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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详解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详解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详解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

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0.0024 CO 一氧化碳0.00025 ) NO氧化氮(换算成20.0005 二氧化硫SO 20.00066 S H硫化氢20.004

氨NH 3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

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

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

4m。3(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

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

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

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

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

4m/min·kW。3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

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

修订1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

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四十一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

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前2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50m 在相距

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 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以上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四十五条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四十六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

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水平和采(盘) 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并构成通风系统后,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用倾斜长壁布置的.

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

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第一百五十一条.

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

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全部封闭采区。,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

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应当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五十八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四(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五十九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六十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

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第一百六十一条.

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者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必须遵守,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第一百六十四条.

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要求。

(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 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 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投入正常工作。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的规格和安设标准.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当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八)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一百六十五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一百六十六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者用不燃,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

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物品库的回风巷。必

须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六十七条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 不得超过0.5%。

第一百六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带答案) 一、判断题 1、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2、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4、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5、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6、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9、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10、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1、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4、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专业安全知识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专业安全知识及 《安全质量标准化》复习题 一、填空: 1、矿井下常用的通风设施有(风门)、(密闭)、(风桥)、(测风站)。 2、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3、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选择性漏电保护)或(采掘)供电分开。 4、《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巷最低风速为(0.25m/s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最高风速不得超过( 8m/s )。 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 85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 3 )%,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 2/3)。 6、“一通三防”指的是(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 7、《标准》规定,在瓦斯管理中,每月必须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8、综采工作面的甲烷、一氧化碳、温度探头必须吊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上出口(10 )米范围内,距巷道顶板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帮不得小于(200 )毫米。 9、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0、《标准》规定,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并召开一次(通风例会)。 1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12、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 6 )个月必须升井检修,井下监测装置的完好率应达到( 100 )%。 13、风巷风速探头安设在距回风巷口( 50 )米范围内,吊挂地点前后( 10 )米要求巷道断面均匀、无峒室、无杂物、无淋水,其方向最大不能超过( + 5 )度。 14、《规程》规定,主要进、回巷允许最高风速为( 8m/s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最低为( 0.25m/s ),最高( 6m/s )。 15、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规程》规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6、《规程》规定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 )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 17、新《标准》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无(反接头),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 18、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异径风筒接头用(过渡节)不准(花接)。 19、瓦斯检查员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并做到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 20、局部通风机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

《煤矿安全规程2016》word版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 2016年2月25日附件:煤矿安全规程

目录 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编地质保障.. (4) 第三编井工煤矿 (6) 第一章矿井建设 (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8)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2)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3) 第二章开采 (1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7)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0) 第三节采掘机械 (25)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27)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8) 第六节防止坠落 (29) 第二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0) 第一节通风 (30) 第二节瓦斯防治 (37)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1) 第三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2) 第一节一般规定 (42)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5)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6)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8) 第一节一般规定 (48)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50)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50)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51) 第六章防灭火 (52)

《煤矿安全规程2016专家解读》--第一遍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编 (2016年修订版)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编写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从制定到修订共经历8个版本。目前在用的《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规程》、1993年颁布的《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全国所有煤矿不分大小、不分办矿性质和隶属关系,凡是煤矿一律执行一个规程,一个标准。在《规程》2001版的基础上,又经历了2004、2006、2009、2010、2011年5次局部修订。为了全面满足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的需要,2016版《规程》进行了整体性、全局性和框架性修订,是十多年来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广的一个版本。 《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订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

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处罚,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海防治、作业场所噪声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量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护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护、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 六十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试题(有答案)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试题 队组:姓名: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0.0024%);二氧化氮2最高允许浓度(0.00025%);二氧化硫2最高允许浓度(0.0005%);硫化氢H2S最高允许浓度(0.00066%);氨3最高允许浓度(0.004%). 2、采区进、回风巷中的最低风流速度(0.25);最高风流速度(6),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中的最低风流速度(0.25);最高风流速度(4),掘进中的岩巷最低风流速度(0.15);最高风流速度(4),其他通风人行巷道中的最低风流速度(0.15). 3、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不得超过(5)。 4、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5、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6、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7、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8、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9、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10、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与(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选择题:(每空2分,共22分) 1、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A )℃、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C )℃时,必须停止作业。 A、30 B、35 C、34 D、26 2、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C )年修订1次。 A、3 B、4 C、5 D、2

