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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1)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1)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单项选择题部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答案】D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项错误。“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B项错误。作为可能性的具备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项错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项正确。不作为只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

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答案】C

【考点】刑法因果关系

【解析】A项错误。王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项错误。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C项正确。虽然直接导致结果的是丙的行为,但丙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因此,石某死亡的结果不可归责于丙,而应归责于交警的错误指挥。

D项错误。没有丁的敲诈行为,就不会有陈某的财产损失结果,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谁获得了财物,不能改变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事实。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A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A项正确。甲由于是第一次吸毒,因此产生幻觉并非使其丧失了责任能力(如果

是长期服用毒品的话,则不一定了),之后实施的伤人行为应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根据情形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根据本题的描述,甲应预见自己吸毒后控制能力下降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因此主观上有过失。

B项错误。对于该案,理论上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要对最终结果负责(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最终也要对结果负责;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陷入无责能力状态前,已经成立犯罪未遂,能否成立既遂,取决于因果关系是否偏离重大。偏离重大,既遂,反之未遂。可见,在此问题上,并非所有观点均认为是未遂。

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第四条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D项错误。丁在实施杀人行为是未满14周岁,因为14周岁生日当天视为未满14周岁。而且,之后丁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也无法认定其不作为的责任,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答案】C

【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解析】A项错误。甲认识到其驾驶的是拖拉机,因此不存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甲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其最终的刑事责任。因此,B、D项错,C项正确。(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在学界已经有呼声予以部分承认,作为出罪的重要理由,但是目前仍有实现的难度。)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

【考点】刑法上的行为

【解析】由于吴某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不可能最终成立数罪,因此B、D项错误;

C项错误。由于吴某对甲乙二人的死亡均有故意,因此未导致乙的死亡,应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同理,A项正确。只是最终吴某仅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解析】A项错误。不管保护的是何种利益,一般公民均可以作为防卫人,对防卫人进行身份上的设限并无道理。

B项错误。该种情形属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竞合,即对防卫人成立正当防卫,对第三人成立紧急避险(在符合紧急避险的前提下)。

C项错误。合法逮捕属于合法行为,对其不得实施防卫或避险。况且,逃避合法逮捕行为本身并无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

D项正确。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保护的利益大于所损害的利益,不管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只要未超出避险的限度,就可以成立紧急避险(换言之,公共利益并非绝对的大于个人利益)。

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

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D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于丁死亡的后果应归属于谁。毫无疑问,甲乙丙三人在意思联络的前提下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当共同对丁死亡的后果负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具体说来,对甲乙二人而言,无论结果是谁导致的,另一人都要负责;对丙来说,虽然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是丙依然为甲乙二人的行为提供了原因力,因此也要负责。所以,D项正确。A、B、C项均错误。

8.《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

30万元

【答案】B

【考点】对刑法64条的理解

【解析】A项错误。甲输掉的赌资并非“犯罪所得”,无法退赔。

B项正确。乙挪用了500万,其造成的损失即是500万,因此也应退赔500万。至于购买房屋贬值这一事实并不影响退赔数额的计算。

C项错误。此处的100万既是行贿款也是受贿款,既然已经没收,则不得再令行贿人退赔。

D项错误。二人共同对30万元负责,即应该二人共同退赔30万,而非每个人退赔30万。

9.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答案】B

【考点】职业禁止

【解析】A项错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指的是利用自己从事某一行业的方便实施的犯罪,如证券业从业者实施的内幕交易罪。因此,“利用职务便利”当然属于“利用职业便利”。

B项正确。刑法37条之一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C项错误。职业禁止无需等到附加刑执行完毕才开始执行,而是主刑执行完毕。

D项错误。刑法37条之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证券法233条即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这一期限显然是终身的)。

1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答案】B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A项错误。“不满5年有期徒刑”当然包含拘役,因此,危险驾驶罪当然适用“经过5年不再追诉”的时效规定。

B项正确。刑法之所以规定追诉时效的长短取决于法定刑的长短,是考虑到预防必要性的大小。换言之,重罪预防必要性大,因此时效也相对较长。共犯中的主从犯通常法定刑也不一,如果要求从犯按照主犯的法定刑计算时效,显然是对从犯的不公。

C项错误。从旧兼从轻原则属于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时效制度的运用也不能违背该原则。

D项错误。时效的中断指的是“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形。这里的“又犯罪”指的是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或者既触犯我国刑法又触犯外国刑法。本选项中刘某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刑法,时效并不中断。

