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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C Copyright Form 2011

JoC Copyright Form 2011

GSTF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Computing (JoC)

Copyright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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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pyright to the contribution identified above is transferred to the GSTF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Computing (JoC). The copyright transfer cove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reproduce and distribute the contribution, including reprints, translations, photographic reproductions, microform, electronic form, or any other reproductions of similar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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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 warrants that his/her contribution is original, except for such excerpts from copyrighted works as may be included with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holder and author thereof, that it contains no libelous statements, and does not infringe on any copyright, trademark, patent, statutory right, or propriety right of others.

The Author signs for and accepts responsibility for releasing this material on behalf of any and all coauthors. In return for these rights, GSTF agrees to publish the identified contribution at its own cost and expense in JoC. The undersigned hereby gives permission to GSTF to publish the above contribution to JoC.

Author's Signature: Date:

GSTF I n t e r n a t i on a l J ou r n a l on C o m pu t i ng(J o C)

10 Anson R o a d#14-04

I n t e r n a t i on a l P l a z a

S i ng a po r e079903

Fax: +65 63270162

Em a il: j ou r n a l@g l ob a l s t f.o r g

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目录 1引言.................................................................................................................................- 1 - 1.1目的 ......................................................................................................................- 1 - 1.2名词术语 ..............................................................................................................- 1 - 1.3遵循的标准 ..........................................................................................................- 1 -2系统总体描述.................................................................................................................- 1 - 2.1系统功能描述 ......................................................................................................- 1 - 2.2系统总体架构 ......................................................................................................- 1 - 2.3系统工作流程 ......................................................................................................- 2 -

如何才能取得版权

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人取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下面来看看关于版权的取得的相关内容。 各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取得条件有不同要求,版权的取得主要分为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大类。 (1)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自动取得制度,我国也是采取这种制度。 (2)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或批准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而不是自动产生。少数国家采取这种制度。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 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版的威胁即使是取得了著作权也是存在的。这里面最大的一个问题其实是举证,证明自己是作者,这样才能证明自己著作权人的身份。 但2000年12月1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权属证明指“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 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法释[2004]1号

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 DRM
徐周亚
第一部分:总体介绍
1. 资源保护系统 2. 资源获取过程 3. 资源加工过程 4. 资源流通过程 5. 资金结算过程
数字资源特点
易于发布 复制技术发展 无限复制使用 版权失控 数字资源转换 下载 损害版权所有者代理商利益 数字资源
物理介质
需要 DRM(数字版权管理)
阻碍互联网内容 提供服务的发展
1

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 DRM),是指管理并保障文档、 视频、音频、图片等各种数字内容的著作权利(著作权、流通权)的系统。 DRM支持内容自身的安全及其在流通、使用、管理等过程中的安全。
DRM
版权保护 资源管理
数字资源 加密好的 数字资源 认证 总发行商 用户
资源流通
角色示意图
版 权 所 有 者 国 家 中 心 分 中 心
信息流 资金流
结 算 过 程
用 户
登记管理
资源加工
认证中心
制卡售卡
获取过程
加工过程
流通过程
角色示意图
DRM国家中心
信息流 资金流
版 权 所 有 者
合同管理 国家中心计费 国家中心结算 资源服务 用户卡管理
DRM分中心 合同管理 分中心计费 资源服务 专用浏览器
版权登记 著作权人管理
元数据制作 数据打包
身份认证 交易记录
制卡售卡
2

如何查询著作权的真伪

如何查询著作权的真伪近日,比较热门的话题应当是电影情节的抄袭事件,抄袭他人作品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从而双方开始发生纠纷,在法律上,抄袭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那么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真伪如何查询?接下来让小编为您解答。 著作权真伪如何查询 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查询,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主体 权利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继受者 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者

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品。 主要分为三种做法: 第一、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

版权基础知识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法律保护的属于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非常广泛,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其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被继承的。 公民个人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位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即: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自己修改或者授权或禁止他人修改的权利。 2)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获得报酬的权利。 什么是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数字水印和数字产品的版权保护

