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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禁忌人员调岗通知书

职业禁忌人员调岗通知书

职业禁忌人员调岗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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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月日的《禁忌人员调岗决定书》,我单位已将等人员调离原在岗位,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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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高温)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高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职业病危 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 措施 高温 1、Ⅱ期及Ⅲ期高血压 2、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3、慢性肾炎 4、未控制的甲亢 4、糖尿病 6、大面积皮肤疤痕 中暑 隔热、通风; 个人防护、卫 生保健和健 康监护;合理 的劳动休息。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 章)乙方(签字)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新版)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 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 健康危害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 职业病防护 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 措施 机关、科室 生产性粉尘主要引起呼吸系统的损害,作业 工人在生 1、活动性肺结核病 中控工 产环境中长期接触不同种类的粉尘可引起不 同类型的 司炉工 粉尘 尘肺病。矽尘能导致的是矽肺病。尘肺病是 一种以肺 2、慢性阻塞性肺病 除尘装置 驾驶员 (包括矽 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主要 是以肺部 3、慢性间质性肺病 尘肺病 通风风机 车间辅助 ) 纤维化改变为主,随着尘肺病病情的进一步 发展还可 4、伴肺功能损害的 防尘口罩 岗位 以导致一些并发症的出现,如心脏等其他脏 器的损害 疾病 长期吸入煤尘可引起煤工尘肺,早期一般无 症状,并 1、活动性肺结核病 煤磨工 煤尘 发支气管或肺部感染时会出现气短、胸痛、 胸闷、咳 2、慢性阻塞性肺病 除尘装置 煤收尘工 (包括煤 嗽、咯痰等症状。X 线胸片上主要表现为圆形 小阴影、 3、慢性间质性肺病 煤工尘肺 通风风机 原煤破碎工 矽尘) 不规则阴影和大阴影,还有肺纹理和肺门阴 影的异常 4、伴肺功能损害的 防尘口罩 变化。 疾病 1、各种原因引起 永久性感音神经性 听力损失 2、中度以上传导性 原料磨工 长期接触噪声可发生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此 外,耳聋 噪声 生产性噪声对某些接触者的神经系统、心血 管系统、 3、双耳高频 耳塞 空压机工 噪声聋 振动 内分泌系统及免疫系统、生殖系统和消化系 统也会产 (3000Hz 、4000Hz 、 耳罩 水泥磨工 生一定的损害。 6000Hz )平均听阈 ≥40dB 4、Ⅱ期和Ⅲ期高血 压 5、器质性心脏病 中暑是高温作业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它是机体散 热机制发生障碍的结果。中暑分先兆中暑、轻症中暑、 1、Ⅱ期及Ⅲ期高 重症中暑。先兆中暑的临床表现主要有大量出汗,口 血压 烘干机工 渴,头晕,耳鸣,胸闷,心悸,恶心,全身疲乏,四 2、活动性消化性 防暑药品 托轮工 高温 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体温 正常或略 溃疡 中暑 良好通风 余热锅炉巡 热辐射 有升高。轻症中暑体温升高至 ℃以上,面色潮3、慢性肾炎 意外事故 空调降温

职业危害健康告知书

职业病危害健康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职业病岗位职业病及 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症 可能导致的职业 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 施 制瓶机操作维修工 套标机操作维修工冲压机操作维修工电阻焊操作维修工噪声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 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500Hz、1000Hz 和 2000Hz 中任一频率 的 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3、双耳高频(3000Hz、 4000Hz、6000Hz)平均 听阈≥40dB 4、Ⅱ期和Ⅲ期高血压 5、器质性心脏病 职业性噪声聋 职业性爆震聋 佩戴降噪护耳 器 主配料兼CIP操作工酸、碱1、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化学性皮肤灼伤佩戴防腐面罩防佩戴腐手套佩戴防护围裙佩戴防护胶鞋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

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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