保险监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把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履行监管职能,认真解决保险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依法公正,是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保险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科学审慎,是保险监管的精神要义。保险监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监管客观规律,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准确把握和研判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其发展趋势,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建立完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不断提升预警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保险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保险业稳健运行。务实高效,是保险监管的时代要求。要大力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发扬团结协作、奉献进取的精神,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持严谨细致、讲求实效。要完善监管工作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勤勉敬业尽责,文明高效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监管效能。要清正廉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各项廉洁从政规定,切实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契约行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存之本,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保险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险业必须以最高的诚信标准要求自己,信守承诺、讲求信誉,向客户提供诚信服务,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支持,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夯实科学发展基础,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业,保险是无形产品,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

论律师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2006-2007学年度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比较政治制度》结课论文 题目: 论律师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专业:行政042班 学号:26 号 姓名:方耀 指导老师:陈华平老师

论律师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内容摘要:中国和西方的古代哲人都有“大同社会”和“理想国”的构想。在中国思想史上,在儒家、道家的言论中,早有和谐思想的萌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我们党也一直在追求政治和谐、社会和谐。2002年发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号召,2003年提出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关系。2004年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命题。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而制度因素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十分重大的,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对和谐社会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律师制度和谐社会司法制度 正文: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局面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一体的格局发展到包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四位一体的格局。和谐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追逐的目标,也是十亿人民的奋斗方向,其对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深远而重大的意义。社会需要和谐的发展,和谐的发展则离不开制度的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制度对其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律师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是有其独特的优势,可以发挥其无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着重论述律师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一、律师制度与和谐社会的概述 1、什么是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迅猛发展。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力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律师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大众的利益服务,为穷人、弱者寻求公正,因此律师制度的完善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相当巨大的。 2、什么是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就应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断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的社会;建设谐社会,就应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使其和睦融恰的社会。和谐社会是需要全社会各个阶层的服务的也是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努力的。 3、律师制度与和谐社会的关联。 首先,和谐社会的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

保监发〔2015〕6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 联 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 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保险第7章 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第七章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实行保险监督和管理的根本依据是( B )。 A.行政手段 B.保险法规 C.保险行业协会规定 D.社会道德规范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常以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的形式出现,( C )。 A.起着纵向协调的作用 B.具有官方性 C.具有非官方性 D.常常作出强制性决定 3.现实生活中,保险信用评级结果一般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A )。 A.比较明显 B.几乎没有 C. 依险种而定 D. 负面大于正面4.由政府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要求保险人共同遵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种方式是( B )。 A.公示方式 B.准则方式 C.实体方式 D.许可方式 5.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 A )。 A.实际偿付能力除以最低偿付能力 B.最低偿付能力除以实际偿付能力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2 C.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D.认可资产除以认可负债 6.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散的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B )。 A.要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才能解散 B.不得解散 C.在保险监管部门的安排下可以解散 D.解散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7.保险监管的核心是( C )。 A.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 B.保险市场行为监管 C.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D.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 8.下列各项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无关的是( D )。 A.保险费率厘定过低 B.准备金计算错误导致各项准备金提取不足 C.风险程度估算不准确 D.保险中介发育不充分 9.以下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性原则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3关系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D )。 A.安全性与流动性成正向变动关系 B.安全性与盈利性正向变动关系 C.安全性与流动性成反向变动关系 D.流动性与盈利性成正向变动关系 10.保险合同的( C ),使得对保险条款的监管成为保险经营监管的主要部分。 A.双务性 B.有偿性 C.附和性 D.射幸性 11.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有本国通用的保险条款,对通用保险条款( C )。 A.一般都不再列入监管的范畴 B.实行批准制度 C.实行报备制度 D.实行严格的监管 12.在我国,通常商业保险的险种和费率由下列机构制定(D )。 A.保险行业协会 B.保险信用评级公司 C.中国保监会 D.各商业保险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Visual Basic 程序设计作业(2011-6-1 一、选择题(将符合题意的描述选项前的字母填到题后的括号中) 1.以下对Visual Basic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D )。 A.Visual Basic是可视化的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 B.Visual Basic采用事件驱动的编程方式。 C.Visual Basic具有强大的数据库访问能力。 D.在VB的集成开发环境中,对象的属性只能在属性框中设置。 2.以下关于类与对象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D ) A.同类对象的集合与抽象称为类。例如学生是类,学生中的李梅则是对象。 B.同类型的对象具有相同的属性和不同的属性值。 C.工具箱中的控件是类,当把一控件“拖动”到窗体上,并为其赋给属性值后,就是对象。 D.类的属性值可以在属性窗口中设置。 3.在下事件过程中,下列有关对象、事件和方法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D 。 Private Sub Command1_Click( Form1.Print “我们学习Visual Basic程序设计” End Sub A.Command1是对象,Click是对象响应的事件。 B. Form 的方法是Print。 C.一个对象只能响应属于自己的事件。例如Command1可响应Click、DblClick 事件,不能响应Load事件。 D.事件过程可以用End Sub结束,也可以只用End结束。