数字水印和数字产品的 版权保护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数字水印和数字产品的版权保护 . 孔祥维 (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学院, 116023) 杨德礼胡祥培 (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116023) 摘要全球迅猛发展的Internet网络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新的 商机,数字技术提供了与原作品同样精美的复制品,但同时 使得数字媒体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介绍了最新的 多媒体版权保护技术-数字水印的概念,在阐述数字水印的 分类和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数字水印为基础的数字作品 版权保护系统,并研究了数字水印系统的处理框架和数字水 印算法。最后对数字水印技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数字水印数字产品保护版权保护系统 1 引言 随着多媒体技术和数字传输的迅猛发展,因特网和CD-ROM上的数字媒体应用正在呈爆炸式的增长。数字信号处理和网络传输技术可以对数字媒体(数字声音、文本、图像和视频)的原版进行无限制的任意编辑、修改、拷贝和散布,造成数字媒体作品的原创者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对数字媒体的安全权限提出了挑战,促使数字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并已成为数字世界的一个非常重要和紧迫的议题。 目前的信息安全技术基本上以密码学理论为基础的,采用的传统方法是将文件加密成密文的密钥系统或公钥系统,提高加密、解密系统密级的方法是不断增加密钥的长度。据报道:56 bit长密钥的DES可在20多小时内攻破,因而这种方法在实际中变得越来越不安全[1]。另外这种将文件加密成密文的方法,在将密文解开后就失去了保密意义;加密的密文还容易引起许多好事者的兴趣,触发他们积极破译的激情。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较新的技术。已用于检验短信息的正式可靠性,虽然数字签名的标准已被许多国家采纳,可以通过私有密钥对数字产品进行签名,检测算法可用来检测产品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的签名,但因对多媒体中需要大量的签名,因而对多媒体保护的不适用也不方便。由此可见目前的保密方法在当今广泛应用的Internet多媒体信息安全中难以起到全 面保障的作用。 数字水印技术是九十年代中期信息安全领域的一个新方向。它是指用 信号处理的方法 在数字化的多媒体数据中嵌入隐蔽的水印标记,并使人的感知系统察觉 不出来,隐藏的水印标记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才能提取出来的一种最 新的多媒体保密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源于是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保护多媒体版权的新型技 术,它可验证数字产品的版权拥有者、识别销售商、购买者或提供关于 数字产品内容的其他附加信息,并将 这些信息以人眼不可见的形式嵌入在数字图像或视频序列中,用于确认 数字产品的所有权和跟踪侵权行为。除此之外,它在证据篡改鉴定,数

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一、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 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 进行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 二、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明的规定 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这就带动减轻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而把相反的责任推向了被告。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很多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比如:录音录像制作者往往草率对待这一有利规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极不规范。录音录像制品合法出版物上凝结了很多权利:歌词单上的署名可以证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属;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可以证明制作者的权属;封面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标识也可以证明上述权属。但是,很多唱片公司都漠视这一权利,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没有规范的署名。常见的是:把自己的商号甚至商号的简称列在著作权和邻接权标示的后面;把自己的英文名或英文名称的简称作为署名;把自己的商标(甚至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录制者的署名;把艺名、英文名、乐队名、部分姓名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或者歌词单、封面、包装物上的署名发生矛盾。这些在诉讼中将都影响自己权属的证明。 因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注重留下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版权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 对于版权登记,很多权利人不认真对待。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而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三、著作权有哪些

数字版权管理

数字版权管理 简介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指的是出版者用来控制被保护对象的使用权的一些技术,这些技术保护的有数字化内容(例如:软件、音乐、电影)以及硬件,处理数字化产品的某个实例的使用限制. 本术语容易和版权保护混淆。版权保护指的应用在电子设备上的数字化媒体内容上的技术,DRM保护技术使用以后可以控制和限制这些数字化媒体内容的使用权。 详解 数字版权管理议题经常有所争议,支持者认为对于版权所有人来说,这个机制能保护其成果在未经授权被复制。而一些此技术的批评者(包括自由软件基金会)则建议大家把DRM当成是“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数字限制管理)的缩写,因为“版权”(rights)一词在这个术语中的使用容易使人误解。此外,“电子边界基金会”认为一些DRM 方案会阻碍竞争,并举iTunes Store为例。 企业数字版权管理(Enterprise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E-DRM 或者ERM)指的是使用DRM技术来控制公司内部文档的使用权(例如:Word、PDF、TIFF、AutoCAD之类的文档),而不是消费者使用的可播放媒体。这项技术通常需要一台策略服务器(Policy Server)来针对特定文档进行使用者鉴权。EDRM的提供商包括Microsoft、Adobe、EMC/Authentica以及很多小型私人公司。 主要采用的技术 数字版权管理主要采用的技术为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 DRM概述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随着电子音频视频节目在互联网上的广泛传播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技术。其目的是保护数字媒体的版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媒体的非法复制,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复制很困难,最终用户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媒体。 数据加密和防拷贝是DRM的核心技术,一个DRM系统需要首先建立数字媒体授权中心(Rights Issuer,RI),编码已压缩的数字媒体,然后利用密钥对内容进行加密保护,加密的数字媒体头部存放着KeyID和节目授权中心的统一资源定位器(Uniform ResourceLocator,URL)地址。用户在点播时,根据节目头部的KeyID和URL信息,通过数字媒体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后送出相关的密钥解密,数字媒体方可使用。需要保护的数字媒体是被

