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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高精尖中心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高精尖中心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高精尖中心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优秀博士生“高精尖”联合培养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为适应我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及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我校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一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在学习、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条申请者须为我校注册学籍的在校博士研究生。在派出之前,一般应完成相应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

第三条出访博士生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TOFEL、IELTS、GRE等成绩优良者优先考虑),或发表过高水平英文文章,能够流利进行英语口头和书面交流。

第四条身心健康。

第三节境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境外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先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高水平院校或科研机构,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项目指南中的单位;

(二)与我校有友好关系的单位;

(三)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单位;

(四)其它具有明显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的单位。

第六条中外双方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且外方在该研究领域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第四节联合培养方式及协议

第七条联合培养主要是科学研究为主。

第八条拟进行合作的单位或导师应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中、外文各一份)。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境外学习或科研内容、外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要求、答辩和授予学位等事项

做出明确要求。

第五节资助期限及额度

第九条未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境外科研学习活动将优先纳入此次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条联合培养计划的资助期限一般为6-12个月。

第十一条此次联合培养计划的博士生培养费、国际旅费及海外生活费等相关费用由我校高精尖中心负担。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给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

第六节申请、审批程序及时间

第十二条我校中外联合培养计划项目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和高精尖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博士生本人向导师提出申请,由导师报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北京化工大学优秀博士生“高精尖”联合培养申请表》,履行《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科研安全管理规定》所有手续后,报研究生院和高精尖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入选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北京化工大学优秀博士生“高精尖”联合培养申请表》;

(三)境外导师邀请信(中、外文),应说明联合培养时间、科研内容及知识产权归属;

(四)《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科研安全承诺书》;

(五)研究生外出学习、科研安全预案(导师制定);

(六)对方导师的简历、之前与校内导师联合发表的论文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有合作基础的相关材料等。

(七)中外双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中、外文);(评审通过后,签订)

第七节派出与管理

第十五条确定资助的博士生须按境外合作方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并按合作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派出博士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停学手续,若逾期无故未归,派出者的联合培养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博士生在境外期间应定期向校内导师、研究生院和高精尖中心汇报学习、科研情况。

第十七条博士生在结束联合培养后,须对派出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

书面报告;外方合作导师应对学生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等写出书面评语。研究生回国后须携带上述材料及相关科研成果等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八条确因实际需要不能按期回国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导师、学院出具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和高精尖中心,经研究生院和高精尖中心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内高精尖中心将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供资助。未办理延长期限手续或未获研究生院批准者按违约处理,超出期限两周即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十九条因个人原因中途回国的费用自理;因故提前结束联合培养,须将按实际在外时间结算后的剩余费用返还学校。

第八节附则

第二十条博士生在派出前须提交按期回国保证书,导师或亲属为担保人。保证书须就回国时间、违约赔偿资助金数额等做出明文规定,逾期不归者须根据保证书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博士生须同时严格遵守《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科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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