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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耕地保护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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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耕地保护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耕地日常保护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第八条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

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第十二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第十三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第三章耕地占补平衡第十五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定倍数的最高值收缴;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指标交易价格收缴。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第十六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第十八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农村土地整治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建设;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中管护。

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

市消防管理办法 (1998年1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防火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和有关规定设计、施工。 第六条居民住宅安装煤气、暖气(不包括土暖气)设施并正常供气的,不准搭设煤木半棚;已搭设的,必须拆除。未安装或已安装未正常供气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市)规划、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七条申请经营饭店(含小吃店)、熟食加工、汽车修理(含出租车库)、铆焊、固定场所家俱制作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户,须经区、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生产、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安全措施书面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并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运输证明,在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通过。 第十条单位安装、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施工。使用的电器器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单位必须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电气设备,发现导线松弛、老化、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或设备发热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检修、更换。 第十一条使用电气设备,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电热器具。 (二)在剧场的天棚、舞台等部位使用碘钨灯。 (三)在库房使用超过六十瓦的灯具。 (四)在可燃物品处放置使用的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十二条进行焊接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焊接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的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前,要用惰性气体认真进行

2021年邯郸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标准版

2021年邯郸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标准版 Standard edition of Handan fire hydrant management measure s in 2021

2021年邯郸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标准版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含消防水鹤)、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消火栓”)。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建设、城市供水管理、规划、国土资源、财政、质监等 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补建、维护保养经 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供水企业。市、县(市、区)财政应当加大对市政消火栓补建资金投入。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 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 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 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施工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火栓的数量、布点等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消火栓建设规划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消火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对消火栓的审批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建设市政供水管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安装公共消火栓及防护设施,并负责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工作,其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或单位投资建设供水管网,按照规划要求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其建设资金由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其维护费