版权(著作权)的基础知识

什么是版权?为什么要登记版权?哪些作品能登记版权?哪些作品受法律版权保护?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下面来看看关于版权(著作权)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版权?如何定义版权? 版权也叫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摄影、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版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二、版权登记的重要性?为什么要登记? 1、得到法律认可保护。国家支持和保护原创作品,作品在经过登记后,可以获取权威版权证书,即可从法律层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智慧成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 2、掌握维权举证材料。版权登记可以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版权证书能直接获取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当产生纠纷时,在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证明。

3、便于版权作品交易。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版权转让、版权许可等活动时,需要版权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促进版权作品更好地转化和利用,实现传播和经济价值。 4、提升企业资质的砝码。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能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同时,还是进行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的重要支撑条件。 三、哪些作品受法律保护?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四、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五、对作品有什么要求?什么作品都能登记?

版权-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是作者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创作不是作者的自发创作行为。作者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一种他人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们称之为委托创作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创作,是产生作品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知识水平、语言、地域、智力程度等限制,很多创作行为无法亲历亲为,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他人从事创作行为。 由于委托创作行为反映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应该遵循契约自由的精神,所以,法律规定,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时,除了要明确委托创作的内容、范围、对价等内容外,还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在国外的一些立法中,很多采取了将委托创作作品作为“雇佣作品”的方式,认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雇用关系,这种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关系上会更加简单一些。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里明确了对于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应该首先从约定。这里所指的约定,不仅可以约定著作财产权的归属,还可以约定著作人身权的归属,因此,这是一条很特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不能通过继受的方式获得著作人身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本条同时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的归属应该遵从“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由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还有一个问题是,委托创作的作品是根据谁的意志创作的?一般而言,受托人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会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委托作品的创作范围和形式等,并对委托作品进行一些限定。但是这些行为,都不是创作行为。 受托人在委托人规定的创作范围内创作作品,其仍然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劳动,因此,受托人才是委托作品的创作者。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的创作,这样的作品应该是一种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 进行版权登记的方法有多种,以取得国家版权局的登记证书为例,权利人可以到汇桔网进行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作品独创声明、作品说明书、作品样本以及在线填报并打印的登记申请表等。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IPTV 中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基于IPT V的媒体内容版权保护技术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并实现了一个基于数据库系统在线认证的IPTV版权管理系统。系统由后台数据库系统、前台发布和认证系统、客户接收系统三部分组成。 详细论述了IPTV系统中DR版权管理技术,并分析了该技术的实现机制和工作流程。提出了基于数据库系统在线认证的IPTV版权管理系统,包括系统体系结构、工作流程,并详细划分了系统的模块。 wrV(Internet ProtocolTv ,或网络电视1作为电信业与传媒业全新融合的业务。 随着运营商iFrv 业务的不断开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和用户数量逐渐增多,ip W服务系统在服务能力、扩展性、资源利用率、实时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投入成本来越大、系统复杂度不断增加、运行和维护难度越来越高,往往影响大面积规模业务的统一快速部署。为了适应目前IFIN领域的竞争态势,P2P技术以其良好的对等性、扩展性、开放性等优点得到了广泛的研究探索、赢得了很多厂商的大力支持和用户的广泛接收l_ ”。然而,新技术的出现又会带来新的问题,信息的安全性以及版权问题成为最大的隐患,因此,我们提出了firl'V 中的数字版权管理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技术。 IPlv 的主要特点:实现媒体提供者和媒体消费者的实质性互动。IFrv 采用的播放平台将是新一代家庭数字媒体终端的典型代表,它能根据用户的选择配置多种多媒体服务功能,包括数字电视节目,可视m电话,DVD7VC 播放,互联网游览,电子邮件,以及多种在线信息咨询、