4.执行以下命令,不能在相应对象(如Form1、Label1、Text1)中显示“学习VB”的语句行是( C)。 A. Form1.Print “学习VB” B. Label1.Caption=“学习VB” C.Text1.Caption=“学习VB” D.Text1.Text=“学习VB” 5.在Form、Text、Label中都可以显示文本字符。以下描述中错误的是:( D A.可以用Font属性在在对话框中设置字体、字型和字号。 B.可以用ForeColor属性设置字符的颜色,用BackColor属性设置字符的背景色。 C.若要将标签框成为透明,可通过设置“Label1.BackStyle=0”来实现。 D.若要将文本框成为透明,可通过设置“Text1.BackStyle=0”来实现 6.在运行时,若要使文本框获得焦点,可调用文本框对象的( C 方法来实现。 A.Refresh B.GetFocus C SetFocus D.Text1. Focus=”焦点” p 说明:若能将光标置于Text1span中,则称Text1 “获得了焦点”。 7.Form中有三个对象:Text1、Text2、Text3,执行下列语句( D ),可使光标在Text3中闪动,即Text3获得焦点。 A. Text1.SetFocus B. Text3. GetFocus C. SetFocus.Text3 D. Text3.SetFocus 说明:此题与前一题同。 8.以下描述了在窗体中添加控件的方法。其中错误的是()。 A.在工具箱中单击所需的控件,再将鼠标移动到窗体区域内时,光标变为”十”字形,这时在窗体中拖动鼠标即可绘制所需大小的控件。 B.在工具箱中双击所需的控件,可在窗体中自动绘制出该控件。 C.将工具箱中的控件拖曳到窗体中,可得到相应的控件。

