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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_2017民法主观题与答案

2007_2017民法主观题与答案
2007_2017民法主观题与答案

2007-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7年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

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4.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应由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6.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6年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2015年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某,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某。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某离婚,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某能否主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

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保证责任。无论丁还是丙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丙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丁或者丙)承担一半的份额)

6.不得主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乙不得主无效。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2014年

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某。丙对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某便随丙去维修。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问题: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乙的诉讼请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什么权利?为什么?

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2月11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

2.甲、丙之间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丙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

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

3.2月12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4.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01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5.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

6.应当由丙和A公司承担。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A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B公司承担。某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B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赔偿责任)。或者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应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013年

案情:大学生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某通过某租房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某转租的条款。某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某同意承租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也没有空调。另外,某了解到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某的租赁合同。

某要求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某,某避而不见。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某将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某告知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某经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某的租赁合同,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的损失,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某木箱衣物浸泡受损,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由某(出租人)承担。因为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某违反该义务,致某损失,应由某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是)。某承担。因为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4.由某承担。因为某(承租人)经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5.否(某或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 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7.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2012年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权利?可以主什么权利?为什么?

5.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5.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011年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 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 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 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 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 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8. 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 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2010年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 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2006年l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 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 0月1 7日晚,姚××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提出货架碍事,姚××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则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作业,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倒在地,经诊断其伤情为有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问题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 x该否承担责任? 4.如果姚××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XX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XX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虽然姚XX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X应该承担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例中,姚XX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2O04年12月31日晚七时带四位同伴到海湾市王莉开设的“红叶歌厅”,交了200元包厢费后,就在二楼五号包厢唱歌,当晚十时许,从歌厅包厢外冲进十余人,手执马刀、铁棒冲入五号包厢,无缘无故将刘三等四人打伤,刘三被砍四刀,其他三人都是轻微皮肤伤,随后王莉马上报110并将重伤的刘三送往协和医院的抢救;警察赶到后,十余名手持凶器的人员都已逃离。该案至今未破,后经查刘三与一班凶手毫不认识,因认错了人才对刘三进行伤害。刘三住院医疗四十天,花去医疗费350OO多元,出院刘三于2O05年3月25日向红叶歌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3、问题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否适格。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否有法律 依据,如有法律依据是什么?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

2016年10月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6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 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 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最高法指导民事案例

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

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本案例的分析-------参照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㈠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判定 1本案的争议焦点:,买方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后,却故意绕开该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交易的现象,民间俗称“跳单”。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法律效力如何,以及何种情况构成跳单违约。 2从上述案例来看,双方主体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中的买卖居间合同关系。 3本案中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主体: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案例一】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 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 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 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 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 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 诉。 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 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案例二】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 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 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 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说明:内部绝密考试资料,涵盖电大期末纸质考试试卷中95%以上的原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 甲、乙、丙于2001年9月共同出资购得古董一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15万元价款,双方约定,只有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戊友巳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出卖给巳并交于巳。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巳遂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补。因巳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下。庚古玩店通知巳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巳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巳,但巳不同意庚古玩店的这种做法。 问题:(1)若合同没有约定三人对于古董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甲乙二人主张该三人对古董是共同共有而丙主张是按份共有,则该共有应当属于何种?为什么? 答:按份共有;没有证据证明是何种共有的,除非是家庭关系的,均为按份共有。 (2)甲和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构成善意取得或者乙、丙事后经过追认变成有权处分。 (3)庚古玩店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其至少应该留出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限。 [案情介绍] 甲服装厂l996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l0%的违约金。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8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El,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立即前去购买l.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1.8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解除。于7月20日将l: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l.8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1万元。 问:l.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2.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3.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 5.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甲向乙购买西瓜一万斤,双方约定当年7月5日验瓜。但甲晚去一周,瓜在地里提高了成熟度。原合同约定乙用棚车装瓜以免太阳晒,但乙为省钱装了敞篷车,途中十天,西瓜经晒又提高了成熟度。当瓜运到甲地,甲未及时运走销售。10天后西瓜全部腐烂。乙索瓜款,甲拒付,乙起诉。 试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1)法院应判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 (2)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验货违约,乙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棚车也违约,甲先违约又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支付给乙大多数货款。 (3)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第114条规定,一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部分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1

民法学习题(含答案解析)

《民法学》课程习题集 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版权所有 习题 【说明】:本课程《民法学》(编号为 05008 )共有单选题 ,多项选择题 ,填空题 1,名词解释题,论述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填空题 2,填空题 3等多种试题类型,其中,本习题集中有 [ 案例分析题 ]等试题类型未进入。 一、单选题 1. 某甲户籍在北京,因工作需要长期派往西安,其住所应该视为() A. 北京 B.西安 C.北京或西安 D.北京和西安 2. ()依法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A. 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B. 权利人死亡而其继承人尚未确定 D.权利人提起诉讼 3. 法院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 A. 一年 B.六个月 C.三个月 D.四年 4. 民事权利能力是()。 A. 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C. 民事主体亲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D. 民事主体在权利受侵害时请求诉讼保护的资格 5. 以确定的一人或几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民法上称为()。 A. 抗辩权 B.绝对权 C.相对权 D.支配权 6. 张某有水蜜桃十余棵,果实成熟时,他生病住院。某天,气象预报将有暴风雨来临。 邻居李某请人及时代为抢收,得水蜜桃300 斤,运到集镇,售给小贩,得210 元,支出抢收工资和运费30 元。小贩卖出后400 元,依照法律李某应该()。 A. 归还张某400 元 B.归还张某210 元 C.归还张某180 元 D.不返还 7. 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的是() A. 毒品 B.运动枪支 C.房屋 D.手表 8.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 A.无法律效力,自然债务不应履行 B. 债权人有权接受履行,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 诉讼时效已届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追回已交付的财物 9. 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蒋某恐此牛得的是传染病,就把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路经此地便把此牛带回家中,经刘某精心喂养,此牛竟成为一头产奶牛。蒋某听说后,要求刘某将牛还给他,刘不允许。依照法律蒋某()。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案例分析方法;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制度。【教学重点及难点】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教学方法】以课堂学生讨论为主,辅之以适量的教师点评。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12学时。 一、宣告张毅死亡案 【案情介绍】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二、“利民百货”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情介绍】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 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⑵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⑵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了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⑵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凯程:法硕联考民法学模拟题及解析