娱乐、教育及商务功能 DR管理和保护从内容制作到发行再到消费这一整个是自产品价值链中所有参与者的权利,从而发挥出是自产品价值链中最大的社会效应。DR不仅仅能够阻止非授权用户访问和共享数字资源,更重要的是允许授权用户能便捷的访问更多高质量的数字资源。 P2F技术将影响IFrv未来的下一代互联网结构。现在的旷W的网络体系结构大都基于dS模式,无法支持口W数据流量爆炸式增长的需求。P2P 勺特点是将网络上各终端主机系统之问通过直接互连来共享计算机资源和服务。所有的信息交换直接在两个对等点之间完成,不再依赖于服务器的性能和带宽,彻底消除了因服务器自身条件造成的网络通讯的瓶颈。 由于P2P技术具有的有点使得基于P2P的组播技术能够有效的支撑带宽流媒体传输。是未来互联网最能发挥优势的方式。但是如何即满足P2P勺技术又可以对它进行有效的版权管理,成为了下一步研究的焦点。 IPTV中数字版权管理DR系统的设计,这部分完成了媒体文件打包服务器工作流程和接口及后台数据库系统、许可证授权服务器、播放认证子系统的设计,以及DR系统每个服务器子系统的详细流程和设计需求。打包服务器负责加密媒体文件和产生密钥,后台数据库系统用来存储媒体文件、密钥、用户数据,权利信息,许可证授权证书给用户发放非激活的签名证书,认证服务器则激活签名证书。

怎样证明自己拥有的著作权.doc

怎样证明自己拥有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这就带动减轻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而把相反的责任推向了被告。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很多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比如:录音录像制作者往往草率对待这一有利规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极不规范。录音录像制品合法出版物上凝结了很多权利:歌词单上的署名可以证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属;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可以证明制作者的权属;封面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标识也可以证明上述权属。但是,很多唱片公司都漠视这一权利,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没有规范的署名。常见的是:把自己的商号甚至商号的简称列在著作权和邻接权标示的后面;把自己的英文名或英文名称的简称作为署名;把自己的商标(甚至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录制者的署名;把艺名、英文名、乐队名、部分姓名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或者歌词单、封面、包装物上的署名发生矛盾。这些在诉讼中将都影响自己权属的证明。

因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注重留下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版权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 对于版权登记,很多权利人不认真对待。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而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责任编辑:winema

版权权属归属证明是指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的设定是对创作人的权益的保障。 著作权在作者作品创作完成后就会依法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都会依法享有著作权。那版权权属归属证明是指什么?下面来讲解下版权权属归属证明相关解析。 著作权权属证明指一切能够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材料。但实务上著作权权属证明主要是指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国家机关的登记材料。 提供著作权权属证明,证明效力最高的一般是各级版权局办法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除非有确切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除此之外的证据如果能充分提交,也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但这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因为作品的形式不同,证明方法也不同。比如摄影作品用底片或者数码摄影的原文件,文字作品用手稿等等。 版权权属归属证明会根据不同的作品类型,来提供不同的归属证明: 作品从权利归属方式看可以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①个人创作的作品,不需要提交权利归属证明; ②合作作品,需提交合作创作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合作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 ③法人作品,需提交法人创作声明,即说明该作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④职务作品,需提交职务创作声明(需作者签字、公司盖章)或作者与单位签订的创作协议(复印件); ⑤委托作品,需提交委托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委托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数字版权管理及应用领域