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设公共消火栓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第七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公共消火栓距路边不得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第九条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确需拆除、迁移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公共消火栓周围10米内严禁堆物,禁止私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消火栓被埋压、损坏、圈占等问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每年应对公共消火栓进行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Chongqing public welfare forest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2、篇章2: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文档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 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 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2088+ 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省消防条例》《x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各地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 发改、水利、规划、住建、交通、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城市维护费,按年度及时拨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发改、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水利、住建、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 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如何处理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的关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b69041684.html, 如何处理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的关系 作者:商振涛 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8年第06期 摘要:耕地保护是解决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 重要前提,更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举措。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必须处理好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的关系,基于此,本文阐述了耕地保护的原则及其意义以及处理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关系的必要性,对合理处理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关系的措施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耕地保护;原则;意义;建设用地;关系;处理;必要性;措施 1 耕地保护的原则及其意义 耕地保护就是利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等措施和手段,保护耕地的质量和数量。(1)耕地保护的原则。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原则是国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来执行。我国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数量和面积。耕地一旦被征用,都要给被征收者相应的补偿。表面看只是保护农民利益的一种方式,但实质上也是保护耕地的一种手段。(2)耕地保护的意义。第一、耕地保护是国家实行长期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措施。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发展方向。第二、充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保持一定数量的耕地,能确保粮食安全。耕地是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一旦耕地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将严重影响到国家的发展以及子孙后代的生活。 2 处理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关系的必要性 耕地保护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是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安全底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小城镇范围不断扩大,居民点不断增加,对建设土地的需求,除了向高空发展外,就只有向农村索取集体土地,占用耕地逐年上升。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人增地减的趋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逆转,这使我国的粮食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人地矛盾将会越来越尖锐,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针对目前我国已面临耕地不断减少的严重威胁,保护耕地是我国一个基本国策,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保证城市建设用地,又能切实保护耕地。 3 合理处理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关系的措施 3.1 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规划体系 加强土地制度改革,通过供地机制的变革与建立,从根本上解决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进而推动建设用地挖潜和集约利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火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对消火栓加强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保障城集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火栓是集团消防安全配套设施,各部门必须将安全部门负责编制的全集团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第三条本市城镇公用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主管的水厂(以下简称供水部门)应根据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迁移消火栓。设置消火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检修内部设置的消火栓,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挪用、损毁、移动、拆除消火栓及其标志;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消火栓及其零件。 第六条市政、园林、环卫部门执行公益任务,由供水部门指定消火栓计量供水。市政等使用部门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复,使用完毕,应恢复原状;使用不当千万损坏,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水费附加的5%用于消火栓的维修、更新和管理,以及与消火栓直接连通的支管改造。此项消火栓整修经费由供水部门负责代征,按月上交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年终结余资金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消火栓整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由供水部门和公安消除部门共同提出,其预决算报市公用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公安消防和供水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消火栓管理维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刁难公安消防和供水部门及其人员执行管理维护消火栓公务。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革命委会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颁布的《加强城市消防水门管理的通令》同时废止。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以下简称消火栓)。 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统一纳入公共消火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消火拴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规划、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甘城市公用事业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供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委托供水部门组织安装,安装完毕之垢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拴应沿道路设置,安装位置应在距路缘石0.5米的人行道上,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面向道路,上水开关距消火栓的距离不大于2米,上水开关箱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箱盖尖头指向消火栓; (二)消火栓设置高度,要求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设置应不影响消火栓取水; (三)消火栓与围墙、房屋外墙的间距最低不小于1米。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一般安装地上式三出水消火栓。特殊地区需安装地下式消火栓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选用的消火栓必须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供水部门应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拴内污水。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供水部门修复。对不能正常取水的消火栓,供水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共同制订计划,由供水部门逐步更换。更换率每年不低于5%。 第十五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消火栓的使用及维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消防栓得到有效的维护和管理,在发生火灾时,使其能够正确操作使用消火栓,使火灾对环境的影响减至最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消防栓。 3、职责和权限 人事行政部负责对消防栓进行标示、操作使用、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定期对公司消防栓进行维护保养。 4、术语 室内消防栓:消防栓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内部的消防供水设备,一般用来扑救室内初起火灾,它由报警器、水箱、阀门、水带及水枪组成。本规定中消防栓仅指室内灭火所用的消防栓。 5、作业程序 5.1消防栓的用途、放置要求及标示 5.1.1消防栓仅用于公司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5.1.2工厂、宿舍楼、食堂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必须放置充足的消防栓。消防栓必须放置在 走廊、楼梯间、建筑物边缘及室内墙壁等易于取用地点。 5.1.3消防栓必须用红色作特殊标示,以防止挪作它用。 5.2消防栓的操作使用 5.2.1消防栓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安全防卫人员操作使用,当发生火灾时,要在第一时间内 通知相关安全员。其通知途径见《应急准备及响应控制程序》。 5.2.2发生火灾时,要辨清火灾发生地点,选定离火源最近的消防栓。 5.2.3打破红色报警器,打开消防箱门,铃响后水自动加压。 5.2.4从水箱中取出水带,并将水带接在消防箱内水箱阀门口上。 5.2.5将水带全部展开,取出水枪,并将水枪接在消防水带上。 5.2.6逆时针打开消防阀门至适当处。 5.2.7左手握水枪头,右手拿水带,并将水枪顶在右腰部,蹲马步,将水枪头对准火源 根部喷水。 5.2.8待火灾消灭后,先消除火灾报警器,后关阀门,从水带上取下水枪,将水带卷起,卷好 的水带连同水枪一起置于水箱内,最后关上水箱门。 5.3消防栓的维护管理 5.3.1消防栓要正确放置,处于良好状态。保安应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消防栓放置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3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 2016年11月1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新建和补建、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市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的专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在新建市政道路时督促相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正常用水。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审批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审查等阶段,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需要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或者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并由所属的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建设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移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号、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图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阅备查。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保障建设需要。 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所需经费由本级城市建设维护费专项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经费纳入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市政消火栓管理维护协议,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预算申报、核拨,履行市政消火栓应急抢修等工作量审核确认工作。 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经费的核实、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方忠敬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起飞阶段,人地关系矛盾更趋紧张,目前人均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统计上报数据欠实的问题。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对策措施建议:(一)提高认识,强化政府和市民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意识;(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理论创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三)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有效保护空间;(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五)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力度,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六)坚持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的平衡,保护耕地生态条件;(七)加强资金和技术投入,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八)建立经济激励机制,统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起飞阶段,工业化水平的快速递增和城市化规模的急剧扩张意味着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人地关系矛盾更趋紧张,目前,耕地总面积已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8年的1 8.2574亿亩,减少幅度达4.77%,人均耕地面积更是从1996年的1.59亩下降到人均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另一方面,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在现阶段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因此,如何处理好“建设”和“吃饭”的问题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在现阶段显的尤为重要。本文在简逑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有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耕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区、县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消火栓的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财政、市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供水、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 规划、市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第六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采用再生水作为消火栓给水源。 第七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监督指导。其他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铺设供水管线,设置市政消火栓。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建设市政消火栓时,应当遵守消防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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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市政消防栓管理制度 导语:市政消防栓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呢?具体有哪些管理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 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安装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市政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井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装应达到规范标准,满足防冻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地下消火栓,必须选用国家消防产品 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给排水部门应及时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 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三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管理部 门共同制订计划,由给排水部门逐步更换。 第十四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doc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划定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区域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当划定为地方公益林: (一)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汇水区内的林地; (二)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汇水区内的林地; (三)城市和中心城镇周边以及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 (五)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 (七)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 (八)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 (九)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

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农村、社区或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按“哪一级组织规划建设、即由哪一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用。 1 / 6

二、消火栓的建设 第五条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纳入到规划条件制定和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水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施工阶段应当征询水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审核验收。 第八条消火栓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施工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火栓的数量、布点等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应与市政供水管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并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等情况建立档案,移交市政供水管网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属地供水企业。已建市政道路未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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