凯程:法硕联考民法学模拟题及解 析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符合要求) 1.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效力,那么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 A.随后发出 B.在受要约人收到约前发出 c.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发出 D.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 2.下列人员中,()不能立遗嘱. A.盲人 B.又聋又哑的人 c.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某画家请某演员为肖像模特儿,每次给该演员劳务费500元,但并未声明肖像将出版,后该演员在画册中发现自己的裸体肖像,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面家侵犯了演员的下列()人身权. A.名誉权和肖像权 B.荣誉权 c.隐私权 D.著作权 4.某甲委托某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了素不相识的丙,后被丁愉去。丁又卖给了同事戊.甲回来得知情况后,主张所有权,丙、戊也主张所有权。那么,该照相机应归于(). A.甲所有 B.丙所有 C.戊所有 D.甲、丙、戊均有所有权 5.赠与属于()。 A.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B.双务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D.双务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 6.下列几项物中,属于法定孽息的是()。 A.牛奶和鸡蛋 B.奶酪 C.果实

D.租金和利息 7.张某的母亲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求借无门,李某趁机表示愿借给1万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张某的房子代偿.张表示同意,此借贷行为属于().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D.欺诈的民事行为 8.以下合同中,()可以适用留置这一担保方式. A.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合同 B.房屋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 c.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D.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9.联营法人的民事责任由(). A.联营各方负连带责任 B.联营法人独立承担 C.联营各方各自承担 D.联营法人独立承担,但联营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联营各方补充承担 10.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 A.农业部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 B.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C.时事新闻 D.某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 11.债的标的物提存后,在提存期间提存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其后果由()承担. A.提存人 B.债权人 c.债务人 D.债权人与债务人连带 12.占有是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但()属于非法占有. A.非所有人的占有 B.无因管理 c.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D.非所有人的占有和恶意占有. 13.下列组织中,能成为法人的有(). A.分公司和子公司 B.车间和科室 C.子公司 D.车间 14.赵某的舅舅对赵某说,如果赵某能考上大学则赠给赵某一台收录机.赵某舅舅的行为属()的法律行为. A.附条件 B.附期限 C.附权利 D.附义务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1 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1998年,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 案例分析题题库 (2015年2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29.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由儿童的监护人父母负责承担民事责任。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要求写出法律规定) 28.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总货款为60万元,需方乙公司支付作为合同担保的定金9万元。供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双方约定,若有违约,违约金的支付比例为违约部分价款的5%。合同成立一个月后,甲公司交付了三分之一的货物,但此后甲公司以货源有困难为由拒绝继续交货,并要求延迟交货时间。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延迟交付时间。但在双方新的约定交货时间内甲公司仍未交货。因此给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万元。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请问: 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合法?法院应如何审判? 参考答案: (1)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法。此案中甲公司为违约方,法院应允许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由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5分)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4分) (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18万元给乙公司。甲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给乙公司,同时因甲公司的违约给乙公司造成了5万元的实际损失,而违约金2万元并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所以甲公司还应支付赔偿金3万元。(7分) 28.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 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 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 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 所致,乙没有责任。(5分)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 行为,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5分) (3)由儿童的监护人,即儿童的父母负责承担 民事责任。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要求写出法律规定)(6分) 29.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总货款为60万元,需方乙 公司支付作为合同担保的定金9万元。供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双 方约定,若有违约,违约金的支付比例为违约部分价款的5%。合同成立一个月后,甲公司交 付了三分之一的货物,但此后甲公司以货源有困难为由拒绝继续交货,并要求延迟交货时间。 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延迟交付时间。但在双方新的约定交货时间内甲公司仍未交货。因此给乙 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万元。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 任。 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法。此案中 甲公司为违约方,法院应允许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由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5分)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_方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 1

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

民法学习桎梏的突破: 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本文旨在授人以渔。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 对你一定开卷有益。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 ”民法题做不正确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 而是试题的语言表示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 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 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 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 因此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 不了解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工作者, 面正确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 她们的法律素质不高。她们向你表示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 进行法律专业分析, 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 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 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 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 不要盲目抱怨, 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经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 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 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 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 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 能够正确 认识这些法律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 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 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 顺利解决了。能够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定位为: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 含选择题) 很难得分, 失分 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 而是角度不对”, 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 在的问题, 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 一做基本不对”, 也 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 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 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 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 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民法学(1)模拟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按份共有 2.房屋典权 3.民事法律事实 4.监护 5.法定代理 6.法人 二.填空(每空1分,共23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和。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停止的活动。 7.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委托代理和三类。8.《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或起计算。 9.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和。 10.以占有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将不法占有分为和。 11.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和两种。 12.《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内容 5.公民死亡即丧失法律上的人格,随之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 A.遗嘱发生效力 B.财产开始继承 C.债权债务消灭 D.婚姻关系消灭 6.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违约或侵权 D.依法宣告破产 7.自阿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行为的附属要件,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 C.条件是法定而非当事人议定的 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8.《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9.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 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 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 C.上级主管机关的意志 D.法人的意志 10.《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四.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和具体内容。 2.滥用代理权的有哪几种情况? 五.案例分析(13分) 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 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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