花全开,意味着就要开始凋谢;月全圆,就代表着要开始残缺。人也是一样,到达巅峰之后,接着就是不可避免地要走下坡路。

一生很短,不必追求太多;心房很小,不必装的太满。

“三七开”就是生活的最高境界。

人生三分选择,七分放下

生老病死,爱恨离别,求之不得,人生有许多事情,往往是让人无能为力的。

选择是智者对放弃的诠释,只有量力而行,善于抉择才会拥有更辉煌的成功;放下是智者面对生活的明智选择,只有懂得放下,善于取舍才能事事如鱼得水。小时候听过一个故事。

火车马上就要开动了,一个人慌张跑过来,却在上车时被门挤掉了一只鞋。

这时火车开动了,这个人立马脱下另一只鞋,用力扔向第一只鞋子掉落的地方。

有人问他为什么这么做,他说:

“已经丢掉的鞋子,何必再去留念呢?还不如给捡到的人一双鞋呢。”

人生在世,不过两词:拿得起,放得下。很多人往往只做到了“拿得起”,却忽视了更重要的“放得下”.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人生路上不可避免要有所选择,有所放下。

当你为了做出选择而必须放弃一些东西时,请记住,好好享受自己选择的,迅速忘掉自己舍弃的。因为选择后的纠结没有任何作用.

学会选择,懂得放下,才能拥有海阔天空的人生境界。

处世三分糊涂,七分清醒

清醒做事,糊涂做人,是立身处世的救命法宝。

有两个患有癌症的人在一间病房,其中有一个耳朵有些背。

一次医生在病房外谈话,说他们两个人都只有三个月时间了。

耳朵正常的病人听到后,整天忧心忡忡,最终没有活过三个月。

而耳朵背的那位病人,到现在已是两年过去了,他还好好地活着。

很多事,不知道比知道好,不灵通比灵通好,不精明比精明好。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难得糊涂”.

很多时候,糊涂不是傻气,也不是愚昧,而是一种气度,一种修养,更是一种人生的境界。

和家人糊涂,家庭合睦;和朋友糊涂,友情稳固;和同事糊涂,工作顺手。

做人做事,不斤斤计较,不患得患失,这是一种胸怀。这种人不张扬,不高人一等,平易近人,反而更易得众人的欢迎。

成败三分做事,七分做人

俗话说,做人先做事,聚财先聚气。

一个人,穷不算啥,但不能丢掉为人的尊严。一个人,富不算啥,但不能失去做人的良心。

还记得2017年,我的朋友圈被董卿“下跪”的照片刷屏了。

当时《开学第一课》开播不久,请来了著名的翻译家许渊冲老先生。

许老先生年事已高,只能坐在轮椅上。

为了方便沟通,在3分钟的采访中,董卿跪地三次,用仰视或平视的目光专注又耐心地倾听老爷子的分享,再细细转述给现场观众。“跪”并不是一个好看的动作,但她这一跪,跪出个人最美的姿势,跪出了作为主持人的专业素养,也跪出了她做人的修养。

心理学家丹尼尔说:“你让人舒服的程度,决定着你能抵达的高度。”

不管何年何月,朴拙,才能赢得尊重;不管何时何地,真诚,才能打动人心。

生活三分得意,七分失意

若是论逆商,三国时期的刘备必然榜上有名。

他先后投靠公孙瓒、陶谦、吕布、曹操、袁绍,刘表,寄人篱下,屡战屡败,依然手无寸土,流离四方。

他白手起家,二十多年风雨,受过多少辱,忍过多少耻,或许连他自己也记不清。

可是不管处在什么位置,遭遇多少失败,刘备从不气馁。

刘备的一生,便是三分得意,七分失意。

人生本就是一道未解的选择题,有得意,有失意,从不圆满,也不全是遗憾。

有苦,自我释放;有乐,欣然品尝。人生的路,悲喜都要走,不骄不躁,不气不馁只有经历了,才是完整的人生。

不去强求完美,做真实的自我,让人性回归到本真的状态;不苛求自己,不委屈自己,努力不懈的追求自己的理想,快乐就在身边。如此,足以。

人生三分选择,七分放下。学会选择,舍得放下,才有空间拥有更多的美好。

处世三分糊涂,七分清醒。糊涂做人,清醒做事,不为琐事烦扰,才能活得逍遥自在。

成败三分做事,七分做人。要做事,先做人,你怎样做人,决定着你做事的成败

生活三分得意,七分失意。人生就是起起落落,只有经历了,才是完整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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