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广播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法宝提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7.06
【实施日期】2004.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2号)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站的管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