胡锦光:论国家行为

日本学者采用的是“政治性质论”,但两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只是表述方法有所不同而已。法国的统治作用论者采用的是较为间接的论述方法,他们将国家作用分为统治作用和行政作用,衡量统治作用行为的标准仍然是政治性质,故人们才将这种学说称为“性质说”,以区别于“政治动机说”。美国和日本的学者则采用较为直接的论述方法,以政治性质标准来衡量是否属于国家行为。正如否定说所言,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可以说是出于政治动机,也可以说都具有政治性质;如果按照这一标准,任何国家机关的任何行为都可以归入国家行为的范畴,都享有司法豁免权,那么,司法救济的意义何在呢?法治原则的价值又如何体现呢?在现代法治社会,可以说国家机关的任何行为都具有两种性质,即法律性和政治性。如果单纯按照政治性标准来衡量和判断国家行为,的确会出现否定说所预料的结局。肯定说强调政治性,否定说则偏重于法律性,理论上的争论也主要纠缠于此。从各国的判例看,其采纳了肯定说,确认了国家行为的存在,但并未完全照搬肯定说关于衡量国家行为的标准。各国判例所采用的标准可以归纳为“高度政治性”。如前所述,国家机关的任何行为都具有法律性和政治性,在一个具体行为中,法律性和政治性会有强弱不同的表现,或者是法律性强于政治性,或者是政治性强于法律性,抑或是两者相当。当一个行为的政治性强于其法律性时,可以认为该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从理论上说,高度政治性的“高度”仍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何者为“高度”,完全依从于法官的认识能力及在此基础上的判断,包括对法院性质的认识、对法官自身能力的认识、对判断标准的认识、对判决可能引起的社会后果的认识及该判决可能对法院产生的影响的认识等。(二)法院回避对国家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根据是什么?持肯定说的学者列举了若干根据,包括法院的判断能力、既定的判断标准、法院对判决结果的承担能力等。如前所述,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没有对国家行为作出任何规定,甚至没有“国家行为”这一概念,有的国家的宪法或者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国家行为”这一概念,但对什么是国家行为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一般的逻辑,法院必然会尽量缩小国家行为的范围,或者完全不采用国家行为理论,从而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而实际情形却相反,法院即使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仍然采用国家行为理论。上述学者所论述的各种根据,归结到一点就是法院的自律性。即法院为了维护自身的司法独立性和崇高的社会地位、法律地位,自愿放弃对某些行为的管辖权。假如法院对某些政治性较强的行为作出判断,就可能会招致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人民的不满和反感,法院现存的地位和独立性就难以保障。可见,法院的上述做法,名义上是自律,实际上是一种“他律”。学者所论述的实际上不过是法院要寻找的种种外在形式上的原因。国家行为的高度政治性与法院对自身能力的估计并进而对司法管辖权的自我限制两者之间是密不可分,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从法院的角度分析国家行为,对于某些行为为什么要被作为“国家行为”来看待,其又为什么能够回避司法审查,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四、国家行为的范围按照法国的“统治行为”理论,其统治行为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政府和议会关系中的行为,包括召集和解散议会,以及提出法律案和公布法律的各种行为;(2)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所采取的行为;(3)总统认为出现紧急情况,作出实施《宪法》第16条的决定,以及总统根据《宪法》第11条规定,作出将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的决定。(28)根据美国的判例,其政治问题主要有:(1)在州政治的领域:“共和政体”的涵义、州正统政府的认定、管理全州的公职(如州长、副州长)选举中有关当选者的决定,总之涉及州政府的合法性问题;(2)在联邦政治及州际政治的领域: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的有效性(但法院为了作出判断而得到必要和及明确的基准和情报除外)、法律的形式效力(但仅限于合宪解释不可能或者如果宣布该法律无效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情况)、政党的全国大会代表的资格审查、逃亡犯罪人的州际引渡;(3)在战争权限的领域:对决定召集民兵的前提及紧急状态发生的认定、有关州兵的组织、装备、规则、指挥的具体规定(但州兵在执行公务中基于故意或者过失对市民的不法行为除外);(4)在国际问题领域:条约的存续及效力(但与此有关的政治部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货币银行学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姓名:李建 学号: 1215124188 分数: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现代经济金融的发展越来越表明市场的不完全性是客观的,金融自由早已不能适应时代需要;传统的金融管制和金融深化阶段,金融监管趋向于政府直接管制,强制力对利率进行严管,结果反而抑制了经济增长。由于“金融脆弱性”问题的存在,导致银行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引发银行体系危机、金融萧条,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本文主要从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原因、银行业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监管,方法及措施等方面,对银行的监管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举措。建议侧重中国银行业,目的在于实现好金融监管的安全与效率兼顾。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危机;风险;金融监管 一、为什么要对银行业进行金融监管 (一)现实原因:金融危机频发 2008年始于美国的经济危机席卷全球,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至今全球经济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此次危机在给全球带来灾难性影响的同时,也凸显了金融监管的缺陷和不足。2010年以来,世界经济在螺旋式复苏过程中再度面临减速风险。发达国家经济复苏再度放缓,新兴市场国家在高通胀背景下经济增速趋于降低。 警惕金融过度自由化。阿根廷在金融自由化之后经济获得了较快增长,但同时货币名义利率迅速上升,银行存款的上升远远低于贷款的上升,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放贷,不惜降低贷款发放标准,为投机性活动提供贷款的比重加大,进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1] (二)银行存在信用风险 银行事实上是一个信心游戏。银行存在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手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只出现在贷款中,也发生在担保、承兑和证券投资等业务中。 就整个市场而言,会有信息方面的问题,出借人对于借用人了解很少;也有动机的问题,看借用人是否愿意付高利息,而不是判断借用人是否有能力付利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经济中扮演中间人的角色。银行面临中介风险问题。 我国自2010年以来,信贷资产总体质量上升,各机构不良贷款走向有所分化。但经济增速趋缓可能会使银行的信用风险隐患有所暴露。一些政府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仍不容忽视。同时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风险并未完全消除。[2] (三)银行存在较大的脆弱性 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这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银行业比其他产业更加脆弱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的解读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6〕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解读:原《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简称《指引》)(本《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发后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指引》同时作废)第二条规定: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对比前后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中,《办法》将原“员工和营销员”修改为“保险从业人员”,早期员工和营销员一般予以区别称呼的原因在于员工一般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业内叫做内勤人员,而营销员一般是指签订代理合同的销售人员,业内也叫做外勤人员,这样的表述随着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发展,已不再准确。2013年保监会下发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已将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员统称为销售从业人员,而在保险行业从业的人员,无论承担何种职务或工作内容,都可以统称为保险从业人员。因此《办法》为了更加精准的表达和措辞,也做了此调整。 第二款中,《办法》删除了原《指引》中的“监管处罚”,可能是考虑到监管处罚可以纳入“法律责任”的范畴,因为监管处罚做出的依据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因而未再单独列示。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解读:原《指引》第三条规定:

论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 ,根据入世的承诺条件,保险市场成为对外开放最为彻底的领域之一。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 五年的过渡期结束,保险业从此以后面临全面开放。然而,在市场主体日益增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我国的保险监管还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未与国际接轨。这必将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障碍。 一、我国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 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虽然针对我国加入WTO 的具体情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对保险法做了一次修订,但修订的幅度不大。目前,保险法的一些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许多环节上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二)保险监管尚未从以合规性监管为核心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 保险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高度负债性,保险人实际上是保 单持有人资产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准备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这就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得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偿付能力监管紧紧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最根本防线,使得监管者能够更好地在监管与维持市场竞争之间保持平衡。但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精力牵制过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受自身人力、监管技术、监管手段

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胡伟 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律师。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文明与民主的象征。律师在维护国家的法制 (法治)、保障当事人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殊和突出的作用。因而,在两大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中都有着较为健全和合理的律师职业制度。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而言,普遍存在以下几项主要问题: (1)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问题 (2) 律师阅卷权问题; (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4) 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5) 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被采纳的问题等等。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是很大的,辩护律师对现代刑事诉讼有很大的重要性;根据未来诉讼格局的新变化提出了以下这几点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对策: (1) 建议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2) 明确“程

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定其法律意义; (3)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及其内容等。犹太教的经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改变我们所能够改变的东西,要有足够的耐心去忍受我们所不能够改变的事物,同时要有足够的智慧区分前二者。中国律师,是一个需要足够勇气与激情的行业,是一个需要足够耐心与智慧的事业。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一项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让我们坚信中国律师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由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带来刑事诉讼格局的新变化,为刑事诉讼各主体实现既要惩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辩护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合法调取证据,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这些都是相关法律职业者需要考虑的新问题。正是由于不同诉讼主体之间的理性搏弈和制约,才能推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诉讼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对任何诉讼机制而言,公正性都带有根本性。现代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理念主要体现在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法官中立等诉讼原则之中,我国在此基础上已经基本确立了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格局。《刑事诉讼法》第8 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不但非常不利于“控辩平等对抗

中国保险市场互联网化专题研究报告2015

创新方向明确,“互联网+保险”加速发展中国保险市场互联网化专题研究报告2015 本产品保密并受到版权法保护 Confidential and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s

2014年我们已产出本行业报告: ?中国手机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 中国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中国互联网彩票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保险电子商务行业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众筹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互联网理财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移动支付安全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业务延展报告2014 ?中国股票资讯APP 分析专题报告2014 ? 中国记账理财APP 移动市场研究报告2014 欲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更多内容, 易观智库长期致力于互联网产业的深度研究,互联网金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 研究报告包括以下: 2015年我们将产出本行业报告: ☆中国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电子商务与支付年度监测报告2015年 ☆ 中国手机银行产品与营销监测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手机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手机银行客户端APP 分析报告2015 ? 中国互联网理财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5

研究定义及研究范畴 研究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相关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与第三方平 台渠道,开发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相关服务。 研究范畴: 本报告主要针对互联网保险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市场发展背景、市场现状、市场趋势等 内容;本报告覆盖的消费领域主要包括覆盖购物、旅游、教育等,不包括房地产和汽车消费; 本报告涉及厂商包括平安、太保、众安等保险公司,阿里、京东等互联网企业,中民保险网 等第三方保险中介机构等研究其在互联网保险市场的主要产品与服务、市场竞争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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