数字版权管理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指的是出版者用来控制被保护对象的使用权的一些技术,这些技术保护的有数字化内容(例如:软件、音乐、电影)以及硬件,处理数字化产品的某个实例的使用限制. 本术语容易和版权保护混淆。版权保护指的应用在电子设备上的数字化媒体内容上的技术,DRM保护技术使用以后可以控制和限制这些数字化媒体内容的使用权。 数字版权管理主要采用的技术为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 DRM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随着电子音频视频节目在互联网上的广泛传播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技术。其目的是保护数字媒体的版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媒体的非法复制,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复制很困难,最终用户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媒体。 数据加密和防拷贝是DRM的核心技术,一个DRM系统需要首先建立数字媒体授权中心(Rights Issuer,RI),编码已压缩的数字媒体,然后利用密钥对内容进行加密保护,加密的数字媒体头部存放着KeyID和节目授权中心的统一资源定位器(Uniform ResourceLocator,URL)地址。用户在点播时,根据节目头部的KeyID和URL信息,通过数字媒体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后送出相关的密钥解密,数字媒体方可使用。需要保护的数字媒体是被加密的,即使被用户下载保存并散播给他人,没有得到数字媒体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也无法使用,从而严密地保护了数字媒体的版权。 数字版权管理应用领域:网络数字图书馆 数字版权管理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媒体版权保护而提出的一种新技术,一般具有以下六大功能: (1)数字媒体加密:打包加密原始数字媒体,以便于进行安全可靠的网络传输。 (2)阻止非法内容注册:防止非法数字媒体获得合法注册从而进入网络流通领域。 (3)用户环境检测:检测用户主机硬件信息等行为环境,从而进入用户合法性认证。 (4)用户行为监控:对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实时跟踪监控,防止非法操作。 (5)认证机制:对合法用户的鉴别并授权对数字媒体的行为权限。 (6)付费机制和存储管理:包括数字媒体本身及打包文件、元数据(密钥、许可证)和其他数据信息(例如数字水印和指纹信息)的存储管理。 DRM技术无疑可以为数字媒体的版权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但是它要求将用户的解密密钥同本地计算机硬件相结合,很显然,对用户而言,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非常明显的,因为用户只能在特定地点特定计算机上才能得到所订购的服务。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的模式和拓扑结构也发生着变化,传统基于C/S模式的DRM技术在面临不同的网络模式时需要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来实现合理的移植,这也是DRM技术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版权-图书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图书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每本书都有作者,但当这本书出版后,版权就很有可能不再属于它的作者,而属于出版这本书的出版社。下面来看看图书著作权登记的好处作用。 图书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1、明确权利归属 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便享有著作权,但证明作者身份相对比较麻烦,尤其是对于一些创作完成时间较长的作品,由于资料的灭失,往往很难举出证据证明,办理著作权登记可以使权利归属非常清晰,减少了权属纠纷。 2、维权活动中作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 权利人在维权时需举证证明其对该作品享有权利,而作品的创作资料非常多,如果通过提交原始创作资料来举证非常困难,尤其对于知名度不高、创作完成时间较长的作品,可能由于资料的灭失而无法举出有利证据。

但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则证明手续非常方便。目前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处理版权纠纷时,均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明权利人身份的证据采用,在一些紧急的版权维权活动,如展会维权中,管理部门甚至要求当事人必须拿出版权证书来证明其权利人的身份。 3、版权交易中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 在版权交易活动中,受让方/被授权方在交易前往往需要对转让方/授权方的身份和权利进行核实,同样,由登记机构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明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权利证明文件,能有效保证交易的稳定性,促进作品交易顺利进行。 任何一本书写出来,只要不是抄袭的,就具有著作权。著作权只要没有转让,就始终都是作者的。 有了著作权之后才涉及到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出版书籍的问题,出版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对于书籍而言,当然一般都是出版社了)所享有的权利。在书籍出版后,作者仍享有著作权,而专有出版权是归出版社的。但是出版社享有的这个权利是受作者和它签订的合同的期限约束的,只要约定的时间一过,作者就可以和其他出版社重新签订出版合同。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