矿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矿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6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姓名:职务(工种):得分: 一、填空题: 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2、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3、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4、矿井供电系统中常说的三大保护是指过流保护、漏电保护和保护接地。 5、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6、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7、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9、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10、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12、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做出的结果负责。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及答案煤炭安全网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 一、填空题(共40题)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对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3、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与使用等规章制度。 4、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 5、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6、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与(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7、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与(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8、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135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9、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10、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她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11、运送、安装与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与控制顶板的措施。 12、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13、更换截齿与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 14、(临时与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与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15、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 16、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17、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曝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18、(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19、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与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0、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1、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有灌浆前疏水与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22、开采容易自燃与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与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23、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与(突出危险区)。 2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与区域验证等内容。 25、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2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应当编制的防治水图件有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27、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与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与水患异常区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与警戒线的位置。 28、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29、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与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与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与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30、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 )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31、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与扭转3种试验。 32、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进行宣贯。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 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容 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容。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上关于“一通三防”及通风安全监控内容 (1)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100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101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102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施。 第103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104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 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105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试卷通防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一通三防)单位: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 1、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C)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A、20; B、25; C、30; D、35 2、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B)。 A、观察孔 B、泄水孔 C、水沟 D、沉淀池 3、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D)、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规程要求时,才能作业。 A、0.8% B、1.0% C、1.0% D、1.0% 4、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B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A、1 B、2 C、3 D、4 5、煤矿井下爆炸物品库每个爆破物品库房必须有(B)个出口。 A、1个 B、2个 C、3个 D、多个 6、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B)m的巷道中必须洒水降尘。 A、10 B、20 C、30 D、50 7、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A)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A、0.5% B、1.0% C、1.5% D、20% 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D)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0.5% B、0.8% C、1.0% D、1.5% 9、矿井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C)。 A、2.4ppm B、240ppm C、24ppm D、1000ppm 10、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C)℃,必须停止作业。 A、26 B、28 C、30 D、34 11、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应保持(C)℃以上。 A、0 B、1 C、2 D、4 12、矿井至少要有(A)个安全出口。 A、2 B、3 C、4 D、5 13、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B)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A、5 B、10 C、15 D、20 14、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B)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A、5 B、10 C、15 D、20 15、每(B)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A、1 B、2 C、3 D、4 16、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B)h内封闭完毕。 A、12 B、24 C、36 D、48 17、矿井应当每(B)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A、日 B、周 C、旬 D、月 18、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D)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立井提升部分讲解

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九十四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 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七)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第三百九十五条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合下列要求: (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 (二)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当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九十六条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时,罐耳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2.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 3.采用滚轮罐耳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当保持10~15mm。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者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 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 mm 或者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矩形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九十七条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7要求。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者检修后,第一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开车。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与2011版修改内容对比 第三编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修改内容 第102条(前半部分)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137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103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138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以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1、(二)中“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改为了“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以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2、增加了“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第105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第140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增加了“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106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 第141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改为了“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108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带答案) 一、判断题 1、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得,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2、煤矿建设项目得安全设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得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4、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与矿灯,严禁携带烟草与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5、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6、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得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 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9、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10、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1、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培训不合格得,不得上岗作业。(√) 1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4、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与处理煤矿事故得能力。(√)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闭卷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共计IoO题): 1.当煤矿?(A)不能满足设i∣?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汁。 A.地质资料 B.水位资料 C.瓦斯资料 2.当采掘工作而空气温度超过(A)°C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于高温保健待遇。 A.26 B.30 C.34 3.当机电设备嗣室超过(B)°C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于高温保健待遇。 A.26 B.30 C.34 4.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B),检查瓦斯浓度,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 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A.本级电源 B.上级电源 C.下级电源 5.全矿井停电恢复供电后,应首先启动(C)。 A.主要水泵 B.副井提升 C.主要通风机 6.(C)是救活触电者的首要因素。 A.请医生急救 D.送往医院 C.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 7.采掘工作而及英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C)%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A.0.5 B.0.75 C. I &下列哪项不是现场急救原则?(C) A.先排险后施救 B.先救命后治伤 C.先疏导后救伤 9.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B)%时,必须立即査明原因,进行处理。 A.0.5 B.0.75 C. I 10.有一物体扎人人员的身体中,此时救助者应如何处理?(C) A.拔出扎入的物体 B.拔出扎入的物体实施加压包扎C固泄扎入的物体后送往医院 11.矿井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A)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A.20 B.10 C.15 12.掘进中的岩巷最低允许风速为(A) m/so A.0.15 B.0.25 C. 1.00 13.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倾角大于(B)°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A. 12 B. 15 C. 17 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泄:埋深超过(A) 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Ioo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Iom的坚硬岩层。 A.400 B.500 C.600 15.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C)°。 A. 60 B. 70 C. 80 16.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A)。 A.急倾斜煤层 B.薄煤层 C.水平煤层 17.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B)的工作服。 A.企业名称 B..反光标识 C.工种信息 18.水仓的空仓容量应经常保持在总容疑的(B)%以上。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

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中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中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共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有44条,具体内容: 1.第一编总则中共有7条,分别是: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 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 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第三编井工煤矿中有3条,分别是: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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