数字版权保护

一种基于P2P模式的DRM系统体系 作者:李雷专业班级:信息研0904 学号:104972092510 摘要:P2P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给开放式网络环境中数字媒体的DRM带来更大的挑战。传统的DRM技术体系是基于C/S模式,面对P2P网络也有所力不从心。直面P2P网络存在的数字媒体版权问题,需要集成DRM技术体系到P2P网络模式中,建立面向P2P网络的数字媒体版权管理解决方案。 关键字:P2P;DRM;体系 Abstract:The P2P networking develops and the widespread application unceasingly digital media DRM brings a bigger challenge for the open styl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traditional DRM technology system is based on the C/S pattern, also has facing the P2P network lacks the ability to do what one would like. Faces directly the P2P network existence the digital media copyright question, needs to integrate the DRM technology system to the P2P network pattern, establishes face the P2P network digital media copyright management solution. Keywords:peer-to-peer network ;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system 近年来,对等网络(Peer-to-Peer Network,P2P)技术呈现出广泛蓬勃地发展的态势。与传统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C/S)模式的网络相比,P2P网络具有直接、快速、灵活的数字媒体传输优势[1]。与此同时,P2P技术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主要集中在它对现有版权体系的巨大冲击以及它带来的信息控制上的困难等方面。1999年,美国Napster版权案的出现成为P2P网络构成对数字媒体版权侵犯的标志,直到今天,Napster 公司仍然没有摆脱困境。 通过结合研究P2P网络模式以及DRM功能特性,在体系中实现了P2P网络模式与DRM 技术体系的有效集成,从而构建了协同解决P2P网络中数字媒体版权管理的解决方案。 1 DRM概述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随着电子音频视频节目在互联网上的广泛传播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技术。其目的是保护数字媒体的版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媒体的非法复制,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复制很困难,最终用户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媒体。 数据加密和防拷贝是DRM的核心技术,一个DRM系统需要首先建立数字媒体授权中心(Rights Issuer,RI),编码已压缩的数字媒体,然后利用密钥对内容进行加密保护,加密的数字媒体头部存放着KeyID和节目授权中心的统一资源定位器(Uniform Resource Locator,URL)地址。用户在点播时,根据节目头部的KeyID和URL信息,通过数字媒体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后送出相关的密钥解密,数字媒体方可使用。需要保护的数字媒体是被加密的,即使被用户下载保存并散播给他人,没有得到数字媒体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也无法使用,从而严密地保护了数字媒体的版权。 数字版权管理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媒体版权保护而提出的一种新技术,一般具有

中国数字版权行业市场分析报告

中国数字版权行业市场分析报告

目录 第一节数字版权管理发展现状 (5) 一、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核心思想 (5) 二、各领域数字版权管理应用效果各异 (6) 第二节数字版权管理困局 (9) 一、保护技术V.S破解技术 (9) 二、用户体验欠佳 (10) 三、妨碍了数字版权内容的传播和影响力 (10) 第三节从版权管理到版权服务 (11) 一、苹果、黑莓版权管理系统分析 (11) 二、Youtube、 Kindle World研究 (17) 三、Kobalt Music、 App Annie分析 (22) 第四节数字版权管理发展趋势 (31) 一、海外经验总结 (32) 二、安妮股份企业分析 (32)

图1:典型DRM系统的工作流程 (5) 图2:Adobe Content Server工作模式 (7) 图3:方正Apabi运营流程 (8) 图4:苹果iPod+iTunes模式打造音乐版权封闭交易系统 (12) 图5:苹果iPhone/iPad+App Store模式打造音乐版权封闭交易系统 (13) 图6:黑莓手机历代产品皆以键盘输入为特色 (13) 图7:黑莓手机市场占比骤降,RIM业绩自2010年其逐年下滑 (15) 图8:Youtube通过版权身份识别系统可实现衍生视频的利益分成机制 (18) 图9:Kindle World中提供了根据亚马逊畅销书设定的不同“世界”作为同人创作的题材 (19) 图10:Kindle World为原作者和同人作者提供了利益共享模式 (21) 图11:2014年Kobalt Music市场占比一度列第二 (23) 图12:2015Q3 Kobalt Music市场占比列第四 (23) 图13:Kobalt Music版权收入收取额高于某前十大发行商20%-30% (26) 图14:App Annie的Intelligence产品为企业提供精准详实的市场数据 (31)

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精)

DRM 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目录 1引 言 . ................................................................................................................................- 1 -1.1目的 ......................................................................................................................- 1 -1.2名词术语 ..............................................................................................................- 1 - 1.3遵循的标准 ..........................................................................................................- 1 - 2系统总体描 述 . ................................................................................................................- 1 -2.1系统功能描述 ......................................................................................................- 1 -2.2系统总体架构 ......................................................................................................- 1 -2.3系统工作流程 ......................................................................................................- 2 - 1引言 1.1 目的 本文档描述了网络电视 (IPTV或 OTT 电视 DRM 原型系统相关说明,具体阐述了系统总体架构和流程。 1.2 名词术语 (1 IPTV :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的缩写,交互式网络电视; (2 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的缩写,数字版权管理; (3 MPEG4:Moving Picture Expert Group的缩写,移动图像专家组定义的一种视频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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